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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租佃合约安排与农业发展--------个经济史实证分析的视角高彦彦杨德才(南京大学经济学院210093)摘要本文给出了租佃关系中的一个交易成本分析框架,并在此框架的基础上提出农业发展的隐喻土地产权的分散必定导致交易成本的产生,但是,由此带来的专业化与分工的收益可以弥补交易成本损失在均衡水平下,土地产权的分散程度取决于两者之间的权衡为了应对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一方面要提升租佃关系所能承受的交易成本的能力,即通过扩展农产品市场规模和技术水平来增加分工与专业化的收益,另一方面则要通过合约调整来降低交易成本本文主要运用明清以来珠江三角洲和徽州地区的租佃关系来说明该分析框架本文导出的农业发展含义为,走出传统农业不在于农业本身的制度调整,而在于外部的市场和技术是否能够促进农业分工与专业化,加强应对交易成本的能力关键词租佃合约,交易成本,劳作分工,专业化,农业发展在我国漫长的传统农业社会中,土地制度一直处于整个社会的核心位置,而租佃制度乂是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经济学家关于租佃合约及其效率的视察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1776,《国富论》)马歇尔
(1920)及其以前的古典经济学家(如Arther Young,1798;Richard Jones,1831;McCulloch,1843等)一般认为定额地租的效率高于分成地租然而,上世纪50年代以来,在约翰逊
(1950)和张五常U958,1959)提出分成地租和定额地租不存在必定的效率差别的观点以后,西方经济学家(如Bardhan和Srinivasan,1971;Newbery,1974;Stiglitz,1974;Hsiao,1975;Reid,1976;Hallagan,1978;Bardhan,1980;Murrell,1983;Alston,Datta和Nugent,1984;Datta,OHara和Nugent,1986;巴泽尔,1997;Alston和Kauffman,1997等)开始对租佃合约进行了广泛而又深入的讨论,产生了丰富的文献在我国,已有不少的经济史学家(如陈翰笙,1934,1984中文版;章有义,1984;周远廉,谢肇华,1984;乌廷玉,1992;谭棣华,1993;黄宗智,1994;曹幸穗,1996;刘永成,1997;高王凌,2005;赵冈,2005;李德荣,2006;方行,2006等)对租佃合约进行了描述、考证和分析,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参照资料但是,直接立足于租佃关系,而且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的文献并不多见本文是把租佃合约理论与我国租佃关系史结合分析的一次尝试与一般的经济史学家不同的是,本文更注重把经济理论和历史资料结合起来,并试图提出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这里采纳的理论主要是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交易成本理论,同时也汲取了杨小凯等人开创的“新兴古典经济学〃关于分工与专.业化的思想,而经验分析部分则主要是建立在国内经济史学家的贡献之上在具体的分析手法上,本文把对历史的描述和基于理论的分析结合起来,这可能比单纯的史料分析效果更好文章结构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对交易成本为零时的已有租佃理论进行评述;第二部分是交易成本为正的分析,其中包括交易成本假设的合理性,交易成本的来源问题以及应对交易成本的方法,在这里我们尝试给出一个基于交易成本视角的一般的理论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基于明清以来租佃关系的租佃关系史的经验分析,其中主要以珠江三角洲和徽州地区的租佃关系为主要的证实材料文章的最后部分是结论和政策含义该部分不仅总结了文章的观点,还把本文的分析引申到农业发展之上,并指出文章的不够
一、对交易成本为零时租仙理论的评价依据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框架,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形存在于两种假设:完全理性和没有投机两个假设之中,后者更为根本单有完全理性并不能确保经济参加人不投机,此时需要法律法规等外在的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没有投机是一个很强的假设,在这种状况下,即使人们无法做到完全理性,仍可以使交易成本为零在交易成本理论中,整个世界是个合约的世界,经济参加人则为合约人经济组织、制度、社会机构都是为了克服交易成本而进行的不同层次的合约安排因此,合约是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社会工具基于这种熟悉,既然没有交易成本,那么就无需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制度等等合约安排来缓解交易成本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新古典经济学把企业当成一个“黑箱〃来处理的原因一一企业是外生给定,企业的功能也就无人考究事实上,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角度讲,在新古典的框架下,不仅没有制度发挥作用的余地,而且根本就没有企业可以存在完全竞争的假设实际上就暗含了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既然交易成本为零,何需合约安排来降低交易成本?不到1年的7人,2-3年的6人,4年的3人,6-7年的2人,11年的2人,而短佃关系主要是由于新置田产而建立的(章有义,1984,第49-55页)此后徽州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租薄亦反映了租期较长的特点即便是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佃农的佃期仍有相当长的期限在夥县某地主10宗租薄记载中,佃期超出15年的达到60%,超过10年的达到75%,其中不少是父子相继甚至祖孙相继者但是,农民运动后的佃期改换较之前相比更加频繁,其主要的原因是战争导致人口大量死亡,劳作力欠缺,佃农有更多的选择,佃农的流动性增加,从而出现长佃减少、短佃增加的情形(章有义,1984,第248-251页)较长的佃期显然有利于减少定额租金下佃户的投机行为对耕地肥力进行维持有较强的外部性,在短期合约的状况下尤其如此由于佃农无法从中获得投资的全部回报,佃农于是没有十足的激励去维持耕地肥力定额地租和长期合约结合,刚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使出现徽州地区定额租金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状况长期租佃关系有利于佃农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坚持土地肥力耕地使用权“田面〃甚至成了一项独立的资产,仙农可以自由地转让永佃制部分是押租制的结果佃农缴纳的押租,时间一长,地主无能偿还,主佃一商量,就成了永久的田面权(赵冈,2005,第
17、18页)然而,永佃权的形成远远不只于此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陈翰笙,1984,第57页;章有义,1984;乌廷芳,1992)是由于土地开发时,佃农将贫瘠的土地开垦成肥沃的耕地,需要付出代价,因而,作为对事先投资的一种激励,地主通过转让开垦地的永久耕作权来补偿佃农事先的劳作投入还有一种说法是耕地原来是农民自己的,但是由于税收增加,农民不堪负担,于是不得不诉求有权有势的大户,以摆脱繁重的税负,同时每年向这些大户“送礼〃,这些礼久而久之就成了固定的租金,地主获得了田底权,仙农坚持田面权(陈翰笙,1984,第
57、58页)近代以来,主佃关系的松散化,不在村[乡)地主的增加,租佃关系相对固定化,永佃制盛行如20世纪30年代苏南乡村中,90%的租佃七月都是永佃及不定期租佃,佃期在1-10年的比例为
2.5%而在在村地主较多的华北地区,30年代的租佃关系以定期租佃为主,10年以下的定期租佃占
76.4%,其中租佃期限仅有一年的占
