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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宣传资料
一、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二、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三、在我国能否允许在公共场所举办宗教活动《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J
四、在我国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指哪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由(经市级宗教团体认定,并在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信教公民在正式开放的寺观教堂等宗教场所进行的礼拜、诵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受斋、追思、过宗教节日,以及教徒在自己家中进行的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终傅等,受国家法律保护
五、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和家庭聚会点的区别?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和家庭聚会点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场所,基督教家庭聚会点指信徒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诵经、祈祷等正常宗教活动,人员仅限于数量较少的亲戚和朋友参加,家庭聚会点在我国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是未经行政审批擅自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是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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