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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与条文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改错题】
一、出题方向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命题
1、招标范围的法律规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招标的禁止性规定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招标方式的法律规定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4、邀请招标的法律规定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5、招标组织方式的法律规定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6、招标公告的法律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7、投标邀请书的法律规定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验员应按规定的取样方法取样并填写复验内容委托单,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由试验员送往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材料方能使用送检的检测试样,必须从进场材料中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抽取
2、确定检测单位的基本原则当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标准或合同中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明确要求时,应遵守其规定;当没有要求时,可由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试验室试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主要材料复试指标【分专业】
4、材料的质量控制主要体现为四个环节材料的采购、材料进场试验检验、过程保管和材料使用
5、现场验证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也可经相关协商后按有关标准规定降级使用
6、对于项目采购的物资,业主的验证不能代替项目对所采购物资的质量责任,而业主采购的物资,项目的验证也不能取代业主对其采购物资的质量责任
三、出题方向三基于施工过程质量控管理命题【分专业】
四、出题方向四基于工程质量验收(组织者、参加者、验收内容)命题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1、检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人员参加)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测计量
2、分项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均应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好、一般、差)
4、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方面专家参加)L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5.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6.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7.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8.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工程档案的编制
1.工程资料可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文件5类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分为决策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文件、商务文件6类
(2)施工资料可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及造价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8类
(3)工程竣工文件可分为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文件、竣工交档文件、竣工总结文件4类
2.施工资料组卷要求
(1)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2电梯应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3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组卷;4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5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6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3.工程资料移交1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3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4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5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五、出题方向五基于质量问题及事故报告命题《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
[2010]111号【2010年07月20日实施】
1、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质量事故的处理依据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问题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3、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的初步原因;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调查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质量问题的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六、出题方向六基于工程质量事故缺陷和防止措施命题【分专业】第三部分安全管理【改错题、判断题、措施题】
一、出题方向一基于
一、
二、
三、
四、
五、六说法命题
1、“一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一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3、“二类危险源”能量意外释放、约束失效
4、“三级教育”:进公司(厂)、进项目部(车间)、进班组
5、“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6、“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7、“三级配电”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8、“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9、“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教育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10、“四节”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11、“四新”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12、“五临边”阳台周边、屋面周边、框架工程周边、卸料外侧边、跑道、斜道边
13、“五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14、“五检查”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不定期检查
15、“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16、“五标志”指令、禁止、警告、提示、电力安全
17、“六杜绝”伤亡事故、坍塌事故、物体打击事故、高出坠落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触电事故
18、“六关”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
二、出题方向二基于安全管理命题
1、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程序
(4)安全措施计划实施结果的验证;
(1)确定安全管理目标;
(2)编制安全措施计划;
(5)评价安全管理绩效并持续改进
(3)实施安全措施计划;管理目标应量化
3、安全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6)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工程概况;
(7)应急准备与响应;
(2)管理目标;
(8)资源配置与费用投入计划;
(3)组织机构与职责权限;
(9)教育培训;
(4)规章制度;
(10)检查评价、验证与持续改进
(5)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
三、出题方向三基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命题[建质[2009]87号2009年5月13日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者、审核者、签字者、交底者)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
[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n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ZOkN/n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lO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四、出题方向三基于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命题
1、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查安全思想、查安全责任、查安全制度、查安全措施、查安全防护、查设备设施、查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查伤亡事故处理等
2、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L一般可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开工、复工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和设备设施安全验收检查等
2.施工现场的定期安全检查应由项目经理亲自组织
3、安全检查的方法听、问、看、(经验法);量、测(仪器法);运转试验法(指标法)
4、安全检查标准优良、合格、不合格【分专业】
五、出题方向五基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事故单位四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命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安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
(一)项、第
(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六、出题方向六基于工程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命题【分专业】
七、出题方向七基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命题
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依据国务院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8、资格审查的法律规定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9、招标文件的法律规定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0、投标文件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1、联合体投标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12、废标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3、开标的法律规定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事故调查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分析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抄题,抄背景
2.间接责任管理上找原因分析事故间接原因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队伍有无相应资质,2有无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验算,专家认证,3个人有无上岗证,有无违规行为,自我保护意识,4班组有无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项目经理有无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指挥是否有误,6现场管理是否有序7安全防护不到位8安全检查
八、出题方向八基于职业健康和现场施工环境保护命题案例1某工程,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与甲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依据合同,甲施工单位通过招标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乙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事件1甲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排技术员兼施工现场安全员,并安排其负责编制
