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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重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组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重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增进国际法的发展
3.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种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有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4.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公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5.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达乐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妥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8.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承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9.国家领土是指从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0.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所有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种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1.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2.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3.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4.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获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15,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通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获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6.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足自主的参与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17,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此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18.租借是指一国根据公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公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所有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19,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公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0、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21.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22、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3.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24.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实际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6.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特定国家的组员而从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重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童立一种尤其而稳固的法律联络
27、紧迫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足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28.发射国是指发射或增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29.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所有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局限性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探线100海里
30.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予以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在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31.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予以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目前或未来予以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在不受歧视的地位
32、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予以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予以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防止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步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33,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34、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祈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祈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祈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35、呵护是指国家容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祈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答按照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难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国际联盟主持缔结的多种有关协议、公约、议定书及国际难民组织章程被认为难民的人另一部分;已经有合法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而遭受迫害而在其本国之外,或在其常常居所地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回其本国或其常常居所地国的人难民中的前一部分人仍保持他们的难民地位后一部分是获得新的难民资格的人,它们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有合法理由畏惧迫害二是栖身于其本国或常常居所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返回
20.论述难民地位答1难民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对此掌握三项原则一是对于未经许可而入境或逗留的难民,只要他及时阐明了合法理由,国家就不应惩罚他,假如不接纳他则应容许他有一定的时间寻求第三目的接纳,并提供必要便利;二是对难民,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原因不得驱逐虽然驱逐也要依法决定和予以他一种寻求第三国接纳的时间;三是除非难民危害了所在目的国家安全或犯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罪不得将其推回他畏惧迫害的国家2难民待遇的原则难民在接受国的待遇一般以三项原则确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21.论国际人权保护对象答国际人权保护对象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1个人人权个人人权重要有
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奴役;人身自由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格权、隐私权、声誉权,良心、宗教和信奉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巾;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
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组织和参与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罢工和健康权等2集体人权集体人权包括
①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和被外国奴役或统治下的民族或人民有自由决定它的政治地位和寻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②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重要是规定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予以尤其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灭它们的特性22,论述人权保护措施和保护人权的监督机制答人权的保护重要是国家采用措施,国家不仅不能通过它的权力去侵犯人权,并且要积极地去改善和保证人权的充足实现因此就应采用积极立法和补救措施,如依法规定各项人权,使其成为法定的基本权利,并且对多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国家对其自身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此外还应采用其他措施,如发展经济、教育、文化、消除多种歧视等人权的保护除规定国家采用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某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
①汇报制度,即规定国家向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汇报它的人权状况;
②控诉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使用方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③处理个人有关侵犯人的告O
23.论述使馆人员及其派遣与接受答使馆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建立的,一国派驻别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它的人员有馆长和其他职工,馆长是全权外交代表并领导使馆的工作它有三个等级大使、公使和代办国家目前基本上都设大使级馆长与每个馆长等级对应的使馆名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使馆中馆长以外的职工有外交人员,包括参赞、秘书、武官和随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只波及馆长和武官馆长的派遣一般有两个程序,一是派遣国将其拟派的馆长人选告知接受国以征得其同意二是得到接受国同意后就可以派遣,使馆馆长抵达接受国要递交国书
24.论述使馆的职务答使馆职务重要有三项1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2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3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状况汇报本国4保护派遣国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5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及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
25.论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答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职务,因此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某些特权与豁免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
①使馆馆舍及其财产不可侵犯;
②使馆的档案文献不可侵犯;
③使馆有通讯自由;
④使馆馆舍、使馆办公所收的费用免纳接受国的直接税使馆的办公用品免纳关税
⑤使馆人虽有行动自由和旅行自由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重要有
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应对外交代表的人格予以尊重并采用合适保护措施,不得对他进行逮捕或拘禁
②外交代表的住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①管辖豁免,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管辖豁免其中刑事管辖享有完全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有例外
④免税和免除海关检查
26.论述领事特权与豁免答领事特权与豁免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1)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速、充足、有效赔偿2)档案和文献不可侵犯3)通讯自由4)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5)免税特权
(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的特权与豁免有
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他逮捕或羁押、监禁等,但严重犯罪或已判决执行的例外
②管辖豁免,领事的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也有例外;
③免税和免除海关检查
④其他.如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个人义务等
27.试述公约的定义和特性答公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公约有如下特性1)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互相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公约2)公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目前两个方面公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3)公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公约一般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28.论述公约的保留答公约的保留重要波及保留的概念、范围和效果
