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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分类模拟题模拟111某厂职工纪某与古某同住某市的同一单元楼内纪某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较低,同时又面临着下岗的可能而整日忧心忡忡相反,古某因前(江南博哥)几年下海赚了一笔钱,如今自己开了公司,正值春风得意之时对此,纪某嫉妒不已,总觉得自己能力不比古某差,不该受穷,便想从古某身上弄点钱花一天纪某见古某的儿子(4岁)自幼儿园回来后独自在楼下玩耍,便心生一计,谎称带他去动物园玩,把他骗到远郊的一个亲戚吴某家藏匿起来,并向吴某说明了自己的想法,并请吴某按照自己的意思给古某写了一封匿名信信中称古某如果想要儿子的话,就得于某月某日某时把80万元现金用指定的报纸包好放在楼下的垃圾箱内,如报案或者不送钱就永远见不到儿子,而古某接信后立即报案纪某见阴谋未得逞,便从吴某家中把古某之子接出来,独自领到野外的高粱地里将其杀死,准备逃往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问题
1.纪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何罪?正确答案纪某诱骗古某之子并将其拐骗到余戚吴某家隐藏起来,目的是向古某勒索财物,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符合《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论处在绑架勒索财物的过程中,因勒索未成而将被绑架人杀害的,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仍以绑架罪论处,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构成处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或转化为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这是立法上的特别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包容犯
2.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纪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正确答案纪某在绑架勒索财物的过程中,因勒索未成而杀害被绑架人,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的最新修改,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主刑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同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点虽然在《刑法》第239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总则的一般规定,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且是终身剥夺
3.纪某的亲戚吴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何处罚?正确答案吴某在明知纪某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之后,又为其提供帮助,而且绑架罪为继续犯(如同非法拘禁一样),即绑架行为与不法状态自行为人实施绑架后至恢复被绑架人人身自由止,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而并未结束,此时吴某参与进来对行为人提供帮助,应当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着辅助、次要的作用,属于共同绑架犯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在这种情况下,董某某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董某某在2012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董某某同意董某某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董某某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董某某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董某某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董某某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事实四)问题
16.事实一中的董某某和宋某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是否适用禁止令?正确答案构成抢劫罪适用禁止令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17.事实二中的董某某构成何罪如果判处死刑,是否适用死刑限制减刑?正确答案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适用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8.事实三中的丙丁构成何罪如何认定?正确答案丙、丁对董某某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19.事实四中的董某某构成何罪?正确答案董某某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董某某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董某某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董某某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解析]
1.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均为初犯,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3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2.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董某某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董某某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刑法》第50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侦查人员丙、丁对董某某进行殴打,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将董某某打成轻伤的状况不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构成转化犯要求造成伤残,一般指重伤以上
4.盗窃罪和侵占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财物事先是否在被害人的占有之下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本案中停在路边的汽车即使没有上锁,也由他人占有,董某某取走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董某某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争议,但是否是转化型抢劫却值得商榷我们认为是抢夺过程中的犯意转化先有抢夺故意,抢夺不成,为了夺取财物而使用暴力争议的核心是董某某将乙骗下车后发动汽车,是否已经占有了乙的财物如果认为已经占有了,那就是转化型抢劫;如果认为还没有占有,董某某是使用拖拉被害人的方式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取走财物的,这种拖行方式宜认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董某某的行为直接构成《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
