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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宪法学周叶中主编第三版1H: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主线法
2、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多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3、宪法的特性:1宪法是国家的主线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主线、最重要的问题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愈加严格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重要、最关键的价值】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4、宪法的分类资产阶级学者老式的宪法分类1与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通例和宪法判例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为原则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一般法律的宪法长处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但缺乏适应性一一成文法柔性宪法制定修改机关及程序与一般法相似的宪法长处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一一不成文法三制宪主体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阶级妥协的产物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1、宪法制定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发明作为国家主线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区别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详细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第10条也规定,都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都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后来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此,《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协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集体经济有效保障的需要,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深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喂养自留畜”此外,《宪法》第9条还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都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表明,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并不反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只有采用多种形式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才能得到扎实
1.论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1)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法修正案第18条指出,我国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主线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文化现代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行多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多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法律规定举行多种教育事业3)国家发展科学事业《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发明
(4)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老式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举行多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5)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宝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镇不一样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多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十二章国家形式(上)
1、国家形式: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构造形式国家形式与国家性质的联络:
(1)国家性质在一般状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①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构造形式;
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
(2)国家形式反应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应国家性质,并对它所附属的、反应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2、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互相关系,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区别
(1)侧重点不一样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
(2)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详细化
(3)政体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对政体类别的界定必须以最基本的区别点为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对政权组织形式类别的界定,并不一定以基本区别点为根据
3、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资本主义
(1)君主政体一一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权力虽然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小,君主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某些形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
(2)共和政体一一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得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议会共和制议员由选民产生,政府由议会下院多数党构成,政府对议会负责;政府与议会互相渗透,议会可以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委员会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其组员由众议院产生,总统由委员会组员轮番担任众议会和委员会都无权解散对方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权力;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总理和内阁辞职社会主义共和政体一一人民代表制人民代表制选民选举代表构成人民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记录人们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也许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关系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所有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所有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原因
1、社会主义民主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实现形式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构成,人民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2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多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地位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主线政治制度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生命力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与国家管理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积极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6、加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①组织机构建设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②制度建设会议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络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络制度
③组员素质的提高选举思想道德品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代表;加强对代表的学习培训
7、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措施、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种重要方面不是群众性调解组织完善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尊重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自主权和法律地位2不停提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自身素质3尽量增长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经济来源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5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法制紧密结合起来
(6)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第十三章国家形式(下)
1、国家构造形式:国家整体与其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互相关系
(1)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一般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尤其行政区构成,各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构造形式
(2)联邦制:是指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联邦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构造形式
(3)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2、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构造形式为何说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1)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种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2)每个公民只有一种统一的国籍;
(3)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
(4)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一般由中央以法律的形式授予;
(5)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
(1)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老式
(2)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
(3)融洽的民族关系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优越性
(1)有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2)有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
