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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和招摇撞骗罪都是诈骗犯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惩罚过错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失火罪等致人死亡法条竞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线法条竞合既知其然又知其因此然例如,刑法有关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惩罚,限制责任能力人、聋哑人应从宽处理,故意罪惩罚重于过错罪,累犯从重惩罚,中断犯比照未遂犯、预备犯要宽敞处理以及立功、自首的宽敞处理等规定,体现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规定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受惩罚,无罪过事件不惩罚等,体现的是主客观统
一、不搞客观归责的原理,等等而累犯从重、缓刑、减刑、假释则体现了刑罚的目的是重在防止犯罪,而非单纯的惩罚“立法定型”,是指刑法中对特定事项的某些尤其规定,如“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和走私罪数罪并罚”;而“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的,仅以一罪惩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再如,“挪用公款后使用挪用的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但“由于受贿而徇私枉法的则择一重罪惩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等等这些需要单独记忆掌握“司法定型”,是指有司法解释和判例确定的某些固定说法,如依法配置公务用枪的人员,将枪支作抵押的,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论处;接受枪支作抵押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再如,“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企业犯罪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专门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这也是需要专门记忆的在考试的时候,假如碰到上述立法、司法“定型”,可以想见,对于不懂得这些“定型”的人,肯定算是一种疑难问题,并且仅仅根据一般的原理很难推导出对的的结论;而对于懂得这些“定型”的人,则只能算是一种简朴问题刑法学重点内容
一、总则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3法律和事实认识错误;4故意犯罪的形态;5共同犯罪;6罪数;7财产刑;8自首、坦白、立功;9缓刑、假释;10追诉时效
二、分则1侵犯财产罪;2侵犯人身权利罪;3其他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金融诈骗的犯罪,妨害司法的犯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贪污贿赂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一章刑法概说罪刑法定,其详细内容包括
(1)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2)严禁绝对不确定刑;
(3)严禁类推合用,包括严禁司法类推和类推解释;
(4)严禁重法有溯及力客观的罪行主观的责任主观的责任重要波及
(1)责任年龄重要是未成年人,例如,张
三、李四犯盗窃罪张三40岁,李四16岁
(2)责任能力精神病
(3)罪过形式过错,故意
(4)累犯
(5)犯罪中断相对于犯罪未遂、预备的惩罚,对中断犯的惩罚相称宽敞
(6)犯罪后的体现坦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酌定从轻,假如有立功、自首体现的,法定解答
(1)李向兵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盗窃罪认定)
(2)李向兵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惩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责任问题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目的犯”拐卖妇女、几童罪要有出卖的目的盗窃、诈骗、抢夺、抢劫、敲诈讹诈、贪污贿赂罪一般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协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甲乙2人走在山梁上,见有巨大的水泥盖盖在机井口上2人打赌看谁能把井盖推进滚下山去山下就是村庄甲先将一种井盖推进朝山下滚,井盖飞跃而下,滚到半山腰被树拦住后停下2人继续前行,又看到一种井盖,这次轮到乙将井盖推进朝山下滚,井盖咆哮而下直奔山下的村庄,成果砸塌了一户民房,致2人死亡二被认定为具有间接故意,按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惩罚“突发性”的事件在突发状况之下,假如行为人对危害成果虽然没有体现出明显的但愿态度,不过他不计这个后果,放任这个后果发生,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的比较多例如,甲二两个司机开车斗气到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甲下车跟二争执,手扒着二的汽车反光镜二在红灯还没有熄灭时,就一踩油门把车子开起来甲被迫扒在汽车的右前侧,因汽车高速行驶而成骑虎难下之势二加速行驶,看到前方有一辆运建筑门窗的汽车,门窗比车厢稍微突出二就加速超车想把甲从车上刮蹭下来,并且真地把甲刮蹭下来,导致甲当场死亡二对甲的死亡成果是什么心态呢?从实践的状况来看,一般认定为是间接故意此案甲就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是一种突发性案件类似的状况尚有,行为人违章驾驶,遭到交警拦截时高速连闯两个拦截关卡在第三关卡,警察把通道所有堵死行为人还试图高速闯关,靠近时发既有障碍物而无法闯过,匆匆避让障碍物时将旁边的一种交警撞出近20米,致其当场死亡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就是行为人对该交警死亡的成果具有间接故意突发事件在实践中常碰到的状况就是故意杀人与伤害致死的区别问题从动机上看,行为人没有明显追求被害人死亡成果的心态不过他携带的器动辄行的,使用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的部位,不顾被害人的死活对此类状况,假如导致死亡成果,同步行为人事后又没有积极急救被害人防止死亡成果的体现,一般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例如,甲乙2人双方你看我一眼我看你一眼,不顺接着拌了几句嘴之后,甲拔刀子当胸一刀直取乙某心脏,当场就把乙扎死了像这样的状况,连被告人本人事后都说不清晰白己在干什么,他说当时脑子一热,一刀子就上去了,没想到他就死了被告人对死亡成果有无端意呢?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状况就认为行为人对他人死、伤的后果均有认识,都采用放任的态度,也就是不顾他人是死还是伤这种状况下实际上发生了死亡成果,认为行为人对这个成果是故意的,成立间接故意杀人罪当然假如没有发生死亡成果,仅仅重伤,认为对重伤成果是故意的,也就不定故意杀人罪未遂由于这是一种突发性的案件,行为人确实在头脑里没有形成一种明确的死亡或伤害的故意,只能说对死亡和伤害的成果均持放任态度假如是实际上发生了死亡成果区别要点是对危害成果的发生与否持否认的态度,与否有防止成果发生的根据和采用了积极防止的措施假如是肯定的,一般是过于自信过错;假如与否认的,一般是间接故意例如,行为人的果园常常遭偷,他就拉上了一种电网,拉电网的时候,考虑到安全问题,就安了一种漏电保护器,然后自己还亲自做试验,用手碰一下电网,被电一下,立即断电了,不会再有危险可是过了几天后来,发既有一种孩子触电而死原因是漏电保护器是一种伪劣产品,因当时失灵导致死亡成果行为人对这个死亡成果究竟是过于自信过错还是间接故意见?行为人确实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也许导致危害成果,例如说电死人不过他是不是放任的呢?不是他的行为表明对这个成果持否认态度,并且采用了相称的措施来防止,不是放任的因此导致死亡成果应当认为是一种过于自信过错,不能认为是间接故意相反,假如行为人私设电网是在非常繁华的地方或者人来人往的地方,也不做任何标示,没有任何防备措施,那么这种状况下电死人的,大概认为是间接故意的比较多某些有关这方面的状况,过去尚有一种试题行为人在造纸厂的草料堆放场的草堆上放火,想当救火英雄点了火之后,他也奋力扑救,也喊人扑救,不过终于扑救不了而导致火灾他对这个成果是过于自信过错还是间接故意?