①保留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在签订、同意、加入或接受及赞同公约时作出的单方申明,无论措词怎样,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公约中若干规定对其合用时的法律效果
②保留的范围一般有三种限制第一种是公约严禁保留;第二种是公约规定了特定的保留范围;第三种是保留不得违反公约的宗旨和目的
③保留的效果有二种状况一是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保留范围发生效力,从而变化了保留条款的规定二是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的条款不在它们之间生效三是公约在非保留国之间不受影响,即不变化公约的任何规定
29、论述公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答公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公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公约的规定由于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因此就应信守约定,“公约必须信守”是公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状况下对作当事国发生效力,一种状况是公约自身为非当事国规定厂义务,非当事国表达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均对非当事同发生效力另一种状况是公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达,该约对它发生效力
30.试述公约冲突的合用原则答公约冲突按如下原则决定合用
①按公约自身的规定合用公约;
②同一事项相似的当事国缔约了先后冲突的公约,则优先合用后约,而先约有两种成果一是终止或暂停施行,二是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内容仍可合用
③后约与先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似时,则在相似的当事国间只合用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规定两个公约的不一样当事国之间只合用它们共同参与的公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突,则合用宪章的规定
31.论述国际组织的组员制度答国际组织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可以有几类组员
①完全的组员,也是正式组员,参与组织的所有活动,享有完全的权利和承担所有义务,是组织存在的基础
②部提组员,在组织规章容许状况下只是该组织的某个或某些机构的组员它们只参与这些机构的活动,承受该机构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①联络组员,是指不符合正式组员资格或对国际组织活动不十分感爱好的国家可以成为某个国际组织的非正式组员虽无表决权,但可参与该组织的一定活动承担某些义务
④观测员是指可以并乐意致力于某一国际组织的活动而被邀请参与该组织的某些活动的组员它也不是正式组员一般都无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组织组员资格的获得和丧失按各国际组织的章程决定国际组织的正式组员一般均有代表权、发言权、表决权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步承担合作、财政及组织章程规定其他义务
32.论联合国的宗旨答《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用有效集体措施,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措施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处理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用其他合适措施,以增强普遍和平”3)构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处理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到达上述共同目的
33、安理会的职权(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重要职权)答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
(1)和平处理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也许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与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措施处理,并可提出合适的争端处理程序或调整方祛的提议,同步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用合适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
(3)其他职权,如负责确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提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34.论联合国大会的职权答联合国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者有关联合国任何机关的职权的任何问题或事项
(1)大会的职权侧重于增进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增进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增进人权的实现
(2)大会在组织监督方面具有重要职权大会接受并审议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汇报;选举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以及托管理事会的须经选举的理事国,与安理会各自投票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任秘书长;根据安理会的提议通过决策接纳新会员国、中断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3)负责审议和同意联合国的预算,分派各会员国应缴纳的经费,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等
(4)大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面是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它可以提请安理会注童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可以讨论安理会、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向他提出的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
35.论联合国的宗旨与原贝(J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用有效集体措施,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措施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处理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用其他合适措施,以增强普遍和平”
(3)构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处理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⑷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到达上述共同目的联协议宪章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七项原则
(1)联合国系基于务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章程所肩负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措施处理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
(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用的行动应予以配合
(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遵行上述原则
(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的事项36,论述国际争端的政治处理措施答谈判与协商国际争端的政治处理措施有谈判与协商、斡施与调停、调查与和解谈判与协商是争端当事国的代表就它们之间争议的问题进行会议以到达协议处理争端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都是在争端当事国不能用谈判处理争端的状况下,由第三者,如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当事国间作消除双方对立的工作,提供它们谈判的便利的斡旋工作第三国还可在斡旋的基础上提出争端的提议和参与谈判,以处理当事国间的争议,这是调停调查与和解调查措施一般是由于事实不清而产生的争端,当事国愿将争端交付国际调查委员国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后,提供调查汇报当事国若接受汇报则可按汇报查明的事实处理争端和解是当事国愿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一种国际和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争端的提议,以求争端的处理37,论述国际争端的法律处理措施答法律处理措施有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处理的措施
(1)国际仲裁措施国际仲裁措施是争端当事国到达协议同意将争端交给双方选定的仲裁员进行裁定,以处理它们的争端仲裁裁决是对当事国有拘束力的,当事国应服从仲裁裁决
(2)司法处理措施司法处理的措施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处理争端的措施目前处理国家之间多种法律性争端的法院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征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
①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到达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
②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公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公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
③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申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征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祈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刊登的权威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祈求法院刊登的权威意见法院判案合用国际法,国际法包括公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原则及确国际法原则的多种辅助资料
38.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处理措施答司法处理的措施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处理争端的措施目前处理国家之间多种法律性争端的法院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征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
①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到达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
②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公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公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
③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申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征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祈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刊登的权威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祈求法院刊登的权威意见法院判案合用国际法,国际法包括公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原则及确国际法原则的多种辅助资料39o试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答1)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2)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如下三类国家
①联合国会员国;
②《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③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申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3)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
①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
②《联合国宪章》规定其他现行公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
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40.论述作战的基本原则答作战的基本原则有四项第一项是限制原则,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选择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措施要受战争法的限制,不得使用战争法严禁使用的作战手段的措施第二项是辨别原则,即规定交战国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武力争斗中要辨别平民和交战者、战斗员和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和丧失战斗能力的受难者,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军事目的和民事目的不得将平民、非战斗员、丧失战斗能力的受难者、民用物体和民用目的作为袭击的对象第三项是相称原则,即交战者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措施应与其预期的详细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相称,不得进行过度或不成比例的武力袭击防止过度的和不必要的伤害第四项原则是交战者在作战中不得以军事必要或公约无规定实行违反战争法规定的
41.论述严禁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措施答战争法上规定严禁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措施包括
①极度残酷和过度伤害的武器如,某些易变形或膨胀、爆炸或易燃的常规武器,生物、化学武器、核武器等
②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措施即狂轰滥炸不加辨别的手段和措施
①变化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措施,即引起自然环境的变化导致长期广泛的环境损害手段和措施
④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措施,即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到达伤害或消灭敌人的目的例如使用联合国、中立国、红十字委员会的标志诱骗敌人信任而袭击敌人
