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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孙云伟、李维维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孙云伟、李维维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们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盼采纳
一、关于赔偿责任比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从事实因果关系来看,被告存在严重过错,且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诉至贵院后,贵院依法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2019(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被告盘龙区人民医院存在的过错与李LCYL23维维之女胎儿宫内窘迫形成、出生后新生儿窒息产生并加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该鉴定意见书仅仅为民事诉讼的一个证据,其中对于“参与度”的评价仅仅是鉴定专家的观点,而对于本案的赔偿责任应该结合全案的事实综合考量从事实因果关系来讲,本案患儿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被告对病情观察、评估、治疗均不到位,导致该剖未剖、该观察未观察、该转未转,最终才酿成患儿不幸离世的悲剧,被告的诊疗过错与本案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对此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从法律因果关系来看,本案应当使用过错推定责任,由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存在隐匿病历资料的行为,其主观上存在隐匿病历资料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应当根据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推定被告存在过错,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临床)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记载:.…李维维之女分出生至2019LCYL2315:2017:转诊时间段内医嘱仅有吸氧、保暖等支持治疗,无病程记录及相关医嘱及进一步检查及治疗35记录,转诊时对患儿病情的严重程度,转诊注意事项等均无医患沟通记录记载以上存在对患儿病情的严重性评估治疗不到位,医患沟通不足、病程记录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过错…・.根据以上记载可知,被告存在隐匿病历资料的行为,而鉴定中心基于没有该部分病历资料,只能认定其病历书写不规范但从法律上来看,被告在庭前质证阶段以及鉴定过程中均没有向法院及鉴定中心提交该部分病历资料,其主观上存在隐匿病历资料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院存在过错且《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二条之规定:.•…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被告隐匿病历资料的行为不仅仅是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还直接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最终影响了鉴定机构对本案责任比例的认定综上,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的护理人员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私自给患者进行治疗,其诊疗行为涉嫌非法行医,应当按2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推定被告存在过错,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护士应遵医嘱为患者实施各种治疗和护理在医师下达医嘱后,护士须认真阅读医嘱内容,并确认患者姓名、床号、药名、剂量、浓度、用法和时间,打印各项治疗单及医嘱执行单执行者应根据医嘱内容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确认无误时,就应加以执行对可疑的医嘱应进行核查,切不可主观臆断,拒绝执行或者私自更改医嘱而本案中护士不在其位却谋其政,私自更改输液项目的行为严重超越了其自身权限,其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私自给患者进行治疗实属超范围行医,甚至涉嫌非法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本案中护士在未取得处方权的情况下私自更改输液项目为患者进行治疗,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诊疗规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应当推定被告存在过错,由其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的护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医生开具的医嘱,存在遗漏执行医嘱以及没有及时执行医嘱的3情形,甚至篡改输液单,而鉴定机构就上述过错对患儿死亡的原因力无法判断,应当由被告医院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患者拟行剖宫产术前已经诊断为绒毛膜羊膜炎可能,此时应当加强抗感染治疗,而护士却不执行医嘱,自作主张私自停用输液单中头衔等抗感染药品,其行为导致患者及胎儿感染加重,最终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且被告的病历资料中,医嘱明确需对新生儿监护小时,但护2士仍未执行医嘱,未对患儿进行监护,导致医生无从得知患儿病情正不断进展,最终导致患儿错过了良好的抢救时机被告就连最为严格的输液单和护理记录单都存在大量不真实、篡改痕迹,其他地方如病情观察、评估、处理、治疗是否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就不得而知了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鉴定人出庭的陈述可知,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时并不知道医方存在与医嘱单不一致的输液单,该输液单存在大量修改医嘱单内容的痕迹,是被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铁证且鉴定人在庭审中也陈述被告没有专门的儿科病历资料,对患儿的病情观察、评估、治疗没有任何病历资料体现,也即被告存在缺失病历资料或隐匿病历资料的行为综上种种,被告存在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尤其是输液单与医嘱单不一致的情况严重影响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最终严重影响了本案责任比例的认定对此,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由被告医院承担不利后果,负全部赔偿责任
二、被告的诊疗行为不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诊疗水平及规范被告年即被国家评为“二级,,1995甲等非营利性医院,根据二级甲等医院的科室设置要求,二级甲等医院临床科室应设置儿科,本案中被告也是依照要求设有儿科科室的且就分娩而言,一级甲等医院即应设妇产科,其对全国高等教材《妇产科学》中较为常见的产科疾病均能做出妥善诊治,更何况本案中既设有妇产科又设有儿科的被告呢第八版高等教材《妇产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中明确记载了绒毛膜羊膜炎以及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和处理,但被告连基本的教材都未掌握,未及时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处理,最终导致胎儿宫内窘迫形成,且在胎儿娩出存在轻度窒息后,直至转诊时17:35间内医嘱仅有吸氧、保暖等常规治疗,竟然没有病程记录及相关医嘱,检查及治疗的记录,也没有请儿科医生会诊被告任由患儿病情发展,最终导致患儿窒息加重不幸天折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诊疗水平,明显违背了基本的诊疗规范.