原则答案是间接故意,也就是定放火罪这种状况下,行为人虽然说不乐意发生火灾的后果,不过他面对如此危险的事情,没有任何防止成果发生的根据和措施,纯凭侥幸,恐怕还是要定间接故意的假如行为的性质自身比较严重,例如具有犯罪性质,较轻易判断为间接故意如采石场放炮炸石,砸坏了村民的屋顶村民甲为此与采石工乙争执起来甲说再放炮炸坏屋子,我就坐在你们炮眼上乙说你要敢坐我就敢放!2人较起劲几来了乙就把一种插有雷管、导火索的炸药包扔到地上,并且把原有60厘米长的导火索一刀下去割得只剩8厘米长对甲说你敢坐上去我就敢点乙一屁股坐了上去甲就上去把甲背后的导火索给点着了点着后,他自己起身跑走后也喊了一声点着了!不过乙直到看见他人跑开,远远朝他看着的时候,才反应过来他回头一看冒烟了,赶紧起身,不过刚起身就爆炸了甲对爆炸致乙死亡的成果是过于自信过错还是间接故意见?这种状况下被判断为间接故意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呢?应当定故意杀人罪,由于这个行为虽然采用了爆炸的手段,但局限性以危害公共安全一伙人在工厂捣乱,工厂的工人就驱赶他们其中一种捣乱的人在跑的过程中,感觉到有工人从身后追来,他反身就是一刀,刺中了对方胸口,刺完后来才发现是自己一伙的他想刺的是对方的人,成果实际刺的是自己人这就是一种经典的同类对象的错误◊法院对这种状况没有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和过错致人死亡2罪,而是直接认定为一种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道理是由于行为人想要杀害一种人,也实际杀死了一种人,法律的性质是相似的因此认为这只是一种详细的对象错误,因此不影响行为人对这个成果承担故意罪责再如,某粮食局局长雇的杀人案某粮食局局长雇两名凶手杀害副局长,并且带领杀手认了副局长的长相和家门两杀手在实行犯罪时走错了家门认错了人,把一种博物馆的馆长误认做副局长给杀死了法院对此案也是直接判处一种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两个小孩在一起玩,男孩大一点,5岁多,女孩3岁多女孩的父亲听到自己孩子在哭,出去一看,小女孩趴在地上,弄得浑身是土,一把鼻涕一把泪的女孩的父亲非常生气他一边扶自己孩子,一边就用手推了那个5岁多的小男孩一下,说“干吗?干吗?”把小男孩推倒了,头碰到石头上小男孩当场就口吐白沫,神志不清他吓坏了,不知所措,觉得小男孩死了,就把这个小孩抱到柴房里放着,用草盖上,不懂得怎样是好过一会几,他又到柴房看看状况,觉得小孩在动,没有死,他更紧张了,就用锄头打了几下,然后又用磨扇给压上事后法医验尸,认定孩子是头碰石头而死的,后来的打击伤是死后伤也就是说,行为人用锄头打的时候小孩己经死了这案件该怎么认定处理呢?行为人一推使小孩摔倒,头触石而死,可以认为是过错致人死亡后来由于认识错误把死人当活人予以杀害,具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不过由于客体错误导致杀人未遂,因此是过错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未遂注意,对这个案例定2罪,是由于行为人先有一种过错致人死亡的行为,后来又实行了一种故意杀人的行为,分别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2罪行为误差**经典的状况如,行为人想杀张三,就朝张三瞄准射击,不过枪法不准,打中了旁边的李四因此严格讲,这是一种行为的错误,而不是认识的错误;是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两种不一样的观点一种是“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既隧)一种是“事实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未遂)(阮说第1种是通说,但我们的指南是这一种.指南上的原话对于行为偏差问题,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伍某某因酒后与其叔父发生争执,取一大棒朝他叔父猛力打去,未击中其叔父,却将正在与其叔父说话的父亲打死对这个案件,法院的判决也是非常波折的开始定过错致人死亡罪,大概是考虑伍某某对击中他父亲致死是过错的后来检察院抗诉,二审判决故意伤害致死理由是行为人一棒致死人命,行为至少具有伤害的性质,而故意伤害导致死亡成果的,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故意伤害罪(致死),实际上就和对象认识错误的结论同样了假如某甲要杀他的仇人,见仇人牵着孩子走过来,就朝仇人瞄准,开枪射击,成果射偏了,把仇人牵的孩子打死了对此大家觉得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没有什么疑问对孩子之死具有间接故意嘛假如是情敌和情人并肩而来,某甲朝情敌瞄准、射击,成果射偏了,击中了情人某甲难过不己这时假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有人也许就会感到疑惑了某甲对误中情人怎么也被认定为故意,承担杀人既遂的罪责呢?假如深入把问题推向极端,那个被击中的人是某甲的父亲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大家也许更感到疑惑了其实,按照法定符合说,不管那个人是谁,结论都是同样的某甲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并且由该杀人行为导致了一种人的死亡成果,就是一种杀人罪的既遂行为性质错误**,即行为人由于误认了事实(如不是不法侵害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没有紧急的危险误认为发生了紧急的危险),而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合法的常见的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措施或手段错误,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状况来处理5因果关系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三种状况,一.没杀死认为杀死了二.杀死了认为没杀死三.认为已杀死,扔到水里,其实不是杀死,是淹死的12某甲偶尔发现某乙所开小轿车正是自己几天前失窃的小轿车,即强行夺取某乙奋起对抗,2人打斗起来某乙不敌某甲,落荒而逃某甲将车开回家后,发现该车并非是自己丢失的那辆后来,某乙找到某甲索要该车,某甲拒不交还某甲的行为A不构成犯罪;B构成侵占罪;C构成抢劫罪;D构成盗窃罪解答Bo因事实认识错误而占有他人汽车这种错误足以阻却成立抢劫的(非法占有)故意持有后意图据为己有,构成侵占属于本人持有他人之物的侵吞行为,可构成侵占罪,不构成盗窃13某甲由于犯罪而被公安机关通缉,但本人并不懂得正受到通缉便衣警察乙某认出某甲,立即上前抓捕某甲认为碰到歹徒,奋起对抗,致便衣警察某乙重伤某甲的行为A构成脱逃罪和妨害公务罪;B构成过错重伤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D不构成犯罪解答Bo事实认识错误,阻碍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的故意行为性质错误,(假想防卫)阻碍成立故意罪第四章排除犯罪性行为“假想的防卫”问题假如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发生了不法侵害,采用了自认为是合法防卫行为的,属于假想的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合法防卫,一般按过错犯罪处理;假如确实没有过错的,也有按意外事件处理的事后防卫,假如防卫人由于惊恐、紧张、激动、恐惊而对不法侵害人有过多打击的,不适宜认定为是事后防卫实践当中有过此类的例子防卫人在遭碰到持刀入室行的抢劫的时候,持斧奋起对抗,把不法侵害人的脑袋砍了十几斧子在勘查现场、作法医鉴定期,见把不法侵害人脑袋劈成那样子,认为是事后防卫但通过理解当时的状况,防卫人说当时非常紧张、胆怯他一斧子把不法侵害人劈倒之后,扑上就下意识地朝脑袋上乱砍等意识到对方不动弹时,才停下手,但这时已经砍了十几下了假如这种行为确实是在持续过程中的,防卫人在意识到不法侵害己经停止之前,进行了此类过多打击的,不适宜认为是事后防卫不要教条地割裂有机的防卫过程,认定为事后防卫由于防卫人一般是一般人,对他们不能按照受过训练的警察、军人规定一般人在遭到忽然袭击的时候,往往感到恐惊、惊恐、愤怒,碰到这种状况不知所措,只要不法侵害没有明显告一段落,防卫行为处在一种持续的状态,多打击几下少打击几下,不影响合法防卫的成立我国以私设电网、安放炸弹、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防止侵害,导致明显过当损害成果的一般应按犯罪处理3合法防卫的主观要件重要波及两个问题
(1)互相斗殴的问题从一般的法理上讲,“互殴无好拳”,双方均有加害对方的意思,互不相让,因而目的均不合法,都是非法的,都不能成立合法防卫不过,也有例外,如在一般性的互相推打的状况下,一方忽然拿出凶器,严重威胁到另一方的生命健康,使冲突升级,应当承认另一方有合法防卫的权利此外有时虽然起因于互殴,不过一方已经退让、规避,或者已经离开斗殴现场,而另一方穷追不舍,严重危及对方生命安全的,也应当承认对方有合法防卫的权利但防卫过当自身不是罪名,它只是一种量刑的情节紧急避险与合法防卫的一种重要差异是危险的来源不一样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1)执行命令、执行职务、合法业务行为等行为排除犯罪性不是绝对的,假如行为人明知命令、职务、业务明显违反法律和道德,不能排除责任