1、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答国家继承是指的由于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国家领土责任的转移实际上是与转移领土有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伴随领土转移而转移给受转领土的国家国家领土的变更原因有国家的合并、分离、解体、殖民地独立、领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有关公约、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原则效果有关公约的继承法律效果有两项原则一是凡关涉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公约,如政治性和法律性的公约都不继承,即对继承国不发生效力凡确领土永久状态的公约都继承,随领土转移而对继承国生效财产的继承效果,一般是与转移领土有关的领土内的动产或不动产由继承国继承与转移领土有关而不在该领土内的财产应按领土生存原则处理,亦应转移给继承国与转移领土有关的档案应由继承国继承与转移领土有关的国家债务应由继承国继承,但恶债例外恶债是违反国际法原则或违反继承国主线利益的债务
2、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答
(1)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且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领海从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详细体现为如下权利资源的开发和运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
(3)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一样,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答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因此,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
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④建立有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朴沿海在专属等济号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步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如下可以礴|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不管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弓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温电维和管道的自由及有关的权利但要顾及到沿海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3.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内除享有丁定的自由权外,还可以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的剩余生物资源并应承担对应义务,如养护资源义务|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大陆架是指在沿海国的领海之外该国陆地领土向海底的所有自然延伸,包括地质学上的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若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局限性200海里,可以延长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的可延长到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的100海里大陆架的地位有如下内容
①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属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这种资源权不必公告或象征性的占领
②200海里之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
③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构造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④大陆架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
⑤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5、简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答外空活动有二项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但重点是责任制度
①责任制度确实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体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增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
②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导致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假如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导致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假如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错所致,它才承担责任
③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种发射国求偿
6、试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答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职务,因此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某些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
①使馆馆舍及其财产不可侵犯;
②使馆的档案文献不可侵犯;
③使馆有通讯自由;
④使馆馆舍、使馆办公所收的费用免纳接受国的直接税使馆的办公用品免纳关税
⑤使馆人员有行动自由和旅行自由
7、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答
(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
(2)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3)阐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入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状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予以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在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予以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目前或未来予以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在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予以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予以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防止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步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8、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重要职权答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
①和平处理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也许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与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措施处理,并可提出合适的争端处理程序或调整措施的提议,同步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
②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用合适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
③其他职权,如负责确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提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9、论联合国的宗旨一答:《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用有效集体措施,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措施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处理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o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用其他合适措施,以增强普遍和平”3)构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处理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到达上述共同目的
10、试述公约的终止的原因答公约终止或暂停施行的理由之一情势变迁所谓情势变迁是指的缔约时作为公约有效根据的事实,发生了主线变化,并且这种变化是不可预见的缔约国可以以此为由废除或暂停施行公约但有两种状况不得引用情势变迁一是确定国家领土边界的公约,二是情势变化是缔约国违约导致的
11、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答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征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详细来说,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如下三类国家A、联合国会员国;B、依《联合国宪章》第93条规定的条件而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C、申明按宪章和规约以及程序规则接受法院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并承担宪章第94条加给联合国会员国的一切义务,亦可为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有A.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此类案件应在当事国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签定一种尤其协定,提交国际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是由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般称为自愿管辖B.《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公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此类案件是法院根据公约的约定进行管辖,故称协定管辖C.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提交的案件即当事国随时申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任何国家,承认不需要另订协议而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由于此类案件是根据当事国申明任意承担的,因而一般称为强制管辖
(2)、征询管辖权国际法院除行使诉讼管辖权外,还可以行使征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祈求国际法院刊登征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祈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刊登征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祈求,亦不得制止国际法院刊登征询意见
12、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性(简答题)答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常设国际机构特性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公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4)国际组织是常设;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
13、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简答题)答法律地位1)和平运用南极;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规定;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国际法综合练习与自我测试
一、单项选择
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
2.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丁魅良)
3.被视为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事件之一的是威斯特代利亚和会的召开
4.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5.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献是(联合中宪章)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强行法)的性质
7.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中国和印度)
8.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19世纪)
9.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凯尔森)
10、国家的关键要素是(主权)
11、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宣布说)
12、(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是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
13、有关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合用(随领土转移原则)
14、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
15、依国际公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国际河流)
16、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19世纪)
17、(以山为界)是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措施
18、确定现行南极法律制度的重要公约是(南极公约)
19、南极洲是地球的六大洲之一,其总面积为(1400多平方公里)
20、北冰洋面积约有(1500多平方公里)
21、17荷兰著名的法学家(宾刻舒克)在他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
