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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虽然同属故意的范畴,但二者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第一,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对于一切合法行为,不存在防卫的可能性第二,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第三,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法侵害实际上并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进而错误地实行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而给无辜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此即为刑法理论上的所谓假想防卫对假想防卫的处理,应依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进行第四,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第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的开始就是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在某些危险性较大的犯罪行为来说,虽然还未着手,而依照当时的全部情况,现实的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已迫在眉睫,也应当允许实行正当防卫第二,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者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者排除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进行所谓防卫而对侵害者造成一定危害的,叫做防卫不适时根据防卫不适时发生的时间,我们将其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事先防卫二是事后防卫对于不适时的防卫,如果构成犯罪的,都应追究刑事责任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正当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并不限于常见的对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损害在必要的情况下,防卫人也可以用损害不法侵害人的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等方法,来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第一,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止匕外,防卫人还应对自身防卫行为的强度、所需的手段等有概括性的认识第二,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对不法侵害的正确认识,确定正当防卫的目的;二是根据正当防卫的目的,自觉积极地支配、调节其正当防卫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而实施的所谓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这类行为有以下几种防卫挑拨,即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互相斗殴,即双方行为人都有向对方实行不法侵害的意图和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准所谓必要限度,就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强度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紧急避险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有危险的现实存在所谓危险,是指使法律保护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紧迫事实状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的,而非行为人主观臆造的或假想的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行为人却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假想避险对于假想避险,应根据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确定是否应负刑事责任2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即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足以造成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状态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损害结果已经出现后再实行所谓避险行为,已不属紧急避险,而是避险不适时对此,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即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所谓第三者,是指与危险的发生毫无关系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甚至也可以包括国家4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现紧急避险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在危险发生的非常之际,已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如果当时尚有采取其他方法可避免危险的机会,行为人却不采取,而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了不必要损害,则不能成立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5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二是避险人必须出于避险的意图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衡量各个合法权益的大小,一般说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在人身权益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在财产权益中,价值高的利益高于价值低的利益另外,刑法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义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谓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是指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业务负有同一定危险作斗争的责任的人员这些负有与特定危险作斗争的人员不能以避免与其职务有关的危险为由,实行所谓紧急避险如果他们置自己的责任于不顾,逃避危险以致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既遂犯的类型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类型
(1)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所谓法定的犯罪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2)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
(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从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及其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的区别是什么?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统一,它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上,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实行行为并通过后者开始充分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未完成,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里有着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一类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另一类是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再一类是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犯罪完成与否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与否,其显著标志是看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的完备与否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一方面,从性质上看,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是阻碍其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的因素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完成的程度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和犯罪中止成立的实际情况,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两种类型的犯罪中止的特征略有不同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行为人在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自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实施和完成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除了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所谓“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即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实际上阻止住即避免了既遂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什么?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包括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共同作为或者共同不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第二,共同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第三,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即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之分,各人的行为合起来形成有机的整体3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怎样的?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继续犯的特征是怎样的?继续犯的构成特征是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并非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是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持续实施的危害行为侵犯了作为某一犯罪必要要件之外的他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则不仅成立以继续犯为特征的具体犯罪,而且同时构成了另一犯罪;若行为人在持续犯罪的过程中,又以其他危害行为侵犯了另外的直接客体,则应当对其所构成的数罪实行并罚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继续犯的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它与即成犯、状态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在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这是继续犯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想象竞合犯有何特征?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基本构成特征或必备条件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主观特征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客观特征之一如果行为人实施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便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形态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另一客观特征,也是此种犯罪形态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原因所在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的法律特征所谓数个罪名,是指刑法典分则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是怎样的?连续犯的基本构成特征有以下几点
(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
(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如果数个危害行为在刑法上不能构成独立的犯罪,就不能成立连续犯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在一定时期之内连续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数个犯罪之间就存在连续性,否则,就无连续性可言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这是连续犯的法律特征所谓同一罪名,是指犯罪性质完全相同的罪名即同质之罪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牵连犯有何特征?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这是构成牵连犯的主观要件,而且是认定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主要标准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这是牵连犯的客观外部特征也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吸收犯的特征是什么?吸收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性条件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这是吸收犯作为一种罪数形态存在的基本原因,也是吸收犯区别于其他罪数形态的重要构成特征之一
(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这是吸收犯的基本构成特征之一
(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这是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吸收犯必须具备的主观特征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何区别?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却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
(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5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一般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是怎样的?所谓特殊预防,就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一方面,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力,体验到服刑的痛苦,由于害怕受刑之苦而不敢再次犯罪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则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使其不可能再犯罪;另一方面,通过强制犯罪人从事生产劳动,并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对他们进行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教育,使其既认识到犯罪是可耻的,受到刑罚处罚是罪有应得,因而内心受到自我谴责,不再以身试法,又能取得一技之长,顺利回归社会,从而预防他们再次犯罪所谓一般预防,就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国家通过公布刑法、适用刑罚,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有哪些?我国刑法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即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反映在刑法典分则条文中往往表现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由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所以,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判处死缓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累犯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所谓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如果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均不构成累犯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所犯后罪根据其事实和法律规定实际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时间条件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则不构成累犯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在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典第65条的规定
