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2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刑法学》教学大纲曲新久编著前百
一、为了适应和满足刑法学教学的需要,参照各类刑法教材,编写本《刑法学教学大纲》
二、本大纲指明课程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并将刑法学体系高度抽象使之形成基本框架,一目了然,便于学生宏观掌握
三、本大纲提纲挈领地指出刑法学的基本知识点、理论要点和基本应用,删繁就简,突出重点
四、本大纲供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教学使用,其他层次的法学专业也可以用作参照
五、本大纲由曲新久编写,刑法研究所刑法学教师讨论后修改定稿
六、欢迎批评指正,并但愿能得到信息反馈,以深入修改、完善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篇刑法绪论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刑法学绪论的基本问题,包括刑法的概念与渊源,根据、任务与功能,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等问题规定学生理解刑法的上述基本问题,必须全面掌握刑法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第一章刑法概述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刑法学绪论的基本问题,包括刑法的概念、特性与渊源,刑法的根据、任务与功能,刑法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等问题规定学生理解刑法的基本问题,必须理解并掌握刑法基本原则、效力范围课时分派1课时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少数单位犯罪采用“单罚制”,即只惩罚单位,或者只惩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四、一般犯罪主体与特殊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与特性,犯罪故意与过错的概念、分类及其互相间的区别,犯罪目的与动机、意外事件规定学生深刻地理解并精确地掌握犯罪故意、过错的概念与特性,犯罪目的与动机的意义,意外事件的概念课时分派4课时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成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故意、过错)、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原因“无罪过即无责任,也无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惩罚故意为原则,惩罚过错为例外”的刑事责任原则一一“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错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成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并且但愿这种成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并且放任这种成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推定的故意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推定故意可以简要简介与证据制度(重要是证明责任)的关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念违法性错误(法律错误)违法性错误又称严禁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虽无错误,但对于自己行为与否具有违法性,或者说与否为法律所严禁在认识上有错误构成要件错误(事实错误)犯罪构成事实错误即事实错误或构成要件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时预见或设想的犯罪构成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符合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手段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三、犯罪过错犯罪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以致发生这种成果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的过错分为过于自信的过错和疏忽大意的过错疏忽大意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成果的心理态度以案例阐明成立条件
1.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成果的无认识状态无认识过错
2.应当预见,是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也许发生危害成果的义务并且有能力预见
3.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但轻信可以防止,以致发生这种成果的心理态度以案例阐明成立条件
1.有认识
2.防止义务与防止能力
3.过于自信一一轻率危险的分派和信赖原则过于自信过错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四、犯罪目的与动机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但愿到达某种成果的心理状态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主体实行犯罪行为以到达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与动机的联络与区别
五、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六、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导致了损害成果,不过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实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无罪过则无犯罪意外事件与犯罪过错的界线第九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重点讲授合法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成立条件,简要简介其他超法规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规定学生深刻地理解并全面地掌握合法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成立条件课时分派3课时
一、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概述
二、合法防卫合法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行为合法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道德义务不过,对于警察等特定身份的人来说,合法防卫则是一项职责,是法律义务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合法防卫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防卫目的一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而实行防卫
2.防卫起因一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不法侵害的判断原则原则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不法侵害的真实性行为人将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行为的,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不过有过错而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3.防卫时间一一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4.防卫对象一一必须是针对进行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导致损害,不能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眷导致损害不法侵害者,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人
5.防卫程度一一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程度导致重大损害合法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程度导致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为了严厉打击暴力犯罪,我国刑法尤其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观心理状态、罪名问题
三、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用刑法有关防止木人危险的规定,不合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用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状况下采用迫不得已,是指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措施排除危险,只好采用紧急避险行为,给第三者合法权利导致损害
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程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既不能不小于也不能等于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也许受到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程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四、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行为,根据法律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公布的命令实行的职务上的行为业务上的合法行为,从事特定业务的人,在业务的必要上实行的合法行为基于被害人承诺(同意)的行为,基于被害人所承诺的对自己权益的侵害而实行的行为第十章未完毕罪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简介犯罪既遂,重点讲授犯罪预备、未遂、中断的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学生理解并掌握多种未完毕罪的概念、成立条件与刑事责任课时分派3课时
一、犯罪既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毕形态但凡完毕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所有犯罪构成的,就是既遂行为犯、危险犯、成果犯的既遂
二、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预备犯罪的基本特性是
