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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渊源
3.刑法的法律性质
4.刑法的体系
5.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措施
一、刑法的概念
1.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重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渊源
(1)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
(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首先的修改和补充例如《有关惩办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
99、
01、
01、
03、
05、
06、
09、11
(3)附属刑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惩罚款外,对直接负责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根据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二、刑法的性质
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2、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构成和构造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构成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合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详细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编、章、节、条、款、项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如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如下罚金;数额尤其巨大或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如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2.对的理解特殊防卫权
3.对的理解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4.把握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一、阻却违法性行为概述
1、阻却违法性行为的概念阻却违法性的行为,是指法人和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行的,意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积极作为
2、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
(1)合法防卫
(2)紧急避险
(3)执行命令行为
(4)合法业务行为
(5)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
(6)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二、合法防卫
1、合法防卫的定义合法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行为
2、合法防卫的要件
(1)起因条件一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一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4)对象条件一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5)程度条件一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程度,导致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合法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程度,导致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4、特殊防卫权刑法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湖北某市街上横幅“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者当场打死有奖”,“对抢劫银行和运钞车的犯罪分子当场打死有奖”
三、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要件
(1)起因条件一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危险来源
(2)时间条件一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3)可行性条件一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防止的危险
(4)主观条件一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5)对象条件一必须是针对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6)程度条件一必须没有超过必要程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某天晚上10时许,何某手持三角刮刀在公园门外拦截调戏女青年李某(男,商场职工)上前干预,何某及其同伙四人将李某围住纠缠,并用刮刀刺伤李某,李某在反击中刺伤何某及其同伙顿某,夺路逃跑何等四人在背面呼喊追击途中恰逢许某骑车通过,听到呼喊声认为是在抓流氓,就上前抓住李某李某不能挣脱,不得已将许某刺伤,得以逃跑事后许某经检查为轻伤,何某被刺成重伤,因大出血死亡问李某刺伤许某的行为怎样定性?第十一章犯罪停止形态【本章重点问题】1,犯罪既遂的原则
2.犯罪预备的特性及对预备犯的惩罚原则
3.犯罪未遂的特性及对未遂犯的惩罚原则
4.犯罪中断的特性及对中断犯的惩罚原则
二、犯罪既遂
1、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其客观方面齐备法律规定的成果或行为的犯罪形态
2、犯罪既遂的类型
(1)行为犯
(2)举动犯
(3)成果犯
(4)危险犯
三、犯罪预备
1、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性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1)客观上实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a.准备工具行为;b.调查行为;c.途中行为;d.守候行为;e.尾随行为;£排除障碍行为;g.预谋、筹划行为;h.练习犯罪技能
(2)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3)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4)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
2、犯罪预备与犯意表达的异同
3、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法条虚设
1、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性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与否的判断法益面临直接、紧迫威胁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2、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未遂的区别)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详细危险说、客观危险说
3、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五、犯罪中断
1、犯罪中断的概念和特性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成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断
(1)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断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行了中断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断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4)犯罪中断必须是有效的
2、犯罪中断的类型
(1)预备行为的中断和实行行为的中断
(2)实行终了的中断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断
3、中断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中断犯,没有导致损害的,应当免除惩罚;导致损害的,应当减轻惩罚第十二章共同犯罪【本章重点问题】.L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2.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的立法理由
1、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2、为惩罚非实行犯提供根据
3、区别看待的需要
二、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中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朴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的特性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的定义和种类定义第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主犯”种类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A、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B、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C、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筹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有三种一是所有具有可罚性性的聚众犯罪二是部分具有可罚性的聚众犯罪三是具有个别可罚性的聚众犯罪
