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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登记人:前言本规定依《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管理手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中有关条款编制,是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文件之一本规定由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全部提出并归口本规定由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全部负责起草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戢景云程玉龙孙志宇1目的与范围
1.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体员工2总则
2.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总经理对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对各部门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2技术科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3职责
3.1安全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生产分厂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人企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4各职能部门、分厂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5.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技术科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5.2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各部门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安全部
5.3严禁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6作业环境管理
6.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安全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安全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分厂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6.2安全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作出卫生学评价安全部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6.3分厂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6.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分厂设备布局、物料堆放、分厂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6.5分厂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6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安全)现场改善活动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7.1分厂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2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安全部安全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卫生所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7.4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7.5分厂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6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7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综合办公室会同安全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8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8.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分厂同意,并到综合办公室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安全部办理有关手续
8.2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综合办公室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8.4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综合办公室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8.5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综合办公室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8.6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8.7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8.8安全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9考核
9.1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全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停产整顿等处罚1)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2)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3)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4)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5)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者;6)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7)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者;8)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者;9)拒付工人健康检查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费用者
9.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单位领导,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附件一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单位编号:序号定点编号监测项目国家标准监测周期监测单位所在分厂(部门)审核:制表:时间:附件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单位编号:体检结果岗位所在分原身体接触有害体检时诊断单姓名正林己左心、其他序号(工种)厂状况因素名称接触间疑似确诊位症常疾患年限审核制表时间:附件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单位(盖章)编号DFL1C-A017-1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分厂工接触人数工接触人数工接触人数(部门)种类种计男女种类种计男女种类种计男女合计合计合计——————审核制表时间:附件四职业病例登记表职业病例登记表单位编号:序患者姓职业病名所在单工主要职业病危害从事本工种确诊登记人备注号名称位种因素时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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