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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有关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国家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达成国家要求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同意,能够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要求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要求的能够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条件正常退休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
[1978]104号”文献的要求,其中------------管理人员(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的能够退休
十、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后,其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应从何时发放干部、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后,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一、在新疆工作的工作年限应怎样计算?劳险字
[80]309号文献要求
(1)过去曾在新疆工作,后调到关内其他弟兄省、市、自治区工作,再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新疆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能够合并计算;
(2)曾在新疆部队服役的革命军人,后复员、转业到新疆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在部队服役的时间与到地方工作的时间,能够合并计算
(3)曾在西藏自治区工作或由新疆调往西藏自治区工作,以后又调回新疆工作的,其在西藏工作的时间可与在新疆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十二、怎样确定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贴费的工作年限?高原地区的工作年限怎样计算?
(1)新劳人字
[1986]9号文献要求干部、工人加发退休补贴费的工作年限,是指所有参加革命工作的实际时间,无论符合那一个杠杠的年限,都必须要有在新疆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时间,工作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2)劳险字
[80]309号文献要求,按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以后,所余尾数,超出六个月的可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不予计算
(3)新政人
[1980]047号文献、劳险字
[80]309号文献要求,为照顾长期坚持在塔什库尔干、和田等二十三个县工作的干部、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时,只要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满十年以上,其病休超出六个月的时间,能够不从工作年限中扣除对上述地区实际工作不满十年以及在新疆其他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病休超出六个月的,仍按过去要求,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三、退休费百分比是怎样执行的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退休费执行的是劳人险
[1983]3号《有关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的要求,即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执行新政发
[1994]48号文献的要求,即机关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的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
(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费: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干部和工人退休费的标准
1、执行的是国发[19781104号文献要求1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2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不满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3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不满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2、新政发[1986161号“印发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详细问题的暂行要求的通知》要求,凡在新疆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依照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发给退休补贴费,即1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5%,2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0%,3工作年限以上不满25年的加法原标准工资的15%,4工作年限以上不满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0%
3、为了激励广大知识分子在新疆工作和稳定新疆的人才队伍,新党发[1983171号《有关改进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暂行要求》,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的退休金专门进行了优待要求,即在新疆工作累计满以上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退休金标准提升10%o退休费的基本计发是“国发[19781104号文献要求的百分比十新政发[1986161号文献加法的百分比+新党发[1983]71号文献提升的10%”,但此项百分比相加最高不能超出100%,即本人的原工资额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费的标准
1、执行的是新政发[1994]48号文献的要求48号文献要求: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退休,退休费为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百分比计发,即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不满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2、机关的工人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依照工龄计发的百分比是同样的,即1工作满35年的按90%计发,2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3)工作满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工作满不满的按70%计发,
(5)工作不满的按50%计发
(3)、工人退休费百分比
(1)机关的技术工人是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上述百分比计发;
(2)机关的一般工人是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计和的上述百分比计发;
(3)事业单位的人员是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上述百分比计发
2、新政发
[1986]61号文献要求凡在新疆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依照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退休补贴费即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5%,工作年限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0%,工作年限以上不满25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5%,工作年限以上不满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0%o
3、新党发
[1983]71号文献《有关改进知识分子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暂行要求》,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的退休金专门进行了优待要求,即在新疆工作累计满以上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退休金标准提升10%退休费的基本计发是“新政发
[1994]48号文献要求的百分比十新政发
[1986]61号文献加法的百分比+新党发
[1983]71号文献提升的10%”,但此项百分比相加最高不能超出100%,即本人的原工资额48号文献同时还要求,对从内地调入新疆工作的,可加其在内地工作的年限享受61号文献要求的补贴百分比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标准
1、执行新政发口79号文献要求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百分比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不满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百分比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不满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一般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不满的,按70%计发
2、新政发[1986161号和新党发[1983171号文献继续执行,百分比相加最高不能超出100%退休费的基本计发是“新政发[]79号文献要求的百分比+新政发[1986161号文献加发的百分比+新党发[1983]71号文献提升的10%,但百分比相加最高不能超出100%,即本人的原工资额