5.8m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对该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验算后,即组织现场施工,并将施工方案及验算结果报送项目监理机构事件2为满足钢结构吊装施工的需要,甲施工单位向设备租赁公司租用了一台大型起重塔吊,委托一家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塔吊安装安装完成后,由甲、乙施工单位对该塔吊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事件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发现乙施工单位使用的高强螺栓未经报验,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即向乙施工单位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并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甲施工单位得知后也要求乙施工单位立刻停工整改乙施工单位为赶工期,边施工边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及时报告了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出的当天,发生了因高强螺栓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的钢梁高空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60万元事件4事故发生1小时后,项目经理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了事故情况,单位负责人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了事故调查问题
1.事件1中,甲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2.事件2中,指出塔吊验收中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根据事件3回答问题1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2甲施工单位、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承担什么责任?说明理由3事件3事故属于哪一类工程质量事故说明理由?4事件3事故的处理依据有哪些?
4.事件4中,指出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简述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答案1)不妥之处安排技术员兼施工现场安全员;正确做法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不妥之处安排其负责编制
5.8m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正确做法应由施工单位的相关部门或项目经理组织编制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不妥之处项目经理对该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验算;正确做法应由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验算4)不妥之处即组织现场施工正确做法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5)不妥之处将施工方案及验算结果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正确做法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经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合格后,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然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签字
1.不妥之处由甲、乙施工单位对该塔吊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理由应由甲施工单位、乙施工单位、安装单位、设备租赁公司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1)不妥之处专业监理工程师向乙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理由专监无权签发《工程暂停令》,专监应报告总监,由总监理工程师向甲施工单位签发乙施工单位是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2)1)甲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甲施工单位是总承包单位,乙施工单位是是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乙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因质量事故是由于乙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或因质量事故是由于乙施工单位不服从甲施工单位管理造成的)3)监理单位没有责任因为项目监理机构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或项目监理机构已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属于较大质量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处理依据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有关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相关的建设法规
3.不妥之处一事故发生1小时后,项目经理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了事故情况;理由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了事故情况不妥之处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了事故调查理由因造成3人死亡属于较大事故,已经造成人员死亡,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了事故调查
4.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4、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5、评标的法律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6、中标条件的法律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7、签订合同的法律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18、中标项目分包的法律规定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二、出题方向二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命题【2012年2月1日实施】
1、招标范围的规定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2、公告的规定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3、期限的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4、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5、招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6、禁止行为的认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7、拒收投标文件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8、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9、废标的规定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21号),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废标”修改为“否决投标”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废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11、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2、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3、签订合同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0案例1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该投资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2家施工单位于2013年6月2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2013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第3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第5家施工单位中标投资公司与中标单位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8月16日问题
1.第2家施工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对其投标文件产生什么影响?说明理由
2.第3家施工单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对其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3•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答案
1.投标文件应作无效处理理由第2家施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
2.第3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退回投标保证金理由因为投标单位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单位无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不妥:之处有
(1)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不妥因为开标会一般由业主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主持,而省建委是建设主管部门
(2)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不是同一时间不妥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应是同一时间案例2某新建图书馆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某施工单位中标双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投标人为本省企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天后投标截止;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分别以书面形式回复给相应提出疑问的投标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招标文件时,认为个别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整改后再进行招标问题指出上述事件中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
1.不妥之处合格投标人为本省企业不妥理由限制了其他的潜在投标人
2.不妥之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天后投标截止不妥理由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的时间至少20天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分别以书面形式回复给相应的提出疑问的投标人不妥理由对于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该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案例3某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工程量清单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如下规定
(1)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和最低投标限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低于最低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报价均按废标处理
(2)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招标人不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日后的90日内完成评标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工作投标和评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投标人A对工程量清单中某分项工程工程量的准确性有异议,并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向投标人书面提出了澄清申请事件2投标人B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要求招标人5日内退还已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事件3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D主动对自己的投标文件向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澄清、说明事件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E和投标人F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中有一人为同一人问题L招标文件中,除了投标人须知、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外,还包括哪些内容?2,分析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
(1)
(3)项规定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3.针对事件1和事件2,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4.针对事件3和事件4,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答案
1.招标文件内容还应该包括招标公告、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其他材料
2.
