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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营业税现行政策解析
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纳税人的认定《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内设机构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的认定《细则》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注指承包经营)和第十二条(注铁路运营)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三、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1、《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1、《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六、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业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七、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新版《工会会计制度》,并相应制定了《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工会经费拨缴方式目前工会经费支付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企业应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工会经费,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这种形式下的支付也可以由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工会经费分别将60%拨付给企业工会,40%拨付给上级工会.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近年来,由各级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是全国总工会依据《工会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及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我们理解,只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那么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则只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字样,但引用了“拨缴”概念,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
十六、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
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及使用
(1)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
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3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A^上岗和转岗培训;B、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C、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D、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E、特种作业人员培训;F、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G、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H、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I、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G、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K、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4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5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6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7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8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9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文件依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2006年6月19日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
[2006]317号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十七、业务招待费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o
十八、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
1、《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9]242号
2、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3、《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税法规定的对比税法规定财务规定《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分析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号)
[2009]242号)3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税法未明确规定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税法和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财务都作为福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利费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所发放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税法和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财务都作为福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利费属于福利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福利费财务作为福利费,税职工疗养费用税法未明确规定法未明确规定税法和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财务都作为福餐支出利费税法和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供暖费补贴财务都作为福利费税法和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防暑降温费职工防暑降温费财务都作为福利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税法和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职工交通补贴财务都作为福(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利费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税法和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无论是直接财务都作为福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利费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财务作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为福利费,税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无论是税法未明确规定法未明确规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定,需遵从财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务规定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税法和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财务都作为福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利费税法和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财务都作为福利费税法和抚恤费抚恤费财务都作为福利费税法和职工异地安家费安家费财务都作为福利费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按独生子女费税法未明确规定法未明确规定税法和探亲假路费探亲假路费财务都作为福利费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国家有关部门二令五申,不允许企业向职工发放各类购物卡、消费券,但事实上屡禁不止.税法采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税法未明确规定取了列举法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看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税法和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财务都不作为福利费
十九、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无明确规定,可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2008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二十、工资薪金所得的涉税处理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规定
1、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国税函
(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实施条例》第
四十、
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会计与税收
1、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财务处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8]34号《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
[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
[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2、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税收处理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三个人所得税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⑶托儿补助费;⑷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⑸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4、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1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十一、奖金及年终奖的税收处理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
(1)、
(2)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9号
(五)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一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一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一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X雇主负担比例)9(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X雇主负担比例)
(3)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
[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一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七)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28号,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二、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
1、《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5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根据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函
(2004)42号)关于“将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有关待遇计发的依据”
1、《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条例》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有效)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八、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的规定及检查《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九、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1、《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n年7月1日起,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待遇计发,凡涉及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均按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303(元/人)、全市29917(元/人)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0号)
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9]242号)
4、《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
二十三、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涉税处理
1、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9]242号)
2、《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利009]3号)
二十四、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职工薪酬》第五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透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为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现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问题通知如下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3《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4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5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1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提示: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在具体操作上,可缴纳给社保部门或商业保险机构办理,也可计提在企业帐面用于职工医药费用的补充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9号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4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5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义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6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7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二十五、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一费用扣除标准)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十六、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特此公告
二十八、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个人礼品的税收处理(年会、座谈会、庆典)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文件依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二十九、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管理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57号)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1、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3、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5、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6、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7、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8、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9、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10、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11、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2、资产损失的金额确认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5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6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7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13、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⑶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14、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15、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三十、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及研究开发费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
[2007]194号,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认定过程中,按照境内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7、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设计费用、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
362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2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177号(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有效)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十、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1、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有效)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第三部分建筑安装行业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分析
(一)“甲供材”的含义所谓甲供材料,是指由建设方提供主要材料,由施工方提供劳务和辅助材料的建筑工程常见的情形是由建筑方提供钢材和铝合金门窗等主要材料.
(二)“甲供材”的形式甲供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名义上由施工方包工包料,但建设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等原因,主要材料由自己采购所采购材料交给施工方时,作为对施工方的预付款处理.一种是施工方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包部分材料,主要材料由建设方提供
(三)“甲供材〃的业务流程如果是第一种形式(包工包料)的甲供材,其业务流程可能有两种方式一是材料提供方将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建设方不作材料的购进、领用处理二是材料提供方将发票开给建设方,建设方作材料的购进、领用处理但不管是何种形式,将来施工方开给建设方的发票中,都包括了工程所用材料的价款在内如果是第二种形式(包工不包料)的甲供材,建设方购进材料时作为购进工程物资处理,工程领用材料时将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将来施工方开给建设方的发票中,不包括工程所用材料的价款在内.
(四)“甲供材”的涉税分析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承包工程(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其计税营业额是相同的,都包括了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是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涉及的纳税风险可能会不同签订包工包料合同,但主要材料由建设方采购,且购料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该种方式最简捷明了,涉税风险最低建设方不存在纳税义务,施工方按照工程总价款纳税.签订包工包料合同,但主要材料由建设方采购,且购料发票开给建设方,再由建设方将材料交给施工方该种方式下,施工方同样要按照工程总价款纳税,但建设方属于以材料抵顶工程款,需要缴纳增值税签订包工不包料合同,主要材料由建设方采购,购料发票直接开给建设方,材料由建设方直接计入工程成本该种方式下,建设方不存在纳税义务,但施工方要按照工程全额纳税.在编制工程预算时,要将该部分税款考虑在内.