(3)有助于各民族共同繁华和发展
3、行政区划: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老式、风俗习惯、经济联络、民族分布等原因,把国家领土提成层次不一样、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原则有助于民族团结、有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参照历史状况划分状况:⑴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辨别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⑶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我国存在三种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尤其行政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中心都市管县(地级市)的状况下分为四级划分和变更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同意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同意
(3)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代表充足协商确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同意
(4)民族自治地方的界线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足协商确定,报国务院同意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置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机关: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置的、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步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双重性质国家地方政府机关、行使民族自治权的民族自治机关2不一样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特点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合适名额的代表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④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置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1有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2有助于少数民族充足行使自治权3有助于增进各民族共同繁华和发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1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2大力协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3严禁民族歧视、民族分裂;反对大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
5、尤其行政区“一国两制”“一种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一样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尤其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与尤其行政区的关系
1、尤其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附属性1尤其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2尤其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3中央人民政府与尤其行政区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尤其行政区有高度自治权,但不享有国家主权,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相称于省、自治区、直辖市4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尤其行政区波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重要有负责管理与尤其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重要官员决定尤其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修改尤其行政区基本法等
2、尤其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1尤其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2尤其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辖其他行政区划相比,尚有某些特殊性
①政治经济制度,尤其行政区资本主义制度;其他行政区域社会主义制度;
②地方政权体系,尤其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其他行政区域可下设其他政权单位;
③与中央从属关系,尤其行政区直辖于中央领导;其他行政区域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受中央直接领导;
④行使权力大小,尤其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其他区域必须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使一定自主权,但自治程度不高;
⑤中央干预程度,尤其行政区除与之有关的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由中央负责外,中央不干预其自治事务;其他行政区域必须完全服从中央;
⑥实行法律不一样,尤其行政区独有法律体系;其他行政区域必须执行全国统一法律和国务院制定分布的行政法规尤其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政治制度
(二)法律制度尤其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不仅自成体系,并且在总体上说,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
(1)尤其行政区基本法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3)尤其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合用于尤其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5)合用于尤其行政区的国际公约▲试对我国的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和尤其行政区进行比较分析
(1)一般行政单位分为省(直辖市)、县(县级市)、乡(镇)三级,在设区的市的状况下则为四级一般行政单位是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它们没有自治权,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及多种政策和措施
(2)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并在经济、文化、机关构成等方面享有特殊的优惠
(3)尤其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尤其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等事务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与其他两种行政单位相比,中央对尤其行政区的事务管得较少,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也不得干预尤其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此外,尤其行政区之下不再设置基层政权单位;在实行法律方面,除中央政府制定的基本法以及很少数全国性法律必须在尤其行政区实行以外,其他法律都不得在尤其行政区内实行
8、▲简述我国国旗和国徽的含义
(1)国旗、国徽代表国家主权,象征国家尊严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互相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四颗小星各有一角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表达亿万人民的心都向着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2)我国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徽图案中的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表达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胜利,同步又标志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形象地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革命老式和民族精神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的大团结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1、国籍一种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反应一种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络
2、公民和人民1范围不一样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2范围不一样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愈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敌人3后果不一样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对应的义务,但并非所有的公民都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对应的义务4公民所体现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体现的是群体概念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者也许性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一般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应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原因
4、人权VS公民权1联络在一般意义上,人权和公民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一样称谓,因此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所谓“人权的本质即公民权”2区别
①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②人权是针对神权提出来的;公民权是针对“自然权利”提出来的因此,公民权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它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③人权的内涵伴随时代的发展展现出不停扩大的趋势和不停被公民权利化的趋势;公民权的内容也伴随人权内容的不停法律化而呈扩大的趋势;
④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权一般交叠使用;但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而很少用公民权概念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线
1、保障1物质保障,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资条件;2政治保障,重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3法律保障,即宪法不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通过依法制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2、界线1不得阻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2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3、限制方式1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详细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和自由的同步,又规定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可以加以限制;2在宪法中不作详细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3)在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多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第十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
