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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学校机关、其他高校、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第十七条学校按照每年人均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建立岗前培训、日常培训I、职业培训、专题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能力培训体系
(一)鼓励辅导员考取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专业资格证书;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
(二)专职辅导员每人每年参加不少于90个学时的校级培训,至少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兼职辅导员每年参加相关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方面的研究,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
(一)组建辅导员专业化发展研究团队,建设一批校级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加强省级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建设,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积极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辅导员研究)、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研究”课题、XX省社会科学规划(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专项课题等各级各类研究课题
(二)支持辅导员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就业指导、军事理论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三)每两年组织1次XXXX大学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由学校对获奖辅导员进行表彰,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省级及以上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九条辅导员管理
(一)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学院党委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党委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二)学院应建立严格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制度,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辅导员工作、学习交流和研讨等,辅导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1次
(三)学校和学院要确保专职辅导员主要精力用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严禁随意安排、抽调辅导员从事其他工作
(四)新招聘或新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需要在辅导员岗位工作至少满4年,方可竞聘或申请转入其他岗位第二十条辅导员考核辅导员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纳入学校考核统一管理辅导员绩效考核在学校辅导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指导下,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评优和辅导员岗位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辅导员表彰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每年举行1次XXXX大学十佳辅导员评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修订)》(临大发
(2016)22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大学辅导员绩效考核办法XX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关于印发〈XX高校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工委通字
(2018)1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教工委
(2019)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
(2017)4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且工作满1年以上兼职辅导员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进行,绩效工资由各学院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统筹解决第三条辅导员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采取自评和他评,定量和定性等多层面、多维度的有机结合方式,确保绩效考核的科学性第二章考核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辅导员绩效考核进行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各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第六条辅导员绩效考核每年度1次,12月份进行第三章考核内容及程序第七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等有关规定和《XXXX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制定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主要考核辅导员本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第八条辅导员绩效初步考核由学生评议和学院考核组成,其中学生评议占60%、学院考核占40%学校制定学生评议、学院考核的指导标准(见附件
1、2),各学院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经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成绩须列前15%且大于等于90分,合格等次成绩须大于等于80分,基本合格成绩须大于等于60分,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一)因病、事假合计超过1个月以上者;
(二)出现学生重大安全事故学院的党委副书记及相关辅导员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声誉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者;在学生中、网络上散布不当言论,影响安定团结者;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迷信邪教、加入邪教组织或信仰宗教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重大影响者;
(二)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者;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造成重大影响者;
(三)在学生组织发展、推优评奖、资助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者;
(四)工作长期懈怠,不主动改进,学生评价极差者;
(五)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者;
(六)有其他师德失范行为者第十二条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辅导员对本人一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提交述职报告
(二)学生评议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组织辅导员所带学生进行评议学生评议分数按照去掉5%的最高分和5%的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三)学院考核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结合辅导员述职情况,对本学院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总得分由学生评议和学院考核两部分按照所占比例计算得出,在学院公示后,将辅导员考核结果报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能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组织相关人员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有不能评为“优秀”的情况,是否有“不合格”的情况
(五)优秀等次答辩成绩列学院辅导员前20%(四舍五入,学院辅导员不足3人的推1人)且大于等于90分者,可参加学校辅导员优秀等次答辩学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评委会,组织评选优秀等次辅导员进行答辩,根据答辩成绩,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选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绩效考核等次,根据当年度学生工作考核成绩,按照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选
(六)公示学生工作部(处)根据部门审核情况,汇总全校辅导员绩效考核等级,并进行公示
(七)学校审定学生工作部(处)将辅导员绩效考核情况报学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结果最终由学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续聘、解聘、奖惩、晋级以及省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辅导员省绩效工资辅导员省绩效工资发放名单和金额经校内公示,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人事处统一组织发放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人1200元/月,合格的每人1000元/月,基本合格的每人500元/月,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放辅导员省绩效工资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党团组织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班团活动,每学期召开特色主题班会不少于2次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加强学生诚信考试教育,端正学习态度,促进学业进步;落实辅导员进课堂制度,每周不少于1次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环境,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每周不少于2次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积极落实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心理预警防控系统,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强化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制和阵地意识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参加辅导员专业研究团队和辅导员名师工作室开展的研修活动;积极参加辅导员工作论坛、辅导员工作案例评选、辅导员专项课题研究等活动;每年至少撰写1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论文或者调研报告第三章配备与选聘第七条学校按专兼结合、以专为主原则,构建一支年龄、专业、学历等结构合理的辅导员队伍第八条加强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确保足额配备到位落实国家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第九条做好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兼职辅导员主要是指兼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1/3核定
(一)按照一定条件选聘专任教师、党政管理干部和具备条件的在读研究生等担任兼职辅导员
(二)新入职青年教师原则上至少担任1年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
(三)研究生导师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在担任学科教师的同时履行思想政治教育职责第十条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第十一条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辅导员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确定初步人选,报校党委批准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二)校内转岗选聘专职辅导员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与人事处、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职业能力测试等考核,确定转岗选聘人选,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三)兼职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由学院党委考察确定,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备案,各学院要做好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实施辅导员准入和流动机制所有选聘的专兼职辅导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者,要按照岗位聘用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转岗打通专职辅导员和教师以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竞聘交流通道,允许满足任职年限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业务素质能力的专职辅导员转岗担任专业教师或其他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鼓励教师竞聘专职辅导员岗位第四章发展与培训第十三条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第十四条学校把专职辅导员职务晋升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畅通专职辅导员行政职务晋升渠道
(一)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及学院领导干部选拔向专职辅导员倾斜,学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等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原则上从专职辅导员或有专职辅导员经历的人员中选任
(二)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或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并且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晋升为管理岗八级;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岗八级的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满2年,并且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直接确定或晋升为管理岗七级第十五条学校把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一)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队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评聘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社会科学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二)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执行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要向一线专职辅导员倾斜,确保一线辅导员专业发展空间
(三)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突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性质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和育人实效,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专业技术中级(含中级)以下岗位以考察工作实绩为主;高级岗位在侧重考察工作实绩的同时,兼顾工作研究成果,其科研成果应与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关
(四)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将专职辅导员获得校级及以上育人荣誉称号作为工作业绩和育人成效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第十六条学校把专职辅导员培训纳入到干部队伍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一)组织部将专职辅导员培训纳入到干部培训培养计划和党务工作培训计划
(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牵头组织辅导员业务能力培养、统筹分方向发展和分级分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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