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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20228161872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2311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2022H14法释〔〕号2022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20228161872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202311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万元以上(包含本数)4000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万元以上(包含本2000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亿元以上(包50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第五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第六条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202311的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九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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