22、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合用于(领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24、过境通行制度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5、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合用通过制度
26、对于宽敞陆架的沿海国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可划到(350海里)
27、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28、(民用商船)不能行使紧追权
2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紧追权)
30、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登临检查)
31、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平行开发制)
32、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33、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
34、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授工具是(热气球)
35、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
(19)
36、《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
(1944)年在(芝加哥)签订的
37、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国内运送权)
38、根据《外层空间公约》和《月球协定》等文献的规定,各国可以(自由探索和运用外空和天体)
39、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外层空间公约)
40、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导致的损害应负赔偿损的绝对责任
41、原始国籍是指因(因出生)而获得的国籍
42、中国迄今共颁布过
(4)部国籍法
43、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血统主义)
44、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予以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予以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5、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献是(《世界人权宣言》)
46、尤其使团是(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47、外交团是(外交礼仪)方面的团体
48、使馆制度(即常往使团制度)产生于
(15)世纪,他对后来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49、如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外交人员
50、使馆馆舍可用于(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51、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领辖区内)
52、领事馆是(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53、公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认证公约约文)
54、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组员是(观测员)
55、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1945年“雅尔塔会议”)中确定的
56、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51个)
57、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安理会)
58、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种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
59、将争端提交由一种若干人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汇报和提议促使当事国到达协议的处理争端的措施称为(调解)
60、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联合国国际法院)
61、国际常设法院于
(1922)年成立
62、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尚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刊登(征询意见)
63、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种公约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64、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19的《凡尔赛和约》)
65、(武装部队)属于合法交战者
1、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强行法性质)
2、尤其使团是(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3、合法交战者有(武装部队)
4、首先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中国与印度和缅甸)
5、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6、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7、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措施有(以山为界)
8、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公约是(南极公约)
9、确立现代由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宪章》
10、各国在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11、合用于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是国家的(领峡)
12、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出生地主义)
二、多选
1.如下关系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中国与美国的关系/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
2.老式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上所形成的重要学派有(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
3.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说/规范法学说)
4.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5.如下属于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的包括(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策)
6.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状况得到(国家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的实践)
7.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8.有关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对的的(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获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重要根据)
9.各国使国际法在其国内得到合用的方式包括(采纳/转化)
10、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奥地利)
11、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国家领土割让/国家领土合并)
12、在被继承国灭失的状况下,被继承国参与的哪些公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参与某一国际组织的公约/政治性的公约)
13、下列哪些债务,不属国家继承的范围(地方债务/恶债)
14、下列哪些行业属于国家行为(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15、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道歉)
16、国家领土主权包括如下内容(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17、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全民投票/恢复领土主权)
18、下列属于老式国际法上的领土获得与变更的方式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
19、下列哪种状况属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无害通行制度/国际地役)
20、根据《南极公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自由考察/建立科学研究站)
21、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打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22、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如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打鱼/搜集情报/起落飞机/进行军事行动)
23、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
24、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海盗船/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无国籍船)
25、如下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军舰/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
26、下列有关惩办危害性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有(《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27、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元宝,如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用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
28、因加入(或归化)而获得国籍的方式有(自愿申请/因婚姻/因收养)
29、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最惠国待遇)
30、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政治权利/担任公职的权利)
31、引渡的程序包括(祈求引渡的提出/引渡的对象移交/引渡祈求的审查)
1.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C《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确立国际人权法的重要公约有(A《世界人权宣言》;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国内的外交机关有(A国家元首;B政府;D外交部门).
4.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多种参赞/使馆秘书)
5.引起公约无效的原因包括(诈欺/错误/贿赂/与强行法抵触)
6.国际组织的组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的权利是(A代表权;B发言权;C表决权;D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7.国际组织的重要机关有(A决策机关;B执行机关;C行政机关)
8.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一般有(A全体一致通过;B多数表决通过;C协商一致通过;D特定多数通过)
9.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有(A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B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事项;C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D委任联大秘书长)
10.联合国秘书长的职权有(A监督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工作;B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以秘书长的资格行驶职权;C执行经社理事会委托的职务;D对威胁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
11.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部队的重要任务是(A在冲突双方间保持中立地位;B汇报被派驻地区的形势;C监督所在地区的休战与停战;D防止外来干涉)
12.国际争端的特点是(A国际争端的主体重要是国家;B国际争端往往波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C国际争端的处理措施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D国际争端的处理措施由当事国自愿选择合用)
13.如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刊登征询意见(联合国大会/安理会)
14.国际法院的法官(B对波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C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D均没有同一国籍)
15.作战的基本原则有(A辨别原则;B相称原则;D公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
16.合法交战者有(A武装部队;B民兵和志愿军;C游击队)L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国际组织的决策/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公法家的学说)
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中国与美国的关系/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
3.领事职务有办理公证、论证和签证手续;(保护本国和本国侨民在接受国的权益/援助本国船舶和飞机)
4.限制国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国际地役/共管/租借)
5.限制国家领土主权的方式包括(国际地役/租借)
6.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
7.作战的基本原则有(辨别原则/相称原则/公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
8.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用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
9.(军舰/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
10.公约无效的原因有(强迫/违反强行法).