三、我方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均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应当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一)医疗费本案中被告为原告李维维及李维维之女提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在明知可能存在感染的情况下,丝毫未考虑到宫内感染的严重性,未及时终止妊娠导致宫内感染程度加重,且护士私自更改输液单,私自停用抗感染药物,导致李维维在被告处抗感染治疗长达天,因此李维20维及李维维之女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均应由被告承担此外,原告为生育孩子付出较大心血,孕期在被告处规律产检,只为孩子平安降生的那一刻,但却因为被告的过错导致这一切的准备都转为泡影,被告除了赔偿产检费用外也无法用其他方式来弥补原告的备产损失了,因此李维维产检期间所支出的医疗费用由被告承担并无不当
(二)死亡赔偿金原告孙云伟一家因工作和生活需要,长期与父母一同居住在昆明市美术小区,并一起经营自家五金店,通过其平时的微信消费账单也可以看出,二原告自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昆明市区2017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客观地证实了二原告长期在昆明市工作生活的事实在本案中,赔偿标准问题主要涉及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死者自身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被告认为本案中死者是婴儿,户口是根据父母户籍登记地进行落户,但对本案新生儿而言,其出生后不久即死亡,不可能有经常居住地更不会在城镇居住一年的情况发生的原因正是被告的诊疗过错导致,虽李维维之女出生后并没有成年,但不可否认其死亡将对整个家庭的贡献全无,不可否认其若健康长大必定也是跟随父母在昆明生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本案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过错程度、具体情节来说,被告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且医疗损害侵权属于专家侵权,患者把生命交到医院的手上正是因为信任医院,其作为具有专业技能的专家,更应该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被告在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情节严重,应予惩戒从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来说,原告李维维产检期间一切正常,待产时也没有任何问题,却在被告不负责任的诊疗后出现了胎儿宫内窘迫,在李维维之女出生后明明可以通过复苏手段恢复健康时,却因被告再次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造成了不可逆的窒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正是因为被告的医疗侵权行为导致患儿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还使原告幸福的一家因此事分崩离析,给整个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及永远无法愈合的精神痛苦而《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超过万元的规定系年前做出,如果1010再以年前的标准来衡量如今的精神损害是不公平的,倘若从该事件给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来10讲再多的赔偿都无法弥补,因此原告提出的仅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全10额支持
(四)律师代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中医疗侵权系专家侵权,医院有强大的法律顾问团队,而患方仅仅为不懂医学也不懂法律的普通人,维权路异常艰辛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年作出的2000“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儿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发民号)中针对人身
[2000]44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诉讼是一项高度专业的法律事务,随着社会分工日趋专业化、精细化,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主张权利、处理法律事务实属应当本案中鉴定意见书的形成及鉴定人的发问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合理规划诉讼策略密不可分,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原告举证责任的完成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律师费是原告实现权利的必要费用且被告在本案中对我方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并未提出异议,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关于律师代理费的合理诉请尊敬的合议庭,公民的生和死都离不开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本质就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患者李维维之女死亡的损害后果被告已经构成侵权,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望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条、条的有关规5854定,给原告方一个公正的判决请求贵院依法裁判,望判如所请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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