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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
一、法律知识部分
(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特征:
1.法的国家意志性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
3.法的效力普遍性
4.法的国家强制性
5.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性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二)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
1.法受政治制约
2.法服务于政治
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1.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异同: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
(1)意志属性不同⑵规范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2.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三)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与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形式仁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A)国际条约
(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五)立法的概念及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立法的概念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三、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从本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2.法制统一的原则
3.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4.对法的解释必须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讲行的原则
三、立法程序:所谓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是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议事日程讨论决定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正式讨论后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4.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公布
五、刑法部分
(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刑相当原则
(二)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都不构成犯罪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龙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也就是说,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刑法上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的概念、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且对之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这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六)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刑罚《刑法》第31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所谓“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⑴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七)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制裁方法我国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首先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其次,通过适用刑罚,可以对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和警戒的作用,促使他们消除犯罪念头再次,通过适用刑罚,还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警惕性和法制观念,鼓励他们同犯罪作斗争(A)刑罚的种类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
(1)管制(不予关押,只限制一定自由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2)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可超过15年不可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5)死刑(剥夺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宣告缓期2年执行)附加刑
(1)罚金⑵剥夺政治权利⑶没收财产
(九)量刑、缓刑、减刑、假释、累犯、数罪并罚、时效以及自首和立功等刑罚的具体运用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数个附加刑采用相加原则缓刑适用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
(3)必须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假释适用假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⑵必须是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一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十年以上
(3)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4)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5)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十)犯罪的种类及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和种类新《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贪污贿赂罪的具有下列特征
(1)本类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少数犯罪是一般主体
(2)本类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本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行为
(4)本类犯罪的客体,部分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部分犯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贪污贿赂罪的种类,贪污贿赂罪包括下列具体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读职罪具有下列特征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⑷渎职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读职罪的种类L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六、劳动法部分
(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对人的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J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的特别规定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特别规定
(一)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劳动管理保护制度
(四)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原则、处理方式、程序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劳动法》第78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根据《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五)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和制度劳动监督检查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七、劳动合同法部分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劳动合同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各方义务等概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作除具有一般合同的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真实、内容合法等特征外,还有其独有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标的的单一性
3.内容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基本规定、种类、必备条款和试用期劳动合同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协商一致原则
(四)合法原则
(三)集体和同和竞业限制等特别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第二部分公民道德建设
一、公民道德建设部分(-)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与长期性
一、公民道德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具体举措
二、公民道德建设是纠正道德失范的必由之路
三、公民道德建设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四、公民道德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基础工程
五、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一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公民道德建设的方针原则L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2.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3.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4,坚手梦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
5.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
6.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耍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
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
(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二)社会公德规范社会公德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三)职业道德规范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四)家庭美德规范家庭美德的内容主要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八荣八耻”的主要内容
一、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二、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三、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四、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五、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六、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八、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二)“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第三部分四川省情省策
一、四川社会历史简况
(一)行政区划、人口、民族分布概况
(二)悠久的历史与古蜀文明
(三)主要历史文化与近代史上的主要历史事件
(四)科技文化优势与杰出人才
二、四川自然地理概况
(一)地理位置
(二)地形地貌与气候
(三)土地、植物、动物、水利与矿产资源
(四)“天府之国”与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五)大熊猫故乡与四川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三、四川的主要经济
(一)主要工业和粮油基地
(二)发达的畜牧业、经济作物和中药材产业
(三)西部最大市场和物资集散中心
(四)西部投资热土和西南金融中心
(五)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和通讯网络
四、四川基本省策
(一)四川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二)四川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思路和“四破除,四强化”
(三)四川现阶段的发展定位
(四)四川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及“四个优先”
(五)四川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工业强省战略的“7+3”产业发展规划
(六)四川推进新型城镇化要建立的城镇体系
(七)推进四川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任务和城乡统筹发展体制机制
(八)汶川“
5.12”大地震及四川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目标
(九)四川奋力推进的“两个加快”和实施的“八项民生工程”第四部分公文写作
一、公文的种类和作用
(一)公文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分类公文的分类为了认识、使用和处理公文的需要,常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对公文分类
一、按形成和使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划分L通用公文是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普遍使用的公文
2.专用公文指一定的专门业务机关、部门、组织在业务工作范围内,因特殊需要专门使用的行业、专业、部门公文,例如外交文件、司法文件、军事公文、审计文件等等
二、按公文的来源划分
1.对外文件简称发文指本单位向外单位发出的文件
2.收来文件简称收文,指由外单位发送来本单位的文件
3.内部文件限于单位内部制发、运行和使用的文件
三、按公文的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划分
1.上行文指下级机关、单位向隶属的上级领导机关和单位报送的公文
2.平行文指同级或者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行文
3.下行文指上级领导机关单位对所属的下级机关单位的行文
四、按公文的秘密程度和阅读范围划分从公文内容涉及秘密的程度,以及对公文规定的阅读范围,可将公文划分为
1.绝密文件指内容涉及国家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公文
2.机密文件指内容涉及国家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3.秘密文件指内容涉及国家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损害的公文
4.内部文件指内容虽不涉及秘密,但不宜或不必对社会公开,只限在国内某系统、某部门内部使用的公文
5.限国内公开的文件指内容不涉及秘密但不宜或不必向国外公布而只在国内公开发布的公文