(2)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所有罪行惩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惩训分则有规定的,按分则规定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从犯的定义和种类所谓从犯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胁从犯的定义和特性所谓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1教唆犯的定义和特性定义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详细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特性
①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行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A、教唆内容的特定性B、教唆对象的限定性C、教唆行为的独立性D、教唆方式的多样性
②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2认定教唆犯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对于超过教唆人教唆范围的犯罪,教唆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②对于在刑法中已从教唆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带有教唆性质的犯罪,不能作为教唆犯处理
③教唆犯自身不是一种独立的罪名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惩罚;
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惩罚;
③假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训第十三章罪数形态【本章重点问题】L想象竞合犯、继续犯、法条竞合、成果加重犯及其惩罚原则
2.结合犯、惯犯及其惩罚原则
3.持续犯、牵连犯、吸取犯及其惩罚原则
一、罪数判断原则1犯意原则说2目的原则说3行为原则说4法益原则说5成果原则说6犯罪构成说7个别化原则说或折衷原则说
二、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犯是指一种行为触犯数种罪名的犯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2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行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3法条竞合由于规定不一样罪名的数个法条在内容上存在交叉或者包括关系,使得某一行为因同步触犯数个法条而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包括关系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交叉关系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如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如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如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如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如下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如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导致尤其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如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处理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尤其巨大或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
(4)成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成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A、行为人实行了一种犯罪行为B、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成果C、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D、行为人对重成果出于过错要与转化犯区别开来
2、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尤其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
(2)惯犯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重要生活来源或者生活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行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理论上一般把惯犯分为两种,一种是常业惯犯,另一种是常习惯犯
3、处断的一罪,是指本为数罪,但在实际惩罚时,鉴于数罪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按照一罪处理的犯罪类型
(1)持续犯指基于一种故意,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多次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
(2)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出于一种犯罪目的,实行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成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通说认为,牵连犯属于处断上的一罪,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对牵连犯的惩罚分两种状况实行数罪并罚不并罚从一重罪处断从一重罪并从重惩罚升格法定刑惩罚
(3)吸取犯是指实际上数个不一样性质的行为,其中的一种行为吸取其他行为,仅按吸取行为定罪量刑的犯罪类型吸取犯具有如下特性主行为吸取从行为、重行为吸取轻行事中行为、吸取事前行为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1、刑事责任的定义指犯罪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接受国家对其采用训斥、限制、剥夺等强制措施的义务
2、刑事责任的待征
(1)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2)以犯罪行为人接受国家刑事惩罚和否认评价、训斥为内容
(3)因犯罪行为而产生
(4)是一种严格的个人责任
(5)体现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也许性
(6)是回忆责任与展望责任的统一
(7)是一种严格的法定责任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现实根据、法律根据、理性根据
三、刑事责任的产生、终止
1、刑事责任的产生行为人犯罪成立之日起
2、刑事责任的终止
(1)自行终止已过追诉时效;撤回告诉;犯罪人死亡
(2)因实现而终止A、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B、非刑罚处理措施执行完毕C、免刑有罪判决生效之时第十五章刑罚概说【本章重点问题】L刑罚的概念和特性
2.刑罚的功能
3.刑罚的目的一.刑罚的概念所谓的刑罚,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措施刑罚的特点
1.严厉程度不一样
2.合用对象不一样
3.合用的机关和程序不一样
二、刑罚的功能
1.惩罚的功能
2.矫正功能
3.安抚功能
4.威慑功能
5.教育功能三.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指通过规定刑罚和对犯罪人合用刑罚、执行刑罚所要到达的最终止果
1.特殊防止,是指防止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合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
2.一般防止,是指防止犯罪的不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合用刑罚,使社会上那些不稳定、有也许犯罪的人由于看到了犯罪的必然成果是刑罚的惩罚,因而不敢犯罪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本章要点】
1.多种刑罚的概念和特性2,死刑存废问题
3.刑事损害赔偿一.刑罚的体系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以一定的次序排列的多种刑罚措施的总和
1.刑罚的分类
2.刑罚的排列二主刑L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依托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措施
(1)管制的合用对象是罪行较轻的罪犯
(2)管制的执行内容
(3)管制的刑期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如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3年
(4)管制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措施
(1)拘役的合用对象,它合用于那些罪行虽然较轻但仍然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拘役的执行内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必须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
(3)拘役的执行机关和执行场所,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拘役的刑期1个月以上6个月如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措施
(1)有期徒刑执行的场所,一种是监狱,另一种未成年犯管教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送交执行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专门执行场所
(2)有期徒刑的刑期6个月一,在数罚并罚、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可以15-25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措施
5、死刑
(1)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的合用对象死刑只合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的核准执行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①死缓的合用对象A.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到达了极其严重的程度,论罪应当判处死刑B.由于犯罪人具有某些法律规定的尤其情节而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
