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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等项目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食品
四、严格监督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退市,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积极退市义务监督检查经营者与否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及时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储,告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告知状况,将关于状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状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十三)依法对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实行跟踪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她地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有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因素是由其她环节引起,应当及时通报关于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退市后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食品市场巡逻监管制度为了加强食品市场寻常规范化管理,强化食品市场巡逻和寻常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允许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食品市场巡逻工作,强化食品市场寻常监管
(一)食品市场巡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寻常监管重要方式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逻筹划,突出巡逻重点,完善巡逻方式,增长巡逻频次,提高巡逻效率,层层贯彻巡逻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市场巡逻任务贯彻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逻和寻常监管工作
二、突出食品市场巡逻重点,提高寻常监管规范化限度
(三)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与否齐全、与否在有效期内、与否上墙悬挂、与否通过年检查照,允许和经营范畴与实际经营状况与否一致,与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规定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与否具备有效健康证明
(四)查经销食品,看食品来源与供货方有关合法资质证明与否一致,食品与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与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条件贮存食品,与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
(五)查包装标记,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与否符合法律、原则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与否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与否有中文标签、中文阐明书
(六)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与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经营场合食品广告与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与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状况
(七)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与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与否贯彻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八)查经营者自律状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与否履行了查验义务,与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与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积极退市等
三、创新巡逻监管方式办法,提高食品市场监管水平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工商所为单位,对本辖区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逻人员,贯彻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别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订立《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开展寻常监管工作
(十)工商所应当在办公场合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食品安全关于寻常信息;引导辖区内经营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合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不O
(十一)工商所应当指引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系员,及时报送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信息,及时收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数据信息
四、充分运用当代科技手段,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效能
(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当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逻和寻常监管积极引导和指引商场、超市推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电子化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送、交易、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电子监控体系,积极推动有条件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逐渐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对接进程,为实现网上监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积极推动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意见》,遵循“统一原则、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原则,建立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以及横向联接信息化网络体系同步,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食品抽样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并与工商机关其她方面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加强数据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综合运用,逐渐实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网上查询、网上征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发布信息”
五、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贯彻记载市场巡逻事项和解决成果,并经巡逻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建立食品市场巡逻和寻常监管档案,充分运用巡逻监管状况和信息,提高食品市场巡逻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市场巡逻监管状况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公司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食品经营者增长巡逻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十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以本地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和与本地人民群众生活密切有关食品品种为重点,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发布本单位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征询、申(投)诉、举报对接到征询、申(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应当依法答复、核算、解决;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应当书面告知并移送有权解决部门解决对解决状况应当记录、保存属于食品安全事故,依照《食品安全法》关于规定进行处置
(十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逻和寻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以及其她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畴,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移送有管辖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移送有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食品抽样检查工作制度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查工作,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行食品抽样检查工作,严格抽样检查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地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筹划,对本辖区范畴内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查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地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筹划中拟定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食品,以及查办案件、关于部门通报状况,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查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食品检查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标;没有国标,应当采用备案食品安全地方原则;没有国标和地方原则,应当采用依法备案公司原则作为对该公司食品抽样检查鉴定根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查时,应当制作抽样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进货查验状况;应当规定检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查成果告知标称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被抽样检查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查成果有异议,应当向国务院关于部门发布承担复检工作食品检查机构申请复检,并阐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复检结论为最后检查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大中型食品经营公司配备必要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食品检查机构,对所经营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公司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查成果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查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查成果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查成果告知被抽样检查人,责令5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并监督其她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食品下架退市同步,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有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有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用有效办法,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有关监管部门,重大状况应及时报告本地人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关于规定,精确、及时、客观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查信息对食品抽样检查成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报告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查成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查中发现由其她环节引起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有关部门,增进源头治理;依照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查信息,增进行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迅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寻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迅速检测办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成果不得作为执法根据
(十二)实行迅速检测发现也许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食品检查机构检查,并根据检查成果进行解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查机构未出具检查成果之前,依照实际状况自行采用食品安全保障办法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查经费贯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经营场合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允许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允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允许证》
