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四川采矿场爆炸物品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1、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
1.1爆炸物品由仓库保管员亲自管理;各种雷管的箱子必须放在货架上,其它爆破器材的箱子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1.3米;禁止在货上迭放雷管;雷管箱距上层货架不小于4厘米,架宽不超过两个箱的宽度;架、堆距墙的距离不小于20厘米;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镂炸药的高度不超过L6米;同一库房内,有存放不准共存的器材的应分库存放,库区必须设专人守卫,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1.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1.3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门锁、双本帐、双人发放、双人领用的“五双”制度;
1.4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进行登记,并且遵守库区安全管理制度;
1.5保管人员对仓库要勤检查门、窗、锁是否正常,各种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有效,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爆破器材的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2.1必须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和退料制度,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2.2已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2.3爆破器材的堆放和使用必须按厂家出厂日期先后发放使用;
2.4爆破员必须持有由公司主管签发的爆破器材领取单方可找保管人员领料,保管好领取的火工器材,不准遗失和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5按照爆破设计要求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行业行技术规范;
2.6爆破后检查作业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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