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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力与国家》读书笔记序言“经纪”是指在交易中起不可或缺作用的中介人,其本身既无褒义,也无贬义我将官府借以统治乡村社会的“经纪人”(或称“中介人)分为两类,一类为“保护型经纪”,他代表社区的利益,并保护自己的社区免遭国家政权的侵犯该经纪同社区的关系比较密切,社区有点类似于“乡村共同体”,所以,中国读者对此一类型的经纪可能易于理解另一类型的经纪视乡民为榨取利润的对象,我将其称之为“赢利型经纪”但“赢利性”(本意为“企业性”)一词又有积极的和合理性的含义,因此又无法准确地表达这类经纪对待乡民的贪婪性、甚至掠夺性正因为如此,我有时也称他们为“掠夺型经纪”
(2)综新政权面临的新问题经济的现代化、民族的统
一、国家政权的建设第一章权力的文化网络文化网络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它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这些组织既有以地域为基础的有强制义务的团体(如某些庙会),又有自愿组成的联合体(如水会和商会)文化网络还包括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如血缘关系、庇护人与被庇护人、传教者与信徒等关系这些组织既可以是封闭的,也可以是开放的;既可以是单一目的的,也可以是功能复杂的,总之,其包容十分广泛
(10)村民与市场交往并不是建立在栖性村民内部关系的基础之上,事实上,村民之间的关系似乎更为加强、人们以此来提高自己在集市交易中讨价还价的地位
(13)我要说明的是,市场并不是决定乡村大众交易活动的唯一因素,村民纽带在提供多种服务、促成交易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文化网络的视角来看,是市场体系及村民纽带联合决定了乡村经济交往不过,网络模式揭示得更为深刻,它表明,村庄和市场亦村庄和市场亦不能满足乡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需要下面我将重点分析一下村外联系,它们既不等同于市场体系,但与市场又有密不可分的联系13综集市中心对乡村的婚姻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不是关键作用,乡村的婚姻主要还是人际关系网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人际关系将不同类型的组织连接起来,为文化网络提供了一种粘合的方式15第二章综国家政权在不同社会集团中的相互竞争,妥协及自我调节,掩盖了乡村社会中具有共同象征价值观念文化的产生和运作的过程16问象征性符号是可塑的,它指的是那些?16清末乡村社会中的经纪统治综封建社会对乡村的控制主要体现在治安用的保甲制和征赋用的里甲制“保护性经纪”和“赢利性经纪”地方吏役是外来知县背后的实权派,官僚体系对其的控制极弱,原因在于这些地方更役的收入少或者是没有收入,因此,无法掌握它们的经济命脉封建国家的代表——知县,将许多只能转交给有办事经验的个人或集团知县属于国家这是官员,要考虑到自己的仕途,而且他们的行为也受到法规的制约,但是下层吏役不受这些法规的约束,往往这些知县就会利用这些下层吏役搜刮民财30保护型经纪体制被普遍应用,但对封建国家来说,这并不是解决偷税漏税和贪污中饱间题的有效手段其原因之一在于,虽然从分析上来看,赢利型与保护型经纪径渭分明,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无质的区别,这在清朝臭名昭著的“包揽”型体制即由地方劣绅代征粮钱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这种非法包揽中,地方劣绅以保护人姿态出现,代平民纳税而从中收取佣金,很明显,这是一种赢利型事业不过,乡绅代他人纳税亦有保护性质,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吏役和其他掠夺型经纪的反应一些弱小之户常常寻求地方豪绅的庇护,通过其手代交赋税,使自己免遭非法勒索“包揽”代表了两种经纪体制的不同特点,同时反映了在乡村社会中这两种体制之间的含糊关系36第三章华北地方政府的现代化建设综维新思想的人提出吏役官僚化政权的正式机构与非正式机构的同步增长,国家政权可以依靠非正式权力来推行自己的政策根据吉尔茨的定义,“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51综国家政权的扩张应提高效益,否侧会出现内卷化51国家政权内卷化是指国家机构不是