1.行为人开始实行犯罪的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指为了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准备工具、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便停止下来
3.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三、犯罪未遂犯罪末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的犯罪行为犯罪未遂的基本特性是L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详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完毕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详细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犯罪没有得逞,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反犯罪分子本意的主客观原因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四、犯罪中断犯罪中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成果发生的犯罪行为犯罪中断的基本特性是
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成果的发生所谓犯罪过程,这里是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毕的全过程
2.必须是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的防止成果的发生自动放弃犯罪,是指自动停止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包括自动停止犯罪实现行为和犯罪预备行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成果发生,是指自动有效地防止法定犯罪成果的发生
3.中断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临时的,即犯罪分子决心不再继续进行已经放弃的犯罪,由于条件不成熟,时机不到而临时停止犯罪活动,等待后来再继续进行,这只是犯罪的临时中断,而不是犯罪中断对于中断犯,没有导致损害的,应当免除惩罚,导致损害的,应当减轻惩罚这里所说的导致损害是指故意犯罪犯罪构成以外的成果第十一章共同犯罪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特性,简介共同犯罪的分类,重点讲授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学生深刻地理解并全面地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特性,精确地掌握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课时分派2课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构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构造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行犯罪而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特性是
一、主体必须是由三人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三、具有共同实行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四、具有相对的固定性;
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集团是刑法所打击的重点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比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重惩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所有罪行惩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惩罚
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物质从犯与精神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分子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在被动地位,罪行也比较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胁从犯的政策根据、立法变化以及存废问题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4.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不是罪名,教唆他人犯罪的,应以他所教唆的犯罪定罪教唆犯的惩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惩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惩罚
(3)假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四、共同犯罪中的某些理论和实践问题
1.片面共犯问题
2.特殊身份的主体与无特殊身份主体的共同犯罪问题
3.共同犯罪的既遂、未遂、中断问题第十二章罪数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简介辨别罪数的意义和原则、重点讲授一罪的多种详细分类规定学生理解并掌握这些基本问题课时分派2课时
一、罪数概述辨别罪数的意义辨别罪数的原则一罪与罪数的类型
二、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成果加重犯
三、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
三、处断上的一罪持续犯吸取犯牵连犯第三篇刑罚论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性及其与刑罚的联络与区别,刑罚的目的与功能,刑罚体系与种类,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消灭规定学生重点掌握刑罚体系与种类,自首、累犯、立功制度,数罪并罚,缓刑,假释、减刑以及时效制度第十三章刑罚概述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刑罚目的的概念与特性,简介刑罚权及其限制、重点讲授刑罚的目的规定学生理解并掌握刑罚的概念与特性,尤其是刑罚目的之一般防止与特殊防止的详细含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课时分派1课时
一、刑罚的概念与特性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合用的制裁措施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区别
二、刑罚权及其限制刑罚权的概念及其来源刑罚权的运用与限制
三、刑罚的目的与功能特殊防止,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合用刑罚,剥夺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导致为遵法的公民,不再重新犯罪一般防止,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合用刑罚,发挥刑罚的威慑警戒作用,防止其他人走上犯罪之路一般防止与特殊防止及其关系简介有关刑罚目的国内外理论上的争论第十四章刑罚体系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重点讲授刑罚的多种详细措施及其合用规定学生理解并记住多种刑罚措施的内容及其合用课时分派2课时
一、刑罚的体系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合用或者附加合用驱逐出境
二、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合用的重要刑罚措施主刑只能独立合用,不能附加合用对一种犯罪,只能合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步合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死刑存废论与我国的死刑政策死刑合用的对象及其限制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刑核准程序
(二)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合用的刑罚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合用,也可以独立合用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三、非刑罚的处理措施非刑罚的处理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合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措施的总称非刑罚的处理措施的种类合用非刑罚处理措施应注意的问题第十五章刑罚的裁量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量刑的原则、情节,重点讲授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规定学生全面地掌握上述问题课时分派3课时
一、量刑概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的特性及意义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从重惩罚,是指对具有从重惩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程度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从轻惩罚,是指对具有从轻惩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程度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减轻惩罚,是指对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惩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在法定刑如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惩罚情节,不过根据案件的特殊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如下判处刑罚免除惩罚,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具有刑法规定的免除惩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免于刑罚惩罚
二、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二)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刑罚惩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的法定期间内又犯特定之新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尤其累犯累犯情节反应了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严重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惩罚,不过过错犯罪除外
