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9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或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用文件《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市消防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外来施工以及各承包、承租单位,在公司内从事活动,应执行本办法第三章定义第四条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第五条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避难、逃生的产品第六条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代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第四章职责第八条安环部负责制定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九条安环部对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管,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组织各单位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
(二)参加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三)依法协助上级部门对公司内的火情和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组织全公司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保以及消防器材维修、更换与补充第十条安环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造价1万元以上,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法定文件办理,并将上级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查、验收等文件复印件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二)按上级部门消防设计审查要求,组织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产品配备
(三)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组织公司内部消防审查、验收第十一条安环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对公司各厂区公共消防管网、公共消防通道进行维修
(二)负责公司各厂区发生火灾时的厂内交通管制第十二条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工程造价1万元以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法定文件办理,并将上级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查、验收等文件资料报安环部存档备查
(二)按上级部门消防设计审查要求,组织消防装备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按公司规定组建志愿消防队及应急救援队伍、微型消防站,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培训与演练(A)负责对本单位食堂吸油烟机管道每年清理一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公司评估确认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单位或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四条拥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和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消防控制室应依法配备具有法定资质的操作人员,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
(二)保持自动消防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全天候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填写值班记录,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熟知火灾处置程序,出现异常紧急情况,及时处置并向公司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第十五条微型消防站队员、志愿消防队和应急救援队成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及器材设置情况
(二)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熟悉安全疏散线路和场所火灾危险性、火灾蔓延途径,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使用方法与引导疏散技能
(三)参加本单位的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保护等工作
(四)邻近单位发生火灾,按公司调度给予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等支援
(五)参加单位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员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和公司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主动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和掌握“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或及时向上一级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
(五)发现火灾,及时拨打“H9”报警,并引导人员疏散,协助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六)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消防演练,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第五章火灾预防第十七条公司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发包或出租单位应按照《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安环部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公司或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活动的牵头部门或单位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配齐消防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符合规定第十九条厂区任何部位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棒等设施因生产特殊需要使用电炉、煤油炉、焦炭炉等明火的,必须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条公司员工和外来人员只可在指定吸烟点吸烟,使用明火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油库、重要仓储场所等,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外来人员与机动车辆出入登记制度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电气设备设施的消防安全应严格执行《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和维护管理应严格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接班人员未到岗,值班人员不得离岗第二十五条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和维护管理应严格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标识的设置、管理应符合辽宁省《安全疏散设施维护管理标准》规定第二十七条单位采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九条安环部每月对各单位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检查,各单位应每周对本单位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检查被公司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对本单位评估确认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检查各级防火巡查检查人应如实填写《防火巡查检查记录》第三十条单位对消防器材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检查人应如实填写《消火栓、灭火器定期检查记录卡》(附表1)第三十一条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关规定,对排查的火灾事故隐患实行闭环管理第三十二条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火灾事故隐患,单位应立即向公司有关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组织采取可靠的临时防范措施,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第三十三条对上级消防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事故隐患,单位应指定专人落实整改单位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报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消防主管部门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第三十四条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如实填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附件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培训档案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消防“四个能力”(检查消防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其它内容第三十五条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新上岗和变换工种的员工应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第三十六条下列人员应接受上级消防主管部门的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上级消防部门专门培训的人员第七章消防组织与灭火救援第三十七条单位安全环保健康委员会或安全环保健康领导小组,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决策机构,应将消防安全作为组织机构的管理职责第三十八条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应组建设微型消防站未被列入消防重点单位的应逐步组建微型消防站第三十九条被公司列为消防重点单位,应评估确认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指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接受公司和本单位的业务指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十条单位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装备,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编制《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单位行政主管领导签发,《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可由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副职签发十一条单位应按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要求,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如实填写《应急预案演练记录》(附件3)演练结束,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效果评价,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第四十二条单位应按下列原则和要求组建志愿消防队和应急救援队伍
(一)非公司消防重点单位不应少于单位总人数的10%.
(二)公司消防重点单位或部位,不应少于单位或部位总人数的30%o
(三)各种物资仓库不应少于仓库总人数的70%.
(四)志愿消防队及应急救援队伍应每年调整一次,以保持基本人数和骨干力量十三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拨打“H9”报警,并同时向发生火灾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应立即按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火灾现场管理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四十四条单位微型消防站队员、志愿消防队和应急救援队成员报火警应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履行灭火职责上级专业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微型消防站队员、志愿消防队和应急救援队成员应服从指挥,配合专业消防队开展灭火后有关救援工作第四十五条公司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宣布启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分工,各就各位,各负其责,有序组织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第八章火灾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按《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执行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按上级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未予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相关责任人可同时考核500-10000元
(二)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500万元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相关责任人可同时考核1000-20000元
(三)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相关责任人可同时考核2000-50000元第四十八条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可同时考核500-10000元第四十九条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人员和责任领导,除了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可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行政监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检查与监督第五十条安环部对各单位按本规定要求,定期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或因火灾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章报告和记录第五十三条《消火栓、灭火器定期检查记录卡》第五十四条《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第五十五条《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安环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公司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
1.消火栓、灭火器定期检查记录卡
2.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3.应急预案演练记录附件1消火栓、灭火器定期检查记录卡年份月份第一周第二周第三周第四周备注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检查人:检查标准消防水枪、水带、接扣是否匹配,完好无损;消火栓阀门开启、关闭是否灵敏,是否有水,水压是否正常;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使用;消火栓、灭火器前是否有障碍物遮挡,通道是否畅通;灭火器设置位置是否取用方便;灭火器卫生是否清洁良好附件2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参加人数培训内容培训性质□岗前口季度□年度授课人及基本情况(姓名、年龄、部门、职务职称等)参加人员名单标题内容摘要附件3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演练时间演练地点;组织部门演练负责人演练内容演练方案参加人员演练实施情况演练小结对预案的改进意见记录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