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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和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安环科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四)安环科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附件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
(201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2月13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扩壶爆破(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2.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3.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4.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
6.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7.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的干式制动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提升机电控装置及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年月20206议
(三)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A)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一)各级、各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三)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四)安环科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五)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六)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五、举报受理和核查
(一)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二)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安环科曹溪镇街道办27538592751091新罗区应急管理局2323518
(三)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安环科主要职责
1、负责查处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2、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3、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公司汇报
(五)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六)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七)安环科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A)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安环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环科
(九)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奖励
(一)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
(二)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名举报;
2、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监处掌握;
4、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三)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制度奖励范围之内
(四)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科会同安环科制定
(五)安环科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六)安环科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
(七)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A)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1、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2、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九)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财务科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十)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于安环科的工作人员附件L《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附件2《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
(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和工艺,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9月6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非定型竖井罐笼(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
①
1.2米以下(不含
①
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KJ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JKA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XKT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JTK型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
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
8.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油断路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0.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1.非阻燃风筒(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2.非阻燃输送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3.非矿用局部通风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4.主要井巷木支护(新掘、维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5.火雷管、导火索(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6.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8.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9.横撑支柱采矿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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