11.老式的国际法学派有(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
12.根据国际实践,各国采用(采纳/转化)的方式使其参与的国际公约在国内执行
三、填空
1.1864年丁魅良把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成中文的《万国公法》
2.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除威斯特伐里亚会议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外,尚有格老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的刊登o
3.现代国际法的发展重要体目前如下几种方面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主体的增长、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4.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有两个原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二是它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5.国际法的渊源重要有国际条例和国际习惯6,中、印、缅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于9年提出的
7.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置逶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8.政府间开展国际法的编纂始于坦世纪
9.联合国的国际法重要编纂机关是国际法委员会
10.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一元论的学说又提成两派,一派强调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
11.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须具有的四个要素是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12.国家管辖权重要包括两个方面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
13.国家的主权或独立是国际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石
1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政府的承认
15.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和共管
16.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公里,海岸线长18000公里
17.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地球特定部分称领土,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构成
18.按《南极公约》规定,南极地区指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
19.中国于1996年同意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混合基线
21.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不超过纯海里
22.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
23.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最长不得超过幽海里
24.国际上有关防止和惩办空中劫持的重要公约包括《海牙公约》《东京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25.《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
26.《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对危害国籍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现已人的发现地应对该人采用或引渡或起诋的原则
27.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重要有责任制度、援助送回和偿还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28.国籍的获得方式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出生获得国籍,二是因归化获得国籍
29.根据不一样的状况,难民的待遇可以有如下几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30.国际人权保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可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31.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公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2.中国清政府正式设置主管外交的机关始于1861年(或咸丰),其名称是(总理各国通商十五衙门供.
33.当今,确立外交关系法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34.使馆馆长分三级,即(大使级馆长/公使级馆长/代办级馆长)
35.使馆馆长的等级有大使、公使、代办
36.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37.二战后,国际上签订了确定领事(或外交)关系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公约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38.缔结能力属于国际法范围时,只有(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结能力
39.缔结公约的程序(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表达同意受公约的约条)
40.当事国双方互换外交内容相似或相似的照会,就有关事项到达协议的方式叫(换文)
41.国际公约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可分为一般性公约和(尤其性公约)
42.公约的登记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对秘密外交,它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程序
43.世界上第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国际联盟)
44.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构成
45.联合国是于(1945年5月1日)成立的
46.联合国的六个重要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47.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机关是安理会该机关目前由15个理事国构成,其中有
(5)个常任理事国
48.联合国的行政首脑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的
49.国际争端的外交处理措施有(谈判/斡旋/调停/和解/调查)
50.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由15名法官构成,法官任期
(9)年
5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征询管辖权)两种
52.国际仲裁是以(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的
53.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19在(海牙)成立的
54.合法交战者包括(战斗员)和(非战斗员)
55.二战后,成立了审判德国和日本的首要战犯的国际军事法庭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公约的缔结程序有议定约文、约文认证、接受公约约束
2.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有两个原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二是他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3.十九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研究中提出了三种不一样的主张,即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4.联合国于1947年做出决策设置(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负责编寡国际法的重要机构
5.18世纪末期,英国学者(边沁)首先提出了编寡国际法的倡议
6.《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的辅助资料有(各国公法家的学说)、(司法判例)
7.老式国际法上领土获得的方式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呵护一般在本国领域内呵护,但不排除公约规定的域外呵护
36.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组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37.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组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组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组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组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38.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重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39、尤其使团尤其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毕某项尤其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尤其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40公约的解释是指对公约的详细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阐明公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公约具有重要意义
41、公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订,同意,接受,赞同或加入公约时所做的单方申明,不管措辞或名称怎样,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公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合用时的法律效果
41.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区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构成的国际组织
43.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公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络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44、处理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措施处理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措施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其所规定的对争端的处理和处理而单方面采用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措施,这种措施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45.非强制处理国际争端的措施非强制处理国际争端的措施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处理国际争端的措施,虽然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同意非强制的措施可分为政治的措施和法律的措施
46、调查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处理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措施
47、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提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
48.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种由若干组员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汇报,阐明事实并提出处理争端的提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到达协议
49.战争犯罪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通例的行为战争犯罪重要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50.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与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并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
51.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52.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处理争端的提议,并且可以参与谈判简答题(国际法自测和期末指导资料)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有的条件?答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与,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与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国家承认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一般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达乐意与之交往的行为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承认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详细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韵承承认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3.简述一国国际不妥行为非法性的排除答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哪些状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
①同意,即国家实行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状况下作出的
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用的对抗行动
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尔事件
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行的行为
⑤国家碰到尤其紧急的状况,如碰到外国侵略的状况下实行的行动
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4.简述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答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详细有如下几种方面1)领空资源的开发运用;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3)保留国内载运权;4)设置空中禁区
5.简述领土的法律地位答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称为领土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首先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例如国家可以把领土租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领土主权的另首先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确立的,是不可侵犯的