28.9%,10年以上的只有
23.6%(曹幸穗,1996第
74、75页)在永佃制之下,佃户保留着田面的所有权,并且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田底的所有者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仙户的责任就是按时交租依据法律,如果佃户连续两年交不起地租,地主可以退佃,但是在惯例至上的地方法律并不适用(费孝通,2001,第161页)永佃制和长期租佃的功能具有类似之处,有利于激励佃农在定额租金的状况下合理地保养耕地,长期利益最大化永佃制下主佃关系变得分散而又稳定,因此它也是一种把地主和佃农的利益兼容起来的激励相容的机制
(三)信息机制亲族优先原则在人口相对稳定的乡村社区,信息往往是很充分的哪家佃户信用如何、耕作能力怎么样以及是否容易相处等信息是很清楚的在这样的环境中,主佃任何一方要想投机,都不会获得好结果,也不是理性的行为即便在一个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的社区,社会仍然会演化出一些可以减少投机的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乡村的许多地方,存在这样一种公认的安排,无论是买卖耕地还是出租耕地,都要遵循亲属近邻或者族人优先的原则例如在徽州地主租薄中就存在这样的记录〔章有义,1984,第74-75页,第109页〕,如果所有的近亲近邻都不愿意购买或者租佃耕地时,才可以把耕地出卖或者出租给“外人〃这种亲族优先的习俗不仅仅是迫于血缘关系,而是一种具有缓解信息不对称和增加违约成本的社会机制不同的信息程度也表现为不同的签约方式亲族同村人之间建立租佃关系往往无需正式的书面合约,而是依照“乡例〃而行信息优势、血缘关系和族规确保了口头契约的有效性因此,熟人之间的租佃关系以口头契约为主章有义(1984,第166页)依据明清徽州的一些租薄记载认为当时的口头契约占主导地位但是一旦稳定的社区受到破坏,书面契约就会增加太平天国运动以后,劳作力大量减少,流动人口增多,换佃的次数也就增加,一方面是大量的抛荒耕地,另一方面是不够的劳作力,佃农谈判的力量增加,选择的余地也就增多1短佃增加),地主为了确保佃农减少投机,书面合约就会增加信息的不对称需要正式的书面合约安排来确保佃农履约,以便日后有凭徽州太平天国运动后的租佃关系就表现出这种关系,而且由于佃农谈判实力的增加,地租不仅调低,而且地租实交率也在减少,短租也会增加(章有义,1984第318-386页)
(四)社会资本习俗与惯例上面提到的亲族优先权和口头合约也是习俗和惯例发挥作用的状况社会中的各种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安排可统称为社会资本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眼里,社会资本往往具有节约交易成本的功能在租佃关系中,分成合约较定额地租合约历史悠久,因而受习俗和惯例的影响较大就拿分成比来讲,多大的分成依赖于习俗,从秦汉以来,就有地主和仙农“五五分成〃的习惯在不涉及到重要的租佃关系时,分成比一般为“五五分成〃,但是如果把畜力化肥等生产资料合计进来的话,则有可能出现“四六分成〃或者“三七分成〃至于极端的主佃之间的“二八分成〃主要发生在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料甚至生活资料都由地主承当的状况(周远廉,谢肇华,1984:第三章)运用惯例可以降低主佃之间的摩擦,建立和谐的业佃关系有些历史学家认为明清以来佃农抗租斗争愈演愈烈与定额租金盛行有关,因为定额地租难以构建主佃之间优良的关系在定额地租合约下,所有的风险由佃农承当,特别是那种“铁板租〃,所谓“丰年不加1,灾年不减〃,而佃农往往由于抗风险能力有限,一旦出现灾年,经济状况急剧恶化,仙农的抗租、赖租就成为不得已之举,容易激化主佃矛盾而在分成地租下虽然地主必需临田监督分割谷物甚至参加生产活动并由此带来诸多不便,但是不会出现赖租、欠租的状况,因而主佃之间的关系往往会比较融洽因此,在受灾年间,地主一方面为了表现自己的善举,一方面增加灾年的收入,缓和主佃之间的矛盾,按照惯例把定额地租改为“监分〃Murrell
(1983)研究认为分成地租之所以可以长期存在,并在不少地方盛行,原因在于分成地租有力维持主佃之间和谐的关系定额地租则不同,除了佃农会欠租,还会因为度量衡不一和自然灾害导致主佃之间的争论,从而影响主佃之间和谐关系定额地租合分成地租的差别还在签约成本上分成合约的分成比往往依据习俗惯例决定,地主的收成与产量相关,因而地主往往会亲自参加和监督生产,因此分成地租往往不用签订契约;定额租金引发的争论较多,因而需要签订具体的合约规定主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熊燕军,2003)由此,可见分成制凭借其在惯例使用上的优势成为定额制出现高交易成本时的一种替代选择当然,还有一种惯例表现在天灾之年减租一一而非“监分〃例如,在无锡一带,在老年人看来,交租被认为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碰到饥荒、疾病等灾难,佃户往往可以免除不交租的责任(费孝通,2001,第166页)这样,利用习俗维持定额租金的主导位置表现在两种出现自然灾害时,要么改为分成地租,要么直接减租
(五)团体避险合业经营在徽州的租佃关系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存在一些合业经营的现象几个地主一起出租土地,然后地租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几个仙农一起租入土地,共同向地主缴租明末徽州歙县胡姓租薄(章有义,1984:第49页)、清代鸦片战争前徽州休宁朱姓置产薄(章有义,1984:第
85.86页)以及太平天国运动以后的夥县孙居易堂租薄(章有义,第
325.326页)、祁门胡姓租薄(章有义,第
402.403页)等都反映了合业经营耕地的现象那么怎样理解这种合业经营的现象呢?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在徽州这地方,人们往往是以共同的宗族姓氏居住在一起,每个宗族都有自己的公堂祀产,这些集体资产会用于宗族的事业,主要是村庄的公益事业,如修路、架桥、水利和教育等等还有一种状况是私人之间的合业经营,共同购入或者租仙某些田产显然,这里的族田具有为社区提供公共产品和确保风险的作用撇开族田不管,我们再看看太平天国以后的合业状况太平天国运动以后的合业与过去相比更为盛行例如,夥县孙居易堂的89宗田产中,合业经营者占49宗,其中2家共业者16宗,3家共业者13宗,4家共业者10宗,5家共业者5宗,最大1宗共业者有28家[章有义,1984,第325页)祁门胡姓租薄(章有义,1984,第396-420页)记载的64宗田和田皮中,载明田底“合业〃或者“全业〃占有50宗,其中合业有38宗在有业主可考的34宗土地上,业主人数达到105人,最多的1宗HI分属11个业主田皮也存在合业状况,但是较少田租的收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不同的业主之间分配章有义(1984,第84页)把私人之间的合业解释为经商的业主通过合业使自己的田产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这不能很好地解释太平天国运动之前和之后私人合业的庞大差异我们在这里提供的可能的解释是,合业经营也是一种共担风险的机制,也像卡特尔之类的组织有利于加强交易当事人的谈判实力明清以来,随着江南人口增长,人多低少,地主因而有很强的实力去与佃农就租佃的条款进行谈判,因而他们没有必要通过合业的形式来加强自己的力量但是太平天国以后的状况不一样农民运动导致人口大量死亡,耕地相对宽松,劳作力不够,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地主的谈判实力就会下降,而且土地产权缺乏有效的确保,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农民运动以后徽州地区短佃增加、耕地大量抛荒、抗租斗争激励地租下降以及地租实收率减少等现实中窥见一斑合业的好处是加强地主们与佃农进行谈判的实力,也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土地产权合业经营只不过是在地主势力削弱时,即使坚持定额地租时仍可加强其实力,维护自己利益并减少佃农投机行为的确保措施这样,我们就给出了对合业经营前后一致的解释表2总结了在不同的合约条件下的合约的有效性押租可以加强合约的可执行性,特别是关于短期合约来说长期合约、合业经营、亲族优先都可以有效地抑制定额合约下佃农过度使用土地在低不确定性状况下,分成合约与定额合约的结合一一平常使用定额合约,发生不确定性时使用分成合约一一可以有效地抑制佃农的投机和风险问题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与短期合约结合就可以使工资合约有效,这就是短工现象小规模耕地可以坚持地主对仙农的很好的监督,从而有效地克服佃农偷懒,这种雇工合约往往发生在农忙时节机械化使得他农的劳作易于监督,确保工资合约的有效性地主提供生产资料时,为了防止佃农的过度使用[或者破坏)生产资料,分成合约优于定额租金合约,而工资合约的劳作监督成本过高,因而分成合约成为一种相对有效性的合约安排高不确定性下分担风险的需要使得分成合约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因此,徽州稳定的定额地租居主导地位是由于合约条件可以使定额地租相对有效而且,维持定额地租的主导地位的有利条件远远超出发展工资合约的条件表2有效的合约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约条件合约形式短期+押租定额合约长期定额合约合业经营定额合约大规模+长期定额合约低不确定性+分成合约定额合约亲族优先定额合约小规模+短期工资合约机械化工资合约地主提供生产资料分成合约高不确定性分成合约