(2)执行职务行为A抢劫B,C帮B若C非警察,合法防卫,若C是警察,执行公务,不是合法防卫
(3)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排除犯罪性,必须受一种条件限制,这就是必须是被害人有权处理的权益,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假如不是被害人有权处理的权益、损害公共利益,不排除犯罪性如经小朋友的父母、监护人同意出卖几童的;经幼女父母同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或结婚的;经自杀人祈求协助其自杀的,寸寸2甲某遭到乙某等3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刮刀刺伤甲某匆匆夺路跑走,此时,乙某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两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两某,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某被乙某刺成重伤,甲某给两某导致轻伤害甲某的行为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C属于假想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D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解答Ao合法防卫、紧急避险的区别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伤害罪一般导致轻伤的成果就认为既遂,仅有准备行为或者实行伤害行为,不过没有导致轻伤以上的后果的,实际上是不定罪惩罚的假如导致了轻伤的后果,又成为既遂罪,也很难有未完毕罪存在的余地不过,在教唆他人重伤害的场所,如花重金雇佣的手去废掉他人的一条腿,对这种情形的教唆犯、未遂犯也许还是要定罪惩罚的(-)成果犯,最经典的是故意杀人罪
(二)危险犯应当注意,刑法中危险犯的“危险”是指“详细的危险”所谓详细的危险,是指可以验证的现实的危险例如,在破坏交通工具的场所,行为人把一块石头放在铁轨上,意图颠覆火车°假如经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认为假如火车通过时碰到这块石头肯定会发生重大事故,那么,认为足以使交通工具颠覆、毁坏的详细危险出现了,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犯的既遂假如经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认为假如火车通过时碰到这样大小的石块,不会发生倾覆、毁坏的成果,那么,认为详细的危险并没有出现,不能构成危险犯的既遂
(三)行为犯伪证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脱逃罪、强奸罪、贩卖毒品罪等“持有型”的犯罪一般属于行为犯,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窝赃罪等这些犯罪的既遂没有“成果”、“危险”这样的明显标志,因此有人认为区别它们既遂、未遂的意义不大由于犯罪行为完毕,或者实行终了,犯罪就告既遂有时,犯罪行为一旦着手实行,即为既遂如持有毒品或者窝藏赃物,一旦有持有、窝藏的行为的同步,犯罪也就既遂了由于所有的过错犯罪都必须发生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因此认为所有的过错犯罪都是成果犯第二节犯罪预备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一是准备工具二是练习犯罪的手段,例如说,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三是进行犯罪前的调查,例如说,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理解被害人的状况;四是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例如说,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五是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行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不过,假如行为人组织、领导、参与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由于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严禁的犯罪行为某士兵看见一女兵从宿舍出去打水,随手把门掩上,产生了强奸的念头他偷偷溜进女兵的宿舍,藏到女兵的床底下,伺机强奸女兵打水回宿舍后,感到床下似乎有人,喊人来把他抓获这也是一种经典的强奸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为了犯强奸罪而实行了预备行为(藏在床下便于实行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发现抓获)而未能着手开始实行暴力、胁迫的强奸行为某人为了犯罪,邀约、联络、勾结共同犯罪人,约定犯罪计划、方案,这就不仅仅是犯意流露,而是实实在在的预备行为有时,言语表达自身还是一种实行行为如对他人发出威胁,你给我钱,你不给我钱,我就把你的家给炸了,把你的孩子给绑架了这种状况看起来仿佛也是语言方式表达的,不过这种语言不是单纯的犯意流露问题,是一种敲诈讹诈的威胁行为(通过威胁敲诈讹诈),并且还是一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人们通过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东西并非都是犯意的流露,有也许自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这种场所就应当认定有犯罪行为但凡分则某一种条文规定的行为,而又被行为人实行的,这个行为叫做实行行为为实行行为所做的种种准备活动,统统是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区别,实质原则在于实行行为可以直接对刑法保护的法益导致损害,而准备行为永远不也许直接侵害法益买刀、磨刀的行为自身不也许对生命法益导致直接的侵害,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只能是杀人的一种预备行为是为了实行某一种犯罪而进行的准备行为,假如又触犯了分则条文中规定的一种行为,这个行为自身又成为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掌握刑法许多基本概念的关键概念
(1)有实行行为的人,是实行犯
(2)没有实行行为,仅有协助行为的人,是协助犯
(3)没有实行行为,仅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或者行为,是教唆犯
(4)仅仅进行了犯罪的准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开始实行实行行为的,是预备犯
(5)开始实行行为的,是犯罪的“着手”
(6)实行行为实行完毕的,是犯罪行为的“终了”
(7)已经开始(着手)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的,是犯罪未遂
(8)在着手实行后来自动放弃犯罪的,是实行过程的中断,而在着手实行此前自动放弃犯罪实行的,是预备过程的中断
(9)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叫做简朴共犯
(10)并非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参与实行的,是复杂共犯
