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
1.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2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5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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