(三)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末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成立条件刑法还尤其规定,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理论上称这种自首为准自首或者尤其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惩罚
(四)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体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有重大立功体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体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rm训O
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布此前或者判决宣布后来但刑罚执行完毕此前,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措施,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三种状况
1.判决宣布此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如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过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年假如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数刑中,最高刑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决定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判决宣布后来,刑罚执行完毕此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布此前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前述第一种状况),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布后来,刑罚执行完毕此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前述第一种状况,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缓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如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体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既未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布此前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罚制度合用缓刑的列条件
1.合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如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体现,认为合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不管判处何种刑罚,均不得合用缓刑被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假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限被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的考察缓刑的撤销第十九章刑罚的执行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渊源和分类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的特性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以刑罚为制裁犯罪的手段(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保护广泛之社会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合法利益(保护客体的广泛性),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终强制保障而存在(法律合用的最终性)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是指规定犯罪、刑罚以及刑法合用的一般原则、原理和多种详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
4.国际刑法刑法的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一般刑法与尤其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功能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是我国宪法,实践根据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详细经验和实际状况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是我国刑法的任务刑法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功能
1.社会保护功能,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刑法通过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对应的刑罚,通过惩罚犯罪行为,保护个人、社会、国家的利O
2.人权保障功能,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有罪的人只是受到法律程度内的侵害刑罚权象其他国家权力同样,必须受到限制和制约,否则就会被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刑法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构成与构造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体系广义的刑法体系是由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国际刑法构成的刑法体系,是一种以刑法典为关键的庞大的刑法体系.刑法解释及其种类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着重讲授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原则,阐明三大法定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理论根据及其运用规定学生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掌握三大法定基本原则课时分派3课时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合用刑法过程中必须一直严格遵照的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的准则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减刑、假释的合用条件及其理论根据规定学生深刻地理解掌握减刑、假释的合用条件课时分派2课时
一、刑罚执行概述
二、减刑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假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的,或者有立功体现的,合适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适,确有悔改体现的,或有有立功体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体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发明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平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体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奉献的减刑后来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减刑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提议书人民法院应当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轻
三、假释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假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如有特殊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内的考察假释的撤销假释的程序第二十章刑罚的消灭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刑罚消灭的概念及其事由,重点讲授刑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规定学生理解并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制度课时分派1课时
一、刑罚消灭概述
二、时效时效的概念和意义追诉期限追诉时效的中断追诉时效的延长
三、赦免赦免的概念与种类简要地简介我国的赦免实践下编刑法分论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刑法分则绪论的基本问题,简介各类犯罪以及多种详细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重点讲授常发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定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学生理解各类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重要特性,理解多种详细犯罪的概念和构成,并重点掌握多种常见多发犯罪的概念与构成、定罪及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章刑法分则概述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重要讲授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条文构造规定学生理解刑法分则体系,掌握罪名、罪状、法定刑课时分派2课时
一、刑法分则的概念和意义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三、刑法分则的条文构造
(一)罪状罪状,是指对详细犯罪构成的描述罪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罪状的分类简朴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混合罪状
(二)罪名罪名,犯罪的名称罪名包括类罪名,即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个罪名,即详细犯罪的名称一般状况下,罪名是指后一*种罪名.