20.邓某,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小学教师曾因为小偷小摸行为被同事举报,但是一直没有被查后因为行为不检点被学生举报被查,牵出了一系列的犯罪事实2010年9月,邓某在某村小学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邓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计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事实一)另据调查,邓某在学校当老师期间还有以下罪行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邓某先后在广东省翁源县城宝源宾馆、龙胜宾馆、雅泰宾馆、幸福宾馆、华美宾馆开房给未成年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其中杨某某、张某某、刘某11岁、李某某12岁)住宿,并提供吃、玩等条件,多次组织、指使他们采取爬墙、踢门、撬门、撬锁等方式入室盗窃财物2010年8月8日19时许,在邓某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某采取威吓的方式迫使黄某某(12岁)带杨某某到翁源县前进路东七巷10号自己家中,杨某某盗得黄某某爷爷房间抽屉里的现金200元及其四婶的金鹏牌手机一部(未估价)后杨某某将现金和手机交给邓某(事实二)邓某虽为人民教师,但是常常小偷小摸2011年3月8日6时许,邓某驾摩托车来到邻近的临沐县某村,用毒药将村民王某的狗药死装袋上车欲偷走时,被听见动静的狗主人王某出门发现,邓某随即驾车夺路而逃,王某手持铁钺随后紧追因路况不熟,邓某驾车逃至一河道时车陷沙滩、被淹熄火,邓某无奈下车把鞋子、外裤都脱了欲徒步逃跑,但还是被健壮的王某追上邓某拔刀相向、恐吓并欲刺王某令其让路,被王某用铁锹阻挡万般无奈之下,邓某“实在没办法了”,便哀求王某放过他,并威胁若不放他日后必定上门报复,王某见状为避险只好作罢,邓某趁机逃跑未跑多远,邓某路遇开农用车拉沙的村民刘某,撒谎说因女友家人反对他们恋爱并追打他才致狼狈不堪落荒而逃,求助获同意后、搭乘沙车逃离(事实三)2011年9月19日,邓某被人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事实四)问题邓某的犯罪事实应如何认定?正确答案邓某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敲诈勒索罪;邓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未遂,属于盗窃转化为抢劫邓某投案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解析]
1.邓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邓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又达数十次,还拍摄该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强奸的照片、视频,严重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
2.邓某多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其中刘某11岁、李某12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故邓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邓某不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因为要构成此罪,未成年人的行为需是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而不能是犯罪行为,本案中未成人年实施了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故邓某的组织行为没有成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同时,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指使他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3.邓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属于盗窃转化为抢劫邓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4项的规定,对其该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邓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4.邓某投案后供述了猥亵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所犯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不构成自首,依法不能从轻处罚2013年10月19日中午,王某伙同张某前往嘉定区江桥镇封杨路附近,张某对途经的被害人罗某谎称捡到钻戒,而王某则假扮失主在附近四处寻找王某寻找无果后离开后,张某便谎称钻戒价值不菲,提出跟被害人瓜分钻戒,并要求对方提供抵押物品,由此骗得被害人金项链1条、千足金吊坠1枚、手机1部,共计7029元同年10月22日、29日,王某又通过假装捡到钻戒,并由张某扮演失主寻找无果来取得被害人信任的方式,骗得两外两人足金项链、足金吊坠等共计28000余元(事实一)原来,1978年3月出生的王某系该县居民,初中文化,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2012年6月8日21时许,王某在其所住的某公司家属院一楼道内捡到何某的钱包,见钱包内除2500元外,还有一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便到ATM取款机上试着取现,结果竟能取出钱来,兴奋的他在一时贪念的驱使下,最终共提取出现金1万元来拿回了家(事实二)事实上,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次(2011年12月3日被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四次,行政处罚一次,他虽然多次因为盗窃罪入狱,可仍不思悔改,又于2013年12月28日在邯郸火车站一楼候车室检票口,趁K599次旅客列车检票人多拥挤之机,盗窃旅客邹某左后裤兜内的人民币
32.1元,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在民警追问其犯罪事实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一、事实二的犯罪事实(事实三)问题
21.事实一中王某和张某构成何罪?正确答案王某、张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二人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是共同犯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王某曾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应一并予以体现
22.事实二中王某构成何罪?正确答案王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3.事实三中王某构成何罪?正确答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不要求数额较大,便可成立盗窃罪王某在火车站趁人多拥挤之机,盗窃旅客邹某左后裤兜内人民
32.1元的事实属于扒窃行为,对于扒窃没有数额要求,实行完毕即盗窃既遂,故王某成立盗窃罪[解析]
1.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王某曾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王某、张某构成共犯
2.《刑法》第169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以下四种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一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又有以下四种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中王某在楼道捡到何某信用卡并在ATM上使用提取现金1万元的行为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定信用卡诈骗罪
3.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不要求数额较大,便可成立盗窃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旅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且最后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某对事实