6.对外公开的文件指内容不涉及任何秘密,可直接对国内外公布的公文
五、按公文处理时限的要求划分
1.特急件指内容至关重要并特殊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随时随地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公文
2.急件(党的机关公文作加急件)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公文
3.平件平件指无特殊时间要求,需按工作常规依次传递处理的公文如系电报,可分为特提件、特急件、加急件、平急件
六、按收文机关对收到公文的处理方式划分
1.阅件即阅知性公文,指只需按规定交有关部门、有关人员阅知的收文
2.办件即承办性公文,指必须交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及时办理(或答复、或贯彻执行)的收文
七、从物质载体的角度划分
1.纸质文件用纸张印制、书写的文件
2.感光介质文件以感光胶片、像纸等感光材料为物质载体的文件,如照片文件、影片文件、缩微胶片文件、显微胶片文件等
3.磁介质文件以磁带、磁盘、磁鼓等磁性材料为物质载体的文件如录音文件、录像文件、计算机磁带文件和磁盘文件以及磁光盘文件等
4.电子文件指借助于电子计算机生成、传输和处理的文件等他们的制作方式、处理方法和保管要求均各不相同
八、按公文性质和作用划分在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的不同范畴内,都可以有不同的类型我们从管理工作的性质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相结合的角度,可将通用公文分为若干类型
(二)通用公文的类型、用途及特点
(三)公文文种的涵义、作用、文种选择的依据,正确区分、选择和使用文种在公文写作和处理中,把性质和用途相同的公文归并为同一种,对每一种公文规定了固定的名称,这就是文种的名称,即公文种类,简称文种正确标明文种的作用
1.在公文中正确标明文种,有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规范性
2.为公文的撰写提供方便
3.为公文处理提供方便选择文种的依据
1.选择文种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领导机关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选择恰当的、规范的文种绝不能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随意另选文种
2.要看作者与主要受文者(即主送机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3.要看作者权限
4.要看行文目的、行文要求的需要
(四)公文的主要作用公文的作用
一、明法传令,指挥工作
二、联系公务,沟通信息
三、宣传教育,引导舆论
四、记录记载,以为凭据
二、公文的格式规范
(一)公文文面格式的类型,特点和作用
(二)公文的组成部分(要素)、排列顺序、标识规则与特定格式
三、公文的撰写
(一)公文撰写的基本要求与撰写一篇公文的具体要求
(二)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常用公文的特点、用途、分类以及结构、写作技巧等知识第五部分事业单位常识
一、事业单位改革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特点、类别及登记(备案)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与机关单位和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事业单位不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不具有行政职能(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是事业单位通常以社会公益为主要发展取向,具有社会和经济双重属性,需兼顾社会和经济双重效益三是事业单位一般以脑力劳动者为主体,是人才知识密集程度较高的社会组织,其劳动成果一般是知识和精神产品四是事业单位门类繁多,情况复杂,既有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又有经营开发性事业单位;既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又有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既有党政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又有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既有数万人的大型事业单位,又有几个人的小型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可谓人员多、门类广
一、跨度大我国的事业单位包括以下25种类别教育事业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勘探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农林牧水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气象事业单位;地震事业单位;海洋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信息咨询事业单位;标准计量、技术监督、质量检测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事业单位;物资仓储、供销事业单位;房地产服务、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济监督事务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其中,教育事业单位、农林牧水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在数量上名列前茅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县级以—L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的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一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二)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四)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
(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公开招聘的原则、方法、基本条件和主要程序,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以及聘用合同的类型、必备条款、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与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等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十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己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说,凡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招聘工作的原则和方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二)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的人员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4•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
(三)招聘范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四)应聘条件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守法遵纪,品行端正
3.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5.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此外,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为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五)招聘程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信息
3.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考试
5.考核
6.体检
7.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
8.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订立聘用合同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基础聘用合同可以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当事人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而发生纠纷;也是处理人事
(六)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以及法的效力
一、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法的执行,简称为“执法”,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一般简称“司法”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二、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
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于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
(二)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及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三)时间效力时间效力,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对其颁布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二、宪法部分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监督及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念: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特征:
(1)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
(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本质
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作用
(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
1.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I.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宪法是其它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和依据
2.促进法制的统一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它法律不得与之抵触,宪法是审定和检验其它法律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需要的最高标尺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1.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2.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四)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L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政治制度在运作和实践中,往往需要对某些环节和体制作适当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应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L确认、保护和巩固经济基础
2.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
3.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监督宪法监督是指宪法制定者保障宪法正确实施和完全实现的调控宪法效力的活动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二)国体和政体概述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国体概述国体,即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第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第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第三,社会的精神文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的概念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争议的重要依据聘用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中建立了人事关系或者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上述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人员)订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的内容
1.聘用合同的条款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⑴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
(5)保险福利待遇;
(6)工作纪律;
(7)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解除的条件;
(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9)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1.述条款中,⑴至
(8)项为必备条款,
(9)项为约定条款或者称可备条款,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作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则与必备条款具有同等效力聘用合同缺乏约定条款不影响其效力
2.聘用合同的类型聘用合同按期限分为四种类型
(1)3年(含)以下期限的合同为短期合同
(2)3年(不含)以上期限的合同为中期合同
(3)至工作人员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
(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聘用合同期限是指聘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合同期限可以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不一致,既可以长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也可以短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1二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己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3,试用期试用期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1)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