五、结论和政策含义本文给出了一个交易成本视角的相仙合约分析框架围绕着交易成本这个概念,我们区分了两种与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相关的概念节约交易成本的制度(合约)安排和承受交易成本的技术和市场特性前者主要是通过合约安排,即以一种低交易成本的合约来代替高交易成本的合约安排,从而维持和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后者通过加强农业生产过程所能承当的交易成本的能力来实现土地产权的分散具有发挥专业化与分工的好处,从而增加农业生产的收益,但是产权分散无疑会带来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这个角度讲,农业生产的发展,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不在于节约交易成本,而在于提升分工与专业化带来的收益”基于租佃关系的分析告诉我们,交易成本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经济越发展,交易成本越高由此引发的问题是,经济发展的主题不在于交易成本的大小,而在于分工与专业化导致的收益的大小,以及专业化与分工带来的收益是否能够承受由此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劳作分工与专业化的关键在于通过把涉及到交易成本的各个环节,独立出来,由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组织来承当以节约交易成本为目的的农业增长机制只能在有限的空间里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因为交易成本永远为正,一种农业生产合约安排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替代一种高交易成本的农业生产合约,而无论哪种合约安排,必定会涉及到交易成本迫于人口压力而导致的劳作密集型作物的生产,或者说黄宗智式的“过密型〃农业生产和工业化,也不能实现农业发展的更本性变革,这种机制是一种“内卷化〃(黄宗智,2000)的农业发展机制,最终只能是使经济体处于一种低水平陷阱状态农业不能自发地实现资本积存走向现代农业发展阶段,也不能为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大量的资本支持然而,外部冲击,如市场机会的扩展,工商业部门的发展等现代生产要素的引入导致的产业之间的互动,有可能会打破农业发展的低水平徘徊状态,而清代末期以及民国时期的广东的沙田区则表现出向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萌芽的兆头外部市场促使农业生产卷入工业化过程,农业生产目的为商品经济中的农产品价值实现无论没有看到大规模的机械化的迹象,但是,卷入商业化的农业很有可能走出传统农业“低端锁定〃的怪圈本文关于农业发展的隐喻是,农业的发展不能只是依靠农业自身的发展,而且需要一些外力的推动打破原来的“坏均衡〃这种外力既可以是来自国外,如清末鸦片战争以来列国入侵导致的商品经济对我国自然经济的冲击,也可以是来自国内,如政府主导的“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模式,国内的技术变革和政策变化,促使了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形成和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农业自身或者农业之外能够激励农业生产出剩余资本,并将资本用于发展工业,从而促使农业走出低水平徘徊的陷阱本文关于珠江三角洲和徽州的租佃关系的分析说明,外部冲击带来的市场规模和技术进步更有利于农业走出传统,因为这些因素有望打破诸如徽州那样稳定的“坏〃均衡徽州地区的租佃合约安排无论有利于缓解交易成本问题,但是,稳定的租佃关系难以实现农业生产力的突破性发展外部冲击,特别是市场机会和技术进步而不是租佃制度与合约安排关于农业走出传统阶段的重要性但是,诺斯和托马斯[1999则认为,有效地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即制度比技术更重要然而,本文缺乏对租佃制度与农业技术革新的关系、技术进步与交易成本的关系以及租佃制度与其它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讨论,也未能支持这样的结论因此,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制度互相锁定均衡的意义上,我们不能得出租仙关系导致农业停滞的结论,但我们可以看出外部冲击关于打破传统农业“坏均衡〃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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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pp.527-542Contraction Costs,Tenant ContractArrangements andAgricultural Development------------------------------------An EmpiricalPerspective fromEconomic HistoryGaoYanyan YangDecai Abstract.A.framewor.o.contractio.cost.i.provide,her.t.analysi.tenanc.system,base.o.whic.implication,fo.agricultura.developmen.ar.derived.Generali,speaking,th.scatte.o.land.propert.right,i.doome.t.br in.abou.transactio.cost.an.benefit.fro.labo.divisio.an.specialization,whic.togethe.determin.th.equil ibriu.exten.o.scatte.o.land.propert.rights.Correspondingly,tw.method,ar.presente,t.cop.wit.transac tio.costs,t.enhanc.th.capacit.t.suffe.transactio.cost.b.increasin.th.retur.o.specializatio.o.t.direc tl.economiz.transactio.cost.b.adjustin.o.tenanc.contracts.Empirica.literature,o.Zhujian.rive.delt.an•Huizho.sine.Min.an.Qin.dynastie.ar.provide,t.demonstrat.thi.framework.Th.mai.implicatio.derive,i.th a.th.transitio.o.agricultur.fro.traditio.t.modernizatio.depend.muc.mor.o.shock,o.th.outsid.market,an.technology,whic.ca.lea.t.labo.divisio.an.specializatio.i.agricultur.an.thu.enhanc.th.capacit.t.cop.wit.transactio.costs,tha.th.institutiona.adjustment,withi.th.agricultur.itself.Key Words:Tenant contract;Transaction costs;Labor division;Specialization;Agricultural development类似地,在租佃关系中,许多经济学家从竞争性的模型,或者交易成本为零的角度,来分析租佃合约的效率问题例如,在分成合约的效率之辩中,约翰逊11950)、张五常11968)和Newbery