(三)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对多种详细犯罪规定的处刑原则,它包括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法定刑的分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第二十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概念与特性,简介此类犯罪的基本状况,讲授本章的重点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学生理解本类罪的概念与特性,掌握重点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课时分派
0.5课时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基本特性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犯罪
一、背叛祖国罪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故意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二、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筹划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筹划、实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四、叛逃罪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五、间谍罪间谍罪,是指参与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的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六、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十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性,重点讲授本章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学生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性,精确把握本章中常见多发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课时分派2课时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错地实行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性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犯罪
一、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构成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刑事责任
二、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措施,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构成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刑事责任
五、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六、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七、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措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八、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加枪支、弹苏、“乍物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措施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置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置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汇报,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四、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五、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与特性,重点讲授本章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学生理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与特性,精确把握本章中常见多发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课时分派6课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基本特性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犯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线
2.本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销着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五、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六、走私一般货品、物品罪走私一般货品、物品罪,是指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严禁出口的文物、宝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宝贵金属、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七、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企业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献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获得企业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八、妨害清算罪妨害清算罪,是指企业、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派企业、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九、企业、企业人员受贿罪企业、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企业、企业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经济往来中发生的企业、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刑事责任
十、对企业、企业人员行贿罪对企业、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合法利益,予以企业、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企业、企业的董事、经理运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企业、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二、签订、履行协议失职受骗罪签订、履行协议失职受骗罪,是指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三、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伪造人民币或外币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四、发售、购置、运送假币罪、发售、购置、运送假币罪,是指发售、购置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送,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五、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六、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是指变造人民币或者外币,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七、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和金融凭证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九、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导致较大损失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二十、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二H—、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措施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二十二、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二十三、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兼,是指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二十四、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献的,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或者以其他措施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二十五、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运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二十六、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二十七、偷税罪偷税罪,是指违反税收法规,采用伪造、变造、隐匿、私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二十八、抗税罪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措施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犯罪构成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简要简介我国刑法学界有关刑法基本原则的某些争论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基本涵义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目前已经成为得到世界各国家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集中地体现了刑法的正义性消极的罪刑法定一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积极的罪刑法定一一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定罪处刑罪刑法定之“法”必须是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符合宪法和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定罪处刑的惟一法律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不过,既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也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违反宪法或者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不得作为定罪处刑的根据(-)罪刑法定的功能罪刑法定的简要历史及其意义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既具有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的人权保障功能,又具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保护功能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重要特点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严禁类推刑法不得类推合用不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规定,不过可以类推合用有助于被告人的刑法规定严禁事后法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不过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严禁习惯法刑法应以制定法为根据,严禁根据习惯法定罪判刑严禁不定刑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严格根据法律定罪处刑明确性原则刑法有关犯罪、刑罚及其互相关系的规定应当力争明确详细可以简介合法法律程序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西方国家的状况三权分立、心理强制学说、主权在民的思想我国理论界的状况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合用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既是一项刑法基本原则,又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同步还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的人在法刑事责任
二十九、逃避追缴欠税罪逃避追缴欠税款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简介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二、伪造、发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发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伪造或者发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三、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三十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三十五、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七、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导致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九、协议诈骗罪协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四十、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四十一、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四十二、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刑事责任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与特性,重点讲授本章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学生理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与特性,精确把握本章中常见多发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课时分派6课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阻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构成司法实践中的某些问题
1.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线
2.有关自杀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3.安乐死在我国目前仍属非法,一般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刑事责任
二、过错致人死亡罪过错致人死亡罪,是指过错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时注意的问题
1.过错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线
2.过错致人死亡罪与因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线
3.过错致人死亡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的过错犯罪的界线刑事责任
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四、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反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犯罪构成认定强奸罪时,应当注意如下几方面罪与非罪的界线刑事责任
五、猥亵、欺侮妇女罪猥亵、欺侮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措施强制猥亵妇女或者欺侮妇女的行为刑事责任