(2)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并且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千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一章和政策的规定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三)无效聘用合同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2,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3.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无效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后,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聘用合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聘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减的行为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I)由十不可一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己修改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聘用合同的终止是指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形时,聘用合同的效力自行终止有书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一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六)聘用合同的续订聘用合同的续订是指聘用合同到期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不终止、解除聘用关系,在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聘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提前中断履行或者不再履行的行为聘用合同可以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一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聘用合同自彳丁解除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4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6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7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4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卜1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自接收之口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千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4,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有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3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6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具有上述司一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此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5.受聘人员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八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1.违约金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2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3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4聘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试用期间,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对聘用单位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2.经济补偿金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聘用单位被撤销,受聘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2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6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8)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止匕外,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被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而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并失业的,如果单位和个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聘用单位应支付被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上述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重新受聘的人员再次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按重新受聘的工作年限计算
3.其他责任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原聘用单位的规定,保守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违反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争议处理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中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基本条件要求、岗位聘用以及岗位设置的程序和权限、职责和分工等
(五)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概念和特点、原则和范围、内容和等次与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结果的使用和考核的组织管理等第四节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制度是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事业单位建立人员考核制度,对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做到功过分明;对合理地使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发挥他们的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对在事业单位建立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激发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概念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讲的考核,是狭义的考核,专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性、规范化的考察和审核,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制度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制度,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以及其他素质进行考察了解,并作出客观评价,通过考察工作人员的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提供客观依据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聘任、续聘、晋升、奖惩、培训、解聘(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调整岗位提供依据
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特点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体现了分类管理的思想分类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按照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把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从以往的国家干部管理模式中分离出来,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
2.考核结果使用与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紧密结合考核结果的使用兑现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也是关系到每个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事情事业单位考核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把年度考核的结果使用与事业单位内部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的改革挂钩
三、考核的原则和范围(-)考核的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1.客观公正客观,就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要实事求是,全面本质地反映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不能凭主观印象,要注意避免片面性公正,就是在考核中,对各级各类人员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对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不能有亲有疏,宽严不一
2.民主公开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制度的要求,考核的目的、范围、时间、方法、内容、标准,都要公之于众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考核方法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必须有工作人员的代表参加主管领导在给工作人员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之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考核结果要正式通知本人
3.注重实绩注重实绩的原则是指在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其工作实绩
(二)考核的范围考核的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四、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考核的内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耿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考核的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巧%职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也可分别计算
(三)考核的标准根据事业单位职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不同岗位的特点以及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等次的不同要求,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考核的基本标准为
1.职员(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职业道德欠缺,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事故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五、考核的方法和程序一考核的方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二考核的程序
1.考核的准备工作单位成立以负责人为首的考核组织;考核组织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情况,制定考核计划;向工作人员宣布考核计划,使工作人员明确考核的目的、要求和意义同时,被考核人要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2.考核的实施工作这是考核的中心环节,基本程序是⑴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匕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4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3.考核的扫尾工作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程序,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考核结果的使用,把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聘任、续聘、晋升、奖惩、培训、解聘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调整岗位的依据考核结果的使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处理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2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4工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作为确定或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条件之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2.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处理1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2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次年,仍不能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合格
3.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处理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予以批评教一育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4,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考核工作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紧密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
七、考核的组织管理组织管理是考核的重要保证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各一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统计表和优秀等次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人事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一)人事争议的概念与分类、依据和意义、处理渠道和预防、特点和基本原则等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对于人事争议,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分类
1.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职工人数,可以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
2.按照人事争议的性质,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3.按照人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职工流动产生的争议
1.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包括实体性依据和程序性依据,实体性依据包括争议所涉及的国家及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程序性依据主要是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和规则等
2.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意义人事争议处理是我国社会公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工作,对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事争议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通过积极的预防来尽量减少争议的发生
