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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亘疗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医疗设备安全、有效运行,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医疗设备安全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疗设备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医疗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医疗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医疗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维护、维修和报废工作;
(三)组织医疗设备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医疗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组织医疗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定期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疗设备使用科室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使用科室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第三章采购与验收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需求和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合理采购医疗设备第九条医疗设备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和质量保证的供应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采购的医疗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医疗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证明等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二)医疗设备的外观、功能、性能是否正常;
(三)医疗设备的配件、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全;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医疗设备使用科室的职责和操作规程第十二条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应当制定医疗设备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医疗设备的技术参数和性能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保证医疗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修科室的职责和维修规程第十六条维修科室应当对医疗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设备进行定期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二)医疗设备的使用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医疗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第五章安全检查与评估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设备进行定期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医疗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医疗设备的使用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医疗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医疗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第二十四条造成医疗设备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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