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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停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如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日勺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日勺人员(如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用本规定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规定,以能力建设为关键,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照下列基本原贝•)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日勺鼓励机制,将参与继续教育状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任的重要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状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估上一级资格日勺重要条件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状况日勺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成果作为参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比、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日勺根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与继续教育或者参与继续教育未获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日勺状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成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照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当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详细实行措施,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立案中央主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详细实行措施,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立案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8月27日印发日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18号)同步废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构造、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规定,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停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日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日勺权利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与继续教育日勺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日勺次年开始参与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期间内获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日勺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与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期间内获得规定学分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当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八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日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下统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日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有关专业知识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公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与继续教育日勺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日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有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与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日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日勺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日勺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日勺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刊登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承认日勺其他形式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日勺课程、教学措施,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规定和特点同步,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日勺信息化水平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与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日勺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后明年度第十三条参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日勺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原则如下
(一)参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有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日勺,折算为90学分;
(二)参与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日勺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目勺,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日勺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毕日勺,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日勺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刊登会计类论文日勺,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刊登日勺,每篇论文日勺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日勺,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日勺,每本会计类书籍日勺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与其他形式日勺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如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当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第十四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状况实行登记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日勺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成果等状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规定将有关状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获得日勺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状况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如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日勺继续教育和会计有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日勺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日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采用上述
(一)、
(二)以外其他形式日勺,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规定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第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步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对应日勺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日勺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日勺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
(四)可以完毕所承担日勺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日勺规定应当充足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行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日勺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原则等状况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日勺原则,聘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日勺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成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时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规定将有关状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第十九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虚假、欺诈等不合法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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