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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甲、乙、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利用合作人本身具备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经过正当伎俩,创造劳动结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合作经营假店名为经营场所位于为负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出其应该负担数额时,有权向其余合作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应该赔偿由此给其余合作人造成损失;假如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余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假如其余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合作人应赔偿其余合作人所以而造成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余合作人造成损失,该合作人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造成合作企业解散,应该对其余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要求,应按其余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余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协议争议处理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关于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第十五条其余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以补充、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法人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含烟酒销售、棋牌等第四条合作期限此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三分之一;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三分之一;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出资,于—年_月—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最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余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_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出资仍为个人全部,协议终止当日或按合作人约定时间给予返还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负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税费等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百分比分配
2、债务负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出资为据,按百分比负担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同等权利,负担同等责任;入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作人能够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法定事由合作人私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应该赔偿其余合作人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经其余合作人一致同意,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推行出资义务;
②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其余事由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资后,其余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合作企业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余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不然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合作人第九条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权利
1.合作事务决定权、监督权和详细经营活动,以及主要事项须由合作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百分比或者按协议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权利
(二)合作人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统一;2•分担合作经营损失债务;
3.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同或有竞争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活动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继续
(一)在退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能够选择、吸收新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以下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消;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作企业解散其余原因
(二)合作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作人或者其余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次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职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债务;返还合作人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下,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方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方法办理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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