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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1、简述1992年以后在中国有影响力的经济法概念学说1992年后,中国经济法学界形成了以下几种经济法理论“协调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须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须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调整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整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意志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允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社会公共性说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简述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行为类型可见P158-159共四方面答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运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运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运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名优标记等质量标记,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
3、简述操纵市场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的联系与区分答两者的目的基本一样,即非法获得暴利或转嫁风险,操纵市场整个行为过程中必需利用一些内幕信息,但此时的内幕信息也仅仅是服务于操纵市场行为它与内幕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分
1、行为方式不同操纵市场行为主要是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辅之以信息优势,通过独自或与他人串谋,实行有意抬高、打压、稳定股价,以与自买自卖、对倒、对敲、倒仓等方法限制证券价格,从而获利;而内幕交易则是知情人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在该信息正式披露前,买入或卖出证券,然后在适当的时候再进行反向操作,从而获利或转嫁风险的行为
2、知情范围上和利用内幕信息的程度上完全不同内幕交易人知悉公司信息,他的买入或卖出证券完全是基于对内幕信息的了解和推断,而操纵市场行为人在知情范围和利用内幕信息的程度上是比较有限的
3、主体资格不同操纵市场者可以是任何投资者,而内幕交易行为人则只能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是证券法第68条规定的人员
①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与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③发行股票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得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与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由于法定职责而参加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4、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答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与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酬劳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化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居处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居处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依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与汇率改变状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经济法
1、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联系两者都调整经济关系,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都可通用区分
(1)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与国家安排、管理相连的涉与全局的一类横向经济关系以与内部经济关系
(2)民法是以个体权利为本们的,主要是在微观经济领域内,爱护社会个体的权益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观经济领域内理顺整体和个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与基于全局利益须要协调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民法主体系列是法人与公民,经济法主体系列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以与肯定条件下的公民,比民法要广得多
2、简述行政性垄断的概念特点行政性垄断是指中心政府所属的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与其所属的各管理部门以与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解除企业竞争的违法行为行政性垄断的特点包括行政性垄断的行为主体是政府与其所属部门;行政性垄断的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行政性垄断的行为内容是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经营者正值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流向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简述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P231-
2324、辨析概念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答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与人身、他人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急;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瑕疵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担当的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与对产品质量负有干脆责任的主题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担当的法律后果区分(以下供参考)首先,两者的推断标准不同前文已述,推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急;推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瑕疵是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运用性、效用性以与其它约定的品质而推断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的是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就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言,产品质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标准,即产品质量合格,但仍有可能存在某种不合理的危急,即产品存在缺陷因为不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会受到当事人相识水平的限制,而且即便国家制订的有关产品质量、平安标准也会受到现有的科技发展、产品设计水同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实践中难免出现虽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制订的标准,但却存在不合理危急就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言,产品质量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标准,但仍可能存在瑕疵因为后者的推断标准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假如对某产品的质量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且也无合同约定,那么该产品也就不存在所谓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了而前者的推断标准除了表现为销售者违反其对产品品质作出的明示的保证外,还表现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具备通常的运用性能销售者销售的产品质量即便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仍可能因其不具备通常的运用性能而存在瑕疵这是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所无法包涵的其次,两者责任的性质不同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向受害者担当特别侵权责任;产品瑕疵责任则是由产品的销售者向买受者担当违约责任两者皆为发生在同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为一种综合责任其责任形式除包括民事责任外,还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既为特别侵权或违约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只能在损害或违约的事实发生后产生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涉与的有关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它仅以生产者、销售者违法生产或销售不合格产品为构成要件,与是否造成损害的结果并无联系再次,两者的范围不同《产品质量法》在“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章中,除第1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负有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应不存在缺陷、瑕疵的义务外,在此后的条款中还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应担当的其它产品质量义务如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应符合相关要求,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第15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吩咐淘汰的产品(第17条)等等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生产或销售产品的,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明显应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这些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或瑕疵明显没有必定联系从这一点看,产品质量不合格也并非产品缺陷、瑕疵所能全部包涵产品不存在缺陷或瑕疵,同样会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外延明显大于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经济法
1、简述1992年以后在中国有影响力的经济法概念学说(与模拟题1重复)
2、什么是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举例说明何为纵向限制,何为横向限制答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企业间通过协议或共谋,在生产数量、销售市场、价格水同等方面一样行动,谋取市场的强权地位,限制性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不适当地限制竞争,以获得高额垄断权利润的行为纵向联合限制竞争,简称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其主要类型有维持转售价格、搭售、独家经营、独占地区以与其他限制交易方营业自由的行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简称横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供应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干脆竞争中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3、简述反不正值竞争法关于有奖销售的定义、不正值有奖销售的类型答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供应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不正值有奖销售的行为有
(1)采纳谎称有奖或者有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瞒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4、什么是预算法?简述我国预算收入的来源概念见教材P365来源见教材P368有四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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