②死缓的考验期限
③死缓的考验成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假如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来,减为无期徒刑;假如确有重大立功体现,二年期满后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假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附加刑
1、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的措施罚金的数额确定罚金的缴纳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措施
(1)剥夺政治权利的合用对象
(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
(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
(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A.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管制判决执行之日计算B.判决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拘役完毕之日计算C.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D.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所有强制免费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措施
4、驱逐出境
四、非刑罚处理措施
1、赔偿损失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惩罚或行政处分全国首例贞操权索赔案被驳回起诉终审分文不赔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因强奸引起的贞操权索赔案,12月6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有关赔偿受害人8万元的判决,驳回被害人姚某规定罪犯刘某予以4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1998年8月15日下午,持澳大利亚护照的被告刘某在深圳某英语俱乐部与姚某相识,当日下午5时多,刘提出请姚某吃饭,将姚带至深圳市某花园自己的住所,将其骗进卧室,并反锁房门,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姚实行奸淫,并将其禁锢在他的住所4个小时之久直至次日凌晨趁刘去卫生间之机,姚打110报警获救次日经罗湖区公安分局黄贝岭派出所委托法医鉴定,鉴定书认定原告的左肘、左腕、颈部等均有多处损伤,且原告处女膜破裂8月28日,经广东高院终审裁定,认定刘某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第十七章刑罚裁量【本章要点】
1.刑罚裁量的内容
2.量刑情节
3.累犯的成立条件和惩罚原则
4.自首的成立条件和惩罚原则
5.缓刑的合用条件及其后果
6.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实行人根据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内容1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实行人与否需要判处刑罚确实认2对犯罪人应当合用的刑种和刑度确实认3对犯罪人合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确实认
二、刑罚裁量的原则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
2、以刑法为准绳的原则⑴必须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2必须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裁量刑罚三,刑罚裁量的情节刑罚裁量的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人决定刑罚合用和刑罚轻重时必须考虑的多种情节
1、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免除惩罚情节、减轻惩罚情节、从轻惩罚情节、从重惩罚情节注意辨别应当和可以应当是义务,可以是权利
2.酌定刑罚裁量的情节1犯罪的手段2犯罪的环境3犯罪的对象4犯罪的成果⑸犯罪的动机6犯罪后的态度⑺犯罪人的一贯体现四.累犯
1.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惩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1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5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A.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B.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是以上的刑罚C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D.犯罪主体在18周岁以上2特殊累犯也称尤其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任何进修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构成累犯情形
2、累犯的刑事责任应当从重惩罚
五、自首和立功
1、自首1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用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①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有如下条件A.犯罪人自动投案第
一、时间第
二、向谁投案第
三、自动性第
四、方式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
一、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第
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所有罪行第
三、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现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以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②尤其自首指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尤其自首必须具有如下条件A.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服刑的罪犯B.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2自首的惩罚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惩训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不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惩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防止尤其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惩罚
2、立功1立功的概念和种类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体现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2立功的惩罚原则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此处刑法有修改六.数罚并罚11“以上”、“如下”的问题2限制加重确实定根据问题
1.数罪并罚的定义指对一种人在一定期间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措施,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数罪并罚的原则第一,数刑中只要有一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数刑中有两个以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如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似的,合并执行,种类不一样的,分别执行第三,假如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3.数罪并罚的三种状况第一,判决宣布此前,一种犯有数罪的第二,判决宣布后来、刑罚执行完毕此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布此前还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第三,判决宣布后来,刑罚执行完毕此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前8年3年后7年漏罪在8年一之间确定,然后减3新罪8年减去3年,然后在7年一之间确定先减后并比先并后减重
(1)起点刑也许更高如上面例
(2)实际执行也许超过最高限制前后15减去10,然后10—15
(3)执行时间越长再犯新罪,实际执行的起点刑越高刖后5年后15减去5,然后10—20起点为158年后15减去8,然后10—17起点为18后15减去10,然后10—15起点为
204、需要注意的几种问题
(3)数个无期徒刑的并罚问题
(4)不一样种自由刑的并罚问题
(5)原判为数罪后发现漏罪的限制加重问题
(6)执行期间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的问题七.缓刑
1.缓刑的概念和意义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有法定条件的状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2.缓刑的合用条件
(1)缓刑合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如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合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2)合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体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布缓刑对所居住小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是合用缓刑的主线条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具有上述条件的,应当宣布缓刑