一、事实二的交代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因此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假设纪某将古某的儿子骗到家后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而没有向古某勒索财物,则此时对纪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正确答案纪某将古某的儿子骗到家后没有向古某勒索财物而是直接将其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属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拐卖行为,符合《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
5.假设纪某向古某索要财物,没有对古某的儿子下手,而是请吴某出面,以商谈生意为名,宴请古某,伺机将古某灌醉,然后二人从古某携带的公文包里翻走现金15000多元、信用卡两张、身份证一张,则此时对纪某、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正确答案纪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与吴某合谋,采取将被害人古某灌醉的方法,实际上是采取使被害人无法反抗、无力反抗或不知反抗等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手段,当场占有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构成,因此,对纪某与吴某应以抢劫罪共犯论处
6.假设古某曾借过纪某1万元,现纪某生活窘迫,急用钱,虽向古某多次催要,但古某均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拒不还债某日,纪某将古某骗至亲戚家关押起来,声称古某不还钱就绝不能走古某只好让家人送1万元给纪某但此时,古某已被纪某关押了两天两夜,则纪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正确答案纪某以索要债务为目的,采取将被害人非法关押、拘禁的行为,长达两日,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2012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由于蒙、许二人过于紧张无法完成性交行为,罗、赖二人又强迫其二者进行口交猥亵行为供其观看,以满足自己的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赖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然后以此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取走蒙某账上10万元人民币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2012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人民币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影带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问题
7.罗某将蒙甲骗走借钱构成何罪处于何种犯罪状态该如何处理?正确答案罗某构成绑架罪(既遂)犯罪形态不可逆,罗某的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绑架人就已经既遂,所以罗某送蒙甲回家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的中止但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8.罗、赖二人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正确答案罗某与赖某构成强奸罪因为二人将蒙某当作工具强迫其与许某进行性行为,属于间接正犯,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9.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蒙某是否与罗、赖构成共同犯罪如是,如何定罪处罚?如否,请说明理由正确答案不构成因为此时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10.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迫别人进行性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理论上的什么犯如何处罚?正确答案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吸收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11.以录影带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正确答案应该构成抢劫罪因为二人采取暴力和蒙某不能反抗的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2.如果罗某实质上并未绑走蒙甲而威胁蒙某索取财物,该如何认定?为什么正确答案敲诈勒索罪因为罗某未真正控制蒙某,实际上是使他人感到惧怕而被迫交付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罗某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蒙某交付财物并非自愿,而是出于内心的恐惧被迫交付财物,因此不构成诈骗罪[解析]
1.绑架罪的既遂认定绑架罪在理论上称为“短缩的二行为犯”,其基本特点是,完整的犯罪行为原本由两个行为组成,但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第一个行为(即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实行行为),就以犯罪(既遂)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第二个行为(目的实现行为);与此同时,如果行为人不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即使客观上实施了第一个行为,也不成立犯罪(或者成立其他犯罪)就本案而言,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已然完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至于其是否向被绑架人家属发出勒索令,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在所不问之后,其不再继续勒索财物,且将人质安全送回,均为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系自动放弃继续犯罪,但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其送回人质的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
(七)》所新设的“情节较轻”的情况,可以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2.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自己直接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的直接实行犯;另一种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行犯罪行为的间接实行犯一般情况下,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的行为人为满足性欲、追求性刺激,均亲自直接实施强奸或猥亵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不必直接实施实行行为,而让其他人代为实施强奸或猥亵行为,亦能达到宣泄性欲,或者追求其他目的的效果,如打击报复、羞辱被害人等这种情况下,未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行为人实际上是利用其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其虽然没有亲自直接实施强奸、猥亵行为,但行为人本人仍然构成间接实行犯,应当按照实行正犯来处理本案被告人罗某、赖某为追求精神刺激,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利用蒙某作为犯罪工具,强迫蒙某和许某发生性交行为供其观看,其虽然没有亲自实施强奸、猥亵的行为,但其强迫蒙某某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实际是将无犯罪意图的蒙某某作为犯罪工具实施了其本人意欲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二人应当按实行正犯来处理
3.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紧急避险被规定为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紧急避险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条件