3、离退休(退职)人员执行艰辛边远地区津贴的措施7月1日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艰辛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百分比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其中离休人员按本地同职务(岗位)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本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本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6月30日此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已按新政办口47号文献附件四《有关实行艰辛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的要求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要求百分比,从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的能够退休提前退休国发[1978]104号文献要求,有如下情况者能够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尤其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落实国发[78U04号文献若干详细问题的解释中要求,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能够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能够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的经由医院诊疗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判定中心判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疗证明和经判定委员会判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按照新人福字[1996]178号文献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判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104号文献要求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职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通过医院诊疗证明和并经判定委员会判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国发[1978]104号文献《院有关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措施和国务院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措施》要求,不具备退休条件,通过医院诊疗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判定中心判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形式,因此,国发[1978U04号文献要求只适合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丧失劳动(工作)能力,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对他们不实行退职制度
三、办理退职的退职待遇有那些国发[1978U04号文献要求,退职人员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发给退职生活费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区按照国家要求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补贴费提升到50%o
2、新人发口74号文献《有关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对我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工作年限满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百分比(新政发
[1994]48号文献对退休人员要求的退休费计发百分比)计发退职生活费工作年限不满的仍按新政发
[1994]48号文献要求标准计发退职生活费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
[1986]61号、新党发
[1983]71号等文献对退休人员要求的有关待遇以上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职的,按其退职时工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1993年9月30日此前退职的仍按原要求标准执行
3、依照新政发口79号文献《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行意见》要求,对我区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从7月1日起执行)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百分比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不满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的,按50%计发2机关技术工人、一般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不满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的,按50%计发但上述退职人员不享受新政发[1986161号、新党发[1983171号等文献对退休人员要求的有关待遇
四、对符合国家要求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坚持不退的怎样处理国发[1978]104号文献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详细问题的暂行要求中要求,凡符合国家要求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继续工作外,都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本人坚持不退的,从所在单位通知的下一个月起,不再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改发退休费
五、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的判定工作应由什么部门判定?依照新人发口39号文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是否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判定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判定机构会同卫生部门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经体检后研究确定
六、不具备退休条件,又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怎样办理?新政人
[1980]047号文《国务院有关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措施》中要求对身体健康或虽有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坚持要求退职的,不能办理退职手续,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证明书经同意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意出国长住的除外),可酌情发给必需的回家路费,不再发任何补贴费
七、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工作年限怎样计算新政人
[1980]047号文《国务院有关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措施》若干详细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要求,犯错误曾被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劳动教养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劳动教养前后能够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不过开除公职去劳动教养的,应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八、退休、退职人员因违犯法纪被判刑时,退休、退职待遇怎样执行依照人函口27号文献对《有关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怎样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中要求
一、有关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要求的处罚种类和标准,予以行政处罚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罚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种类,按如下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予以记过、记大过行政处罚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减少其基本退休金
2、应予以降级处罚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减少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罚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予以撤职处罚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消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要求重新确定对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罚减少其对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罚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对于因违纪应予以开除处罚的,一般不再予以开除处罚,改为撤职处罚,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予以撤消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罚,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如下职务的公务员,予以撤消二职如下职务的处罚,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要求重新确定对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到处罚减少其对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罚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2、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箱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予以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罚的种类,予以行政处理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成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罚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减少其基本退休金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成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罚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减少其基本退休金,再以减少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一样百分比减发基本退休金对于其错误程度达成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罚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o对于其错误程度达成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罚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到处罚减少其对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于其错误程度达成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罚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减少三职以上职务,减少其对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177号)办理
(2)退休的公务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
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宣布缓刑的,缓刑期间抵达退休年龄的,能否办理离退休手续?缓刑期间抵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布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
[1998]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求,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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