(3)合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是合用缓刑的严禁条件
3.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如下,不过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如下,不过不能少于一年
4.对缓刑的考察和处理宣布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状况,同步严禁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小区矫正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惩罚
3、刑法解释1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2刑法解释的效力
①正式的刑法解释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例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04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碰到的状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所有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②非正式的刑法解释3刑法解释的措施A、文理解释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措施385条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B、论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络刑法产生的原由、沿革及其他有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措施第一,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当然地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合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措施第二,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指根据刑法制定或修订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沿革,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措施第三,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措施第四,限制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广,于是对字面含义加以限制,使之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五,补正解释刑法条文发生错误时,运使用方法理解释如63条的减轻惩罚第六,体系解释例如刑法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惩罚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本章重点问题】对的理解刑法三个基本原则的含义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并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严禁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假如没有上述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布5•尤其缓刑制度第449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布缓刑的犯罪军人,容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体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1合用的对象和条件不一样⑵考验的措施不一样⑶法律后果不一样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本章重点】
1.减刑的合用条件
2.假释的合用条件一碱刑
1.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假如认真监规我,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或者立功体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合适减轻的囊刑罚执行制度
2、合用减刑的条件⑴合用减刑的对象条件⑵合用减刑的实质条件⑶合用减刑的程度条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3、减刑的刑期计算
二、假释
1、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期间的刑罚之后,假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2、合用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假如有特殊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合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对假释犯监督及处理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小区矫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十九章刑罚消灭制度【本章重点】我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一、时效
1、时效的概念和规定期效的根据刑法中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1)刑罚目的已经实现⑵犯罪人已遭受了相称于刑罚的痛苦⑶难以取证
(4)社会关系已经得到恢复,没有必要
2、追诉时效的期限
3、追诉时效的延长
4、追诉时效的中断
二、赦免
1、赦免的定义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布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所有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
2、赦免的种类大赦特赦某晚,王某(男,16周岁)骑着自行车,携带铁榔头,旋凿等作案工具,尾随一独身骑自行车的女青年沈某至一偏僻小路,猛然上前用铁榔头敲向沈的后脑,并将沈拦截,欲强奸沈,因沈竭力对抗、呼喊而未得逞,后即骑自行车逃跑沈回家后告诉其父,其父向派出所报案,并向警方描绘了作案人体貌特性,提供了作案人骑自行车和使用铁榔头这一线索警方派员在案发地点附近搜寻,至一小桥上发现一男子在桥栏上休息,边上停放有自行车,上前检查时发现该男子与沈的父亲提供的作案人体貌特性较为相符,并发现自行车书包架上有一把铁榔头,遂将其带回派出所盘问,王某即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问王某与否构成自首?为何请你仔细阅读书本有关自首部分内容后再作分析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贯穿所有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所有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1.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
3.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含义
(1)排斥习惯法
(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3)严禁有罪类推
(4)严禁重法波及既往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合适原则
三、合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包括法益保护平等、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包括立法平等?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含义
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本章规定]理解把把握我国刑法有关效力范围的规定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各国在处理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尤其规定的以外,都合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所有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领馆是我国领土的延伸
2、什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成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法律有尤其规定”是指其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处理其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其三,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尤其刑法的规定其四,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对我国公民
(1)一般公民合用,不过最高刑为三年如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合用
2、对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的人)
(1)在我国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合用
(2)在国外一般不合用,同步具有三个条件才合用A、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B、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C、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公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合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新刑法典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
3、刑法的溯及力概念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此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与否合用原则从旧兼从轻注意问题
(1)旧法类推定罪,新法亦为罪,怎样合用?