(11)有一种实行行为的,是一罪;有数个实行行为的是数罪例如,为杀人而磨刀的,虽有杀人和磨刀两个行为,由于只有杀人是实行行为,而磨刀不是实行行为,因此还仅仅是一罪为杀人而盗枪的,也是两个行为,由于杀人是(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盗枪是(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有两个实行行为,因此是数罪可以说,树立了对的而强烈的实行行为观念,诸多犯罪论的疑难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第三节犯罪未遂一般而言,伪证罪就很难有未遂的状况,还没说出来不好证明是不是伪证;等说出来可以证明所说的东西和事实不一致的时候,才能成立伪证罪,而此时犯罪己经既遂因此像此类的行为犯,一般难以形成未遂的状况有的一旦着手,就己经是既遂对于这样的状况,有人称之为“举动犯”非法制造、买卖、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的“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拐卖妇女小朋友罪的“拐卖”行为,绑架罪中的非法拘禁与讹诈行为,贩卖毒品罪中的为贩卖而购置和发售行为等“复合”行为,一般完毕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是既遂如买卖枪支、弹药罪,行为人有“买”、“卖”行为之一的,拐卖妇女小朋友罪有“拐”、“卖”行为之一,绑架罪完毕了“绑架”行为的,就认为既遂行为人收买几章后来,在出卖过程中被警察抓获,出卖没有成功被告人强调没有出卖成,还损失了5000元,提出犯罪未遂不过法院判决拐卖几童罪既遂由于法律规定拐卖是指有拐骗、收买、中转、运送妇女小朋友行为之一的行为根据犯罪人自认为的犯罪行为与否实行完毕,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不过对于“迷信犯”或者“愚昧犯”,虽然按照现代观念也认为是不为罪不可罚的“迷信犯”或者“愚昧犯”,是指使用迷信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主线不也许对法律利益导致损害的状况如用诅咒措施杀人,给仇人捏个小面人,然后扎了许多件,又念咒又下油锅,但愿仇人死亡应当说这种做法恶意是相称深的,不过显然不会对人身导致实际的损害从行为人对其使用的措施自身来说没有认识错误,只是他对这种措施效果有认识错误第四节犯罪中止1真诚悔过,良心发现而停止2因被害人的恳求、第三个人的劝说而停止3由于胆怯而停止的既遂后来,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懊悔罪体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断自动放弃可反复加害的行为,可以成为中断行为人自认为可以完毕犯罪,但客观上注定要失败的状况下,自动放弃犯罪的,也算自动停止中断的彻底性,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彻底打消了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的念头正由于行为人打消了继续实行该罪的念头,反应行为人再次犯该罪的危险性己经消失,这才完全符合中断犯的特性自动放弃当然包括彻底性把彻底性尤其提出来就是要提醒注意犯罪撤退和犯罪中断的区别犯罪撤退,是指犯罪人在犯罪的准备或实行过程中由于碰到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积极撤退,但在积极撤退时,并未打消犯罪意图犯罪撤退的特点是第一,遭碰到意志以外的原因;第二,犯罪人积极撤离犯罪现场;第三,犯罪人没有打消犯罪的意图如有个盗窃团伙经事先踩点,准备好晚上盗窃一种银行当晚上过来时,一看银行灯火通明,正在加班这伙人一看,说今晚不行,改日再说吧,就走了这就是一种犯罪撤退着手实行此前的准备过程中的犯罪撤退,属于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后来的犯罪撤退,属于犯罪未遂类似的状况如境保险柜时,同伴打来电话说柜里没有钱,咱们后来再说吧,行为人就走了虽然是他自己走的,不过在认为保险柜中没有钱财的状况下积极撤退的,他们贼心未死,是犯罪撤退而不是中断原因在于他们没有彻底放弃犯罪意图在把握犯罪预备过程的中断和预备犯罪的区别时要尤其注意把握彻底性积极中断和消极中断1积极中断,是指犯罪行为使法律利益处在危险状态下,行为人必须作出积极的制止危害成果发生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中断的状况2消极中断行为人刚实行犯罪,尚未发生任何危险时,只要消极地不继续实行犯罪,就不会发生犯罪的成果划分积极中断和消极中断的意义,就在于提醒我们注意在中断的有效性问题上,根据犯罪行为与否进行到发生危险的程度,对行为人成立中断有不一样的规定行为没有导致危险状态的,只需要不继续犯罪就具有有效性;导致危险状态的,必须有积极积极地消除危险的行为,制止犯罪成果发生,才能具有有效性
(六)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竞合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弹药的,假如已盗到枪支而尚未实行杀人行为,就被抓获,按一罪处理此一盗枪行为,对杀人而言是预备行为,但对盗窃枪支罪而言,是实行行为此一盗枪行为,则是犯罪既遂鉴于杀人行为尚未着手实行,因此只需要按盗窃枪支一罪惩罚(A)常见罪的“着手”与“既遂”***
1.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着手人户、人室盗窃的,开始溜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既遂一.人户、人室盗窃的场所,
11.小件物品,拿在手里、装在衣兜里或提包中为既遂;
2.大件物品,一般以搬出户外或者院外的为既遂二.在盗窃厂矿企业的大宗原材料、大件的机器零件的,
1.以偷出库房、车间为既遂,
2.假如有院墙且大门有看守的,以偷出大门或者院墙之外为既遂三.在商店盗窃的场所,
1.以偷出柜台、拿在手中、夹在腋下、装人衣兜、提包中为既遂;
2.假如是开架售货的,如自选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四.在火车上盗窃的,以财物脱离物主或者铁路管理部门的控制为既遂,
1.如盗窃旅客物品,把衣物穿在身上、鞋子穿在脚上、财物拿在手中,等待火车到站下车时,为既遂;
2.盗窃邮件车厢中的物品到旅客车厢中为既遂;或者将货车上的物资推到车下,随即下车拾取的,推下车厢为既遂
2.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获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既遂从被害人处强取财物为既遂不过,在抢劫行为导致重伤、死亡成果的状况下,一般无论与否抢到财物,都按既遂犯惩罚3,抢夺罪实行行为公然夺取财物着手抓住他人财物为着手即遂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为既遂C4•诈骗罪实行行为虚构骗局使他人陷人错误作出财产处分行为着手开始虚构骗局既遂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5.非法拘禁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着手开始剥夺自由的行为既遂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
6.绑架罪实行行为暴力劫持人质,向第三人强要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既遂己经扣做人质不以开始强要行为、满足条件为必要
7.拐卖妇女小朋友罪实行行为拐与卖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小朋友的行为之一既遂前述行为之一完毕为既遂
8.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直接可以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开始投放毒物既遂被害人死亡
9.强奸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强行奸淫着手对妇女开始暴力或胁迫既遂在强奸对象是妇女的场所是“插人说”;在强奸对象是幼女的场所是“接触说”
10.诬告陷害罪“着手”开始把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既遂虚假告发行为完毕不以实际到达使他人受刑事惩罚的目的为必要
11.脱逃罪实行行为逃离监所,开始脱逃行为,如开始打开监室的门、在墙上打洞、翻越围墙等既遂脱离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为既遂
12.伪证罪虚假陈说完毕为既遂
13.放火罪着手开始点火既遂“独立燃烧说”
14.投放危险物质罪着手开始投放危险物质既遂危险物质投放完毕、发生公共危险状态
15.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破坏行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足以”,指详细现实的危险4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种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种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汇报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有关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对的的?()A陈某的盗窃行为己经既遂;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断行为;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解答A、Do盗窃既遂未遂的区别,要领是对盗窃罪既遂特点的详细掌握9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犯罪未遂?A甲某(女)与他人非法同居生下一男婴,后来被他人抛弃,生活陷人困境,产生与孩子一同自杀的念头某日,甲某怀抱婴几冲向一•载重卡车自杀,幸亏司机及时刹车,甲某身受重伤而怀中婴几仅受轻微伤B甲某在饭店用餐时,乘人不备将该饭店店堂中一种古玩摆设装人衣兜中,意图据为己有,未出店门却被店员发现,当场将其抓获c.已某甲为讹诈财物将某乙绑架,然后向某乙的父亲索要50万元赎金,遭到某乙父亲的拒绝僵持2天后,某甲看讹诈无望,只好将乙某释放D某甲与某乙在约定的地点交易毒品时,某甲刚刚将毒品递给某乙,尚未来得及收钱,即被埋伏在此的警察抓获解答B、C.Do既遂、未遂的区别13李某深夜潜人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多种措施,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查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模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现问