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此处指人际或其他行政资源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一如中国旧有的赢利型经纪体制一来扩大其行政职能51综内卷化的国家政权无能力建立有效的官僚机构从而取缔非正式机构的贪污中饱,使得国家财政的增加,非正式机构额收入也增加了,这也正是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增加榨取的必然结果51许多封建和殖民地社会尚缺乏造成“内卷化”现象的另一重要条件:即地方政权并不是由想捞取利益但毫不负责任的赢利型经纪人、而是由社会精英所控制的在封建时代,下层社会中国家和社会权力完全混和,社会精英有其独立权力基础的地方政权结构统治范围获得典型发展51-52综旧的赢利性经纪阻碍了国家政权的真正扩张究其原因是什么呢?52综附加说超出的部分是县政府非正式收入的主要来源53综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之中,不同利益集团的压力和冲突时造成内卷化的主要原因57第四章宗族与乡村政治结构虽然家庭意识已深入到中国文化的各个层次,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儒家学说的组成部分,但在乡村社会中,以宗族为代表的血缘团体仍占重要地位这不仅因为宗法思想更为符合官方的尊祖忠孝教义,而且,宗族可以约束其成员使其言行更为符合封建的道德和行为规范正因为如此,宗族成为村庄公务活动的合法组织者70从历史上来看,封建国家控制乡村的下层组织保甲制与里甲制,与“土生土长”的乡村宗族及庙会组织之间关系一直含混不清封建国家为维护封建道德及行为规范,有时利用和支持宗族势力但即使在此时,为了防止族权过大,它又禁止宗族势力过分干预行政事务所以,在国力鼎盛之时,保甲制可以起到抑制宗族势力的作用但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宗族势力与保甲组织相互混合,成为权力文化网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71艾米利•埃亨根据中国宗族组织内部的不同关系,将宗族组织分为3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单一宗族占统治地位的村庄,宗族内部分门较细,门户观念较强,门户利益高于整个宗族的团结第二种类型为势力相当的多宗族村庄,各宗族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促使同族更为团结,一致对外第三种类型亦是多宗族村庄,但其中某一宗族势力较其他各族为强,这可能导致大宗族控制小宗族,或者是众小宗族联合起来与大宗族相抗衡
(74)国家政权深入的三个阶段
(一)自1900年至国民政府恢复间邻制的1929年随着国家政权的深入,捐税增加,村务扩大,这使宗族之间的争斗更为激烈
(二)国民政府力图改变这种以宗族划分为基础的乡村政治体制
(三)进入40年代以后,宗族组织已难以保持其传统的政治作用1941年,日本侵略军在占领区推行“大乡制”(76-78)第五章乡村社会中的宗教、权力及公务乡村宗教的类型第一种类型的宗教组织,规模较小,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没有全村规模的宗教仪式和活动第二种类型亦是自愿参加的组织,但其活动规模可能超出村界与第一种类型不同,它是一种“超村庄”组织中的一部分,其基本活动受来自庄外的主导,为跨村界的纵向或横向联合组织,可能与市场体系相符,也可能不相符合;可能有严格的等级关系,也可能是无领导中心,只是同类团体之间的松散的横向联合第三种类型的组织规模与村界相符,事实上,在晚清时期,许多村庄除以村庙为中心的宗教组织之外,再无其他全村性的组织所有村民被自然而然地包括在宗教组织之中,而非本村人则排斥在该组织之外,故其组织原则带有强制性第四种类型的宗教组织兼具第
二、第三种组织的特点如第二类型那样,其组织范围超乎村界;同时,像第三类型那样,全体村民作为一个整体(被强制)参加所有活动(85-86)综村中的自愿组织,属于宗教团体,规模较小例如庙会,大村落较多,小村里比较少,但无论村庄的大小,这些组织都是与经济利益有关,它们或拥有地产,或形成钱会,使这些组织成为村中具有共同利益的小集团超出村界的自愿组织,是非地域性和非正统性的自愿组织,它们之间也有上下级统属关系这类组织不是结社反朝廷,但却参与了地方上的日常政治活动以村为单位的非自愿性组织,不是自愿的参加,并且是全村性的组织,负责全村性的活动虽然村民没有意识到,但是已经参与率该组织的活动了比如,村里共同供奉的守护神,土地爷、五道、地藏菩萨等等超村界的非自愿性组织,此组织兼具有上述三类组织的特点,它位于村外,但全村作为