(2)可否对同一案件合用有助于被告的新旧法?
(3)从旧兼从轻与否包括行刑?
(4)累犯从新
(5)从旧兼从轻不合用于审判监督程序
(6)继续犯、持续犯第四章犯罪概念【本章要点】
1.犯罪概念
2.犯罪的基本特性
3.犯罪的本质
4.犯罪的分类一.犯罪概念
1.犯罪概念的类型
(1)形式概念如西班牙刑法“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惩罚者谓之犯罪及过错罪”
(2)实质概念如19《苏俄刑法典》“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
(3)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1、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都是犯罪,不过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学理定义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2.基本特性
(1)严重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三.犯罪的分类
1.自然犯与法定犯、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3.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4,重罪、轻罪和违警罪
5.亲告罪与非亲告罪第五章犯罪构成【本章规定】L把握我国刑法理论有关犯罪构成的概念、特性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2.理解外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性
1.概念犯罪构成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详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特性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详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从而对该行为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3)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要件
(3)犯罪的客观要件
(4)犯罪客体
二、国外的犯罪构成理论
1.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元递进式
2.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和责任充足条件(排除合法辩护)双层模式可得宽恕未成年,错误,精神病,被迫行为等,相称于责任阻却事由合法理由紧急避险,合法防卫,警察圈套,相称于违法阻却事由中国、俄罗斯四要件横向整合式第六章犯罪主体【本章规定】
1.理解和把握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2.理解和把握刑法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3.理解单位犯罪的特性和惩罚原则
一、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有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因
二、我国刑法根据不一样年龄对刑事责任的规定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18周岁如下应当从轻惩罚或者减轻惩罚,不合用死刑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过错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合用死刑,但以尤其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应注意
1、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2、有关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刑法针对不一样的精神状况对刑事责任的规定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4、生理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病理醉酒,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状况
5、生理功能丧失者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五、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特性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企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组员实行的犯罪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状况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置的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犯罪的;2企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置后,以实行犯罪为重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行犯罪,违法所得由实行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3、单位犯罪的惩罚原则双罚第七章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章要点】
1.概念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错、过于自信的过错、疏忽大意的过错、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2.犯罪故意的认识原因和意志原因
3.成立间接故意犯罪的情形
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辨别及其意义
5.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错的相似点和区别点
6.疏忽大意的过错与意外事故的界线
7.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8.认识错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影响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成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
1、犯罪故意的概念所谓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成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1犯罪故意的认识原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也许导致某种危害成果的发生
①明知内容行为性质、后果
②认识程度“会”包括必然和也许
③与否规定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2犯罪故意的意志原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成果持但愿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存在大体有三种状况
三、犯罪过错
1、犯罪过错的概念所谓犯罪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以致发生这种成果的心理态度日本刑法175过错爆炸、
2、犯罪过错的类型1过于自信的过错A、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B、行为人轻信可以防止但未能防止,以致发生了危害成果2疏忽大意的过错A、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B、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