(五)食品经营者变化允许事项,应当向原允许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允许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变化允许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允许证》,原允许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允许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获得有关允许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获得有关允许,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有关允许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名称申请允许预先核准名称保存期为个月,在保存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名称从事6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A
(十三)对实行抽样检查工作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食品抽样检查以及迅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有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检查费和其她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允许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依照商场、超市、批发公司、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不同食品经营场合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对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一、严格监督食品商场、超市等公司加强自律管理,保证入市食品质量合格
(一)监督商场、超市等公司,在巩固索证索票、进货台账“两项制度”成果基本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工商所要结合寻常市场巡逻,督促其完善“两项制度”和贯彻法定责任与义务
(二)勉励和引导有条件商场、超市逐渐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两项制度”电子台账基层工商所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渐与商场、超市等公司计算机管理网络对接,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办法,采用随机抽取商场、超市等公司经营食品和“倒查”办法,检查其贯彻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健全“两项制度”贯彻状况
(四)勉励商场、超市等公司对经营食品进行自检或送检,加强对配备有检测设备商场、超市等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其自检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商场、超市等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进口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种类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检查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督促商场、超市等公司针对处在俣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届满等不同状况食品采用有针对性管理办法,对即将到保质期食品在陈列场合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及时停止销售,食品解决状况应当如实记录
(六)勉励和引导商场、超市等公司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公司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形式合同准入,减少中间环节,保障食品质量
(七)基层工商所要指引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等公司设立食品安全联系员,及时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经营动态信息
二、严格监督食品批发公司建立和完善食品销售台账,保证食品经营行为规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批发公司A履行好查验义务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同步,应当监督食品批发公司记好销货台账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逐渐实现与食品批发公司建立以销售台账为核心食品安全计算机管理体系有机衔接,及时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十)严格监督批发公司向食品进货单位提供与食品零售单位进货凭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销货凭证
三、严格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市场开办者切实承担法定义务
(十一)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流通允许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基本状况、重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培训;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发布有关食品信息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依法履行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十二)工商所要结合寻常巡逻,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监督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开办者没有履行对场内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发现场内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报告,工商所应当监督其改正,依法予以相应行政惩罚
(十三)引导和督促农村集贸市场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引导其规范和诚信经营
(十四)工商所应当指引本辖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系员
(十五)加强对配备有必要检测设备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勉励其对经营食品进行自检
四、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保证食品来源合法
(十六)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对购入食品查验供货者允许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献
(十七)勉励食品店在巩固进货台账制度基本上,依照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用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计算机管理等各种方式,进行进货查验记录
(十八)积极引导食品店参加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承诺、统一亮证亮照经营、统一监督电话等“五个统一”规定,规范食品店经营管理,使食品示范店做到经营主体资格有效规范;食品质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食品经营者自律管理制度健全规范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为了有效防止和有序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防止为主,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注重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防止与应急相结合,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认真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抓贯彻工作机制,保证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办法、工作责任、人员力量等贯彻到位
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贯彻机制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范畴、性质和危害限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级、级、级和级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I nin w要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布置,依照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方案,并贯彻各自职责和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五)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和事故级别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一级应急解决指挥机构指引和本地政府领导下,有效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解决工作
(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有筹划、有重点地对食品安全应急方案进行演习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志愿者队伍作用,依托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映敏捷、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应急管理机制
三、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运用市场巡逻、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查、行政执法网12315络和有关部门状况通报等,及时理解各种食品安全信息,掌握食品市场动态状况应当综合分析运用各类信息,及时发现也许引起食品安全事故苗头各有关职能机构应各负其责,互通状况按照规定统一发布寻常监管预警信息,米用有效办法防范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食品安全突A发问题,应当在本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和报告,及时将状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步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向突发问题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四、强化和创新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手段,切实做好物资和人员保障工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当代科技手段,实现食品安全信息联网应用,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逐渐实现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信息网络五级贯通,并努力做到与同级有关行政部门信息联网,切实提高网络信息互动效率,提高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十)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备必要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应当加强检查,保证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等有关物资设备随时处在备用状态适时开展应急演习和应急系统检查,保证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及时有效妥善处置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明确值班电话,贯彻值班人员,坚持领导干部带班,畅通通讯联系,及时有效受理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为了进一步强化食品广告监管,保证《食品安全法》对广告管理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依照《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广告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重要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责,应贯彻标本兼治、打防并重方针,坚持专项整治与加强寻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严格监管食品广告,严肃打击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行为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一)具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
(二)涉及宣传疾病防止、治疗功能食品广告
(三)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四)具有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以及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或者形象为保健食品功能做证明广告
(五)运用新闻报道形式、健康资讯等有关栏(节)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六)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查职责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推荐内容食品广告
三、食品广告监管应环绕食品广告发布前规范、发布中指引、发布后监管等重要环节,会同关于部门不断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强化对食品广告活动监管
四、建立健全食品广告审查责任制度按照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指引意见》(试行),指引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贯彻食品广告审查责任
(一)会同关于部门指引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媒体单位贯彻食品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监督检查
(二)对广告审查人员开展食品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引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建立和完善食品广告承办登记、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变化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
(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告知》(工商消字〔)号)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74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原则,在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类记录
三、严格食品流通允许与登记注册事项监督检查,增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