六、猥亵小朋友罪猥亵小朋友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小朋友的行为刑事责任
七、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措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转化使用暴力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刑事责任
八、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讹诈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讹诈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时注意的界线刑事责任
九、拐卖妇女、小朋友罪拐卖妇女、小朋友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小朋友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
十一、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规定退出仍不退出的行为刑事责任
十二、欺侮罪欺侮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措施,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三、诽谤罪诽谤土,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欺侮罪与诽谤罪的区别刑事责任
十四、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转化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刑讯逼供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并且致人伤残、死亡的,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根据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惩罚刑事责任
十五、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六、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献、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阻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者离婚自由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八、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九、虐待罪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组员,情节恶劣的行为刑事责任
二十、拐骗小朋友罪拐骗小朋友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措施,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第二十七章侵犯财产罪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特性,重点讲授本章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学生理解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特性,本章中的大多数详细犯罪是常见多发的重点犯罪,应当掌握这些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课时分派6课时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犯罪一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措施,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抢劫罪的转化犯刑事责任
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措施,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四、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五、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六、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七、挪用资金罪挪用资X罪,是指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八、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定罪刑事责任
九、敲诈讹诈罪敲诈讹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行威胁或者要挟的措施,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十、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消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措施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与特性,重点讲授本章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学生理解并精确把握本章中常见多发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课时分派6课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犯罪
一、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措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行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行罪,是指故意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三、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五、盗窃、抢夺、消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消灭国害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消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刑事责任
六、伪造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刑事责任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轰备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刑事责任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措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定罪刑事责任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献、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献、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献、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阐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定罪刑事责任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刑事责任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定罪刑事责任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十五、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争霸、报复等藐视社会秩序的动机,组织、筹划、指挥或者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转化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刑事责任
十六、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有法定应予惩罚情形之一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十七、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十八、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组员的行为刑事责任
十九、偏护、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偏护、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偏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刑事责任
二十、传授犯罪措施罪传授犯罪措施罪,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措施把某种详细犯罪的措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刑事责任
二十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二十二、组织、运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运用迷信破坏法律实行罪组织、运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运用迷信破坏法律实行罪,是指组织、运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运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行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三、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二十四、开设赌场罪律面前平等,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任何人都不能由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者其他见解、国籍或者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者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受到歧视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任何人都不被容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也不得受到歧视平等原则在我国宪法、国际人权公约中的规定我国刑法上的特点既反对特权,又反对歧视,首先是反对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立法原则,还是司法原则,抑或两者皆是?理论上的分歧
四、罪刑相称原则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称原则规定,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任何人来说,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罪刑相称原则在立法和刑事司法上的实现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阐明学习刑法效力范围的意义,重点讲授刑法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中的溯及力问题规定学生理解刑法刑法效力范围的概念与意义,掌握刑法效力范围尤其是空间效力和溯及力的刑法规定课时分派2课时
一、刑法效力范围概述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方面的内容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的地区效力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尤其规定的以外,都合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由领土、领水、领空及其底土构成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是军用还是民用的,不管是在航行状态还是在停泊状态,不管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公海或者他国领水,也合用我国刑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成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二)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当然合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合用我国刑法,不过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如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二十四、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二十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消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消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消灭、伪造证据,协助当事人消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变化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二十六、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措施制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定罪刑事责任
二十七、协助消灭、伪造证据罪协助消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其他人协助当事人消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刑事责任
二十八、窝藏、偏护罪窝臧、偏护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臧处所、财物、协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偏护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二十九、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状况、搜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三十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二、脱逃罪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三、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在为首分子的组织、筹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以非暴乱的方式越狱逃跑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四、暴乱越狱罪暴乱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五、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筹划、鼓动、串连、欺骗、拉拢他人偷越我国国境或边境,以及为越境人员出筹划策,发明、提供条件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三十六、骗取出境证件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七、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八、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十九、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宝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四十、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四H^