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平等权所有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一切领域内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权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三)政治自由一一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多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体现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体现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结社自由公民为一定宗旨,根据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与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汇集于公共场所,刊登意见,体现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有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体现共同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体现规定、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四)批评、提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批评权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陷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提议权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申诉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做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伤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规定重新处理的权利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控告VS检举
(1)实行人不一样控告一一受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不法侵害的人;检举一一无直接联络
(2)目的不一样控告一一为保护自己权益;检举一一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简述公民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的重要内容公民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是指权利为了自我保障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它的存在,为权利保障体系提供了其自足的和自我完结的内在契机它重要包括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和国家赔偿及赔偿的祈求权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国家赔偿祈求权作了明确规定
①申诉权是指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规定重新处理的权利包括诉讼上的申诉权和非诉讼上的申诉权
②提出控告或检举权利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指控或检举,并祈求予以惩罚或制裁的权利
③国家赔偿及赔偿祈求权,是指公民个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因国家或公共权力机关的行为而蒙受损害时,依法享有的向国家提出赔偿及赔偿的权利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奉自由(-)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络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奉自由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简述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宪法含义
(1)宪法学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即公民的人格权,它反应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公权利;而民事意义上的人格权,是指由法律所承认的人格主体地位,具有权利能力的含义,或多指与个人不可分离的身体、自由、声誉以及姓名、肖像、个人隐私等利益,它反应的是私人之间的互相关系
(2)狭义的人格权是指与个人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重耍包括声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
(3)广义的人格权,同步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生活有关联的利益等内容
(4)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严禁用任何措施对公民进行欺侮、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这一规定中的“人格尊严”相称于狭义上的人格权声誉权是指公民享有自己的名声并享有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荣誉权是指公民享有和维护从国家、社会组织获得多种荣誉称号的权利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变化自己的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假冒公民的姓名肖像权是指公民有自主的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
(三)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指对于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和邮件)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五)宗教信奉自由
(1)每个公民均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奉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奉宗教的自由;
(2)有信奉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奉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奉这种教派的自由,也有信奉那种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目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目前不信教的自由;
(5)有按照宗教信奉参与宗教典礼的自由,也有不参与宗教典礼的自由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权利公民私有财产权▲试述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概念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乏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2背景在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认识经历了一种波折的历程,由于老式观念的影响,过去我们一直强调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则未曾受到足够的重视新中国的几部宪法尽管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继承权都作了不一样形式的规定,但在整体上都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停提高,公民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普遍有了不一样程度的增长,尤其是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规定2保障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征用并予以赔偿”这一修正案从主线上肯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保证了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全面性和严厉性,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意义3详细规定所谓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中,生活资料重要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债券、股票以及其他平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生产资料重要是指法律容许个人拥有的生产工具、原材料、劳动产品、牲畜等等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耍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步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以使财产自身能无损失地继承下来同步,为了防止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宪法修正案深入完善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基础,即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且,征收或者征用必须严格根据法律,并同步予以赔偿后,才能进行,而不得随意侵犯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惜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与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计划生育、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第三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特点及行使原则特点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①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
②公民权力和自由范围的广泛2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①公民享有权利和适使用方法律上的一律平等
②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①内容
②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①宪法规定公民既要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互相结合
③权利和义务互相增进,相辅相成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同意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同意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重视来源的广泛性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制定、实行宪法过程中必须遵照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内容人民主权原则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原则是基本手段;法治原则是主线保障
2、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利
(1)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局限性
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波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波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历史意义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当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
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规定政府为人民服务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资本主义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社会主义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发明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指作为一种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一种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详细内容
(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资本主义称“天赋人权”,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为关键,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称”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确实定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寻求人权的普遍性