1.增强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行为规范意识
2.强化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3.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民主管理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渠道主要包括
(1)人事争议协商;
(2)人事争议调解;
(3)人事争议仲裁:
(4)人事争议诉讼人事争议处理的工作特点L与人事工作密切相关
2.处理争议及时快捷
3.把调解工作放在首位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及时原则(-)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信访等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与区别
一、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关系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在性质上是相同,但两者又有区别
1.工作对象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规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适用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人事争议处理则主要适用于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
3.处理机构不同处理劳动争议的是劳动争议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是人事争议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法》由“三方”(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可由与争议处理相关的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人事行政部门
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关系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主要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的处理,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居于中立地位,认定人事争议是非的活动;而申诉控告则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手段处理内部争议的一种行政行为2•诉求主体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中的申诉控告只能是公务员个人;人事争议处理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原则不同公务员中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而人事争议处理适用调解原则
4.受理机构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受理机构是行政机关,而人事争议的受理机构是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三、人事争议处理与信访的关系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活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与信访工作的主要区别是
1.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只是人事管理中发生的争议;信访的范围则广泛得多,公民或法人既可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控告,也可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还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2.人事争议处理有管辖规定,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处理机构提出申请;信访则不同,公民或法人可以按规定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
3.申请处理争议一般有时效规定,当事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巧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则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时效限制
(三)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概念、特点、原则、依据以及人事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和意义等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人事争议协商的原则
1.双方自愿原则
2.平等互信原则
3.合法原则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重要机构国家的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组成,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国家结构内,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设立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地方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主权所及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某一地区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该地区不拥有独立的主权,但却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其基本内容是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2.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
(三)经济制度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1.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
2.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4.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与权利
(五)社会经济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七)监督权和请求权(A)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P18
三、行政法部分
(一)行政法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等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⑵内容的相对易变性⑶内容上的广泛性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须当事人,没有行政主体就构不成行政法律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人事争议调解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人事争议调解是在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这就区别于没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争议协商活动
2.人事争议调解是自愿活动,必须始终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3.人事争议调解是通过教育、疏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调解组织的意见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情况下才起作用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合情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合法、合情、合理原则
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就是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裁断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
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
2.机构独立,一级仲裁
3.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4.性质特殊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
1.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
2.合议原则
3.回避原则人事争议的仲裁依据
1.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2,相关的法律法规
3.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人事争议诉讼是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人事争议诉讼的特点L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2.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事业单位和职工
3.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人事争议诉讼的意义第一,把人事争议纳入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第二,缺乏司法保障的仲裁是不完善的仲裁第三,建立人事争议诉讼制度,实现仲裁与司法接轨,有利于法院对仲裁工作的监督,促使人事争议仲裁更加公正合理人事争议诉讼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
(2004)30号),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人事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根据法释(2003〕13号和法函〔2004)30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案由为“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受案、管辖、申请条件与时效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如公安机关具有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和职责,就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双重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是管理者,相对方是被管理者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行政机关也能形成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自行约定,必须是法律预先规定,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双方自行约定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明,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的作用
(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其违法或滥用行政权力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内容与效力、分类、合法要件等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
(1)从属法律性⑵裁量性⑶单方意志性⑷效力先定性⑸强制性内容
(1)赋予权益或剥夺权益
(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效力
(1)确定力⑵约束力
(3)公定力
(4)执行力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二)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适当
(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主体与原则抽象行政行为,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⑵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⑶不可诉性分类
(1)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⑵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概念: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表现为
(1)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其所调整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联系的事务;
(3)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为
(1)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
(3)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原则
1.民主原则
2.效率原则
(四)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设定、分类、作用、原则、程序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等L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联系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区别
(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1)确认;
(2)认可;
(3)证明
(4)登记:
(5)批准;
(6)鉴证;
(7)行政鉴定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表明身份
(2)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程序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拟订处罚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
(5)送达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
(1)安置;
(2)补助
(3)抚恤;
(4)优待;
(5)救灾扶贫行政奖励特征主要为
(1)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3)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⑷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
(5)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平等原则
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行政奖励的内容
(1)物质方面的权益;
(2)精神方面的权益;
(3)职务方面的权益
(五)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概念、特征与作用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即具有社会公益性;
(3)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享有优益权;
(5)行政合同具有法定性,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
(2)多样性,
(3)非强制性行政指导的作用:L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
2.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3.对社会生活的协调和疏导作用
4.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预防和抑制作用
