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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司待聘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待聘员工管理办法》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二00九年四月十日主题词规章制度待聘办法通知人力资源部年月日4102009有限公司待聘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全员聘任上岗,拓宽员工分流安置渠道,妥善安排待聘员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待聘员工”是指因各种原因,由原来的“在岗”变为“不在岗”且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员工对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纳入待聘员工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以及集团托管企业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待聘期的员工,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进入待聘期:第二章待聘条件
(一)由于项目终止解除聘任协议的;
(二)由于聘任协议期满未被续聘的;
(三)由于改革改制、组织机构调整未能聘任上岗的;
(四)由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岗位调整时,不服从用人单位岗位调整安排不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的;
(五)由于绩效考核成绩较差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第三章待聘员工的待遇第五条待聘员工自进入待聘期起开始享受待聘期待遇第六条待聘员工采用下发薪制,每月25日(遇节假日提前)发放本月工资.第七条待聘员工待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由于项目终止解除聘任协议而进入待聘期的员工,第一个月发放基本工资(按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下同)和原岗位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基薪计算,下同);第
二、三月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原岗位工资的70%;自第四月起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原岗位工资的50%;自第七个月起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
(二)由于聘任协议期满未被续聘、改革改制组织机构调整未能聘任上岗、因公司生产经营法生重大变化不服从用人单位岗位安排不签订岗位聘任协议进入待聘期的,第一个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原岗位工资的70%;第
二、三月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原岗位工资的50%;自第四个月起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由于绩效考核成绩较差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进入待聘期的,第一个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原岗位工资的50%;自第二个月起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第八条待聘员工在待聘期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已核定年度内按原标准缴纳,待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重新核定时,以待聘员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及个人所得税均由各单位代扣代缴.待聘期每月工资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个人所得税低于基本工资的,按基本工资发放第九条待聘员工在待聘期内的医疗、物业费、供暖费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享受;不享受在岗员工的综合补贴第四章待聘员工的管理第八条员工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待聘员工下发进入待聘期通知,注明待聘期限,并做好签收记录,同时须报上级管理单位备案第九条待聘员工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发放待遇、转岗培训、分流安置等工作;上级管理单位要指导、协调待聘员工的安置工作.如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原单位整建制撤销的,待聘员工由其上级管理单位或指定其它单位代管,代管单位应与上级单位共同配合做好待聘员工的管理工作第十条待聘期最长不超过1年,由于绩效考核成绩较差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待聘期最长不超过9个月,待聘期内员工与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解除原岗位聘任协议第H一条对在待聘期内的员工,各单位应根据企业内部及公司发布的岗位余缺、岗位需求、岗位任职资格等对员工进行相关的转岗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积极为员工提供再次上岗的机会第十二条在待聘期内,员工所在单位或代管单位最多为员工提供二次重新上岗的机会;在各单位员工安置工作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股份公司视情况可以考虑在全公司范围内调剂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积极向股份公司提供岗位空缺信息,共同搭建股份公司内部人员交流平台,避免岗位资源外流.第十三条员工在待聘期内获得重新上岗机会的,应在上岗一个月后由所在单位按照股份公司员工考核相关办法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即为重新聘任上岗,签订岗位聘任协议;考核不合格第十四条员工在待聘期间应按要求参加管理单位安排的培者不能聘任上岗,应返回待聘期,待聘期限连续计算训和活动,参照在岗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员工在待聘期间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有发生,原所在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五章待聘期的终止第十六条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待聘员工待聘期终止
(一)待聘期内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终止,待聘期自动终止;
(二)待聘期内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办理退休手续,待聘期自动终止;
(三)待聘员工被重新聘任上岗的,待聘期结束;
(四)待聘期内,单位为其提供二次上岗机会仍未被重新聘任上岗的,待聘期结束,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待聘期内,员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到社会上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待聘期结束,员工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济补偿金标准.
(六)待聘期满,待聘员工仍未上岗的,待聘期终止,所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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