3、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资本主义体现为分权原则社会主义体现为监督原则,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5、法治原则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原贝U
(1)相对性
(2)有限制性
(3)不损害整体利益第十六章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措施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2、作用
(1)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制度保障
(2)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3)是增进民意的形成、体现,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4)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3、体制
(一)地区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我国采用的两种重要代表制)
(1)地区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每个选举区只产生一名议员或代表,称为小选区制或单数选区制;另一种是一种选区产生二名以上的议员或代表,称为大选区制或复数选区制
(2)职业代表制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域或行政区域,选举议员或代表的制度
(二)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
(1)多数代表制候选人依法定原则,得票较多者即可当选的制度
(2)比例代表制依一定计票措施,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
4、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政党制度是指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有关政党执政、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多种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同政党制度有亲密的联络,它们都是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同一国家中,两者不仅反应了相似的国家性质,并且选举制度的类型、地位、作用都和本国的政党制度有一定的联络近代以来,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互相作用、互相渗透愈加明显在资本主义国家两者关系表目前资产阶级政党在形式上通过选举才能执政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们实现国家权力的保证,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他们之间的关系十分亲密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其作用和功能,另首先,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我国政党制度特点的代表构造都是通过我国的选举制度的运作来到达第二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主体的广泛性
2、平等性原则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差额选举原则在选举中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第四节对代表的监督和罢职
一、对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职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大常委书面提出罢职规定
二、对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职▲简述我国《选举法》有关罢职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的重要程序
(1)根据我国《选举法》第4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职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1/5以上的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职案
(2)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职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全体会议表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罢职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表决罢职案之前,应由提出罢职案的一方作出罢职案的阐明,然后由被提出罢职的代表进行申辩、最终进行表决
(3)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上通过罢职案,需分别经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或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职的决策需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案
四、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我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和停止与否相似?简述各自的条件答两者不相似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
(1)代表资格终止的条件包括任期届满;死亡;丧失国籍;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辞职被接受;未经同意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被依法罢职
(2)代表资格停止的原因有代表因刑事犯罪嫌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第十七章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是国家借助国家权力为实现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职能,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组织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辨正统一,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1)人民群众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照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足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积极性的原则;
(4)国家机关的领导体制集体负责制度(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个人负责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详细运用;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社会主义法治以反应广大人民群众主线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根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2)规定
(1)国家立法机关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2)国家机关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责任制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均应对其后果负责
2、体现
(1)国家机关总体上对人民负责国家权力机关向人民负责,其他国家机关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2)在国家机关内部,分别实行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A.集体负责制在重大问题的决定过程中,大家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行集体责任制其作用在于可以集思广益,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防止专断和片面性;B.个人负责制由特定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对应责任的制度在我国体现为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行首长责任制,由首长行使最终决定权,并由首长代表本机关承担所有责任其作用在于有助于发挥首长个人的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防止互相推诿和职责不清的现象;同步又不排斥民主的集体讨论,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详细运用;
(四)联络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五)精简效率原则第二节代议机关人大中央地方中央地方(县以上)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全国人大常设机构,本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质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它负责,他地方国家机关都由受全国人大的领导期间形式地方国家权力和地受它监督它产生,向他负责,和监督,对全国人大的机关,构成部分位受它监督负责并汇报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国家权力任每届任期五年,没有限制代表的每届任期五年,没有限每届任期五年;委员未规定期连任;每届人大任期届满两月制代表的连任长、副委员长持续任前,必须完毕下届选举不能选举职不得超过两届状况,2/3以上决定推迟;非常状况结束一年内,必须完毕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职
①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行
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权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③选法实行及立法权
②举、决定和罢职国家机关领导人事任免权
③决定人
④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⑤监重大问题
④监督权督权
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⑤全国人大授予其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他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会议制度
(1)召集举行会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例行会议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集假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每届的代表选举完毕后两个月之内,必须由上届________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集本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后来的历次会议则均由本届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2)构成全国人大代表按照各自所属的选举单位组织成代表团,并分别推选团长、副团长代表团还可提成几种代表小组
(3)讨论全国人大每次会议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集预备会议,讨论本次例行会议的议程,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决定其他准备事项
(4)形式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
(5)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是临时性机构,主席团的人数法无明文规定
(6)列席国务院的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国家元首一国最高代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构成部分国务院地方政府性质和地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地方人良政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走_____________机关的执行机关总理、副总理若干,委员若干、构成省级」县级;乡级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省级、县级——5年任期国务委员持续不得超过两届乡级——3年总理负责制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职权
(1)公布法律、公布命令