一、倒卖文物罪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严禁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刑事责任一次桐古寸在曙土亦古莫葬罪盗掘舌土化遗迹、古墓葬鼠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迹、古墓葬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四十三、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四十四、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机构许可,私自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私自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则,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四十五、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根据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定,导致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四十六、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四十七、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未获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四十八、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私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四十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五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措施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刑事责任
五十一、非法猎捕、杀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同意,非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五十二、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措施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刑事责任
五十三、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采矿的,私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私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五十四、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盗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五十五、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并且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五十六、走私、贩卖、运送、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送、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行走私、贩卖、运送、制造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五十七、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五十八、偏护毒品犯罪分子罪偏护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送、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协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五十九、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六十、走私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送、携带醋酸酎、乙醛、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六十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六十二、非法买卖、运送、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送、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非法买卖、运送、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六十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措施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六十四、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他人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措施,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六十五、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六十六、非法提供麻醉药物、精神药物罪非法提供麻醉药物、精神药物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送、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物、精神药物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物、精神药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六十七、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六十八、强迫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是指违反他人的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六十九、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中起协助作用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七十、弓I诱、容留、简介卖淫罪引诱、容力、简介卖淫罪,是指运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卖淫牵线搭桥的行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七十一、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导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的行为刑事责任
七十二、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七十三、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刑事责任
七十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七十五、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七十六、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召集、组织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七十七、组织淫秽演出罪组织淫秽演出罪,是指组织进行淫秽性演出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第二十九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与特性,重点讲授本章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学生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性,理解常见多发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课时分派
0.25课时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犯罪行为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犯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措施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四、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第三十章贪污贿赂罪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贪污贿赂罪的概念与特性,重点讲授本章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学生理解贪污贿赂罪的概念与特性,精确把握本章中常见多发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课时分派4课时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其他贪利性的职务犯罪行为和有关的行贿、简介贿赂等犯罪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行的贿赂及其有关的犯罪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犯罪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贪污罪与非罪的区别
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
3.贪污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刑事责任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时应注意的问题刑事责任
三、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时应注意的问题刑事责任
四、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刑事责任
五、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合法利益,予以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六、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合法利益,予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予以多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刑事责任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称非法所得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阐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八、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刑事责任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刑事责任
十、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刑事责任第三十一章失职罪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失职罪的概念与特性,重点讲授本章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学生理解失职罪的概念与特性,精确把握本章中常见多发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课时分派2课时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犯罪
一、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时注意的问题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对的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时应注意的问题刑事责任
三、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予追究不过,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则都要合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合用我国刑法,不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处理,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合用我国刑法,不过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惩罚的除外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公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合用我国刑法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罪行,一般称为国际犯罪,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等,这些犯罪侵害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国根据本国参与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行使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通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根据我国刑法追究,不过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惩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惩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状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施行我国的单行刑事法规的生效时间,绝大多数都是采用第一种措施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是指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一般有两种状况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二是新法替代旧法,新法或者其他法令明确宣布,与新法相抵触的旧法即行废止或者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种新公布的刑事法律合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假如新制定的刑事法律不能合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那么该刑事法律就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兼从轻的原则第二篇犯罪论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犯罪的概念与特性,犯罪构成及其各个要件,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单位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犯罪预备、未遂、中断,共同犯罪,定罪的一般理论问题规定学生深刻地理解并全面地掌握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形态,单位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四、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偏护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定罪刑事责任
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协议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协议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八、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罪协助罪犯逃避惩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的行为本罪与窝藏、偏护罪的区别刑事责任第三十二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与特性,重点讲授本章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学生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性,理解本章中常见多发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课时分派