(1974)的模型以及Bardhan和Srinivasan
(1971)的模型都称对方的背离了竞争的精神具体来说,在张五常和Newbery的模型中,无论模型构建上有何种差异,但是,共同点在于假定合约是可以执行的,分成合约下,地主可以控制佃农的劳作投入,从而使分成合约下的产出效率至少和其它合约安排一样而B-S模型沿袭马歇尔U920)传统,则假设佃农可以自由地控制自己的劳作投入量,此种假设的结论是,分成合约低效率两种模型都宣称自己是竞争性的模型,对方的结论是背离竞争精神的,从而是错误的张五常关于租佃合约的结论被称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状况下,不同的合约安排没有效率差异但是,既然交易成本为零,又何来合约?又何来不同的合约安排?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状况下,不存在合约安排的效率问题,反之,如果不同的模型得出了不同的效率结论,那么,这个模型便不是竞争性的(或者说交易成本不为零)无论是张五常等人的“地主模型〃,还是沿袭马歇尔传统的“佃农模型〃,抑或那些宣称其合计地主行为又合计佃农行为的模型,纵然它们宣称是竞争性的模型,其实不然,因为竞争性条件下,既无合约存在亦无合约安排在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完全竞争)的状况下,无论是地主还是佃农,抑或其它的当事人,都是按照各自的生产要素的贡献获得报酬各种要素的报酬等于其边际产出(用产品表示时)或者边际产值(用产值表示时)乘以投入量所有要素的报酬之和总是等于总产出〔总产值)这实际上等同于新古典理论分析的基本结论以上宣称交易成本为零的模型,主要把不同的合约安排当成外生给定,即假设现实世界中已经存在了各种各样的合约,而不是把合约及其安排看成是内生的因此,也就无法清楚地熟悉到,合约及其安排是一种交易成本为正时的现象只有把合约及其安排当成一种内生的现象,或者说,具体地分析租佃合约的存在条件,把租佃合约及其选择问题当成是交易成本世界中缓解不同的交易成本的工具,才干正确熟悉租佃合约的存在和变化的内在机制也正是出于这种合计,经济学家开始避免抽象地合计租佃合约的效率问题,而是转而视察合约选择的外部条件,如风险分担(Cheung,1969;Stiglitz,1974)、要素连锁(Reid,1976;Bardhan,1980)、自选择机制(Hallagan,1978)、经营能力(Rao,1971;Alston andKauffman,1997)讨价还价(Bell andZusman,1979)以及交易成本为正的分析(Murrell,1983;Alston,Datta andNurhent,1984;Datta,OHara andNugent,1986以及巴泽尔,1997)等等,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文献合约安排是交易成本为正时所独有的现象,基于这种熟悉,文章接下来的部分首先将视察农业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证据、来源和缓解途径
三、交易成本为正时的租佃合约分析
(一)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证据大量的史料反映,农业租佃关系中存在着广泛的交易成本无论传统农业社会相对封闭且信息流动迅速,却不能确保地主和佃农不投机而有关的历史文献的记载说明,佃农投机的严重程度要远远超出地主以明清数百年徽州的租佃记载为例,和平年代佃农实际缴纳地租数量占应交地租数量的比例约为80%左右,而在诸如太平天国战争年代,由于仙农的抗租斗争,且不说地主要在原来地租水平下削减地租,即使是减租后,仙农交租的数量仍要大打折扣,实际收到的地租额只占原定地租额的60%~70%,甚至更低依据明万历年间徽州歙县的地主账册记载,在账簿中有三年以上实收数记载的9宗印租中,仅有1宗足额收租,1宗接近足额,其余只收到八九成,最低不到四成9宗田租36笔帐中,其中略有溢租的4笔,足额的15笔,不够额的17笔,其中2笔未收,2笔不到5成,1笔达到8成,其余只收9成多36笔帐平均实收率为
90.设(章有义,1984,第40~43页)明朝末年该县胡姓的租薄反映的34宗谷租种平均实收率则更低如表1所示,近18年的地租实收率多为80%90%而且这些地租有些是依据减租后的地租计算的,如果按照减租前的原租计算,那么18年间〜总平均实收率为
71.33%(章有义,1984,第65页)清代后期的太平天国运动后20年左右,大量的氏族租薄反映的地主地租的实收率仅为60%左右,由于战争导致人口大量死亡,劳作力短缺,佃农的谈判力量增加,大量的土地抛荒,社会动荡,流动人口增加,实收率下降也是难以避免的表1明末胡姓租薄每五年平均实收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份8宗谷租9宗谷租12宗谷租1宗谷租*4宗谷租1621-
162588.90**1626-16301631-16351636-
164065.64***原注“*〃这宗谷租的租额前后有变动,平均实收率乃是历年实收率的简单算术平均系1622-1625年平均数“***〃系1636T640年平均数资料来源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会4第65页仅仅有地主租金实收率的数据或许不能完全反映佃农的投机行为,因为或许是由于其他的原因,比如自然灾害,导致佃农实在是无法交租但是,大量的研究说明,在租佃关系中,由于地主产权的分散和佃农的抗租行为,地主处于劣势地位具体来说,佃农的抗租行为包括拖欠、求让、偷割私分、压产、反退佃、辞佃、罢种、逃租、转租、构讼、交“湿谷〃或“瘪谷〃以及有组织的暴力非暴力抗租斗争显然,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最主要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和劳作,二者的简单结合就可以进行农业生产地主的生产要素一一土地一一可以与地主分开,租给农户使用,而劳作则与农民密不可分,这就必定导致佃农比地主更容易采用投机行为当然,地主也会采用投机行动,主要表现为增租夺佃但是,明清以来由于永佃制的发展以及有利于农民的民间惯例,极大地减少了地主投机的能力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交易成本广泛存在于租佃关系中
(二)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来源前文我们依据史料证实在农业租佃关系中存在广泛的交易成本在此,我们从两个纬度来分析交易成本的来源首先,我们把租仙合约安排安排给定的状况下(或者说不管是哪种合约安排),一般地分析权利的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但是权利的分散还会带来分工与专业化的好处因此,经济效率的凹凸不仅取决于交易成本的大小,而且也取决于分工与专业化的收益的大小然后,具体地分析不同的合约安排下的交易成本差异这里的分析基于这样一个熟悉,即不同的合约是缓解交易成本的安排,但是不同的合约在克服交易成本上的优势上各不相同
