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四川采矿场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国家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带班下井领导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矿长;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1升井;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第三条根据本制度制定月度计划,建立并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月度计划及完成情况在公司办公楼及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第四条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机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第五条领导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注意的事项等;第六条领导升井后,应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的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登记并存档;第七条工人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第八条领导未按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1000第九条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处以元的罚款;1000第十条对于在带班下井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隐情的,确保人员安全的,给予元的奖励;10500第十一条为公司提供采掘工程服务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按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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