6.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答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因此,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④建立有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步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7.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所有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构造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200诲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缴纳实物
(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均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8.简述公诲自由航行制度答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包括如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种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以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导致的损害负责处理此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济义务
9.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那些管制权?答
(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有关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
(3)由于惩办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10.简述无害通过制度答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行任何非无害活动
(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
(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
(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无害通过制度内容有1)无害通过权2)无害通过的意义对于非无害活动《海洋法公约》列了12种情形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防止措施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规定外国船临时停止通过同步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状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
11.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对某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步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的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步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通例
12.简述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答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内但不包括该国内水的所有海域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但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并且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及其上空航道上享有迅速和持续不停地通过权
13.公海的概念和地位答公海是指在沿海国的内水、或群岛水域、或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所有海域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因此向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飞越、打鱼、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因此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运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答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由于在这样的海底被发现了锦矿石和其他非生物资源,波及对它们的开发运用问题,因此《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它的概念,法律地位及开发制度等公约确立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因此,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它的资源主张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已经有;区域资源的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关为全人类谋利益区域资源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即容许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开发,又容许缔约国或它的国营企业、或在它的担保下的私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合作开发
15.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确实定(或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那些管辖权?)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重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16.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答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重要文献是《外层空间公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献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1)外空探索和运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运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2)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3)探索和运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17.简述国籍概念及作用答国籍是指个人属于某国的国民的标志,是个人与某国之间的一种长期的法律关系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有重要作用,对个人,他有了某个国家的国籍,就具有了该国国民的资格,因而受该国的管辖,他可以享有该国的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外国也可受本国的保护,本国有接纳他的责任对国家来讲,国家用国籍来确定它的永久人口,是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属人管辖权的根据
18.简述国籍的获得和丧失答个人国籍的获得是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国法律赋予个人国籍一般都基于个人出生或归化的事实就个人出生国籍的决定,各国可根据血统主义或出生地主义,也可采用两者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个人国籍归化国籍可因个人的申请入籍、婚姻、被收养、认知等事实而获得个人国籍的丧失也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可以依个人退籍或国家依法剥夺而丧失
19.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答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三项1)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似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公约规定予以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目前或未来予以第三国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公约规定国家间互相予以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20.简述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制度答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人入出境和居留的条件及应办的手续如入境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入境国签发的入境签证,并接受入境国的边防、海关、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国家有权拒绝危害本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人民健康的人入境外国人入境后应到目的地去居住或从事活动.他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交验证件等外国人的出境一般是自由的,所在国不得阻拦,但对某种状况下的外国人可以限制离境同,如正在服刑者,卷人民、刑事案件未了结的人,或债务末还者等,可以拒发离境证明,国家也有权依法驱逐遥外国人
21.简述外国人待遇的含义答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对应义务同步,外国人尚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规定外国人尽兵役义务
22.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答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②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持续具有保护国国籍;
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措施
23、简述呵护的概念和对象答呵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而祈求避难的外国人予以的保护行为呵护的对象一般都属于被保护国认定为政治犯但这种认定不得违反国际法的规定例如不得将犯有恐怖罪行或战争罪行认定为政治犯罪
24.简述个人人权答个人人权重要有
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奴役;人身自由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格权、隐私权、声誉权,良心、宗教和信奉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
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组织和参与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罢工和健康权等
25.简述集体人权答集体人权包括
①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和被外国奴役或统治下的民族或人民有自由决定它的政治地位和寻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②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重要是规定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予以尤其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灭它们的特性
26.简述保护人权的监督机制答人权的保护除规定国家采用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某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
(1)汇报制度,即规定国家向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汇报它的人权状况;
②控诉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使用方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③处理个人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
27、使馆有哪些职务答使馆职务重要有
(1)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
(2)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
(3)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状况汇报本国
(4)保护派遣国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
(5)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及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另答
(1)使馆的重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且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状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
28、使馆有哪些特权和豁免答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职务,因此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某些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包括使馆馆舍自身和使馆的财产不受侵犯;2)使馆的档案和文献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4)享有免纳捐税特权;使馆馆舍、使馆办公所收的费用免纳接受国的直接税使馆的办公用品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权
29.简述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义务答使馆和外交代麦在接受国享有特权与豁免,同步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重要有五项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2)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3)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4)与接受国洽谈业务.一律应与该国的外交部或经约定的部门进行,不得与其他部门联络公务;5)外交代表不应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
30.简述领事的概念和类别答领事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派往别一国特定地区或都市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领事此外尚有从所在地聘任的声誉领事领事办公的处所称领事馆、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31.简述领事职务答领事职务工作重要有四类
①在领辖区内保护派遣国及其侨民在当地的合法权益
②增进派遣国与当地的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展
③对振遗国入港或入境的船舶及其人员予以必要的协助或协助
④办理公证、认证、签证、护照及户籍登记等法律手续
32.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答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1)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足、有效赔偿2)档案和文献不可侵犯3)通讯自由4)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5)免税特权