1.一般来源土地产权分散化劳作分工和专业化的必定结果是财产权利的分散化自耕农固然不会涉及到由产权分散导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而也就不会产生任何交易成本问题财产权利的分散水平取决于分散从而专业化带来的好处与由此带来的交易成本在既定的财产权利分散水平下,交易成本的大小取决于合约的安排另一方面,在既定的任何一种合约安排下,交易成本的大小取决于产权的分散程度显然,土地的产权越是分散,委托代理关系越复杂,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就会越大我们先讨论第二种状况,即会对所有租仙合约产生影响的土地权利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自耕农的土地产权是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同一主体,因而不会产生交易成本,但是会牺牲分工和专业化带来的好处(巴泽尔,1997)随着耕地规模的增加,劳作的边际产出会下降,自耕农把部分土地出租给其他农民便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此时的自耕农不再是纯粹的自耕农,他同时兼有地主的性质此时的土地产权,不管在哪种租佃合约下都是有一定的分散性的,由此便会产生共同的交易成本纯粹依赖土地所有权收取地租者便成了地主,此时的土地产权进一步分散,佃农投机的可能性就更大,交易成本也随之增加最初的租佃关系仅涉及到地主和佃农两种经济主体,分别掌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后来土地使用权也成了可以交易的对象,即所谓的“田面〃可以进行买卖,于是出现了所谓的“二地主〃、“包租〃现象于是,围绕耕地产权形成了多边的交易关系地主、二地主和佃农地主拥有耕地所有权,并且凭借耕地所有权获得地租,称为“大租〃,二地主凭借田面权也可获得地租,称为“小租〃,佃农经营耕地,获得缴纳地租后剩余产品在广东沿海地区,就出现了专门的投资田面权的中间人(或者农业公司),他们县从地主或者佃农那里大量购进田面权,然后再把这些耕地转租给佃农从中牟利这种权利关系得复杂化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表现在明清以来地主和佃农之间的矛盾的不断激化还有一种导致基于土地关系的交易成本增加的因素是“城居地主〃的产生和增加如19世纪60年代,江南的地主纷纷设局收租专门收租机构的产生导致佃农和地主之间的联系更少,甚至不知道地主是谁“家产大的地主建立自己的收租局,而小地主则与大地主联合经营,租款分成收租所被称作‘局佃户不知道,也不关怀谁是地主,只知道自己属于哪个局〃(费孝通,2001,第165页)由此可见,城居地主和租局导致土地产权更加分散,委托代理关系更加复杂,从而增加土地关系中的交易成本因此,土地产权的分散程度与交易成本呈正向关系但是,只要分工与专业化带来的好处可以弥补交易成本,这些交易成本的存在并不一定需要某一特定的合约安排来方便建立租佃关系图1描述了最优土地产权的分散水平的决定,其中横轴表示土地产权的分散水平,纵轴表示分工的收益或者交易成本大小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分工与专业化边际收益随着土地产权分散而减少,而交易成本随着土地产权的分散不断增加,分工收益和交易成本相等时,产权分散水平便是最优的(即图1中的1)1)
2.具体来源不同合约安排下的交易成本只要存在专业化与分工,便存在由代理问题带来的交易成本只要分工的收益大于交易成本,那么分工便是可行的但是合约安排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和提升分工水平的作用在图1中表现为交易成本曲线的下移和最优土地产权分散水平的提升(至D3)依据交易成本理论,正的交易成本需要各种组织制度安排权利的分散化会一般地带来交易成本,而合约安排则是针对不同具体的交易成本相仙关系中有三种基本的合约安排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和定额地租合约从土地权利分散的角度讲,工资合约要低于分成合约,而分成合约又要低于定额地租合约,但是不同的合约安排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有各自的差异低<-------------土地产权分散程度-----------------►高图土地产权的均衡分散水平的决定1工资合约的最大的问题是监督劳作由于工资合约是一种资本主义形态的合约安排,如西方的机械化大型农场,它往往与较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联系在一起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在明清以来的江南地区,因此在江南出现了农场式的雇工经营方式工资合约存在于劳作监督成本不高的地方,这一点可以从近代江浙乡村观察到由于江南人稠地少,土地规模小型化20世纪30年代后期苏南地区许多村庄的人均耕地将至1亩以下如无锡县荣巷镇四周的郑巷、小丁巷、杨木桥1939年的人均耕地只有
0.58亩,户均
2.38亩满铁调查的苏南5县11村人均耕地只有
1.91亩,户均
8.71亩无地游民占全村居民的
10.9%,
14.5%的村民耕地面积不够2亩,2/3的农户耕地面积不够6亩,种地最多的也只有39亩乡村无业者的村子为地主提供了劳作力,雇工经营主要是农忙季节,许多的雇工和佣工多数是在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另外,短工比较常见,而长工则很少通过雇工经营坚持优良的生产效率需要地主和雇农一起生产,亲临地头监督指导农活因此,在未能通过机械化降低监督成本,或者土地规模很大而雇农工作很难监督的状况下,通过工资合约雇工经营是低效的一旦雇工经营获得的剩余收益小于分成或者定额地租,那么,这种经营方式便无法维持苏南乡村难以维持大范围的农场式经营,原因在于昂贵的监督成本、小额租佃经营有利于汲取乡村剩余劳作力以及游民没有其他的获利机会从而使雇工工资处于低水平另外,“不在村(乡)〃地主增加也是雇工经营无法维持的原因(曹幸穗,1996,第63飞7页)与工资合约相比,分成和定额地租合约是我国历史上的主要合约形式,而且分成制往往被经济史学家称为是一种落后的与低生产力水平相联的合约形式(如章有义,1984;乌廷玉,1984;周远廉,谢肇华,1986,第三章)分成合约的优势在于农业产出按照]习俗惯例)既定的分成比例在地主和佃农之间分配,因而佃农欠租抗租的可能性小一些分成合约无需像工资合约那样监督劳作,也无需像定额地租合约那样监督土地但是,分成合约的优势也是其劣势分成合约需要监督产出,而监督产出也需要成本依据各地的习惯差异,地主有到场“监分〃产出的,也有到田“监分〃产出的到场“监分〃涉及四个环节估产、做记号、看打、分产;当田“监分〃分为三种按禾束明分,抓阉决定分好的两份以及“逐丘分割〃(周远廉,谢肇华,1986,第
116.117页)分成租的产出监督问题在这里表露无遗,主要是表现在防止佃农“私割窃稻〃的签约成本上其中不仅包括“不准私割、抽稽、荒凉、作弊〃等,还包括对佃农耕作行为的约束,如不准“作水、开沟、库堂〃,“不准栽种糯谷〃,“不准做秧苗、种麦〃等等另外“监分〃还需地主往返于田地之间,如果地主耕田分散的话,这种成本也不小由此看来,分成制下的监督产出分成的成本也是相当可观的如果佃农的投机行为导致很高的交易成本,分成合约除了具体地界定佃农的行为,就是改为其他的合约形式,如定额合约可考证的关于分成制的起源大概是在战国时期,此后关于分成地租的记载也不少周远廉和谢肇华(1986,第三章)认为在明清以前分成制占主导地位,此后定额地租占主导,分成制退而次之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徽州现存的租薄记载中获悉例如歙县胡姓租薄记载的24宗实物地租中,其中的3宗谷租执行“监收〃是因为歉收休宁黄姓租薄中,十之九为定额地租(章有义,1984,第145页)十八世纪末的李姓亨嘉会祁门租薄的76宗谷租中,“定额租占61宗,包括有时一两次执行监分的;时而定额时而监分的4宗;记账期内(1783T800)始终监分者4宗;由监分改额租者3宗,由定额改监分者4宗〃(章有义,1984:第173页)分成合制还与生产资料的提供有关°章有义
(1984)总结了太平天国运动前期夥县江崇义堂堂置产薄的租佃契约,认为这些租约无论名称不同,但是大体分为三类一类简称租字,适用于未分大小买的田地,大都是分成租一类叫做包租字或硬包租字,顾名思义,是交定额租,这类租约适用于未分大小买的田地,也适用于大小买田还有一类叫做代种字或白手代种字,适用于大小买田,除各别为定额租外,绝大多数是分成租〃(章有义,1984,第
220、221页)如果主要的生产资料都由地主提供的话,就会产生以分成地租为主的租佃形式,因为地主要监督佃农的劳作以防其过度使用生产资料例如,往往有些佃农一无所有,住地主的房子,使用地主的劳作工具和耕牛,在劳作监督成本很高的时候,分成合约就有利于地主防止佃农过度使用生产资料明清以来分成制之所以在北方较南方盛行,原因在于北方的佃农相对比较穷困,地主提供主要生产资料,分成制有利于防止佃农的过度使用生产资料工资合约不利于监督劳作,定额租金合约不利于监督生产资料,而折中的分成制则既降低了监督劳作的成本,又可以坚持对生产资料使用的适当控制定额地租的好处在于,如果合约可以低成本执行的话,它既不用监督劳作,也不用监督产出定额合约的优势还在于它的灵活性即使是“铁板租〃,在收成歉好的年份,要么可以通过请求减免减少损失,而在丰年也不用多交地租;要么通过分成来减少损失但是,如果在灾情反复发生的年份,业佃双方关于减租份额的讨价还价的成本就非常之高,而且每次受灾,地主都要亲临田地核实灾情,然后酌情减租也就是说,此时定额地租合约的执行成本很高,定额地租就会转变为分成地租,以节约谈判协调成本如何坚持土地肥力也是定额地租的一项主要的劣势,因为仙农总是倾向于过度使用耕地从而索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产品在没有相关制度安排的状况下(如长期租佃制、永佃制),土地权利的分散带来的土地监督成本是十分高昂的另外,土地集中和土地产权的分散也会使定额地租更加受欢迎地主所有的耕地面积越大,监督劳作和产出的难度就越大,工资和分成合约的劣势就越显然例如,土地产权分为田面和田底,永佃制的发展,城居地主的增加,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日渐疏远,定额租金就越省事总之,合约安排是一种交易成本的表现形式,每种租仙合约在节约克服某些交易成本的同时又暴露出一些交易成本某种租佃合约形式被选择的原因在于它在克服某种交易成本上的绝对优势单一的合约形式显然不够以克服土地产权分散和投机行为导致的交易成本问题,因此需要复杂的动态合约组合来克服单一合约的缺陷和不够,而租佃关系的演进就是在克服动态交易成本过程中进行的