二、建筑业总分包工程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分析
(一)总承包人的会计处理建筑业总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总承包款,作为总承包人的劳务收入处理.支付给分包人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总承包人工程成本的其他直接费处理,直接计入工程成本.
(二)分包人的会计处理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收取的分包工程款,作为分包人的劳务收入处理.分包人为分包工程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按照费用项目计入分包人的工程成本
(三)总分包工程的涉税分析如果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价款扣除分包工程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分包人按照分包工程款缴纳营业税分包人的营业税由分包人自行申报纳税,总承包人无代扣代缴义务在开具发票时,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价款给建设方开具发票,分包人按照分包工程款给总承包人开具发票总承包人要凭分包人开具的发票,申报差额纳税.
三、建筑业中挂靠经营的帐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挂靠经营与分包的区别在实务中,分包一般是指分包人具备建筑资质,领取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挂靠一般是指挂靠人无建筑资质,或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只能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经营.
(二)挂靠经营的业务流程建筑工程如果采用挂靠方式经营,通常情况下,挂靠人在发生各项工程费用时,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索取发票,然后将发票交由被挂靠人,由被挂靠人作为自己的工程成本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挂靠经营的涉税分析在挂靠经营方式下,除个人所得税外的所有纳税义务均由被挂靠人承担在此情况下,被挂靠人要承担一定的涉税风险因为挂靠人实现的利润是没有相应发票的在实际工作中,挂靠人往往以索要虚假发票,或编制虚假人工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如此处理,则将涉税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被挂靠人
四、垫资承包的税务处理(-)垫资承包的含义垫资承包,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垫资承包所垫付资金,有可能是带息垫资,也有可能是无息垫资.垫资方的资金来源,有可能是自有资金,也有可能是借入资金.
(二)垫资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释
(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即通过以上三种形式签定的垫资施工合同,发生的有关垫资的本金和利息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释
(2004)14号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银发
[2003]121号第三条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
(三)垫资承包的涉税分析垫资承包,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业”税目(税率5%)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垫付资金是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能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垫资承包,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垫付资金是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费用作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事项建设方由于各种原因支付给施工方的违约利息,属于营业税价外费用,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会计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处理第四部分现行发票管理政策解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办法》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第三十五条,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二、2011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的样式和解析
(一)发票换版时间,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二)新版发票的种类;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三、实物操作中如何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四、发票的真伪的辨别
(一)普通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到右排列;第1位为税务机关代码,1表示国家税务局、2表示地方税务局、0表示国家税务总局;第
2、
3、
4、5位为行政区域代码,以全国行政区域代码为准,0000表示总局,4100表示河南省;第
6、7位为印制年份代码,10表示2010年,以后年度以此类推;第8位为分类代码,其中1表示机打发票、2表示手工发票、3表示定额发票、4表示企业衔头发票、5表示门票;第
9、
10、11位为第8位对应的发票顺序码,每种类型顺序码均从001开始;第12位为循环码,当8位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时,可以进行编制,即第一轮印制时设置为0,第二轮印制时设置为1,依次递增发票号码以8位数码表示,从左到右排列,表示每一种发票在一个自然年度的排序为保证每份发票的唯一性,在印制同一代码的普通发票时,发票号码应连续编制例如某通用机打发票的代码为241001010120
(二)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三)发票真伪查询大全网址http//wwwo wen8o net/economy/fapiaozw htm0
(四)电话查询,目前最有效的方法还是通过电话咨询发票所属地纳税服务台(区号+12366),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查询该票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以区别真伪.
五、取得虚假发票的涉税风险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6号2010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对企业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
2、《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稽便函
[2011]19号,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
[2011]31号规定
(1)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2)对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4、财政部、总后印发《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军队票据管理,规范军队票据使用,日前,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新《规定》明确,军队收费票据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新《规定》要求,军队收费单位从明年开始,必须使用全军统一的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一律实行机具开票,手写无效第五部分房产税问题、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管问题
一、房产税的计税基础、税率
(一)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从价税.
(二)房产税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从暂行条例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来看,房产税的征收强调的是一个“拥用”的概念,而不考虑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房屋的使用状态(实际使用还是闲置)o
(三)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但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四)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1、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年税率为lo2%房产原o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
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税率为12%
3、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4、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地,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Et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三、耕地占用税
(一)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四)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十一、几项特殊业务的营业税处理
(一)建筑物拆除的营业税处理国税函[2009]520号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注意事项施工企业如果有以上两项收入,该两项收入应当分别核算.
(二)劳务承包行为的营业税处理国税函[20061493号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第二部分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确认
1、《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如果持续时间未超过12个月的,一般情况下,在工程完工后一次确认收入要点建筑安装劳务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2、国税函[20081875号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二、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
1、《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要点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要点: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注意事项国税函
[2010]79号文件与《条例》的规定不同.
三、从事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确定国税函
[2010]156号
1、汇总纳税的原则性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项目部所得税的预交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总机构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4、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1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2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丁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3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四、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七、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八、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九、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十、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十一、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十三、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和涉税处理
1、《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
(2006)478号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o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四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第十五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十七条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第26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2、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十五、工会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处理
1、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09]7号)为了适应工会经费拨缴方式、业务活动内容等方面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工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对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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