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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优化验收程序、加强统筹协同、转变监管方式、实现“一网通办”、提高验收效能,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一件事一次办“集成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
(202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全面实行竣工联合验收(下称“联合验收);按规定可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自愿申请理时限第四章其他要求第十八条联合验收相关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日常业务指导,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可通过视频、照片等多种形式,提前对项目指标公示、资料审核、抽查抽测等进行指导服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应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规划(土地)、消防、国防动员、档案等事项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不予受理联合验收申请第二十条对实行联合验收且全部验收项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同时已提交了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提交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同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五章寸则第二十一条低风险项目原则上是指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功能单
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涉及化学或生物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等影响安全、生态环境,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风貌保护、防洪安全、轨道交通俣护、文物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纳入的项目除外各市(州)应结合实际,确定低风险项目具体范围,并公布项目类别清单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6号)同时废止联合验收;涉及国家安全及国家秘密、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下过街通道)、城镇给水排水、城镇热力、城镇污水处理、城市道路照明、城镇燃气、城镇环境卫生(含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市政工程完工且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对联合验收事项进行限时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活动,推行“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行推进、联合验收、限时办结、一口出件、信息共享”的验收模式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
(一)房屋市政工程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
2.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5.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二)单独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2.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三)低风险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将其他验收或者备案事项纳入联合验收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省自然资源、国安、国防动员、档案、公安交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专项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各市(州)、县(市、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属地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工作,组织各专项验收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统一的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督促参与联合验收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明确各专项验收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制定专项验收办事清单,对法定验收内容实施验收,并对验收过程和结果负责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联合验收事项的标准调整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依托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优化完善联合验收子系统,并做好日常运维技术保障,汇集、跟进解决各专项验收职能部门使用联合验收子系统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做好联合验收子系统与相关审批服务系统的对接,实现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共享各市(州)、县(市、区)已建立联合验收系统的,应按要求修改完善,与省联合验收系统顺利对接尚未建立联合验收系统的,应直接应用省联合验收系统办理业务第七条实行“多测合一”,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将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核验测量、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实测、房产实测等测绘业务整合为竣工验收测绘事项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联合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单独进行专项测绘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联合验收,验收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提供虚假资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作出承诺;
(二)验收对象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完成“多测合一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施了监督,工程质量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三)验收对象已按规划条件及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建设;
(四)验收对象应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全部条件;
(五)验收对象已按相关规定完成消防查验,结论合格;
(六)验收对象已按国家安全机关批复要求完成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建设内容;
(七)验收对象含人民防空工程的,已按国防动员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验收对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已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A)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第九条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同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体建筑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在对其他未完工程的完成时限、建设资金保障、逾期或违反许可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出书面承诺,报请属地政府同意后,可申请单位工程联合验收
(一)经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二)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划核实分期办理条件相关规定,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三)单位工程按相关规定完成消防查验,结论合格;满足规定的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要求,与其他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各项消防设施能独立运行;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四)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民防空部门验收要求;
(五)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六)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第三章理程序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及核实或自行上传项目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文件及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有关合法合规材料第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各市(州)、县(市、区)牵头部门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下称“综合窗口”),主要负责受理、转办、集中反馈、出件等集成服务工作同时使用“联合验收专用章”,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通过审批系统上传或确认系统中自动获取的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提交,于当天开始计时第十三条综合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材料后,通过联合验收系统推送至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通过审批系统向综合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消防备案项目材料符合要求的,职能部门进行消防备案抽查,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的依照本规定开展现场核验(检查)工作完成联合验收,未被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的,反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明确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意见综合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材料审查结论包括同意受理和补正两种需要补正材料的,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正工作,向综合窗口提出复查申请,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查意见在补正期限内未能提交补正相关材料的,或者补正审查不通过的,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相关职能部门均反馈同意受理的审查结论后,综合窗口应于1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审批系统自动将受理决定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第十四条收到综合窗口的受理决定后,相关职能部门应于第3个工作日开展现场联合验收,无法共同到场的,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开展现场验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向综合窗口反馈验收意见,并将结论文书上传联合验收系统第十五条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当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未能在当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对于联合验收合格的项目,综合窗口收齐各相关职能部门结论文书后,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与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法律文书等,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对于联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对应职能部门应在系统中书面明确未通过事项、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等综合窗口汇总相关意见后,于2个工作日内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60天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整改完成的材料及书面证明审批系统对整改时限进行计时,逾期未提交复验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综合窗口收到复验申请后及时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复验,及时向综合窗口反馈现场复验意见,并上传结论文书现场复验仍不合格的,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第十六条联合验收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第十七条联合验收系统实行超时默认制,系统提前2个工作日发出超时预警提示相关各职能部门在材料审查阶段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的,系统默认该事项可受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现场验收的,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认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因不可抗力、停电、系统故障等导致的延误可顺延相应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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