四、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导致了损害成果,不过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但愿通过自己所实行的犯罪行为到达某种危害社会的成果的心理态度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以到达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联络区别
六、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对的认识
1、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1误认无罪为有罪2误认有罪为无罪3对定罪量刑的误认
2、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1对客体的认识错误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A、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相似B、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似C、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D、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3,对行为的认识错误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如假想防卫2对行为措施的认识错误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成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成果二是本欲使用会产生危害成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却使用了不会危害成果的手段三是行为人由于愚昧而使用的手段不也许导致危害成果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成果发生
3.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1因果内容的错误一是实际成果不不小于行为人预想的成果二是实际成果不小于行为人预想的成果2因果联络的错误3因果进程的错误七.期待也许性
1.指根据详细状况,有也许期待行为人不实行违法行为而实行其他适法行为
2.法律性质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限于法律规定德国认为是法定事由,即认为是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如德国刑法规定由于慌乱、恐惊或者惊吓导致的防卫过当不受惩罚,理论基础就是缺乏期待也许性日本则认为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第八章犯罪客观方面[预习提纲]
1.危害行为的含义2•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
3.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意义和判断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二.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性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行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其一,主体特定性其二,故意性其三,有害性其四,刑事违法性三.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作为与不作为1作为所谓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行的刑法严禁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的实行方式重要包括两类第一,运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第二,运用外力条件的作为一是运用他人的作为二是运用动物的作为第三是运用物质工具的作为2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行且也许实行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行的行为
1.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其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规定履行的义务其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也许性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导致了严重后果四.危害成果
1.危害成果的含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导致的法定的实际损害
2.危害成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五.危害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含义
2.间接因果关系判断1中间原因的介入,完全中断了前行为与后果的必要条件关系2介入原因完全受前行为的支配,无独立性3介入原因具有独立性,但未切断前行为与后果的联络,前行为仍为成果发生的必要条件A.前行为只提供基础,未起积极作用B.前行为仍起决定作用C介于A、B之间4行为具有足以导致危害成果的力量,但人们有也许采用措施制止,而介入原因对采用措施起了障碍作用,使本可防止的成果不能防止六.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措施第九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层次)
1、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整体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某一部分或某首先
3、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1)简朴客体和复杂客体
(2)重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详细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也许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例如非法拘禁罪
(3)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详细人或者详细物
(1)犯罪对象是详细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络与区别联络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侵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被告人赵XX,男,57岁,农民被告人赵XX系养花专业户赵多次发既有人晚上翻墙入院偷花,虽采用了某些措施,仍不停发生花卉被盗之事为抓住偷花人,赵在自家院内沿围墙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线因怕电死人,就去掉电源插销上的一块铜片,通电后用手试过,确信不会电死人此后,每天晚上给电线通上220伏交流电某日晚10时许,被害人高XX(男,X岁,与赵XX同村)会同马XX,赤脚光膊跳入院内(院墙高188厘米)上身碰在电线上,触电倒地赵XX听到院内有动静,赶紧出屋察看,见有一人倒在地上,立即拨掉电源插销,用木棍把高XX钩离电线等马X X带人来急救时,高X X已经死亡问对于高某的死亡,赵某有无罪过?假如有,是哪一种罪过?请作详细分析
2、被告人洪某,某市出租汽车企业司机1995年11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洪某驱空驶的夏利”的土”在大街上招客当行至某市谢家村路口时,遇一中年男子(何某,某工厂司机)招呼自己的汽车,洪某即停车何某将一大量失血并已昏迷的老人抱上洪某的汽车后座,并说是自己撞伤的老人,规定洪某驱车前去省第二医院急救当车行驶10分钟抵达阳明路时,何某规定洪某停车稍候几分钟,称自己去附近找一熟人一并前去医院帮忙,被告人洪某应允,当即停车等侯当时已过深夜12时,被告人洪某等待约30分钟后,见状况不妙,怀疑何某已逃逸,便乘夜深无人之机,将伤重老人弃于附近大街上第二天交通警察发现老人尸体,经法医鉴定是失血过多致死洪某的行为与否构成犯罪?为何?第十章阻却违法性的行为[本章基本规定]
1.对的理解、把握合法防卫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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