(三)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木出路依据上面关于租佃关系中交易成本的两个来源,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缓解或者说应对交易成本其中一个是基于专业化与分工的视角分析由此带来的应对交易成本的能力的加强;另一个是基于合约安排本身的变化,即运用交易成本较低的一种(或者一组)合约安排来替代交易成本较高的一种(一组)合约安排
1.分工与专业化视角加强应对交易成本的能力土地产权的分散,往往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但是如果增加地权分散导致的分工与专业化的收益增加,而且该收益大于地权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那么,地权的分散有利于增进整个社会福利因此,这里的分析视角不是降低交易成本,而是分析租佃关系所能承受的交易成本的能力此时,应对交易成本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增加权利分散带来的好处一般地讲,分工与专业化通过两种途径增加地权分散的好处市场拓展和技术进步依据斯密定理,劳作分工取决于市场规模另一方面,依据杨格定理,市场规模又取决于劳作分工的程度(Young,1928k因此,劳作分工与市场规模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促进的在租佃关系中,业佃双方可以承受的交易成本的能力取决于农产品市场规模的大小当农业生产的外部市场环境较好时,如产品有广阔的销售渠道,分工和专业化的好处会增加,从而可以承当由土地产权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增加两广地区的沙田在明清时期就表现出这样的特征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产品特别是经济作物具有广阔的市场销路,由此导致土地产权分散的农产品总价值可以弥补产权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增加这种情形反映应在图1中为分工收益曲线的上移,从而使在既定的合约安排下的土地产权分散水平由D1上升到D2,换个角度讲,分工与专业化收益的增加使得在既定的产权分散水平下所能承受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即图中交易成本曲线的上升)江浙一带的城居地主之所以能够让土地产权如此之分散,其中的原因在于,当地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农产品特别是经济作物具有广阔的销路,使得农业生产的价值能够弥补土地产权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从中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城居地主提供了很多的商业机会,而农业地租的收入的重要性相对下降江苏省民政厅1930年对占地千亩以上的514户大地主的职业调查结果说明,苏南大地主中,军政人员占
27.33%,高利贷者占
42.86%,商人占
22.36%,资本家占
7.45%1950年土地改革调查资料反映了在苏南14个城镇(武进县城镇、江阴县城镇、滦阳县城镇、金坛县城镇、吴江县城厢镇、昆山县城、南汇县惠南镇、松江县中山镇、奉贤县南桥镇、金山县洙泾镇、青浦县城厢镇、嘉定县西郊六个保、川沙县城厢镇、上海县闵行镇)3853户地主中,兼营工商业及其他职业地主的比率达
48.65%,其中江阴县城镇、漂阳县城镇、金坛县城镇和吴江县城镇比率较低,在28%-35%之间,如果不计此4城镇,则其它苏南10城镇地主兼业的比率接近60%,川沙县城厢镇的比率最高,达到
93.33%因此,可见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土地产权的分散以及由此带来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带来利益均沾的机会,从而可以承受“城居地主一租栈一农户〃等甚至更高层次的分工行为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的章节进行更具体的视察技术的进步也是影响到专业化与分工的收益的重要因素技术进步在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中尤为关键技术进步通过降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或者通过机械化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来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从而增加了分工与专业化的收益此时,农产品价值的实现过程能够承受更长的价值链,无论价值链的延长会导致产权的分散从而交易成本的增加另外,资本主义农场大范围地采纳迂回生产来生产农产品,高技术的使用不仅能够加强租佃关系所能承受的交易成本,而且技术本身也会改变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大小机械化的好处在于,它使农业工人的劳作投入水平便于监督,从而加强传统农业中工资合约监督劳作投入的可执行性
2.调整合约安排降低交易成本合约安排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功效,这一点已经在图1中得到清楚的反映但是,合约本身又是交易成本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合约安排变化的最终目的就是以一种交易成本较低的合约安排替代一种交易成本较高的合约安排,从而提升生产的经济效率当我们分析一种合约为什么替代另一种合约时,我们需要具体地视察是什么因素导致合约安排发生变化,或者说,在我们视察的合约安排下,哪些合约条件的变化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变化,从而从一种合约向另一种合约的转变为了分析的需要,我们在这里区分了合约安排与合约条件合约安排是指我们需要视察的合约,在租佃关系中就是指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和定额地租合约;合约条件是指那些影响这些合约的各种因素,包括技术变迁、法律的变化和外部冲击等等合约条件的变化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不同合约安排的相对交易成本变化导致了人们在不同合约之间的选择因此,合约安排和合约条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哪些因素被看成合约条件依赖于研究的需要把一种合约看成是既定的,把另一些因素看成合约条件,并且由此来视察这些条件因素的变化是如何导致不同合约安排的交易成本的变化,这就是我们分析的方法当然,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视察在给定的外部因素或者说合约条件不变时,不同的合约安排具有哪些交易成本差异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哪一个方面(合约还是合约条件)看成是外生的(或者说内生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从合约安排的角度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有两种在既定的合约安排下改变合约的条件,或者在既定的合约条件下改变合约的安排因此,概括地讲,两种调整都可以实现效率目标以地主提供生产资料下的定额地租为例,我们可以具体地说