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0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②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互相监督、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5.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4原则)
①合法性
②适应性
③规范性
④科学性
6.内部会计控制的3目的
①规范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②堵塞漏洞
③保证制度贯彻执行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外部监督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重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行行政处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行行政处罚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行主体*这里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行监督一一是面向所有单位,是普遍监督U《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行监督⑴是否依法设立会计账簿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
2.财政、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行监督检查一一不是面向所有单位会计从业培训
3、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可以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运用,避免反复查帐
4、《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资料实行监督时,如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一外部监督(重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I、社会监督涉及L社会中介机构
2.单位和个人的检举II、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范围
1.出具审计报告2,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审计业务
4.其他审计业务IIL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征询、服务业务范围1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征询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征询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协议、章程和其他业务文献4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5其他的会计征询、服务业务IV、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V、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协会监督、指导VI、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妥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的处罚情节轻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L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消
3.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销会计师证书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睬计事物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立
1、单位是否设立会计机构和如何设立会计机构,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原则规定
①单独设立会计机构(第一层规定)
②不单独设立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立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二层)
③不具有会计机构设立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三层规定)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①单位规模的大小
②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繁简
③经济管理的规定
3.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睬计事务、行使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负责人W“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二.代理记账(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征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睬计业务)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⑵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⑶有固定的办公场合;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业务范围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涉及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署名并盖章)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受托人义务重点记住:保密
4、委托人义务
5.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代理记账机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消其代理记账资格
6.代理记账承担法律责任重点记住: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平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一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有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重点记住认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证四会计从业资格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5、申请参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⑴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⑵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⑶具有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6.免试条件2中专且2年内
7、证书管理
①上岗注册(90日内)
②离岗备案(6个月)
③调转登记(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④变更登记
8、同一管辖范围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2)不同一管辖范围先办理调出手续,再90日内办理调入手续
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①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②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③形式:接受培训和自学
④方式:面授、函授、录像教学、网络教学等
⑤学时规定: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派※《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助理睬计师(中级)和会计员(初级);2,初、中级取得实行统考,高级取得实行考试+评审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立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可以)
2、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住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3.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互相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他公司不必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工作交接的3意义
①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
②可防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③是明责的有效措施2,需工作交接的3情况: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⑴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⑵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⑶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⑷编制移交清册⑸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介绍清楚
4.移交点收:共有6条,重点记住第2和第6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对的无误后方可交接
5.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1不能监交如单位撤并⑵迟延监交⑶不已单独监交
6.交接后⑴移交清册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耍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⑵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7、移交后的责任一一移交前由原移交人员承担X总会计师的设立及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设立国有大、中型公司(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公司,同下)必须设立总会计师(其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凡设立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立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任职条件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具有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总会计师得职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借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减少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运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负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立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立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单位重要行政领导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做出决策;参与重大协议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总会计师的权限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地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员,涉及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立、会计人员配置、继续教育、考核、奖罚等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重作、更换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7,补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法后制裁民事责任对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行般人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政员而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处一1丁罚口照、行政拘留;后果行政、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因素不国对责任行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家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政作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人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处员我国《会计法》的法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分而除百律责任犯危害社会大,情节严重的罪刑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主刑只能独立合用责任刑期徒刑、死刑罚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可独立可附加合用财产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10行《会计法》第42条^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1)不设账2)私设账3)取原始2)罚款(单位3千一5万,直接人员2千一2万)凭证不合法行为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4)登账不合法行为5)随意变更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会计解决方法行为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6)向不同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或提供不实的资料等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会计法》第43条1)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5千一10万,直接负责人3千一5万)3)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所在或上级单位或行政务会计报告的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查看直至开除)4)吊销从业资格证(直接)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类同伪造、变造,《会计法》第44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法》第45条对违法人员处5千一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上计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T
1、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涉及总会计师)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情节恶劣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及补救措施
2、尚不构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1、尚不
2、构罪的,
3、给予行政处分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
4、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商业秘密将检举人姓名、材料转给被检举单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位及人个人的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三)违反《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法律责任:类同《会计法》第42条,无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编制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多或纪律处分法律责任编制、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类同《会计法》第43条,无通报,多或纪律处分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类同《会计法》第45条,多或纪律处分反上述行为以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是违规向公司索取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财政部门)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重要功能是完毕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性
①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②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③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④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⑤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②谁的钱进谁的帐,有谁支配原则
③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规定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2,依法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规范填写票据好结算凭证※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用正楷和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后加“整”,其他无此规定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钱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0相应零”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月12日应写为:零贰月零拾贰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规定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是由此导致损失的,有出票人自行承担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㈠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自己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队、部队、公司、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X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L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㈡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这里的单位涉及机关、团队、部队、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里的个人涉及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和外国公民㈢银行结算账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4.守法原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开户前填制开户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㈡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此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办理此类业务是都应到开户银行办理㈢银行结算账户的撤消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因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该申请应提前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0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因素需要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在银行办理银行账户结算撤消手续的过程中,应注意5条事项:
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慢后,应向银行申请撤消注册验资期临时存款账户
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消该账户
3.存款人撤消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会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4、银行撤消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消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想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财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告知单位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基本存款账户(指存款人因办理平常转账结算和钞票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重要办理存款人平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钞票的支取)*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规定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献(这两点具体的内容应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
四、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钞票缴存,但不得办理钞票支取)*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规定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献
五、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合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有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钞票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障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不得支取钞票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钞票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行批准
