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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竣工验收后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费用抵扣欠付工程款抗辩裁判文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民申号民事裁定2024899裁判时间年月日2024528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某某保安押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泸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意见摘选关于新疆某某公司一审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新疆某某公司主张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修理、返工、改建费用,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其该项主张无须另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系针对建筑工程还未交付使用(包括在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拒绝修复应如何处理作出的规定如果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则应当依照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案涉工程于年月日竣工验收,而新疆某某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抗辩所20211227依据的《监理通知单》《告知通知书》均发生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此系工程质量瑕疵责任的承担问题,不适用上述规定故此,新疆某某公司关于修理、返工、改建费用的主张实则是要求泸州某某公司赔偿其损失,原审中新疆某某公司也未明确提出实际产生的损失数额,原审法院认为属于独立的请求应另诉,并未损害新疆某某公司实体权利,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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