(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一般累犯的罪质条件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所谓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自首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所谓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所谓文理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所谓论理解释,就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所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依法惩处,而不应有所区别;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了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所谓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以外的犯罪人自己实施的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数罪并罚如何适用?对数罪实行并罚,必须根据刑法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进行纵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并罚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等四种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其具体适用范围及适用规则是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适用数罪并罚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条件采用不同的并罚方法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正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因此,就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应当根据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进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所犯同种数罪,原则上无须并罚,只须在足以使实际处罚结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作为一罪从重处罚但是,当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过轻且难以使实际处罚结果达到罪责刑相适应标准时,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条件下,可以有限制地对同种数罪适当进行并罚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此种方法,依其特点可概括为“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此种方法,依其特点可概括为“先减后并”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有一般缓刑制度和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两种适用一般缓刑,应当遵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适用战时缓刑,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不是犯罪的军人,或者虽是犯罪的军人,但被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均不能适用战时缓刑
(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关键的适用条件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对犯罪分子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减刑的对象条件,即刑法对减刑适用范围的限定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上述四种刑罚之一,只要具备了法定减刑的实质要件,就可以减刑同时,也只有对上述犯罪分子才能减刑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实质条件,也是决定性要件刑法典规定的减刑有两种,一种是可以减刑,一种是应当减刑二者的实质条件不同“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罪犯在执行期间的正当申诉不能认为是不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所谓“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此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也属于立功表现之一“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即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也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之一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这是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缩短刑期的,适用假释时,实际执行的刑期的确定应以原判刑罚为标准,而不能以减刑后的刑期为标准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与减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相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犯罪的,或者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即对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如何计算追诉时效?计算追诉期限时,应当准确认定“法定最高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规定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条款或量刑幅度的最高刑具体说来,在确定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时,应当按照以下四种情况办理
(1)在一个条文中只有一个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
(2)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追诉期限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分三种情况进行
(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指的是连续犯和继续犯
(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杨馨德刑法⑴的期末复习是不是围绕着〈期末复习指导》展开?谢谢!杨毅你好!更准确地说应当是以教材、考核说明及复习指导开展复习杨馨德有那(哪)些课程改变了考试的时间啊!刑法改了吗杨毅刑法课的考试时间已改为90分钟其他课程也大都改了但具体情况得麻烦你分别查看相关课程的考核说明杨馨德刑法学⑴中有关”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问题,考试的时候会不会涉及到执行行(刑)期的计算问题谢谢!杨毅你的问题过于直接了当了吧我只能说凡是要求掌握的内容都可能考到要馨德不好意思!我不是这个意思.我的意思是考试的时候有关”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问题,考的深度是到概念(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为止还是考到具体的计算为止!杨毅如果是从基本知识角度来考就只到概念;如果从案例分析角度来考的话就可能考到刑期计算王晓君期末考试时间变了,题型和题量有改变吗?杨毅题型没变,题量有所减少王晓君中央电大以往的试题还有没有参考价值?杨毅以往的考题体现了课程的教学要求和教学重点,在教材没变的情况下,当然就对课程的学习及复习具有参考价值王晓君最好把应掌握的内容以题的形式加以提示杨毅请参看《刑法学
(1)自我练习与测试》杨馨德新的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会不会作为考点,谢谢杨毅如果修正案的内容涉及到了要求掌握的内容就属于考核的知识点,但我们在命题时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会尽可能避开杨馨德外交官身份的问题是不是在题目的问题中只要提到某人具有外交官身份就意味着他享有外交豁免权?还是以其他的方式暗示!杨毅如果涉及到了此类问题,肯定就会明确表明,不会是暗示今天的辅导与答疑活动就到这里欢迎参加下次的期末复习辅导与答疑活动再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是刑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罚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具体体现为1刑法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3刑法分则设立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是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是怎样规定的?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具体体现为1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基本规定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另外,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或者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均视为我国领域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三种情况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刑法典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刑法典发生法规竞合或者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予以处理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即只要是我国公民犯罪,就要受我国刑法管辖,只有当其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而且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司法机关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即只要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就有权管辖,但这种管辖权具有一定限制一是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即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人处于我国领域之内,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就是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但是,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于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新刑法典追究刑事责任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所谓“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表现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则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分开来;而犯罪构成的功能则是要解决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换言之,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犯罪概念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犯罪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犯罪客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依据同类客体,可以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犯罪的直接客体又可以划分为单一客体与复杂客体单一客体,又称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在复杂客体中,各个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何联系与区别?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成立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何种客观条件?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第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第三,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因为只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何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因此,要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关系,司法人员就应当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各种客观现象是彼此相互制约和普遍联系的“锁链”,在某一对现象中作为原因的,其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种现象的结果;其中作为结果的,其本身也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确定这类案件的因果关系,就必须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等情况“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但是,自然和社会现象是十分复杂的,因果关系的表现也不例外,除大量存在的必然联系的因果关系之外,在客观上还可能发生偶然联系的因果关系(通常简称偶然因果关系),即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对此应当有一个准确认识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像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样,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强加的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构成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所谓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所谓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有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备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有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了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不成其为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由政府收容教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他们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所作的上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犯罪方面的问题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1从宽处罚的原则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如何确定?我国刑法根据精神障碍人的不同情况,将其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刑法典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完全具备,因而法律要求其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而言,由于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不因精神障碍而丧失或减弱,而是具有完备的责任能力,因而原则上应当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刑法典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怎样理解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特征表现为在认识特征上,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样两种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特征表现为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的情况下,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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