(2)人事任免权3)外交权4)荣典权第四节行政机关▲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1)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对外以中央政府名义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它的下级单位,受其领导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附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向它汇报工作,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
(3)国务院统一领导所属各部委工作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全国一切国家机关须服从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第五节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国外模式
(1)审检合一型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而附设于法院内部(德)
(2)审检分离型检察机关自行单独设置,与审判机关完全分离,有自己的组织系统(英)
(3)检察机关附属于行政机关(美)
二、我国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1)公民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
(2)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3)公开审判
(4)被告人有权辩护
(5)各民族有权合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合议制
(7)回避第十八章政党制度
1、政治大纲、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2、政党制度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多种制度的统称▲简述政党的宪法地位
(1)政党自产生后,在各国政治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宪法对政党一般都不作规定直到二战后,部分西方国家出于对共产主义的恐惊,才明确规定把政党法律化,使政党的活动纳入资产阶级法治的轨道,并因此在宪法中对政党作了规定某些二战后成立的民族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有对应的规定
(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政党的规定,重要体目前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二是某些存在其他民主政党的国家,一般都明示或暗示这些民主政党的合法地位以及与无产阶级政党的合作关系
(3)各国宪法中,除了对政党进行原则性规定外,部分国家宪法中还设有专章专节规定政党制度
(4)某些国家还通过制定政党法或者其他单行法规的形式,对政党和政党制度进行规定
三、▲试论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的关系
(1)政党制度是民主宪政发展的产物虽然政党的产生原因在主线上归结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但一直这种经济上的客观需要重要体现为政治上的权利规定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政党成为动员和组织属于一定阶级、阶层或一定社会集团的组员参与政治的的一种形式由此可见,导致政党产生的最直接原因就是以代议制民主为关键的民主宪政的发展
(2)政党制度增进了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发展
①政党制度的出现,使古代君主个人终身统治的专制政治转变为近现代政党的民主政治
②政党制度是处理民主宪政中不一样群体间的矛盾、冲突的重要途径
③政党制度状况直接影响民主宪政的状况,关系到民主宪政的成败
④政党制度还是扩大政治参与的重要措施之一第二节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1、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代表工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体现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关键,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合作以接受中共领导为前提8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增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四)多党合作制度我国详细历史条件下的必然产物重要表目前
①从民主党派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看,民主党派是一种具有政党形式的政治组织,具有阶级联盟或政治联盟的性质它们作为中间势力,要革命、要参与政权,必须做出选择,联合起来结成同盟
②从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来看,它们是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主体的,带有统一战线和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毕后来,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各自所联络的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同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政治力量
③民主党派从成立时起就和中国共产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历史上的不一样步期,民主党派的政治大纲与中国共产党均有相一致的地方,而这种合作关系则为最终形成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奠定了客观基础
(五)多党合作的意义:1,利于深入增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即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规定;2,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共领导,健全党内外的民主生活,加强民主监督,减少和防止决策的失误;3,利于培养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的参与意识,畅通多种民主渠道,提高人民参政能力和对的运用民主权利的水平
(六)“特色”
(1)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党中居于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各政党共同致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3)在国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4)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政治协商、互相监督
(5)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均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二、多党合作制度的内容和形式
(一)内容
1、参政基本点参与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2、监督总原则在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提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对的的意见第十九章宪法实行及其保障宪法实行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贯彻,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详细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详细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构成
(1)宪法合用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
(2)宪法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根据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行最基本的规定,也是宪法实行最基本的方式宪法遵守一般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遵照宪法规定的严禁性命令
三、宪法实行VS宪法实现
(1)联络宪法实行实际上是宪法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没有宪法的实行就不也许有宪法的实现,宪法实行是宪法实现的前提;没有宪法实现,宪法的实行则丧失了实际意义,宪法实现是宪法实行的目的所在
(2)区别
①含义上,宪法实行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宪法实现不仅包括这一活动过程,并且还包括这一活动过程所产生的成果
②内容上,宪法实行重要侧重于宪法的执行、合用及遵守,而宪法实现除了以上内容外,还尤其强调宪法的监督和保障
③成果上,宪法实行既也许是正值,也也许是负值,但宪法实现则肯定是正值
④逻辑关系上,宪法实行是过程、是手段,宪法实现则是目的、是成果第二节宪法实行的条件及过程
一、宪法实行的条件
(一)外部条件
(1)政治条件民主政治
(2)经济条件商品经济
(3)思想意识条件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状况
(二)自身条件宪法自身与否科学、宪法自身与否规定了完善的实行机制
二、宪法实行的过程宪法实行的持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体现
(二)特点
(1)实效性
(2)动态性
(3)阶段性
(4)整体性
(三)加强宪法实行过程研究的意义
(1)加强宪法实行过程的研究,有助于顺利、有效地实行宪法
(2)加强宪法实行过程的研究,有助于发现和处理宪法实行也许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3)加强宪法实行过程的研究,有助于精确评价宪法的合理性,并进而完善和发展宪法
(4)加强宪法实行过程的研究,有助于分解和细化宪法实行的目的和任务,增强人们实行宪法的信心
(四)重耍阶段
(1)准备阶段
①以实行宪法的目的为中心,明确宪法实行的指导思想,用以指导宪法的实行活动,保证宪法实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②设计宪法实行方案
③建立健全合理的宪法实行机构
(2)实际实行阶段
①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宪法实行主体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实行主体的行动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
②掌握实行进度,把握实行方向
③保证明施机制运转,提高实行效率
(3)实行评价阶段
①在评价时,必须对的处理好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
②必须确立评价宪法实行状况的原则,重要包括宪法规范原则和宪政价值原则两个层次第三节宪法实行保障宪法实行保障:立宪国家为了增进宪法的贯彻贯彻而建立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基本内容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献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三、我国宪法实行保障机制
(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
(3)组织保障依托监督宪法实行的机关来保障宪法的事实4依托人民群众
四、保障的基本方式1以被审查的对象与否已经生效,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①事先审查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献尚未正式颁布实行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与否合宪进行审查;假如发现违宪,即予立即修改、纠正
②事后审查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献颁布实行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与否合宪进行的审查
③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实行保障机制的作用,克服以上两种审查方式的缺陷2以审查的起由于根据,附带审查、起诉审查和提请审查
①附带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拟合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献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②起诉审查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者权利受到侵或者也许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行保障机关对特定法律性文献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③提请审查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献或行为,提请该国宪法实行保障机关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宪法实行评价国家有关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原则,对宪法实行行为和实行成果所作的价值评判
二、评价原则1宪法规范原则对宪法实行进行评价所根据的宪法规范原则、内容及现实化程度等客观事实2宪政价值原则
①发展生产力原则详细内容涵盖社会生产力、人们生活水平的实际提高、社会全面进步等内容
②权力制约原则宪法确定的权力制约原则与否能得到贯彻以及其贯彻程度等客观事实
③宪政秩序原则以宪政秩序构建的程度、进程、性质等客观事实判断宪法实行状况,是立宪目的的客观规定第二十章宪法解释