明这两种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地主提供生产资料的状况下,地主面临的交易成本是生产资料的过度使用的问题,因为在定额地租下,仙农拥有农业产出的剩余控制权,佃农过度使用生产资料的激励很强此时,地主可以通过上述的两种方法改变合约安排以降低交易成本首先,合约的条件由原来的地主提供生产资料,变更为由佃农提供生产资料,亦即在既定的合约安排(定额地租)下改变合约的条件(生产资料的提供者);或者,坚持地主提供生产资料不变,租佃合约由原来的定额地租变为其它的合约形式一一分成合约或者工资合约改变租仙合约而不变更合约条件,正是第二种降低交易成本能的做法这里替代定额地租的合约安排,可以是工资合约,也可以是分成合约,最终选择哪种合约安排取决于其它的因素如果监督劳作的成本很高,那么分成合约就会因为其在监督生产资料和监督劳作上的折中的优势而被选择,否则,工资合约便是一种很好的选择,例如机械化便于劳作监督的情形以技术和市场规模为基础的分工和专业化的收益导致农业生产可以应付更多的土地产权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以租仙合约调整一一从一种高交易成本的合约安排向另一种低交易成本的合约安排的转变,导致交易成本的节约这两个方面就像一把双刃剑,前者是一种基于能力提升的外向型的缓解交易成本的经济发展机制,以资本主义现代农场经济为典型特征;后者是一种以基于增加节约的内向型的经济调整机制,以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农业为代表前者是一种能力经济,容易产生一种劳作分工与市场规模互为因果地不断促进的良性循环经济,而后者是节约经济,容易导致马尔萨斯式的经济发展陷阱无论从分析手法上,我们把分散土地产权从而增加分工与专业化带来的好处与通过合约安排来缓解交易成本分开阐述,而实际上,两方面的力量一起发生作用回到图1,我们可以看到,当专业化和分工收益的增加和合约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的降低两者的综合作用会使均衡水平下的土地产权的分散水平由D1上升到D4土地产权的均衡分散水平最终取决于两者之间O的综合效应
三、市场规模与明清时期珠江三角洲租佃关系的发展明清以及近代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租佃关系反映出典型的特征是土地产权十分分散,无论由此带来的交易成本较高,但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权利分散的好处可以维持土地产权分散化的成本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市场规模的扩展带来的收益可以支持不同的土地产权的利益相关者从农产品价值中获得好处历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一田多主的现象进行解释例如,前文指出的土地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永佃权便是一种情形,耕地分为田面和田底,两种产权都可以进行买卖和出租还有一种解释为地主为了避税,把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一部分转让给其他人,由他人来承当税赋问题(张彬村,2005)但是,由于史料的限制,这些因素或许不能从根本上解释地权0分散的问题我们这里提出的土地产权分散的一个前提就是土地生产率提升(技术进步)或者农业生产价值增加(市场规模扩张),从而使其能够承受土地产权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并让各利益相关人从中获益纵观我国的封建土地租佃关系史,可以看出其一般的演变过程为,从农奴制和分成制向定额地租转变在唐宋代以前,无论定额地租有了一些发展,但是仍以分成地租为主;进入明清以后,农业生产力有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租佃关系开始变为定额地租居于主导地位,而分成地租退居其次,甚至消失[刘永成,1997)显而易见,各种租佃合约下土地产权的分散程度由低至高依次为自耕经营、雇工经营、分成制、定额地租、永佃制和一田多主从交易成本的视角讲,这一演变过程是增加交易成本的,因而不符合节约交易成本的一般效率原则但是,如果从分工与专业化的角度讲,这种土地权利分散化又是符合经济发展的效率准则的毋庸置疑,我国传统农业生产力一直在缓慢地发展历史学家的分析说明,我国的永佃制发生在唐宋时期,毫无疑问的是,在这段时间我国封建社会的农业生产有了长足的进步,而永佃制则反映了土地产权分散程度的进一步增加到明清之际,永佃制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在江南一带,永佃制广泛存在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受到庞大的冲击,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面临的外部市场机会发生了庞大变化,主要变现为农场经营的出现,和农产品需求增加伴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城市工业关于农业原料的需求增加,农业产品的价值增加,从而使得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之间所能承受的价值链增加,经济体给农产品的报酬可以承当产权分散带来的多方经济主体的利益诉求这种状况可以从清末民初以来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地权变化得以印证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沙田为例,我们可以分析商品经济及其带来的收益关于加强租佃关系可应对的交易成本能力的作用依据陈翰笙
(1984),近代广东地区广泛地存在一田多主的情形对此陈翰笙认为,这种状况导致了佃农生活处于维持生存水平状态之下,处于受剥削的地位在佃农没有外部机会的状况下,这种分析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但是,本文基于前面的理论分析,认为广东沙田之所以能够出现和承受一田多主这种土地产权分散状况,原因在于商业化带来的分工和专业化增加了农产品的收益据史料反映,明清以来两广地区的耕地得到大幅度的开发,同时又有大量的农民移居此地,形成客户和土居两种农民群体,客户没有耕地,只能租种当地居民的耕地,形成最基本的租佃关系其次,当地有地居民也会由于经营不善或者突发事件导致破产,失去耕地,沦为佃农;当然,也有的客户由于勤俭节约和治家有方,而使自己日益宽裕,购入耕地,成为地主在没有外部环境变化的状况下,农民能力的变化导致了耕地占有状况的变化稳定的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导致永佃或者长佃权的产生先合计人口因素人口的增加导致对土地需求的增加,从而使耕地价值上升,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者说田底和田面)的价值也会随之增加,源于几千年来农民对耕地的激烈的感情,地主和佃农都不会轻易地放弃自己的土地产权,但是面对不断增加的耕地需求,无论是地主还是佃农都会出让自己的部分产权,产生了二地主或者三地主但是,只要农业生产的剩余不能支持地主和佃农生活时,土地产权〔无论是田面还是田底)都不会被部分出让给他人,因此,所谓一地多主的状况不会广泛发生此时,人口增长导致的耕地压力只能通过四种形式来解决控制和减少人口数量,如“溺婴〃、”杀婴〃以及战争;合约调整,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激发主仙双方的生产积极性,提升土地产出水平;第三种方法则是基于技术和耕作方法的效率改善这又表现在两个方面相对密集的耕作方法的采纳,如提升复种指数和单位面积上的劳作投入[即黄宗智的“过密型〃农业生产(黄宗智(2000,导论))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升,如改善灌溉技术和改良作物品种最后,可以通过外部冲击来实现,即外部市场给农业发展带来机会,如清末民初的商品经济和国外市场在我国传统农业社会,农业耕作技术的进步与土地产权的分散和人口的增长是联系在一起的,无论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无法完全确认,但是,我们仍可以认为农业技术的进步与永仙制以及后来的一田多主关系密切以水稻生产为例,无论史料记载早在汉代广东就有双季稻种植,但是,当时的双季种植面积很小,大量的国土尚未开发到唐代,云南地区出现了水旱轮作的稻麦二