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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清欠工作方案五篇清收清欠工作方案0清收清欠工作方案1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旗联社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盘活信贷资金,结合我联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了保证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特杭锦旗信用联社成立了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余强副组长高银仓、杨在成、王爱崇、陈彦祥、张晟成员刘双虎、贾志忠、詈珍、高洁、高波、吕爱兰、屈秀兰、吕敏、各社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风险合规及法律事务部,由刘双虎兼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贾志忠、髻珍、高洁、高波、吕爱兰、屈秀兰、吕敏办公室具体负责清收处置进度的数据统计、资料整理和总结上报工作
二、工作步骤本次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摸底阶段,从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20日,此期间要组织各信用社、部负责人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摸底,填写《不良贷款统计表》,了解不良贷款基本情况第二阶段为认定阶段,从2012年5月20日至2012年6月-12第二篇清收不良贷款方案*政发政012]号关于印发《**清收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村委会、乡直各部门《*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施方案》已经**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主题词金融不良贷款实施方案通知**党政综合办2012年7月13日印发(共印20份)发至各村乡直各部门**清收不良贷款实施方案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创建金融安全区,确保我乡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开展集中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金融环境,打造诚信**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的原则,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完成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目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
147.5万元,力争采取有力措施,调动多方力量,最大限度降低不良贷款余额
三、工作步骤按照乡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时间安排为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12月31日,清收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7月16日一7月23日)一是召开各村、各单位的动员大会,部署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二是根据信用社的贷款明细表通知、落实到人,并进行相关核实,做好清收不良贷款准备工作同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在各村张贴信用宣传标语100幅、悬挂横幅3幅,以营造清收不良贷款的强大氛围
(二)全面清收阶段(2012年7月23日一11月31日)要2按照清收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作,对不良贷款逐笔落实债务,落实清收对象,落实清收时间和清收方式对恶意欠贷拒不偿还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公开曝光,集中处理,确保应收尽收,最大限度降低不良贷款,同时要定期公布清收进度
(三)复查整改阶段(2012年11月31日—12月31日)组织召开阶段性总结会议,对各清收小组不良贷款清收情况开展检查和复查,对清收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小结,对未按期完成清收任务的必须认真分析,查找工作不足,分析问题原因,顺利完成此项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清收工作机制为推动攻坚活动顺利开展,成立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各村要相应成立清收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二)强化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并举
1、2012年8月1日前,愿意主动归还欠款的单位和个人,经农村信用社认可同意后,可以申请按现行合同利率收取利息,不计复利,减免罚息
2、乡、村两级干部职工拖欠贷款经调查核实,对规定期限内还款不到位的干部职工,在欠款期内不予提拔、不得调动、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并停岗、停薪、停职
3、农户和其他个人拖欠贷款,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督促其主动归还各村欠款的党员干部要带头还款对于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对象户拖欠贷款的,不予还款的将取消其享受资格
4、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个人采取行政和法律措施进行清收,以确保清收目标的完成
5、对参与清收的工作人员给予收回本息的5%进行奖励清收工作后,不良贷款控制在10%以内村,将优先评信用村主题词不良贷款清收方案通知**乡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13日印发清收清欠工作方案2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承包人可能主张多种清欠方案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同一类型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亦可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内容、风险,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极大因此,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H6号)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主张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当然,对于“竣工之日”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二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除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
一、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低于成本价签订的中标合同等根据《建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合同无效时,对于承包人而言,并无实质上的不利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变更、索赔、违约责任等约定明显对于承包人存在不利,而合同又存在《建工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承包人可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规避合同中不利的约定三主张给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除可以依据或者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还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调增合同价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条规定就是学理上所称的“情势变更制度”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相对较长,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多等特点,发生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风险的可能性更大而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而价款是承包人得以中标的重要指标,故承包人大多是以定额为基础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后确定投标报价通常情况下,承包人报价是不会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非正常波动、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等因素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情势变更事件而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承包人明显不公平的,承包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制度而主张调增合同价款
2、工程增项款项根据《建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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