①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②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③避险的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2)对象条件避险的对象应是无辜的第三者,对实施危害的行为本人的损害,可以成立正当防卫,但不是紧急避险;
(3)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主体条件必须不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以上五个方面的条件是紧急避险成立的必备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行为人的避险行为才不构成犯罪,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理解危险的来源是掌握紧急避险的关键在我国刑法中,按照各种危险来源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
(1)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
(2)来自人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危险;
(3)来自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引起的危险;
(4)来自动物袭击的危险只要存在上述原因引起的危险,行为人即可实施紧急避险在认定紧急避险的构成时,还应当分清楚紧急避险行为与共同犯罪中胁从犯因胁迫而实施的行为的区别本案中,蒙某被他人持刀相威胁,要求其和许某性交,否则他和许某的生命都将遭受危险蒙某在二人生命受到紧迫威胁的情形下,在没有其他办法避险的情况下不得已侵犯了许某的性权利,属于为了避免造成较大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侵犯他人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系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4.本案罗某、赖某为追求精神刺激,先是希望通过强迫蒙与许某性交来满足其低级欲望,因此可以认定此阶段行为中二被告入主观上有强奸许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威逼蒙某强奸许某的行为,上述行为已经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由于蒙某未能完成性交行为,则应认定为强奸未遂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二被告人又胁迫许某与蒙某进行猥亵行为,因此其后阶段实施的上述行为又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二被告人基于寻求精神刺激这一目的、在同一时间段内强迫他人对同一行为对象先后实施强奸、猥亵行为的,符合刑法中的吸收犯成立要件,因此,应当依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处罚吸收犯,是指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据日常一般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当然为另一犯罪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成立吸收犯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有事实上的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即指每个行为可以独立成罪,且构成不同的罪名;二是数个犯罪行为间须有吸收关系,即一罪必须吸收他罪,一经吸收,他罪不再成立,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吸收关系主要是基于两种情况产生一种是基于一般观念认为,依据具体的犯罪性质,一罪为他罪当然实行的方法或当然发生的结果,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如为越狱而破坏监狱门窗、盗窃枪支后予以私藏等依据一般观念都认为,上述行为的其中一行为理所应当是另一行为的发展过程或必然结果而应予吸收;另一种情况是基于法条的规定,一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的犯罪构成所当然涵括,例如,军人在军事行动地区掠夺、残害无辜居民罪中,包含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抢劫、抢夺罪等,如果行为人符合前一罪罪名条件,则其实施的后述行为均被前罪吸收,不另成立罪名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吸收关系成立的第一种情况,即依据一般观念判断,其实施的强奸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间具有吸收关系问题是本案被告人的猥亵行为是在强奸未遂后实施的,二行为之间是否也存在吸收关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出于强奸的目的,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时,心有不甘,继续实施猥亵行为,或者其强奸既遂后又继续对同一行为对象实施猥亵行为的,此时的猥亵行为是强奸行为的自然延续,当然地被强奸行为吸收,不再单独评价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猥亵行为虽系强奸行为的自然延续,由于行为人采取的猥亵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或者行为人强奸未遂或中止而猥亵行为既遂,相较之下,对其猥亵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比对其强奸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更重时,那么强奸行为就可能被猥亵行为所吸收了本案就是个例子被告人罗某、赖某为追求精神刺激,强迫许某、蒙某性交供其观看未遂,再考虑到许某、蒙某本系恋人,在危害后果上与一般强奸犯罪中行为人亲自实施强奸行为有所区别,因此,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的刑罚幅度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二被告人强迫许某选择一般女性难以接受的口交方式予以猥亵,属于强制猥亵行为中非常恶劣的一种方式,且其强制猥亵行为已既遂,因此,对其可能适用的刑罚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相比较,从犯罪事实、情节来看,对其适用强制猥亵罪(既遂)的刑罚比对其适用强奸罪(未遂)的刑罚重因此,应以强制猥亵(既遂)行为吸收较轻的强奸(未遂)行为,据此认定二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的时间间隔较长,已经超过生理上二行为自然延续过程的,或者强奸对象与强制猥亵对象不是同一人的,则强奸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之间就不再具备吸收关系,不符合吸收犯的成立要件,不能再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处罚,而应当依照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5.抢劫罪抢劫罪是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其手段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但是,必须针对人实施,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2)胁迫方法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毁坏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3)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例如,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绝对不成立抢劫罪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6.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上没有绑架他人但谎称绑架他人进而勒索财物的,仅成立敲诈勒索罪被告赵某,男,30岁,无业被告王某,男,15岁,无业被告洪某,男,31岁,无业赵某2003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6年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12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某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问题