熟技术但是,大范围的水稻多季种植和轮作出现在明清以来,据《清史稿•地理志》记载,南方各省共有824个州县,其中有多熟种植的州县,据统计为222个,约占总数的27%多熟种植最多的省是广东,该省有94个州县,有多熟制种植的州县为61个,约占全省州县数的65%双季稻比单季稻增产达到259r66%之间(闵宗殿,2003)在耕地制度方面,与此农业耕作技术进步的历史进程相一致的是,从唐宋以来开始出现永佃制,而明清永佃制开始流行,并且出现二地主的现象也就是说技术进步伴随着一个土地产权分散的过程我们不能说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当我们的分析涉及到外部市场机会,并把农业生产与工商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时,我们的分析就需要进一步深入这意味着现在的农业生产不仅仅是满足自给自足,而是要为其它产业的发展提供原材料此时的农业生产属于商品经济的一部分,农产品不再是为了自己的消费,而是要通过销售以满足其他部门的需求来实现其价值外部需求的增加导致农产品价值的增加,可以使更多的利益相关者从农业生产中获得回报此时,商品经济下的农业生产不仅仅是生产产品,还包括销售产品实现其价值为销售而生产,农产品的价值链延长,这就增加了信息的重要性,而分工和专业化可以节约信息成本,帮助实现农产品的价值并从中获得收益因此,市场化条件下的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分工与专业化来实现其价值,并使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获利让我们再回到近代珠三角地区沙田的租佃关系上来明清以来珠三角商业中心的形成,极大地提升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商品经济发展居于全国之首(李龙潜,2006k商品经济的繁荣为农业生产提供广阔的市场需求这就增加农业产值,延伸农业生产价值链,于是,出现了农业生产和销售中的专业化和分工现象例如,专门的土地经营公司从当地的居民手中租入大量的族田,然后转租给无地的农民农产品生产销售后,佃农不仅向地主缴租还要向二地主土地公司缴租另外,有些农业公司通过租入耕地在招募农民进行经济作物的生产和销售在以市场规模为基础的分工与专业化过程中,土地产权分散程度不断提升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商业化的进程不被打断,这种产权关系的调整将持续下去珠江三角洲地区农业商品化生产程度的上升还表现在货币地租的增加无庸置疑,货币地租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珠江三角洲的货币地租早在明代就已经出现,乾隆嘉庆以后,随着沙田多种经营与商品性农业的发展,货币地租日渐流行至U1922年,堂族田全部改为收取货币地租(谭棣华,1993,第113页)珠江三角洲的沙田有一个特色,即相关于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平原来讲,土地集中的状况更严重,而且大量的耕田以族田的形式出现族长把大面积的族田租给分散的佃农耕种,这必定涉及到大量的管理问题,因此,如果把整个族田分批或者整个包租给承租人,族长坐收一个议定的地租额,然后由承租人把耕地分租给零散的佃农,那么族长会减少这些管理麻烦由此导致沙田区出现大量的包仙者,土地权利分散程度显然要比其他地区高宣统《番禺县志》卷二《实业志》这样记载“邑中富豪以沙田利大,多有报承他邑沙坦,延及沿海者;次则大农亦喜投巨资批田,转租小佃,以牟大利,所获比他佃常多〃由于佃农从包佃者那里租入土地往往需要支付押租、预租,贫困的佃农往往难以支付起这些费用,于是又出现了三地主甚至四地主的情形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土地价值的增加,参加土地交易的利益相关者从中获利的机会也就越多,这就导致明清以来土地产权变化(土地买卖)现象增加,这也就增加了乡村土地产权调整的成本,给社会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如家族械斗,耕地产权归属纠纷以及农民抗租斗争等等但是,无论这些成本有多高,只要由这些产权调整和分散带来的好处可以弥补其成本,那么,这些变化和调整就是有益于经济发展珠江三角洲的沙田的发展经验至少可以说明如下观点,即沙田区土地产权的高度分散和调整之所以能够维持,关键的一点是外部市场规模增加(商品经济的外部冲击)导致农业生产的价值增加,从而使参加农产品价值实现的各方利益相关者从中可以获得补偿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几个问题首先,可能并不是所有的利益相关人可以从中获得收益,比如佃农,他们的收入可能只能维持原来的生存水平不变,甚至更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当地总体生产力水平的增加其次,长江三角洲地区也同样具有以上海为依托的外部市场机会,但是长三角的土地经营主要表现为“过密型〃农业经营,以及“过密型〃的乡村工业化(家庭手工业),即通过增加土地的劳作使用密度来缓解地权分散和人口压力导致的问题,因此与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区不同为什么会这样呢?对此,前面已经提到的可能原因是土地集中程度的不同以及贫富分化的程度也有差异关于这一点,本文不打算展开论述
四、合约弹性和明清徽州地区的定额地租徽州明清时期的租薄反映出的一个典型特征为定额租金合约一直处于主导位置,那么,如何对此进行解释呢?依据前文的分析框架,我们对此解释为定额地租下丰富的合约条件变化与模型所分析的通过改变生产资料的提供来缓解定额地租的不利情形类似,押租制、长佃制、亲族优先、习俗惯例以及合业经营等等富有弹性的合约要素导致定额地租的合约条件的变化,从而确保了在定额租金占优的状况下有效地缓解交易成本但徽州地区的租佃关系没有涉及到押租制〔一)短期担保机制押租制徽州地区的租佃关系是比较纯粹的契约关系,无论明代万历年间的租佃史料反映有附加地租或者劳役地租的状况,但是到清代以来,定额地租已经变成纯粹的经济关系,佃农除了按约交租,别无他事相反,在其他许多的地方,却出现了押租的状况那么押租在租佃关系中承当着什么样的社会功能呢?难道仅仅是像许多史学家所说的那样,押租制是地主剥削农民的工具?基于第四章的模型分析,我们认为押租是一种担保机制,在佃农投机(抗租)盛行的状况下,押租]或者预租)可以确保减少地主的收益损失而增加佃农“不投机〃的收益定额地租有诸多好处,但是,在此种合约安排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程度也是最大的,由此导致地主收租能力的下降也就是前文提到的定额租金下大量出现的无法全额收租的情形但是,押租为地主提供了一种确保收租的机制明清时期,许多地方(安徽、江西、江苏、广东等)出现了田底和田面分开的状况田底类似于土地的所有权,田面类似于土地的使用权随着人口的增加,对土地耕作权的竞争加剧,从而使田面价格增加将田地转佃与他人,新佃需向旧佃支付一定的钱,用以购买这种田面权押租则是一种确保金,是有利息的一般来说,押租重,地租就轻,原因是押租金占用着利息,而这利息是地主应该支付的,地主通过扣减地租对佃农的押租利息进行补偿当主佃之间结束租佃关系以后,押租是要还的但是有的时候,由于时间长远,或者地主一时无法偿还押租,于是押租演变成一种拥有田面权的资金,换佃时,新佃需向旧佃支付一笔钱以购买田面权可以预见的是,人口越多,耕地越少,佃农抗租行为越激烈,押租就会越盛行在前章租佃行为模型中,合约假设为可执行的,但现实中合约的执行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押租的作用就是确保租佃合约的可执行,降低合约的执行成本徽州明代以来的租薄中并未出现大量的押租,原因在于它有其它可替代的机制可以抑制佃农的投机行为〔二)长期重复博弈长佃或永佃制从农业经营的特性和激励的角度来看,长期稳定的租佃关系要好于短期变化的租佃关系在主佃重复博弈的框架下,即使没有押租制,主佃之间也可以建立优良的信任关系那么,现实中的佃农租期是否有确保呢?租期是否足够长到可以对佃农产生坚持肥力的激励呢?徽州的相关资料说明,在定额地租下,佃农的租期很长而且稳定如明朝万历七年至十三年(1579-1585)歙县胡姓怀忻公租薄记载的33宗帐薄中先后的佃人有43人,承佃58人次在33宗田地中,除了卖掉的和新进买入的耕地,余下的25宗中,换佃一次的4次,两次的2宗,一直未换佃的有19宗,而且未换仙的19宗仙人都是20年左右甚至更长的仙户,而且很多是子承父仙在短期的18名仙人中,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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