1、宪法解释宪法实行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线所做的一种阐明宪法解释VS法律解释1宪法解释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解释由于宪法是法律的一种,因此宪法解释的原则、措施、程序以及运作的一般原理,都应遵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律2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因此宪法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又有区别相对于一般法律而言,宪法具有历史性、包容性、妥协性和敏感性等特点因此,在解释宪法与合用宪法的时候,必须照顾宪法规定之整体;同步,阐释法条和补充解释对宪法解释来说比对一般法律的解释愈加重要3由于宪法是国家主线法,因此宪法的解释程序比一般法律的解释程序愈加严格
二、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1)宪法都是普遍性、原则性规范,其抽象性较强
(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正的需要
(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
(4)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第三节宪法解释的原则、措施、程序
一、原则
(一)总原则目前学术界有从严原则和从宽原则两种
①从严原则一一制宪权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体现,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划定国家权力的界线和规定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解释必须严格按照制宪者的意愿进行,否则会破坏人民的制宪权
②从宽原则一一宪法的规定不是为了阐明过去,而是为了阐明未来,制宪者不也许精确预见未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根据新的形势对宪法做出新的解释因此,宪法解释应当是广义的、灵活的,对宪法应当从宽解释
(二)详细原则⑴依法解释原则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3)以宪法的主线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5)字面解释原则
(6)整体解释原则
二、措施
(1)统一解释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阐明的措施
(2)条理解释根据文字、法理等对宪法条文予以阐明
(3)补充解释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在遗漏,在实行中通过解释予以合适补充的措施
(4)扩大解释由于社会状况变化发展,使宪法内容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因而通过宪法解释扩大其含义的措施
三、程序
(1)提出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一一全国人大常委会
(2)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
(3)决策过半数,举手/无记名投票
(4)公布国家元首第二十一章宪法修改宪法修改宪法实行过程中,伴随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内容与现实不相适应时,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长、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①制宪之初或者修宪之时,制宪者或者修宪者有也许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②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③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漏洞第二节宪法修改的限制
1、无限制说只要根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
(1)人民主权的绝对性宪法是人民主线意志的体现和反应,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体现和反应,因此不应当受到限制
(2)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相等,因而都可以修改
(3)在实际上,宪法的内容哪些可以修改,那些不能修改并无原则可循
2、有限制说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线,宪法修改机关并非根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就可对宪法的任何内容进行修改,而应当受到一定限制
(1)任何一部宪法均有其主线精神,而主线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因此这种主线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2)修宪权是由制宪权派生的,它不也许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本源,因此对宪法进行随意修改是不可行的
(3)某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这自身即包括了确认修改宪法有法的界线的理论的尽管这两种理论均有一定道理,但也均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宪法修改与否应当受限制只是形式问题,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宪法的内容,即宪法与否真实地反应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规定假如一部宪法在制定期就歪曲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规定,那么严格限制宪法修改只会加深矛盾,导致宪法危机另首先,假如宪法对的地反应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规定,那么为了稳定政局和法律秩序,对宪法修改善行某些限制又是可行的因此,不能绝对地认为宪法的修改应当受到限制或者不应当受到限制
二、限制宪法修改的体现(-)内容上限制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1)宪法的主线原则和基本精神
(2)国家领土范围
(3)共和整体
(二)时间上限制
(1)消极限制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
①规定宪法颁布实行或修改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
②特定期间或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
(2)积极限制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第三节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本源没有发生变化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同意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2、部分修改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策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二)特性
①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根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一一区别于制定宪法
②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同意整部宪法,而只是通过决策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区别于全面修改
(三)方式
(1)以决策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替代旧内容,修改后来,重新公布宪法;
(2)以决策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
(3)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宪法修正案的功能
①废除宪法本来的条款或内容
②增补宪法条款或内容
③变动宪法规定
三、无形修改无形修改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状况下,由于社会发展、国家权力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变化▲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差异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紧密的联络制宪权是近代国家权力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体现资本主义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组织、机关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主线的活动准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未经合法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5司法独立社会主义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主线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并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第五章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构造
1、宪法的渊源:是指可以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原因1制宪和修宪活动、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和阐释、3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4国家和有关组织的决策、5政治通例、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8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2、宪法形式:是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通例所具有的外在体现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通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权威性宪法著作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通例、宪法解释、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我国宪法的渊源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宪、修宪、释宪与违宪审查2其他国家机关的政策、决定3执政党的大政方针4政治通例5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宪法学说6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3、宪法构造:构筑宪法的各个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4、宪法的序言作用;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布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并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大纲,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主线任务,从而有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的前进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详细宪法规范、一般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行具有指导作用第六章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多种规范的总和特点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的分类1确认性规范是对已存在事实的认定重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原则和程序,确立详细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状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一般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等第二十二章违宪审查制度
1、违宪审查制度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与否合宪的制度特性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范围3违宪审查程序具有多样性4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二、违宪审查VS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宪法监督主体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全体公民对象窄宽形式结论都具有法律意义违宪审查、舆论批评、抗议等第二节违宪审查的重要模式
1、司法审查模式一般法院在审理详细案件中,对该案件所合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1长处