(六)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行政程序是指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确认并加以控制的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二)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三)行政效率原则
(四)程序公正原则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一)资讯公开制度
(二)公开调查制度
(三)通知制度
(四)说明理由制度
(五)听证制度
(六)时效制度
(七)职能分离制度
(八)辩论制度
(九)回避制度
(十)行政救济制度
(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构成要件等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
(1)行政违法行为人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它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3)它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4)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违法的构成耍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有的行政违法要具备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分类: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还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方的违法;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与不作为行政违法;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社会评价和行政法律后果其特征有:
(1)责任主体的多样性
(2)责任内容的法定性
(3)责任追究主体的特定性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A)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范围、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制度等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我国行政赔偿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
(2)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
(3)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4)行政赔偿具有较强的法定性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一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行政赔偿的方式
(1)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主体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有损害事实产生,且损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直接损失,既可以是物质利益的丧失,也可以是人身权的损害
4.损害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权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九)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范围、管辖、程序及参加人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⑴行政复议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容
(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的
(3)行政复议亦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度,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审查
(5)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一级复议原则
(二)及时、准确、便民原则
(三)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
(四)复议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行政复议程序
(一)复议申请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三)复议审理
(四)复议决定
(十)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和参加人以及证据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审判监督程序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专门司法活动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⑴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其他诉讼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主要有:⑴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
(4)两审终审制原则;
(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7)辩论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5)司法变更有限原则等行政诉讼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审查监督程序是指通过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由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四、民法部分
(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民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公民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分类,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为J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一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代卫纱堆苹肄卫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特征主要是: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的种类《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
(四)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和分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布毅规定的范围内,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生财广二权利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它具有下述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4)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所有权又称则一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1)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
(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
(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5)所有权相对债权而言具有水久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的分类,所有权在我国有以下分类
1.国家所有权《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2.集体组织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自然人(公民)财产所有权
(五)债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分类、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和担保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主要特征如下:
(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
(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追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
(5)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来看,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及其他债的分类主要有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⑶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所约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完全正确履行;二是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但债权人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二)债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行称)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⑷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比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合法的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两个主要步骤第一,要约,第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地形式合同的担保: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置
5.定金
(六)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及著作权的保护,专利权的概念、客体、内容、专利申请原则及期限,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期限和保护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⑴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
(2)知识产权其有法定性
(3)知识产权具有专摧到生
(4)知识产权其有时间性和地域性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通过对其作品进行使用、处分获得财产收益的权利,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我国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15种行为,任意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的客体即我国专利法所规定并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义务以及专利权的限制专利申请应遵循下而的原则
(1)一件发明只应授予一项专利的原则;
(2)先申请原则,即出现两个以上申请人时,谁先申请专利就授予谁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并排除他人非法使用的专用权它具有时间性、专有性、地域性的特征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应遵守
(1)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必须进行商标注册
(2)先申请原则,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权的保护:法律保护商标权有三种方式一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工商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封存或收缴侵权人的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处以罚款等等;二是被侵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除追究行政、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人身权的概念、分类和保护方法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又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
(2)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⑶人身权是非则一产性权利按权利的性质分类,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身权的保护方法《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八)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财产继承权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依法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为
(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
(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继承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贯穿着的基本原则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他人侵害时,有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权利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内容包括一是请求确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和继承地位的权利;二是请求返还其继承标的即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继承遗产的一种方式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九)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方式概念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是
(1)它是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害范围相一致;
(4)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为
(1)行为的违法性⑵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原则民事责任的方式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十)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诉讼时效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一)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J
(二)特别诉讼时效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相对应,仅适用于法律指定的某些民事权利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延业)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J“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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