33、简述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答领事官的特权与豁免有
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他逮捕或羁押、监禁等,但严重犯罪或已判决执行的例外
②管辖豁免,领事的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也有例外
②免税和免除海关检查
④其他,如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个人义务等
34.简述公约的定义和特性答公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公约有如下特性1)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互相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公约2)公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目前两个方面公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3)公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公约一般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35.简述公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答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规定,缔约者具有以其自己的名义缔约,并能直接承受公约的权利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均有这种能力不过,除国家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之范围是有局限性的缔约权,也就是缔约的代表权,即代表国家咸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公约的权力没有这样地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机关是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公约的
36.简述公约的缔结程序答公约的缔约一般有三个程序
①缔约各方的代表一般以谈判的方式确定公约约文
②谈判代表认证公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原则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订等形式
①缔约方接受公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达接受公约约束的形式有同意、加入、签订、接受或赞同等
37.简述公约对当事国的效力答公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公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公约的规定由于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因此就应信守约定,“公约必须信守”是公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38、简述公约的合用范围答公约合用的范围,从时间上讲,若公约没有尤其规定,一般是自公约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合用该国,对它有拘束力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围讲.若国家没有申明合用的空间范围,则自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合用其所有领域
39、简述公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答公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状况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一种状况是公约自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达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均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另一种状况是公约为非当事国创立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达,该约对它发生效力
40.简述公约的解释答公约的解释是对公约规定的真实含义所作的阐明解释公约目的是更好地执行公约的规定但公约的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国际司法机关在解释公约时,应按公约的用语在其上下文中一般的意义解释,并应符合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及作善意地解释此外,还可参照公约的补充资料解释解释公约的文字应以公约作准的文字解释41,简述公约的无效的原因答公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子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违反强行法
42.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答国际组织决策的性质有三种
①有拘束力的协议,这是指波及该组织自身活动的决策和针对组员作出的决策如决定会员国问题、机构的设置、表决程序、修改章程、财政事项
②限制性有拘束力的决策,例如可以在一定条件限制下,对组织的组员作出有拘束力的决策
③无拘束力的决策,除前两种性质的决策外,国际组织的决策一般无法律拘束力
43.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答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状况采用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策
44.简述国际组织组员的权利和义务答国际组织组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代表权、发言权和表决权以及组织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1)代表权代表权是组织组员获得资格所产生的必然后果
(2)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组织组员有权在组织会议上发言,体现本国的意见和态度,也有权参与决策过程,对组织权限范围内的多种问题以提案的形式提出意见和提议,然后通过对提案的表决参与政策的制定
(3)国际组织组员有权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条件,享有组织提供的服务和便利国际组织组员的义务一般有合作义务、财政义务和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45.简述联合国的原则答
(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章程所肩负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措施处理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
(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用的行动应予以配合
(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遵行上述原则
(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的事项
46.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答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种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规定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这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此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
47.简述斡旋与调停答斡旋与调停都是在争端当事国不能用谈判处理争端的状况下,由第三者,如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当事国间作消除双方对立的工作,提供它们谈判的便利的斡旋工作第三国还可在斡旋的基础上提出处理争端的提议和参与谈判,以处理当事国间的争议,这是调停
48.简述调查与和解答调查措施一般是由于事实不清而产生的争端,当事国愿将争端交付国际调查委员国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后,提供调查汇报当事国若接受汇报则可按汇报查明的事实处理争端和解是当事国愿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一种国际和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争端的提议,以求争端的处理
49.简述严禁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措施答现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严禁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措施有1)严禁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度伤害的武器;2)严禁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措施;3)严禁使用变化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措施;4)严禁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措施
50.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答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征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
①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到达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
②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公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公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
③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胪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孰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
51.何为(简述)国际法院的征询管辖答征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刊登的征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祈求国际法院刊登的征询意见征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祈求,亦不得制止国际法院刊登征询意见.
52.战争开始后对交战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答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从和平转变成敌对,在它们之间产生了敌对的后果,重要表目前1)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引起交战国间公约关系的变化;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53、简述战俘、伤病者和平民的地位答战俘是指误入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者所谓合法交战者有文战国的武装部队、民兵和志愿军、义勇军、游击队,他们都是有组织的、有负责人指挥并且遵守战争法规的人员战俘享有一定的保护伤病者是战场的伤病员,交战国发现了他们不仅不得伤害他们并且应予以他们合适救济和战俘待遇平民即和平居民,他们在战争中是不应受到武力袭击的,并且在敌国管辖控制范围内也应给于一定保护,不应迫害他们
54、简述中立国和交战国互相权利和义务答战争中永久中立国和宣布中立的国家与交战国之间形成了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立国的义务实际上就是交战国的权利交战国的义务就是中立国的权利中立法既然是调整中立国与交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当然规定中立国与交战国共同遵守,各自在行使其权利的同步也要履行义务它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互相对应的,中立国的权利就是交战国的义务,中立国的义务就是交战国的权利中立国对交战国承担的义务有三方面:不作为的义务、防止义务和容忍义务交战国对中立国的义务亦有三方面:不作为义务、防止义务、容忍义务
55、简述战争犯罪的含义答战争犯罪的概念是二战后,某些国际文献明确规定的其中最先界定战争犯罪的文献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这两个宪章规定的战争犯罪包括三种破坏和平翠、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样的规定被后来的有关文献重申和规定的愈加详细
56、简述惩办战争犯罪的原则答对于战争犯罪惩办原则不仅规定在有关的国际文献中,并且早就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实践,惩办战争犯罪的原则重要有五项
①个人要负刑事责任原则
②官方身份不得免除个人责任原则
③执行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
④上级官长对其部下实行的战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原则
⑤惩办战争犯罪不适使用方法定期效原则除这五项原则外尚有某些其他原则,如对犯罪嫌疑人公正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不溯及既往等原则论述题
1、论述国际法的主体答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与,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2)一种实体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具有的三个条件
①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与国际法律关系;
②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③当本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运用国际法保护自己,进行国际求偿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际法主体有三类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民族解放组织但国家是重要的主体,由于它能进行全面的国际交往、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国际法是由国家创立的其他主体是次要的
2.论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性答国际法重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了满足以国家为组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重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的特性包括1)国际法的主体重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重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托国家采用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3•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答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是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原则有五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指国家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互相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因此,国家处理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⑵不侵犯原则这项原则的实质内容是严禁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尤其是严禁侵略战争由于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最严重的侵害因此,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国家要承担责任止匕外,国家尚有义务严禁对侵略战争的宣传⑶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干涉是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本点就是禁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的任何干涉,不管采用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违法的