0.25课时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根据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犯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错泄露军事秘密罪武器装备肇事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1999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年版1997高西江主编《刑法的修改与合用》,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1997朗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群众出版社年版1997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1997韩忠谟《刑法原理》.台北台湾大学年增订第版198114阮齐林《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1999陈兴良、曲新久《案例刑法教程》(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1994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版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年版1999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1999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1998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宁汉林、魏克家、吴雪松《定罪与处理罪刑关系常规》,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1998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1997敬大力主编《刑法修改要论》,法律出版社年版1997黄太云、滕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合用指南》,红旗出版社年版1997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1996李希慧《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1995高明暄主编《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1993高明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法律出版社年版1982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1999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一一犯罪概念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1999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1995何秉松《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1991赵秉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1989刘明祥《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1996王政勋《合法行为论》,法律出版社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版1992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1996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年月版19965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1999谢望原《刑罚价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1999梁根林《刑罚构造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1998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群众出版社年版1988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年版1975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李云龙、沈德咏《死刑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1997吴平《资格刑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1995薛瑞麟主编《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孙军工《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1999宁汉林《杀人罪》,群众出版社年版1986王礼仁《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1999蒋平《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年版1999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年版1998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1999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二版1996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年版1992[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1998版[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出版社年版1993[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意]加罗法洛著,耿伟、王新译《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1996[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年版1998[日]大土冢仁著,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1993[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1991[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上海三联书店年版1991[英]J・C•史密斯、B•霍根著,马清升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英]吉米•边沁著,孙力等译《立法原理——刑法典原理》,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1993[英]鲁珀特•克罗斯、菲特普••琼斯著,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公安大学出A版社年版1991{美}《美国量刑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1995[前苏联]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犯罪的概念与特性,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性及其各个基本要件,以及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规定学生深刻地理解并全面地掌握犯罪与犯罪构成的概念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课时分派2课时—\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危害我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一般概念是多种详细犯罪的高度抽象,是辨别罪与非罪的总的抽象原则
二、犯罪的特性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导致实际损害或者有导致实际损害的危险的属性犯罪只能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思想,思想无论是怎样有害或者多么反动,假如没有外化为人的行为,都不是犯罪
(二)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必须是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这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规定,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概念中的详细体现依法应受刑罚惩罚,表明行为违反刑事禁令或者刑事命令,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犯罪的上述两个特性,紧密联络,密不可分,缺一不可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立法者不会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没有触犯刑法而不具有惩罚性,无论其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司法机关都不能将其作为犯罪看待
三、犯罪概念与特性的理论争鸣简介老式的“三特性说”(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简要简介其他“两特性说”及“多特性说”
四、犯罪的分类犯罪分类的原则和意义犯罪理论上的分类和刑法上的分类
五、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性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详细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确定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要件的整体犯罪的成立须同步具有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六、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的高度抽象,犯罪构成则是犯罪概念的详细化,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形成一般与特殊、抽象与详细的关系
七、犯罪构成的意义第五章犯罪客体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犯罪客体的概念与特性,犯罪客体的分类及其意义规定学生理解并掌握犯罪犯罪客体的概念与分类课时分派1课时
一、犯罪客体概述
二、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合法利益简要简介犯罪客体问题上“社会关系说”与“合法利益说”的理论争论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一切犯罪所侵害的共同利益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而为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利益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某一种详细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利益复杂客体与简朴客体犯罪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它们是亲密联络的犯罪一般客体是所有犯罪的共同本质,对于阐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犯罪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的共同特性,是犯罪进行类罪划分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同类客体的不一样,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每一类犯罪为一章构成刑法分则体系;犯罪直接客体是某一详细犯罪的犯罪构成的重要构成部分,并与其他犯罪构成要素一道共同决定犯罪的本质特点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意义以及各个详细构成要件规定学生深刻地理解并全面地掌握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课时分派3课时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外在体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成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措施等详细要件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是犯罪构成的中心;危害成果是许多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措施只是某些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及其方式犯罪只能是犯罪主体故意识和意志的、违反刑法规范从而侵犯一定客体的行动与静止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中居关键的地位危害行为的客观体现形式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但其基本形式有两种,即作为与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行我国刑法所严禁的行为,货不妥为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为法律规定或者期待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有的条件纯粹不作为犯不纯粹不作为犯
三、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是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详细人、物或信息行为对象的意义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的关系
四、危害成果危薯成果,是指危害行为给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所导致的实际损害我国刑法对于危害成果的规定状况
1.过错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成果
2.故意杀人罪、伤害罪等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成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否则只构成未遂,理论上一般称这种犯罪为成果犯
3.并不规定发生实际的危害成果,只要行为人已经实行了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理论上一般称这种犯罪为行为犯
4.尚有某些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等,以发生某种严重后果的详细危险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理论上一般称为危险犯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措施对于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措施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这些原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轻与重,对于对的地量刑,仍有重要意义对于某些犯罪来说,我国刑法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措施,规定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这种状况之下,行为人的行为如若不具有法定的行为时间、地点或者措施,不构成犯罪
六、危害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处理因果关系的原则和措施第七章犯罪主体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规定讲授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详细问题规定学生理解并全面地掌握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刑法规定以及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课时分派2课时
一、犯罪主体概述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行了犯罪行为的人
(一)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到达的年龄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一一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绝对有刑事责任年龄一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相对有(无)刑事责任年龄一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一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惩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几种问题
1.怎样计算刑事责任年龄?以公历之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2.怎样处理跨年龄段犯罪问题?分别认定
3.刑事责任年龄与否应当减少?不能正义原则的规定,法治的规定
(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有的识别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导致危害成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不过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看守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三、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行了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罚惩罚行为的企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简要地简介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某些问题。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