①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常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②有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多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构造、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等2缺陷
①只是针对详细个案的审查,不能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献
②对有关法律违宪性裁决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
2、立法机关审查宪法或宪法通例所规定的有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1长处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同一性以及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2缺陷时效性、常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
3、专门机关审查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①特设机关审查模式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置的专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长处程序灵活和审查方式多样,审查具有终极性效力缺陷案件堆积如山,精力和人手不够
②专门政治机关专门政治机关的职权重要是政治性职权
四、复合审查模式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承认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二评价1长处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重性,且各审查主体互相分工,亲密配合,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审查2确定违宪审查权分散、不统一第三节违宪责任违宪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反宪法原则、精神和详细内容而须承担的对应法律责任
二、特性
(1)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具有多重性,但重要是国家立法机关
(2)违宪责任是基于宪法关系发生的,即在宪政实践中因宪政关系主体违宪而引起
(3)违宪责任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
(4)违宪责任既有法律性质、又有政治性质
(5)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不一样于其他法律责任
三、种类
(1)按违宪责任主体为原则,立法机关违宪责任、司法机关违宪责任、国家重要领导人违宪责任、政党违宪责任
(2)行为方式,作为违宪责任、不作为违宪责任
(3)性质,详细违宪责任、抽象违宪责任
四、形式
(1)弹劾
(2)罢职
(3)撤销4)宣布无效
(5)拒绝合用
(6)取缔政治组织
五、归结认定违宪责任重要根据如下原因
(1)违宪事实,即违反宪法规定的客观状况违宪事实的存在是确定违宪责任的首要条件
(2)损害,即受到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3)因果关系,它是指违宪事实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的存在或也许发生的损害是违宪事实所导致或将要导致的
(4)过错即责任主体对导致的损害是出于故意或过错第四节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实状况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1)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促使违宪审查运行的详细化
(2)加强一般法院行政庭建设
(3)制定程序性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4)增强全民宪法意识第二十三章宪法秩序
1、宪法秩序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持续性、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宪法应然秩序,通过宪法多种调整手段,将应然宪法秩序转变成实然宪法秩序
①首要要素一一成文宪法
②关键一一现实宪法
③关键原因一一观念宪法▲简述成文宪法、现实宪法、观念宪法与宪法秩序的关系
(1)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第一种要素成文宪法的历史和现实状况都表明,成文宪法的目的是指向现实宪法,但愿现实宪法按照体目前成文宪法中的目的有规律的发展,但成果并不顺利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故意识的追求,使宪法规范致力于变化这两者之间的不协调原因
(2)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是衡量宪法秩序的第一层次原则现实宪法既是观念宪法、成文宪法的客观根据,又是成文宪法规范和调整的客体,因此宪法秩序是围绕着现实宪法而展开的
(3)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原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观念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简述观念宪法的作用
(1)它基于现实宪法的固有特性,产生对应的宪法规定,作为成文宪法产生的前提;
(2)它能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成文宪法进行评价,并且这种评价直接对人们参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起着指导与导向作用▲公民权利对于宪法秩序的意义
(1)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在实现过程中增进了宪政体制的运行,从而推进了宪法秩序的实现
(2)公民权利及其所体现或反应的宪法原则,决定了宪法秩序的性质
(3)公民权利的范围及其实现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反应了宪法秩序的稳定程度和状态秦沛伟整顿的重要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重要特性
(2)权利性规范是指赋予特定主体以主体资格,使之享有特定权利的宪法规范
(3)义务性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
(4)程序性规范是指详细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环节、阶段等的规范重要波及国家机关方面的内容第七章宪法关系
1.宪法关系按照一定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体现,也叫宪政法律关系性质和特点
(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
(2)宪法关系是近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根据,是宪法规范的现实化与详细化
(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络,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
(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2、宪法关系的主体根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主体包括公民、国家
二、国家、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是相对于国家的被统治者
(2)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停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实现体现形式公民之因此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性决定的
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主线原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HIL规定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体现
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首先公民故意志的自由;另首先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
③积极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构造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3)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的上的一致性,以及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权利行为成为推进宪法关系内部构造和外在形式变革的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原因因此公民的积极作用一直是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
3、内容1)、权利一一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3、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4权力制约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另一项内容简述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体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派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一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构造形式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体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确实认以及根据客观状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派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派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构造和外在体现形式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在宪法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络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途径首先,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力,以及规定其怎样行使;另首先,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进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互相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这对基本矛盾互相作用的形式表目前公民的权利规定和国家的权力规定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规定与权力规定的互相对立和抵触则规定合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进宪法关系的发展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详细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权利制约权力是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因此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步,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重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多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不仅有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并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4、宪法关系的客体: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实行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公民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立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2从个别的详细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4)伴随社会经济的不停发展,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渐扩展,从而推进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停更新国家
(1)国家运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
(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