(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为何?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怎样定罪惩罚?(1998,)解答1)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即己经着手实行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可以把预定的完毕犯罪必要的行为实行完毕,犯罪就以未遂结束
(2)构成抢劫罪李某在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惩罚属于所谓的转化的抢劫罪或者准抢劫罪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形态由于李某为了杀人灭口,而持刀返回了犯罪现场,具有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的准备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故属于犯罪预备
(4)
①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第一,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假如其暴力行为没有导致重伤、死亡的成果,可以按照抢劫罪(未遂),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假如其暴力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成果,作为抢劫的成果加重犯惩罚,由于是成果加重犯,一般不成立未遂,按既遂犯惩罚,也不实行数罪并罚第二,李某返回现场欲杀人灭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②实行数罪并罚即把抢劫罪所判的刑罚与故意杀人罪所判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罪行的轻重虽然规定和犯罪的事实相适应,不过并不完全,还考虑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甲某由于是累犯受到从重惩罚,体现了什么原则?回答应当是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目前哪首先?回答是体现了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的方面1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相适应的重要体现火预备犯、未遂犯,犯罪的数量、金额的多少2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的重要体现*:未成年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坦白自首立功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中断犯;过错犯;累犯从重甲、乙2人于1997年2月在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伪造4份医院证明并发售给他人,获利400元甲、乙2人的行为A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B构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非法经营罪首先,波及罪刑法定原则,由于修订后刑法中对于伪造事业单位证件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认为犯罪另一方面,波及法律合用问题(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案发生于修订后的刑法生效此前,依修订前刑法,伪造事业单位文书是犯罪行为,但审判是在1997年10月1号后来,认为无罪2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刑相适应原则A对累犯从重惩罚;B对自首、立功的从宽惩罚;C对中断犯惩罚宽不小于未遂犯、预备犯;D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A、B、C、D2属地原则合用的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华犯罪的;
(2)港澳特区的犯罪;
(3)民族自治地方有尤其规定的;
(4)刑法有尤其规定的但
(3)、
(4)的情形只是对1997年刑法典的效力范围而言才故意义对广义的中国刑法效力范围而言,即包括刑事尤其法、自治地方尤其法的广义中国刑法而言,
(3)、
(4)就不属于例外的情形了1合用的对象普遍管辖原则合用的对象是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即国际犯罪常见的有
(1)海盗罪(公海上的一船对另一船的抢劫杀人等暴力性犯罪行为);
(2)毒品犯罪;
(3)劫持民用航空器罪行(注意限定于“民用”航空器);
(4)酷刑罪(在我国称刑讯逼供罪);
(5)恐怖主义的犯罪,如绑架外交官、暗杀政治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
(6)战争罪行(发动侵略战争,违反战争规则)
(7)灭绝种族的罪行卢旺达发生的屠杀事件,具有种族迫害和种族灭绝的性质,至少被指控有种族迫害和灭绝的嫌疑,招致国际干涉2处理措施抓到后“或引渡或起诉”3对其他原则的补充作用悬挂中国国旗(或船旗国或注册国为中国),则属于中国的船舶,不管该船舶处在何地、何国,在其上发生的犯罪,视为中国领域内(拟制领土说)的犯罪,根据属地原则,可合用我国刑法这波及犯罪地确认3(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行哪些犯罪行为后进入我国,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A走私毒品;B吸食毒品;C运送毒品;D贩卖毒品解答A、C、Do国际犯罪,普遍管辖3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此前继续到生效后的,合用新法,也就是合用现行的1997年刑法典例如说,甲某在1997年6月绑架了乙某,直到1997年10月3日才把人质乙某释放对此案,应当合用旧法还是新法呢?答案是应当合用1997年刑法典由于甲某的犯罪行为延续到了1997年10月1日后来,属于继续犯4犯罪行为由刑法生效此前持续到刑法生效后来,假如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合用新法大这种情形多出现于毒品犯罪案件,如甲某在1997年9月30日此前持续、多次走私、运送毒品,到了新法生效后来,他又多次走私、贩卖毒品假如甲某有5次是在新法生效此前实行的,有2次是在新法生效后来实行的,对这7次犯罪都要处理,合用新法虽然新法惩罚较重的,也要合用新法1追诉时效(合用新法)2酌定减轻现行刑法,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过去的法律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有权决定酌定减轻惩罚新法严,没有溯及力3累犯*波及累犯尤其要注意,前罪发生在新法生效此前,后罪发生在新法生效后来,旧法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三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构成累犯新法规定是“五年以内”都可以构成累犯相比而言,显然新法比旧法要重假设某人前罪发生在新法生效此前并且该罪被判处的刑罚也己经在新法生效此前执行完毕;后罪发生在新法生效后来(即1997年10月1日后来),距前罪刑满释放的时间是4年.合用新法,可以构成累犯不过假如前后罪都是发生在刑法生效此前的,那么显而易见应当合用旧法的原则4在押在案人犯以自首论,立功,缓刑、假释的撤销,合用新法,即新法有溯及力5严禁假释的状况,新法没有溯及力*累犯和因暴力犯罪而被判处以上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修订前的刑法没有这项严禁假释的规定,新法比旧法重