一个整体参加由于当时社会动荡不安,大多是以宗教信仰为中心的自卫组织,采取大会下面分小会的上下级组织结构(86-93)我将宗教组织分为四个类型,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宗教在乡村社会权力的文化网络中的作用第一类型的组织影响力量小,它由村中信仰相同者自愿组成,与外界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在村中成为特殊的小团体,可能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但在政治上,它们免不了要遭受其他强大势力的欺凌不过,基督教小团体则是例外,它们的特殊组织及信仰使其具有第
二、第三种类型的某些特征从第二种类型的组织中可以看出它们如何与村外组织,特别是秘密宗教相连系,从而有效地影响乡村政治结构在第四类组织中,村民借用外部势力,来壮大自己的自卫力量,有时甚至与国家政权相对抗尽管清末民初乡村政权得到加强,但它还是无法完全控制这种与外部力量相联的宗教势力(92-93)人们认为,村庙是赏善惩恶的最高权威,这也是世俗组织借助于宗教势力的一个原因一一-加入天人合一的官僚体系(即参与领导宗教活动,特别是各种祭祀)是乡村精英进入世俗政治结构的一条重要途径参加乡村宗教活动是精英们表现其领导他位的大好时机,这在华北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在农村别无其他表现途径
(97)关于宗教组织如何为乡村社会权力结构提供框架,我可以得出如下三个互相关联的结论,第一,宗教圈构成村庄公务范围,为乡绅们提供了施展领导才能的场所;第二,虽然经济分化,但乡绅们经常以代表全村的身份进行祭祀活动,从而使其地位高于一般村民;第三,通过对关帝等的供奉和信仰,使乡绅们在文化意识和价值观念上与国家和上层土绅保持一致
(103)综庙产的没收,宗教势力的限制,对村中的自愿组织、以村为单位的非自愿性组织影响较大,因为“第三类型的组织几乎是当时唯一的全村性公共组织,而控制这一组织的乡村精英们乐于响应国家没收宗教财产的号召,故这一组织变化最大由于村务扩大,需费尤多,它诱使村政权进一步没收村中自愿宗教组织的财产,使其亦陷于消亡”
(107)中国宗教具有多元性和混合型(杨庆些),“宗教散布于社会各阶层,如国家政权和乡村社会在天人合一的宇宙观的指导下,那些拥有号召力的乡村精英将自己作为一种中介溶合进天人合一的官僚体系之中,这种宇宙观不仅使社会精英通过宗教形式控制乡村社会,而且使他们参与到具有神圣性的权力运作之中,且拥有“泛中华”的广阔天地”
(108)在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初始阶段,乡村精英们可能、甚至必须在乡村社会中为其权力组织建立双重基础
(108)第六章乡村政权结构及其领袖对村中领导权力基础的研究,可能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早先时期,父子相继担任乡村公职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他研究也得出这一结论当然,“继承”是有条件的,即儿辈们必须仍是富有之人这表明,在中国乡村,血缘和经济状况是选择领导人的主要标准第二,有“面子”的乡村领袖将其权威建立在发挥某些社会职能的基础之上,匾额及访何资料均表明,威信和地位并不完全取决于财富的多寡当然,权力本身是可以产生威望的掌权人往往出自富裕之家,富有几乎成为掌权人的先决条件但是,作为一个保护人,除富有之外,他必须担当起下列某种社会责任像乡村郎中那样治病救人、向村中宗教活动捐款、调解争端、介绍村民与外界经济和政治中心联系等
(128)农业经济必然需要一定的组织或权威,这便是习惯法产生的基础习惯法即村民们在劳动和生活中达成的一种默契或共识,是一种公认的行为规范或惯例为了使契约有效,签约时要有中人,而这一中人往往由村中的保护人充任在土地买卖和借贷关系中,因保护人联系广泛,他可以将普通村民与外界之人联系一起在“当面”关系为主的农业社会中,保护人所拥有的关系网对促进非个人的商业活动便极为重要同时,保护人也逐渐建立起自己的拥护网,可在文化网络中为政治或名望目的而加以应用(128-129)当中人地位较高或很有“面子”时,便使这种“个人关系或义务”更为强化,从而加重了违约者的心理负担当发生争议时,中人的地位越高,调解成功的希望就越大
