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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1.书证♦:是以其记载或体现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2.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个侦查措施
3.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4.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诉讼参加人(=刑事诉讼参加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受一定诉讼权利,并负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6.强制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时必须有辩护人参力口,否则法院不能进行审判
7.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情况的记载
8.侦查试验♦♦♦♦:是指为确定案件中的某一特定行为或事件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而把当初的情况和条件,人为地重新展现的侦查活动
9.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实行,以及处理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特定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10.证明责任♦♦:亦称举证责任,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11.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12.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特定案件的被告人,在他们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为他们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的一个辩护形式
93.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其审判组织形式称为独任庭
94.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依据老式的法学理论,凡是在刑事诉讼中享受某种诉讼权利并负担某种诉讼义务的人,都应当是诉讼主体
95.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收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
96.证人证言:是证人将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97.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体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
98.弹劾式:是一个不告不理,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能够相互辩论、法官处在悲观仲裁者地位的诉讼形式或模式
99.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物质损失的人
100.刑事诉讼的基本标准: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101.期间的耽搁:是指司法机关或诉讼当事人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某种诉讼行为
102.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当庭刊登意见,并能够相互进行辩论和辩驳的活动
103.裁定:是人民法院为处理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个决定
104.书面审理:是不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判定人、辩护人等诉讼参加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依照第一审法院上报的所有案卷材料,合议庭便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的审判方式
105.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本人没有提出回避,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而是有关责任人发觉后,决定令其回避的某种诉讼行为
106.举报:一般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觉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应犯罪情况的行为
107.勘验: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查,以发觉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个诉讼活动
108.法庭调查:是法庭在开庭阶段结束后,通过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以及辩护人提出证据,公诉人进行质询等方式、措施,当庭全面审查证据和查明案件真实情节的活动
109.人身检查: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性、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依法对其身体进行的检查
13.侦查♦: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为了查明案件情况,搜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14.合议制: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15.回避♦♦: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检察、侦查等人员,不得参加案件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16.送达司法机关依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献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17.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对有关的人身、处所、物品等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18.第二审程序(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方式、措施和应遵照的次序等
19.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和处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20.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21.证明对象:是指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2.上诉♦♦:是指除被害人以外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祈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23.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依照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4.监外执行♦♦:是对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机关执行的罪犯,因为有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刑罚的一个执行制度
25.上诉不加刑标准♦: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审判标准
26.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止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27.证明标准:(或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足时所依据的标准或尺度
28.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收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换言之,就是处理哪类犯罪案件,应由公、检、法哪个部门最先接收并处理、立案侦查或立案审理的问题
29.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即对被告人是否定罪量刑的决定
30.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者交纳确保金,以确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个强制措施
31.刑事诉讼证据♦:是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法搜集和查对核算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32.控告: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积极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33.共同辩护:是一个辩护人同时为一个案件的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
34.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措施
35.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措施和应遵照的次序等
36.拘留住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收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个措施
37.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要求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38.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详细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
39.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为其进行的辩护
40.原始证据♦:是指直接起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的证据资料4L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照的方式、措施及次序,属于尤其审判程序
42.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个最严肃的强制措施
43.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又可称为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构或刑事诉讼的主义
44.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指以刑事诉讼的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当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一般有两种标准:一是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能够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二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性为标准,可将刑事诉讼分为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三种
45.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收讯问的一个措施
46.法定证据种类:指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存在和表面形式为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判定结论、视听资料七种
47.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进行审判时所应采取的方式、措施和所应遵照的次序包括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简易程序
48.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外的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49.证明要求:指用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明应达成的程度
50.辩护权:指国家法律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针对指控,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辩驳、辩解的一项诉讼权利
51.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的一个诉讼上的处理
52.独任庭:指按照独任制的形式组织起来的审判庭,独任制是指由审判人员一人负责开庭审判刑事案件的制度
53.提起公诉:与自诉相对应的控诉形式,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54.侦查终止♦: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以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能够结束侦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消案件的结论时,即可终止侦查工作
55.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最多通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止的制度在我国则是指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类各级人民法院,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宣布判决、裁定后,假如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宣布后,除特殊情况外,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对案件的审判即告终止的制度
56.开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开庭的形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算证据,全面听取各方对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意见,就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等问题,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57.公开审判: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外,其他审判程序均公开进行,不但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公开,并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58.地区管辖(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59.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一般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60.刑事审判(=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61.判定结论♦:判定人受司法机关指定或聘任,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判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62.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63.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处理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
6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同意不得离开住处或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个措施
65.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66.混合式诉讼: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性的一个诉讼形式
67.期限: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
68.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69.证人:是指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加人
70.自行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据有关法律的要求,以为自己不应当参加本案的处理,向有决定权的人或机构提出回避要求
7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止移交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止的案件,经审查,以为犯罪嫌疑人具备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去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个决定
7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监察人员或审判人员认可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代
7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提出的否定犯罪或辩驳控诉的申辩和解释
7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能够是公民个人,也能够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能够是人民检察院是公民个人的,一般都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般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75.公诉人:是检察机关指派出席法院支持公诉的人,同时兼有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职能,检察人员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在法庭审判中的地位都是同样的
76.实物证据:也称广义物证,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体现形式的证据
77.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在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78.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要求的其他职权,与公安机关的性质相同
79.犯罪地:对于犯罪地能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假如作狭义解释,是指组成某一罪名的犯罪的重要行为的实行地或完成地假如作广义解释,犯罪地还应包括犯罪的预备地、成果地,以及这一犯罪案件首包括到的其他地区
80.侦查权♦:是依法搜集证据,揭露和证明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有权行使侦查权的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外,尚有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8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阐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
82.中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断审理
83.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阐明案件重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阐明案件重要事实的一个证据
84.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收理的案件
85.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是以阶级实质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当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和分类
86.判定人:是受司法机关聘任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判定意见的诉讼参加人
87.申请回避: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提出的回避要求
88.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89.验明正身:就是在对罪犯执行死刑前查验清楚将要交付执行的罪犯确系被判处死刑者本人
90.自行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对控诉进行辩驳、申辩和解释,阐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应当减轻或免去刑事责任
91.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92.判定♦: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处理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任具备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判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个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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