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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逮捕的适用情形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逮捕的适用情形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刑事诉讼法第79条分三款规定了三种逮捕的情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
(一)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这一类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规则》第139条第2款,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根据《规则》第142条,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上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②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③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包括以下五项的一个或多个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应当对其逮捕二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符合下列三种具体情形的,应当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这三种情形或者涉嫌犯罪较为严重,或者因之前的故意犯罪记录或身份不明而表明其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应当逮捕
(三)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根据《规则》第100条,对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法律教育网根据《规则》第121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2)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3)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四)不予逮捕的情形
1.应当不予逮捕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
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一一4月份开始备考一一5月份公布大纲一一6月份网上报名一一7月份现场确认一一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一一9月考试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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