(三)从旧兼从轻的运用如甲某在新法生效此前犯过10起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尤其巨大,合计到达100万元新、旧刑法都认为盗窃是犯罪,比较惩罚轻重的问题,新刑法对于盗窃罪一般没有死刑,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只是两种状况可以处死刑一种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尤其巨大的;一种是盗窃宝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而旧刑法对其他情形的盗窃罪也可以处死刑新法惩罚较轻,有溯及力3下列现行刑法的哪项规定不合用于1997年9月30日此前发生的犯罪行为?A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新法重,无溯及力)B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惩罚情节,不过根据案件的特殊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如下判处刑罚(新法重,无溯及力)C第67条第2款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新法轻,有溯及力)D第81条第2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旧法可假释,新法重,无溯及力)解答A、B、Do4王某、石某于1997年2月在空白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某医院的印章,伪造4份该医院的结扎手术证明书,以每份500元卖给他人1998年1月案发,被起诉于法院对此案,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行为时法律规定,伪造事业单位文书是一种犯罪行为;B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伪造单位文书的行为是犯罪;C应当合用行为时法律定罪判刑;D应当合用现行刑法,宣布无罪解答A、B、Do参看有关妨害公文印章的条款和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二章犯罪概说
(二)理解、运用问题是认定犯罪、处理罪与非罪的问题一般需要考虑3个方面1从刑法第13条的“但书”考虑小偷小摸的行为,贪污少许公共财物的行为,中学生强拿硬要低年级同学的物品,假如不给那还真要按人儿下,也是抢,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中学里面跟13周岁的低年级的同学谈恋爱,发生了性关系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有(强奸罪),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情节恶劣2从总则的规定来考虑
(1)没有到达责任年龄
(2)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主观重要有罪过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4)合法防卫、紧急避险问题执行命令、判决、职务的行为,合法的业务行为,体育竞赛行为,被害人同意的行为等在合理的程度内导致的损害,都不认为是犯罪行为
3.从分则的详细犯罪构成要件考虑3甲某看到一辆自行车没有上锁,心想弟弟恰好缺辆自行车,就趁人不注意时,将该车骑回家,送给弟弟使用该自行车价值300元甲某的行为A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B情节轻微,免予刑事惩罚;C构成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中的盗窃行为,应当予以治安惩罚;【)构成盗窃罪,可以单惩罚金解答:A、Co第三章犯罪构成要件主客观统一,反对主观归罪,反对客观归罪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修正犯罪构成
(1)共犯场所,协助犯、教唆犯、共谋犯、组织犯
(2)未完毕罪场所,预备犯、未遂犯、中断犯通假如某一“预备行为”“协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被分则直接严禁的(即被实行行为化的),则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而不是修正的犯罪构成了例如,组织、领导参与恐怖活动组织罪对恐怖活动的组织、领导、参与行为(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在分则中直接严禁(即实行行为化),因此,这种组织、领导、参与行为自身因此而成为一种实行行为,基本的犯罪构成类似情形,如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协助行为实行行为化)2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等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的,减轻的犯罪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措施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其中,“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一般称为“加重的抢劫”第二节犯罪客体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共3种其中应当注意如下三点对直接客体分为简朴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的例子如抢劫罪敲诈讹诈罪、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既侵犯人身又侵犯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1下列哪种犯罪是复杂客体的犯罪?A诬告陷害罪;B暴力取证罪;C贪污罪解答A、B、C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同类客体是司法秩序;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这个不作为构成犯罪义务的来源一般包括这样几种方面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职务上业务上的规定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是先前行为引起的交通肇事撞伤人了,对肇事者而言就产生了救济伤者的义务,防止他死亡的义务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由先前行为(肇事)所引起的救济义务把他人的孩子带出去,孩子又哭又闹,不耐烦,把小孩遗弃在小树林子里,自己就走了孩子3天后因冻饿死.故意杀人罪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在街头捡拾的婴儿应当承担照顾的义务随便捡来可以,但随便扔出去不可以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义务前提遗弃罪,纯粹的不作为犯.(或称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规定其犯罪行为是“遗弃”、“拒绝”、“逃避之类的,假如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构成该类犯罪的,一般都是纯粹的不作为犯夫妻吵架,女的上吊寻死,丈夫不闻不问遗弃,故意杀人罪,争议很大我国法院往往判的是故意杀人罪婆媳不和,媳妇就在擀面的时候把毒药和到面里,家来了一帮亲戚,婆婆把面煮好先请客人吃,媳妇懂得有毒,可怕罪行败露而不敢吱声,成果毒死了两人她不是想杀死他们,但她要对客人的死负杀人的罪责这也可以理解为不纯粹的不作为犯间接故意(放任)不作为不等于没有行为,是没有做有义务做的行为(注例如偷税是不作为,有纳税义务而不为,但偷税往往有改帐本等行为)学生排队,一学生在说话没好好站队老师就用拳头在他肚子上打了一下,说“你给我站好”这个中学生就喊肚子疼送医院急救,发现脾破裂死掉了由于这个学生有脾肿是正常人的4倍,稍受外力的冲击就破裂了一般认为还是有因果关系由于理论上强调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性的联络,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预见到后果没有但假如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者过错即没有罪过,虽然行为与成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成果也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司考一道题一种15周岁的少年人向一种放牛的小女娃要牛骑遭到拒绝于是把女娃骑的牛往河里轰赶女娃在牛背上随牛到河中后,滑落水中淹死了两问一是少年的行为与女娃死亡成果有无因果关系?二是该少年与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有因果关系不负刑事责任,由于只有15岁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务,重要处理特殊的体现形式