(4)和平处理国际争端这项原则的基本规定就是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措施处理,包括政治措施和法律措施,由国家自愿选择采用一种措施没处理,还可以采用其他措施但不得使用武力⑸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规定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管是公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4.论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答
(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从理论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效力根据、渊源和性质方面都是不一样的,但它们是有亲密联络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因此,国际法规定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虽然发生冲突也应合用国际法的规定但不干预国内法,假如各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成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2)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不管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张怎样,但实际问题是国家怎样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对这个实际问题的处理各国实践不尽相似,不过一般都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处理的采纳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对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合用
5.论述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答
(1)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一样,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摹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涉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袭击,即遭到外国的侵略时.为了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存而对侵略者的武力反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但要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行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国家的管辖有两种基本形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是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也称国籍管辖与国家管辖权有关的一种问题是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2)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措施处理与别国的争端和蔼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6.论述领土主权的限制答国家对它的领土虽然有排他的主权,但这样的主权也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国际法限制的国家领土主权限制有一般性限制和尤其限制一般性限制是指所有国家或所有关系国都要受到限制例如,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危害领国和其他国家尤其限制是根据国际公约对特定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不具有普遍性尤其限制的方式有共管、租借和国际地役共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对某一领土行使主权租借是指一国根据公约将自己的部分领土租给别国使用,因而使它的领土主权在租借期内受到限制国际地役是指国家根据公约规定,容许别国在其领土上行使一定的权利,如过境权或自己放弃行使某项权利以到达为别国服务目的无论历史上还是目前的国际实践中均存在国际地役制度7•试述老式国际法上国家领土获得与变更方式答老式国际法上国家领土获得与变更方式有五种
①先占,即国家对无主地的发现并实行有效统治的成果而获得领土主权例如,中国获得钓鱼岛、南海诸岛等领土就是先占的成果
②时效是一国对别国领土长期平稳行使管辖权的成果而获得该领土主权
③添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国家领土有了新增长例如河流人海口形成三角洲或围海造田等都会使国家领土面积扩展
④割让是国家通过公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别国,从而使受转国获得领土主权
⑤征服是以武力对别国领土的吞并这种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严禁的,由于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非法使用武力的成果
8.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所有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构造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
(3)沿悔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实物
(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均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9.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答
(1)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且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领海从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详细体现为如下权利资源的开发和运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
(3)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一样,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10.论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答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因此,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问题,实际上,就是各国在该海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构造的建遣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①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④建立有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步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不管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及有关的权利但要顾及到沿海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3)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内障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外,还可以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的剩余生物资源并应承担对应义务,如养护资源义务
11.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
(1)管辖类别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追权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实际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紧迫权紧迫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足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泽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12.论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答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详细有如下几种方面;
①领空资源的开发运用;
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①保留国内载运权;
④设置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13.论国际航空运送制度答
(1)国际航空运送飞行类型和飞行权国际航空运送有航班运送和非航班运送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送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尤其许可从事非航班运送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的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的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
(2)国际航空运送义务这项制度规定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送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送,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活动;采用便利航空运送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对容许飞入或飞经的外国的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看待,不应予以差异待遇;增进国际统一原则和措施的采行
14.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确实定答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确实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
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
②危害或也许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o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行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行如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用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也许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阻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行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
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用暴力,导致或足以导致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15.论述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答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如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重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⑤嫌疑犯发现地国;
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16.论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答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但重点是责任制度1)责任制度确实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增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2)责任范围;规定阐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导致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导致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导致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无责任以及外空发射物体3)简朴阐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种发射国求偿
17.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答
(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
(2)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
(3)阐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入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状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予以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在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予以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目前或未来予以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在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予以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予以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防止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步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18.试述引渡制度答
(1)引渡概念、主体和对象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应有关国家祈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2)引渡的条件引渡的条件一是符合共同原则,即按祈求国和被祈求国的法律规定都认定被祈求引渡的人所实行的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并且刑罚或执行的刑罚到达一定高度二是被祈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政治犯罪
(3)引渡的效果引渡后,祈求国应遵守专一原则,因此,它要按祈求引渡的罪行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祈求国不得单方面将被祈求引渡的人转引给第三国
19.论述难民的范围和获得难民地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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