(1)设有最低投标限价并规定低于投标限价作为废标处理不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招标人不对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妥招标人应该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
(3)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后90日内完成评标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工作妥当,大型项目的投标有效期是120天左右
3.针对事件1,招标人应该对有异议的清单进行复核,如有错误,统一修改并把修改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针对事件2,招标人应该在5日内退还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4.针对事件3,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仍然按照原投标文件进行评标针对事件4,评标委员会可认为投标人E、F串通投标,投标文件视为废标案例4某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部分,项目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由招标人采购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规定如下
(1)投标截止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的第15日上午9时整;
(2)接受投标文件的最早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72小时;
(3)若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提出;
(4)投标有效期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共90天招标文件同时规定建筑工程应由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应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企业承包,招标人鼓励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A、B、C、D、E、F为建筑公司,G、H、J、K为安装公司,L、N、P为装修公司,除了K公司为二级企业外,其余均为一级企业,上述企业分别组成联合体投标,各联合体组成如下表联合体编号I IIIII IVV VIvn联合体组成A、L B、C D、K E、H G、N F、J、P E、L在上述联合体中,某联合体协议中规定若中标,由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然后将联合体协议送交招标人;联合体所有与业主方的联系工作以及内部协凋工作均由牵头人负责,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且需向牵头人支付各自所承担合同金额部分1%的管理费问题
1.该项目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采购是否可以不招标?说明理由
2.分别指出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的规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按联合体的编号,判别各联合体的投标是否有效?若无效,说明原因
4.指出上述联合体协议内容的错误之处,说明理由或写出正确做法答案
1.不可以不招标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该项目设备采购估价虽为8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为5000万元,所以必须进行招标
2.第⑴条不正确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第⑵条不正确理由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即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为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第⑶条不正确理由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均可以;第⑷条不正确理由投标有效期应该从投标截止日期之日开始计算,不得少于30天,而不是从发售投标文件之日开始计算
3.
(1)【无效;理由L投标人不得参加两个联合体投标
(2)II有效
(3)HI有效
(4)IV无效;理由E投标人不得参加两个联合体投标
(5)V无效联合体V的投标无效,因为缺少建筑公司,若其中标.主体结构工程必然要分包,而主体结构工程分包是违法的
(6)VI有效
(7)VII无效;理由E、L投标人不得参加两个联合体投标
4.
(1)先签订合同后交联合体协议书是错诀的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应该在投标时递交联合体协议书,否则作废标处理
(2)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是错误的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在没有递交授权书下,联合体所有与业主的联系工作以及内部协调工作均由牵头人负责是错误的理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4)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部分质量管理【改错题,措施题】
一、出题方向一基于质量管理命题
1、质量管理的方法P-D-C-A循环
2、影响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五大因素,即4MlEo
3、质量计划
1.质量计划编制依据
(1)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
(2)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其对项目部的管理要求;
(3)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施工操作规程;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2.质量计划应高于且不低于通用质量体系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3.项目质量计划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写,需报企业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认可后实施
4.施工企业应对质量计划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相关文件并监督实施
5.项目质量计划的主要内容编制依据;项目概况;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人员、技术、施工机具等资源的需求和配置;场地、道路、水电、消防、临时设施规划;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分析及其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及其相关标准;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
6.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
二、出题方向二基于进场材料质量管理命题
1、材料复试要求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报告单对进场材料需要作材质复试的,项目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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