(1)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成果发生,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状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乏症)相遇,发生死亡成果;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成果发生,如私设电网碰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3)两行为相接导致成果,如甲强令工人二违章作业而导致事故,甲强令司机二违章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二杀人而致人死亡等
(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成果,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二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成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等由于采用因果关系客观说,只承认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地位,对应扩大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范围,因此,上述状况虽然有些奇怪,一般认为有因果关系1因果中断的状况假如甲殴打致被害人受伤自身局限性以导致死亡成果,不过,在送被害人去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疗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甲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成果之间的因果联络中断,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司机交通肇事和医生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成果有因果关系2因果关系的不可假设性假如某人已经身患绝症即将死亡,但行为人在其死亡之前将其杀害的,仍然有因果关系再假如行为人在某人登机之前将其杀害,但该人欲乘坐的飞机其后发生了坠毁事故,乘客无一人生还该坠毁事故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指被刑法严禁的行为与成果的联络甲但愿乙死,鼓励乙乘飞机旅游,某乙在某次活动中不幸死亡甲但愿乙破产,鼓励乙进行风险投资如炒股,乙真的倾家荡产4有因果关系未必都成立成果加重犯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如强奸、欺侮、诽谤他人致人自杀的,一般认为有因果关系,但不认为是强奸、欺侮诽谤的成果加重犯成果加重犯必须是法定的5不作为行为也存在因果关系*o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命令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粹的不作为犯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严禁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粹的不作为犯;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是相对于刑法的规范、严禁规范而言的,行为人在战时驾飞机逃避服兵役,构成逃避兵役罪的,仍然是不作为犯刑法惩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偷税罪的规定属于命令规范(纯粹的不作为)4甲某与乙某(女)恋爱中发生性关系,致乙某怀孕甲某提出分手,并要乙某做流产手术乙某坚决不一样意,几次欲跳楼自杀某日中午,甲某与乙某在甲某家中又发生争执,争执中,甲某还用打火机扔打乙某乙某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农药,又走进了甲某房间此时,甲某不仅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懂得还将房门锁上甲某走后很长时间,乙某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有关本案A假如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对的的,属于不纯粹的不作为犯;B假如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结论是对的的,属于纯粹的不作为犯;C假如甲某构成遗弃罪的结论是对的的,属于纯粹的不作为犯;D甲某不也许构成遗弃罪,由于甲某与乙某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组员关系解答A、C、Do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对该成果负刑事责任X行为人的行为介入第三者或者被害人的行为才发生成果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成果之间当然就不也许存在因果关系X巳不作为犯的行为与成果不规定有因果关系X7下列哪些状况行为与(死亡)成果有因果关系A甲殴打二导致二小腿骨折,二由于行走不便,只好搭乘汽车该汽车在送二去医院的途中发生车祸二在车祸中丧生B甲在二的腹部扎了两刀,匆匆送二到附近一家医院急救该医院称血库没有血,无法急救,提议到另一家医院到另一家医院后,该医院护士称外科大夫均不在,无法急救,提议其到第三家医院到了第三家医院后,二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医院的医生说,假如当时第一家或者第二家医院接诊,采用止血措施,不在路上耽误这3个多小时,二是不会死亡的提议他们告第一家和第二家医院医疗事故,祈求赔偿C甲向二茶杯中投放05克毒药,丙向二的茶杯中也投放了05克毒药,2人并不懂得彼此的行为二品茗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1克D甲向二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02克,二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里的水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05克,0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不过在二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成果解答B、C、Do8甲、二2人为中课时代的好友,久别重逢,欣喜异常2人热烈拥抱,并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击打对方不料,甲一拳打到乙某的肚子上后来,乙某感到有些不适一种小时后即晕倒在地甲匆匆送乙某去医院急救,但急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某脾肿大异常,由于受到甲某一拳的外力冲击,脾破裂,在体内大出血而导致死亡甲某的行为A与乙某的死亡成果没有因果关系;B与乙某的死亡成果有因果关系;C甲某应当负刑事责任;D甲某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解答B、Do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及其地位第四节犯罪的主体“己满十四面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相称重要这里面法律列举的8种行为9种状况,一定要牢牢记住尤其注意9种状况是由于故意伤害罪包括两种状况,一种是重伤,另一种是致死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不过假如在参与绑架中又参与实行杀害人质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时只能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定绑架罪(阮老师这里应当讲错了,昨天上午听梁根林老师的课,他说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说的定绑架罪,他个人也认为应当是杀人,检察院的解释没理,但他是有权解释,因此按他的来,定绑架罪)把握这些问题一定要精确,考试的时候肯定是从严规定的因此要掌握它就要记得非常的精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有关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详细犯罪行为而不是详细罪名法定宽敞的情节也就是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带有保安处分性质(保障社会的安定)的处理措施这就是对不满16周岁不惩罚的,应当责令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可以说是带有保安性的措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原则这个判断原则是“双重原则”说,即两个原则,一种是医学原则,一种是心理学原则医学原则,就是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心理学原则,就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能力对于精神病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强制医疗,也可以责令其亲属、监护人严加看守