(十)允许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允许证》监管对食品流通允许证事项发生变化,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允许;对《食品流通允许证》有效期届满,应当依法解决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贯彻《食品流通允许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食品卫生允许证》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允许证寻常监管任务贯彻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逻,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逻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有关证明文献审验、广告内容核算审查、客户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三)对由于广告审查办法不健全、不贯彻而导致发布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违法广告媒体,建议关于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关于负责人相应责任
五、建立健全食品广告监测制度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指引意见》(试行),加强食品广告监测预警和动态监管
(一)食品广告监测重点是食品广告发布量大、传播范畴广、社会影响力大媒体,并依照实际状况和监管需要,对重点区域、某些媒体、个案广告实行跟踪监测
(二)坚持集中监测与寻常监测相结合,广告监管机关与广告审查机关、媒体主管部门监测相结合,扩大食品广告监测覆盖面,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三)加强对监测数据分析研究,及时将监测发现食品广告中影响和危害食品安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报本地政府和关于部门
六、建立健全违法食品广告公示制度按照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违法广告公示制度》,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公示力度
(一)对监测发现、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严重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件,向社会公示
(二)依照违法食品广告发布动态及趋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示提示,提示消费者辨认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三)通过部门联合公示、广告监管机关公示等各种方式,采用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典型案例曝光、违法食品广告提示、违法食品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食品广告监测通报等各种形式,加大公示频次和曝光力度
七、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暂停发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广告,以及需备案调查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迅速坚决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暂停关于食品广告发布
(一)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所涉及广告
(二)上级交办、关于部门转办、监测发现、群众举报需备案查处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八、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制度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指引意见》(试行),针对违法食品广告在各种地区、各种媒体发布或者违法广告活动涉及不同区域各种主体状况,建立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工作制度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广告案件查处组织、指引、协调和督办工作,对同一广告主在本辖区内各种地区不同媒体发布违法食品广告,应及时交办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二)省级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广告发布者后,发现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应将关于案件和有关案情移送、通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三)省级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其她地区不同媒体发布违法广告,应通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并将关于状况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发布者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由我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有管辖权外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解决
九、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贯彻状况报告制度按照总局《广告案件查办贯彻状况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广告案件督办和监督检查
(一)明确职责分工,贯彻办案责任,及时查办上级机关交办、其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关于部门移送、通报以及监测发现、群众投诉举报本辖区内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解决状况上报上级机关,告知其她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关于部门对跨省移送或者通报违法食品广告案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提请总局督办
(二)建立健全广告案件督办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提高查办效率,贯彻监督职责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以及行政惩罚畸轻畸重、执法不到位等不规范执法行为,依照总局关于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总局交办、转办食品广告案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向总局报告,总局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各地广告案件查办贯彻状况
十、建立健全食品广告市场退出制度按照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行意见》,加强对食品广告活动主体监督管理,贯彻食品广告市场退出机制
(一)对因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暂停或者停止有关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某些食品或者所有食品广告发布业务
(二)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食品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媒体单位,暂停其食品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三)对违法情节严重保健食品广告,提请食品药物监管部门依法采用有关办法
十一、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支持和增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意见》,指引广告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自律管理机制
(一)支持和指引广告行业组织切实肩负起实行行业自律重要职责,协助政府部门加强食品广告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广告市场监管机制
(二)指引广告行业组织环绕规范食品广告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开展行业自律和有关法律征询服务,规范食品广告发布活动
(三)支持广告行业组织根据自律规则,对实行违法食品广告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食品广告市场秩序行为,采用劝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办法,加强行业自我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
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依法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广告市场、广告发布媒体全面监管,全面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巡逻和寻常监督检查,贯彻广告监管责任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致使辖区内严重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发生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重大广告案件,依照关于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食品流通监管等有关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环绕食品广告监管重点,加强食品广告发布环节监管,及时将广告案件查办中发现涉及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关于线索,通报食品流通监管等有关机构
十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坚持和完善广告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作用,积极履行牵头职责,协调各关于部门贯彻职责分工,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研究和解决食品广告市场存在突出问题,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进行综合治理,不断增强监管合力与实效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整体合力,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允许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本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地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筹划,定期报告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状况;及时请示、报告需要本地人民政府协调其她重要事项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和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参加协调工作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地人民政府布置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关于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农业、质量监督、食品药物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范畴内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有关部门
(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诉、举报中发现应当由其她部门解决,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有权解决部门解决,对移送有关材料要复制存档备查
(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她监管部门通报或移送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事项,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机构分工协作和协调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能力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内设机构应当明确职能分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行〈食品安全法〉告知》、《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告知》以及其她关于规定,分工负责,建立协作和协调机制
(十)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综合协调,承担辖区食品流通允许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工作
(十一)内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查处违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十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负责加强对个体私营公司登记管理,在本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十三)市场监管机构负责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职责
(十四)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食品广告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食品广告
(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受理和依法分流、解决消费者征询、申诉和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等机构分别负责查处食品市场不合法竞争、传销、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机构要建立状况通报和工作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四、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横向协作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十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属于本区域管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决
(十九)在查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中,需要跨管辖区域协作,有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通报,由具备管辖权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
(二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加强信息通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强化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贯彻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二••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聘H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监督作用