4.专用存款账户支取钞票应按照国家钞票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钞票*开户规定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献(此两条应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六、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注册验资*开户规定
1.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
2.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献(此两点在理解基础上记忆)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合用范围活期储蓄功能普通转账结算功能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开户规定:开立条件证明文献(该两点内容在理解基础上记忆)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根据规定的条件在异地[跨省、市、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合用范围和开户规定应理解记忆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别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涉及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性,重要是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达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别人支付
5.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票据的权利人持有票据就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不必对取得票据的因素负证明责任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三)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是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涉及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之后,通过一定得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涉及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该权利涉及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权利(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票据上的附条件权利(第二顺序权利),当付款请求权不能使实现(也就是遭到拒绝)才可以行使追索权*在此知识点问题上还应当注意掌握票据权利的时效问题、行使问题、以及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的问题和保全、抗辩的问题都应当了解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财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清偿义务
(五)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为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而进行的要式法律行为,涉及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达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六)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概念: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署名、盖章或署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发一--出票人签章--若不合法,票据无效票据转让--背书人签章--若不合法,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承诺--承兑人签章--若不合法,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保证---保证人签章--若不合法,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七)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其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未记载,使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A)票据丧失的补救(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因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补救方法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告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告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非必经措施,是暂时的防止措施)公式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告知不拟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和程序(申请公告催告的主题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厉害关系人野不明确)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假如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一种即期汇票,又是一种记名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该票据的付款人
(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互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写“钞票”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钞票钞票银行汇票仅限于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且必须交存钞票,才可以办理没有填明“钞票”字样的银行汇票收款人,假如需要支取钞票,应由代理付款银行根据钞票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白“银行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出票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四)银行汇票的提醒付款期限银行汇票的提醒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醒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不予受理,只能由持票人持汇票向出票银行提醒付款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内
(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规定出票
①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可见,出票应当涉及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依法作成的票据交付给别人占有
②出票的效力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毕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形成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因汇票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一,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后,就取得了票据权利第二,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项权限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并不意味着付款人能因此而承担付款的义务第三,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委托别人付款,这就必须保证该付款得以实现假如持票人依法请求付款时,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与汇票、本票相同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基本特性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出票款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支票有3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支票按照付款方式不同分为钞票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普通支票用于支取钞票,也可以用于转账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互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我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钞票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均为不定额支票,由出票人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拟定出票金额
(三)支票的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白“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拟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醒付款
(四)支票提醒付款期限支票的提醒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支票的办理规定和使用规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和使用支票该知识点的具体内容都需要了解、掌握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和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概述
1.概念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派的一种形式
2.特性:⑴强制性;⑵无偿性;⑶固定性
3.作用资源配置收入再分派;稳定经济;维护国家政权
(二)税收征收管理概述L概念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对征税活动所实行的组织、指挥、控制和监控,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采用的一种管理、征收和检查行为,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内容:
①、税务登记
②、纳税申报审核
③、税款征收
④、税务稽核
⑤、行政处罚;可以概括为: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三个方面
3.税收征收管理的意义和作用(略)
4.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依法治税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税种分为七类: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特定项目税;财产行为税;农业税和关税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1.分税制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
2.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海关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审批减免税、退税和延期缴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其他2义务宣传税法及辅导;保密;办理税务登记;受理减免税、退税和延期缴税申请;回避;其他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知情权;规定保密权;享受减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请求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陈述和申辩权;规定税务机关补偿;其他2义务按期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帐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交纳解缴税款;缴纳税收滞纳金;按期接受税务检查;发生争议时,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第一节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
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原则1统一代码原则2属地管理原则3及时登记原则领取执照30日内4特定主管原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是主管机关税务登又称纳税登记,是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涉及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登记㈠开业登记.开办公司的,应当自领取营巾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副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所有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㈡变更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对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对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㈢停业、复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拟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行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㈣注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的税务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㈤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3)税务登记的作用和管理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是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L税务登记证的作用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⑴开立银行账户;⑵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⑶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纳税款;
(4)领购发票;⑸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⑹办理停业、歇业;⑺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证管理⑴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构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⑵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合或者办公场合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⑶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七)银行账户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所有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1)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书面证明
(2)特性: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共享性;传递性
(二)发票的种类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就是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第三,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公司、国有邮政、电信公司、国有铁路、国有航空公司和交通部门的特殊发票等*发票的内容、联次及管理
(1)基本内容(略)
(2)联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收执方作原始凭证);记账联(开票方作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3)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是主管机关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和合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拟定在全国范围统同样式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拟定,在省级范围内统同样式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拟定*发票的印制、领购1发票的E[1制;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司印制;
②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公司印制;
③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公司生产;
④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⑤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2发票的领购
①领购发票的对象第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领购发票;第二,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三,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②领购发票的相关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三发票开具的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有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具体涉及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干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笔迹清楚、所有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公司和外资公司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严禁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7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内开具需要跨省开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拟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三,纳税申报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一种法定手续1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协议、协议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内或者境外公正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献;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财务报表至少应涉及“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钞票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附注),会计报表不涉及附注
3.财务报表的分类㈠按编报期间
①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涉及“三表一注”)
②年度财务报告㈡按编报主体
①个别
②合并
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规定
①数据真实
②内容完整
③计算准确
④编报及时
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通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6.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规定、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账日为最后一天
7、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署名并盖章;设立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署名并盖章十会计档案管理11988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规定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2会计档案先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机构;未设会计档案机构的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或复制原件3会计档案保管
①永久一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②定期一
3510、
15.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一3年月、季度财务报告一5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25年:钞票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普通日记账为2023)4会计档案期满销毁一会计档案机构提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编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两机构共同派人监销一未了的和正在建设的,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第四节、会计监督(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部分)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监督L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的重要表现
①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的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②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和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③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解决均通过适当的授权
④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对的的金额、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⑤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客体: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4明确)。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