(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惩罚(几乎所有的读职罪),企业企业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厂矿企业的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些罪都是特殊主体的犯罪有关特殊主体的身份,像职务上、职业上的身份,如司法工作人员、医务工作人员,这个都是好理解的不过大家注意对这个身份一定要作广义理解,还包括国籍,例如说,背叛国家罪规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因此这个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还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例如说,传播性病罪规定主体是患有严重的性病的人;还包括某种特殊的法律地位,例如说,脱逃罪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也是特殊主体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性别上限于男人特殊主体、一般主体之分是有前提的前提是限制在单个人实行犯罪状况下也就是实行或“正犯”离开实行犯,仅就共犯而言即协助犯、教唆犯而言,是没有特殊主体限制的
(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线单位犯罪一般具有如下特性L合格的单位
(1)范围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置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
(2)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2单位意志(非个人意志)3为了单位的利益(非个人利益)4以单位的名义5由单位组员实行其中最重要的是1以单位名义;2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行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由于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几种状况下列四种状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以个人犯罪或者自然人犯罪论处大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作企业犯罪的;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置的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犯罪的;3企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置后,以实行犯罪为重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实行犯罪,违法所得由实行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三)单位犯罪的惩罚*:一般采用“双罚制”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刑法分则有尤其规定只实行“单罚”的,根据规定从刑法既有的规定看,在单罚的场所一般只罚单位犯罪的负责人如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决定并实行杀害商业竞争对手的,按自然人犯罪惩罚再如,为单位利益实行的盗窃行为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由于,单位犯罪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负责人应当追究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应当考虑为单位利益的情节
(五)企业实行单位犯罪后,被吞并更名,与否还应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某国有企业索要回扣23万元,入小金库,以奖金形式分给职工,构成单位受贿罪该企业后来被有偿转让给某工程局并更名与否仍要追究该单位犯罪?应当追究,但仅惩罚直接负责人由于原单位因被吞并更名己经死亡,不惩罚原单位,也不惩罚吞并更名后的新单位
(六)对单位犯罪的负责人与否辨别主犯、从犯?法院批复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根据作用大小,辨别主犯、从犯;不好辨别的,也可不辨别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七)单位犯罪的自首*假如由该单位犯罪的负责人员可以代表单位意志投案自首,符合法定自首条件的,也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自首(A)对单位犯罪的负责人判惩罚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对单位所处的罚金5下列哪种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A背叛国家罪;B传播性病罪;C强奸罪;D脱逃罪解答A、B、C、Do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X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V生产、销售劣药罪可以成为犯罪主体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伪造货币罪(只能个人)10下列哪种犯罪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A金融票据诈骗罪;B信用卡诈骗罪(个人)C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D协议诈骗罪解答A、C、Do11有关单位犯罪下列哪种说法是对的的?A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根据作用的大小辨别主犯、从犯;B依法设置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实行单位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论处;C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单位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论处;D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难以辨别主犯、从犯的,也可以不辨别主犯、从犯,根据各自的责任惩罚解答A、Do131993年10月8日,某师范专科学校学生李向兵(生于1976年12月)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李向兵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企业业务员项红艳挂倒,项红艳当即昏迷过去挂在她自行车前把上的钱包甩落地上,一捆人民币(计5000元)甩出包外此时李向兵刚好骑到,便将这捆现金和项的钱包(包内尚有5000元)捡起,一并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此事被骑车跟上来的机关干部许某看见,当许某问询李向兵为何把钱包放进自己袋内时,李向兵谎称他与项红艳是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许某未再深究李向兵在现场待了约5分钟,并协助闻讯赶来的交警将项红艳抬上汽车,然后拜别项红艳因伤重急救无效,当R下午死亡李向兵将1万元中的元用于买书和吃喝,余款存入银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项红艳万元巨款的下落,李向兵闻讯后胆怯受到惩罚,便将8000元存折送到某市交警队,并交代了事情通过,表达乐意退赔元,接受公安机关处理(1997年此前试题)请根据刑法规定,分析下列问题门)李向兵的行为与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请阐明构成什么犯罪;如不构成,请简要阐明理由
(2)对李向兵的行为处理时应考虑哪些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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