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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太原市统计局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文献市地方税务局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统字号
[2023]86有关建立太原市基本单位名目更新机制时告知各县(市、区)记录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根据国家记录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目更新制度的告知》(国统字号)和省记录局、省机I
[2023]91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民政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有关转发《国家记录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目更新制度的告知〉》时告知(晋统字号)
[2023]106精神,经市记录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从年2023起建立本市基本单位名目更新机制,按照《全国基本单位名目更新制度》执行请各单位接此告知后,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确定本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领导和详细承接人,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共同做好本市基本单位名目更新工作附件有关转发《国家记录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目更新制度的告知〉》时告知太原市记录局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00主题词建立名目更新告知抄送山西省记录局太原市记录局办公室年月日印发20231229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文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晋统字号
[2023]106有关转发《国家记录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V有关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目更新制度的告知〉》的告知各市、县(区)记录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现将国家记录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目更新制度的告知》(国统字号)文献转发给你们
[2005]91请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告知精神贯彻执行,并明确各级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领导和详细承接人,有关部门紧密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单位名目更新工作附件有关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目更新制度的告知山西省记录局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十月二十日00附件有关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目更新制度的告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记录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告知》,经国家记录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研究,决定从年起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2006目更新机制现将《全国基本单位名目更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区状况,认真组织贯彻贯彻附件全国基本单位名目更新制度国家记录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五年九月十五日00附件全国基本单位名目更新制度
一、为及时反应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国家记录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规定县及县以上记录、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行
三、本制度的资料来源是各部门的单位审批行政登记资料从年起,每六个月由县及县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向同级记录2006部门提供一次,即每年月底前提供上年月至月底新增、2712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每年月底前提供本年至月底新增、816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年月底前应提供年整年200622005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日勺登记变动资料;
(二)各级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日勺登记变动资料;
(三)各级国税部门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各级地税部门提供上缴地方税务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I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I
(四)各级工商部门提供企业法人和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行政登记变动资料;I
四、提供方式电子邮件或磁介质
五、基本单位名目信息,由上述有关部门共享,仅供内部使用上述部门如需查询基本单位名目的有关信息,记录部门有I责任及时提供主题词转发建立名目更新制度抄送国家记录局山西省记录局办公室年月日印发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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