(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一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有赖于国家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试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1)实证法角度,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
(2)自然法角度,宪法是权利的产物,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
(3)宪政角度,国家权力有限,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遵照“法不许可即严禁”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本界线,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因,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
(4)人权角度,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人权只受成文法的明确限制,遵照“法不严禁即自由”的逻辑,一切“法律明文所设置的界线”以外的限制,都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国家权力是为保障人权而存在的,是公民充足享有和实现人权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离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便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中去,回归到祈祷上帝保佑或私立救济的状态之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第八章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1、宪法的作用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特点
(1)宪法作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主线意志的现实化
(2)宪法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3)宪法对宪法关系主体和社会政治关系也许产生积极或消极的作用
(4)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依赖一定社会条件△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并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导;同步,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严禁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详细的、确定的指导,重要体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有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波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私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与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确实定,则同步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步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并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照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状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自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自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重要是对权力行为与否越权、与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重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虽然权力行为依法做出,但假如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宪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指导、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社会作用对政治关系
(1)是构成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主线根据
(2)是确认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主线根据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运作发展对经济关系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
(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
(3)宪法规定增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对社会文化关系
(1)确认或直接规定所在社会的意识形态即与其相适应的多种制度,将其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2)确认保护一定的社会道德,规定人们遵照社会公德
(3)规定教育、宗教等思想意识方面的制度,影响社会意识
(4)宪法自身有价值系统和价值原则,并在各项宪政制度中体现出来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1、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关键,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宪政的基本内涵
(1)宪政与民主政治宪政以近代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宪法是对已获得的民主事实确实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没有近代人民争取民主的事实,就不也许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民主政治建立后来,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行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发展和完善使之符合民众的意识和一般的文化精神尽管宪政是民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理想形态,但不能说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也不等同于有了宪政民主政治必须是法治下的民主政治2宪政与法治法治意味着严格根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括一种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法治的集中体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成果3宪政与人权人权是指作为一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一种人在社会中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对公民权利确实认和保护是每一种国家宪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停扩大、层次不停加深的过程由于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也许表目前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假如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并且宪法和宪政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防止其侵犯公民权利,以此来保障人权
3、宪政的特性1宪法的实行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指导思想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宪政建设条件1经济条件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2政治条件对的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一一权力”构造,加强民主政治建设3思想文化条件剔除老式法文化糟粕,吸取外来法文化精髓4自身条件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联络1逻辑上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2内容上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宪法的目的;3价值取向上宪法和宪政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体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取向因此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二、区别1外在状态宪法一般是指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是动态的立宪政治2内容范围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但一国在详细政治实践中所遵照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通例、宪法判例,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3)价值取向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但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假如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详细的政治实践,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不是民主宪政因此,虽然宪法与宪政在主线精神和价值取向上也许相一致,但也有也许相抵触第十一章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反应一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特性,反应当国社会制度的主线属性(第二版)国家性质是对客观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总结,体现着特定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基本特性,反应着特定国家所实行的社会制度的主线属性(第三版)
2、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指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或者哪个阶级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它反应国家的阶级本质
3、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1)两者所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2)两者反应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感人民是国家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3)两者肩负着相似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4、爱国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建设中,为了获得更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
5、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已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关键的多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6、文化制度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关键的多种基本文化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试论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宪法对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即体目前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保障上
(1)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体现为国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种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物质力量搞好国有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宪法》第9条又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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