(二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公开关于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状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强化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监督检查和指引责任制以及属地监管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贯彻到每个岗位和执法人员
(二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寻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责任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整体合力,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允许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本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地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筹划,定期报告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状况;及时请示、报告需要本通允许证》或《食品流通允许证》有效期届满,应依法查处
(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司年度检查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规定,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办法,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监督管理
(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公司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公司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审查食品流通允许证与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成果,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允许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切实加强允许和登记注册机构间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允许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状况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允许工作信息化网络体系
(十四)允许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允许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本数据记录、分析和运用,建立食品流通允许和登记注册管理状况内部通报制度,互相沟通允许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
(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地人民政府协调其她重要事项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和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参加协调工作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地人民政府布置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关于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农业、质量监督、食品药物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范畴内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有关部门
(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诉、举报中发现应当由其她部门解决,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有权解决部门解决,对移送有关材料要复制存档备查
(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她监管部门通报或移送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事项,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机构分工协作和协调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能力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内设机构应当明确职能分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行〈食品安全法〉告知》、《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告知》以及其她关于规定,分工负责,建立协作和协调机制
(十)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综合协调,承担辖区食品流通允许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工作
(十一)内外资公司登记注册、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查处违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十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负责加强对个体私营公司登记管理,在本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十三)市场监管机构负责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职责
(十四)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食品广告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食品广告
(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受理和依法分流、解决消费者征询、申诉和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等机构分别负责查处食品市场不合法竞争、传销、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机构要建立状况通报和工作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四、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横向协作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十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属于本区域管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决
(十九)在查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中,需要跨管辖区域协作,有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通报,由具备管辖权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
(二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加强信息通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强化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贯彻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二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监督作用
(二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公开关于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状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强化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监督检查和指引责任制以及属地监管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贯彻到每个岗位和执法人员
(二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寻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责任官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允许颁发、寻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状况,并将记录状况纳入公司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有效保障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允许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规范食品市场质量准入行为,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允许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献监督经营者对购入食品查验供货者食品生产允许证、食
1.品流通允许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资格证明和允许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有关证照复印件备查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查合格证
2.或质量检查合格报告、进口食品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证明文献,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有关证明文献复印件备查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
3.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食品经营者,可以由公司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允许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献,可将关于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有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公司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监督食品经营公司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1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有关信息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原则,将载有记录内容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2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食品经营公司依法履行进货
2.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食品经营公司,可以由公司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关于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有关经营公司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监督食品批发公司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状况如实制作批发
3.记录台账,记录应当涉及批发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有关信息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2.勉励其她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4法实行条例》对食品经营公司关于规定建立进货或销售记录台账
(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勉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勉励和引导有条件经营者依法对查验允许证件、食品合
1.格证明文献以及建立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互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勉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2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和有条件食品经营公司配备必要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勉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3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和有条件食品经营公司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公司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合同准入机制
二、严格实行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办法,切实做好食品质量监管执法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有关合法资质证明与否一致,食品经营者与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条件贮存食品、与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
(五)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包装标记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事项与否符合法律、原则规定
(六)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与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与否贯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七)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自律状况检查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与否履行了查验义务,与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与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食品积极退市等
三、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八)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监管对预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督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警示标志、警示阐明或者注意事项规定,销售预包装食品
(九)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监管对散装食品,重点监督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规定,防止交叉污染
(十)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监管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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