(129)从以上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在华北乡村中,中人、保护人以及村庄领袖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联系概括地说,在中国契约中有3种类型的中人第一种类型是很有面子的保护人,他通常很有财产,与村外、特别是与集市的联系广泛同时,他极有可能是村领导成员,不仅主持村政,而且照看村民的一般事务作为中人,他可以经常为村民争取好的条件,他并未期望由此而得到实物报酬第二种类型的中人往往是交易中一方的亲戚或朋友,而交易对方对中人也不陌生由于他与交易一方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他竭力为其争取有利条件;但除非他与另一方的关系也不错,他的成功率比保护人为低在交易双方属于市场体系中不同的村庄时往往采用这种方式,而中人则是交易人住于另一村庄的亲戚第三种类型的中人既不是村庄中很有地位的保护人,又不是寻求交易的一方的亲友,他可能是城居地主的代理人,村中强人或者是一个职业经纪人,他在介绍过程中收取一定的佣金由于他既无面子而与交易人又无特殊关系,所以他很少为村民争取到好的条件(133-134)第七章国家与乡村社会的重组国家权力的渗透不仅迫使村庄建立起自己的财政体系,使它成为村政的中心,而且创造出不同的摊款方式,使属于哪个村庄对农民来讲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趋势必然导致村民关系的变化并影响到村际关系
(142)很显然,固定村界的首要目的是稳定国家收入“村有定地”不仅便利于征收摊款(不论以何种方式)的短期目标,而且有利于加强国家权力的长远规划向村界内所有耕地征税可以减轻户口众多而比较贫穷村庄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缓和了不顾一村承受能力而摊款所引起的矛盾
(147)“村有定界”的“属地主义”使执政者能确切杳清所有耕地的归属清丈土地(下章将详论)不仅可以矫正历史上遗留的偷税漏税现象,而且是清理税收制度的必要条件如果村无定界或属地主张遭到破坏,当一家土地十分分散之时就无法确认其征税归属如果由一村负责其界内所有土地的征税之事,农民就难以偷税漏税换言之,从国家的观点来看,实行属地主义有利于在土地买卖频繁中使村有定地,稳定税源147长期以来,对乡村社区的定义五花八门一方面,乡村被说成是具有高度集体认同感的内聚团体,即日本学者所谓的“共同体”最近詹姆斯•斯科特在小农的“道义经济”模型中重新划定了“共同体”的要素按他的观点,在共同体中,全体农民的安危高于个人利益,村规通过重新分配富人财产来保护集体生存与此相反,以塞缪尔•波普金的“理性小农”为代表的观点认为村庄是一个松散的开放体,各农户相互竞争以达到最高利益尽管波普金也同意有时农民顾及邻里或本村的利益,但他坚持认为一般情况下各户为了私利而自行其事以增加收入149村政权的正规化,其与乡村社会文化网络的脱节,以及来自政权内卷化的压力,使村政权落入那些贪求名利的“政客手中内聚的社会组织要求有一个道义上的权成中心,但与此相反,民国时期这种道义权威没有被加强,反而被削弱了152划定村界,稳定税源,可能会加强村落内部保护型经纪关系,但我们已经看到,即使领袖来自村落内部,他也很难说服村外人交纳税款如果村政由赢利型经纪把持,则加强公共组织及关系的效果会更差在这种情况下,村领袖与村社会脱节,其权威性不会因划定村界、稳定税源而加强村庄一级代表国家权力的燕利型经纪不会比村庄内生领袖更具权威来催促村外地主交纳税款可能是在1940--1941年实行大乡制以后村级组织的政治地位又降到无足轻重的地位至此,乡村政治组织的发展又回到原起点上第八章国家政权的现代化与地方领导当国家政权正需要稳定而热心的政治领袖之时,传统的乡村领袖却纷纷躲避公职,是国家政权的深入、还是战争或动乱对此应负责任?无疑,战争和由此而引起的匪乱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家,-一一在此之前的战乱中,乡村精英们存活下来,他们对重振声威和再次充任社区领袖充满热望和信心进人20世纪以后,不断地向乡村领袖勒索摊款以及使乡绅日益失去传统地位的政策使他们对“公职”畏之如虎,惟恐躲避不及而且,国家政权的建设与战争并不矛盾,在欧洲历史上,二者是紧密相联的在中国,因为军队的编置与作为同文职机构一样,存在着内卷化的倾向,故战争并未起到加强国家政权的作用在民国时期,雇佣兵越来越多,对他们来讲,战争只是一种谋生和求利的手段,并无为国家服务的意识157乡村精英逃离村中公职的主要原因在于,他得自这一公职的精神和物质报酬越来越少,而这一公职所带来的麻烦却越来越多,这主要表现在分派和征收摊款之上157从国家政权建设的角度来看,推行乡制是成功还是失败了呢此举确实达到了某些国家目的,如催征钱粮、清丈土地,使国家行政机构得到加强但同时,为完成这一任务而在往迫使乡村领袖与村民对立,结果使正直之人“退位”,地痞恶棍充斥于乡村政权,这使国家政权在民众中的威信更为降低,实际上这是一种“内卷化”的政权扩张162结论需再读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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