13.赵某抢劫洪某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处于犯罪的何种形态为什么?正确答案赵某构成抢劫罪(未遂),本案中赵某既没有取得财物,也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故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14.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正确答案赵某构成诈骗罪(既遂)赵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借王某之手骗取他人钱财,因而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属于间接正犯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同时,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赵某与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
15.在本案中,对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正确答案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首先,由于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其次,赵某明知王某是未成年人,利用他不知情的行为实施诈骗罪,属于间接正犯,适用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两罪均非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虽然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但是赵某本身没有利用王某贩卖毒品的故意,因此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解析]
1.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赵某主观上存在抢劫他人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赵某抢劫洪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10条之规定抢劫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于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故,本案中对赵某应根据入户抢劫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2.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或者销售自己制造的毒品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在明知是假毒品的情况下,对王某隐瞒事实真相,指使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销售获利,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借王某之手骗取他人钱财,因而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这种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助他人之手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王某听信赵某所言,将假毒品误当作真毒品分成若干小包进行推销,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同时,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因此,王某已经具备了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至于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过,由于其贩卖的是假毒品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犯罪未能完成,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因此,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本案中王某误将头痛粉当毒品贩卖的行为依据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二入主观认识不同,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3.考虑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一是要分析案例中对于犯罪行为人各种状况的描述,包括年龄、性别、身份、犯罪史、采用的手段、辅助工具、犯罪时间、完成状态等,主要是考虑刑法总则中的一些规定二是要分析犯罪行为人触犯的刑法分则法条中相对应的罪名的具体规定因此,针对本案赵某,由于其具有犯罪史,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其是否构成累犯由于距离前罪执行完毕已有6年,因此不成立累犯其次,赵某明知王某是未成年人,利用他不知情的行为实施诈骗罪,属于间接正犯,适用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未成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再次,本案涉及毒品犯罪,而毒品犯罪中有关于再犯的规定所谓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6章第7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所规定之罪的情形对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刑法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罪行不是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还有关于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是利用王某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教唆、利用王某贩卖毒品的意图董某某、宋某某(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06年7月27日H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事实一)后来,董某某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上学,上学期间与被害人赵某某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董某某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13年董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董某某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董某某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13年10月9日中午,董某某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董某某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董某某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实二)讯问过程中,董某某拒不交代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董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董某某轻伤(事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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