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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
(2012)96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中央财政下达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安排使用,并按照财政部和工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项目管理照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执行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企[2006)285号)同时废止附件
1.项目单位及盟市对申报项目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1-1至1-2)
2.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书(附件2-1至2-4)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汇总表
4.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T至3-2)
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资料要求
6.可研报告的内容要求附件1-1: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真实性的承诺书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年,我公司申报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和内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合规、有效,有关数据准确一致本公司愿为所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郑重承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接受处罚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公章)二年月日(注此承诺书由项目单位提供,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装订附件1-2盟(市)经信委财政局关于一年度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真实性的承诺书自治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年,我盟(市)申报的等个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和要求所报项目材料真实、合规、有效,数据准确一致我们愿为近报项目出真良性鱼责郑重承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接受处罚J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签字财政局分管局长签字(公章)(公章)二O年月曰(注此承诺书由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共同提供‘并作为年附件2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书企业名称(章)项目名称所在盟市申请时间: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审核意见表企业名组织形式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称(章)注册地点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类单位万经营范围元、人主要产品企业从业人数利润总额上缴税金资产合计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项目名称支持内容申请资助额投资总额项目类别自有资金核准或备案文号投资项目基构成本情况银行贷款上年度发生的利息其他资金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简介盟市委托中(重点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评价同时对是否符合当年介机构初审意支持重点和方向作出结论语言表述要精炼,定位准确最多不超过个汉字)200见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章)盟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2企业基本情况表20年20年20年单位万元、人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所在地名称法人代表法人代码年度及数量类别从业人数销售收入资产合计利润总额上缴税金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备注注表中数据均须按近三年(不含当年)会计报表据实填列企业(签章)单凭证编号项目名称金额填写发票日期资金使用类别合计企业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注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须提供完整的项目建设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并据实填列此表企业(签章)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单位税款类别税务机关名称金额缴税日期合计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注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须提供完整的上年度税票复印件并填列此表(免税企业须提供相关文件)企业(签章)附件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汇总表单位_人、万元项目单位项目名称支持方式建议支持金额企业规模类型序号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小计其中小型微型企业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小计合计注此表作为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随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提供,并上传电子版附件4-1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表企业名称项目名称I支持I归属I企业I年末I产品销I资产I项目投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建议资-,~•*内容行业性质从业人售收入合计固定资产自有资助额度无偿总投资贷款其它数投资金riL1234567注
1.表中“支持内容”一栏,按《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确定的支持重点和内容对应填写
2、在报送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均须提供此表报送年度项目扶持计划时,表中有关数据按项目单位当年1-10月份的财务数据填写;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表中有关数据按项目单位上年度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据实填写
3.此表作为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随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提供,并上传电子版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年末产品项目投资情况表二所属企业资产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支持内容从业销售贷款固定自行业性质合计总投资人数收入肚自资产资注
1.表中“支持内容”一栏,按《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及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确定的支持重点和内容对应填写
2.在报送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均须提供此表报送年度项目扶持计划时,表中有关数据按项目单位当年「10月份的财务数据填写;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表中有关数据按项目单位上年度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据实填写
3.此表作为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随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提供,并上传电子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资料要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采取网上和纸质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具体资料要求如下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不含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不含中博会补助项目)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扫描件(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不要求提供)O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扫描件(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不要求提供)O
6.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7.新增主要设备表
8.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项下的各类项目需提交其申报条件第2项“其他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项下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属于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需提供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个数比率不低于80%的说明
9.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提供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
10.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扫描件
(二)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发能力项目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1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12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13项目简介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简介项目名称、承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名称、项目的主要内容(体系结构、功能模块)、投资规模、实施进度、效果评价(如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经验教训等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简介研发机构概况(基础条件、人员结构、研发能力、运行模式、创新成果及应用等),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投资规模、主要改造内容)专利补助项目简介简要介绍企业专利技术及其在企业应用情况14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需提供项目单位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软、硬件投资凭证汇总表15专利补助项目需提供近三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受理或授权专利明细表附件6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一、项目概况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六、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七、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八、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注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执业资格,且执业范围与申报项目所属行业相一致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科研单位项目单位在提供可研报告的同时,须提供编制报告单位(机构)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重点支持在建项目在申报项目时,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等因素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第十条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以个人名义贷款的项目不予支持法人代表贷款项目,可按贷款用途和性质酌情考虑第十一条在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得多头交叉、重复申报当年或上年度,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并纳入自治区工业快报统计范围;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A)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含会计报表附注)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是完整的原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及项目申请说明(须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含项目真实性的承诺书);
(五)本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相关表格及资料
(六)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含会计凭证、相关票据复印件等)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第四章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第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及财政部和工信部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并提出自治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并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七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财政厅按照国家审定后的年度实施方案,并根据工信部和财政部年度工作要求,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纳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同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要在项目申报通知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本地区申请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随同银行贷款询证函、贷款银行复函一并装订成册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统筹考虑,从当年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九条各盟市在组织初审时,凡涉及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中提供的信息由中介机构(也可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询证,严禁让项目单位或旗县代办)向贷款银行发出询证函,核实贷款情况(主要包括贷款时间、期限、金额、用途及性质、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等内容),在上报项目申报文件时,随同项目评审意见书一并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第二十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在双方纪检人员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或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具有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所需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最高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额度的
0.5%(含盟市初审费用)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自治区财政厅对经济和信息化委员提出的支持计划进行审定,审定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负责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公示期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将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指标总量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预算指标下达各盟市(含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盟市收到预算指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第二十三条当工信部和财政部发现自治区上报的备案资料存在问题并提出调整意见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按国家要求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在下年度项目申报名额分配时核减相关盟市的项目申报数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5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各盟市财政局反馈各盟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单位的反馈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各盟市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初审、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驻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第二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第二十八条各盟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3月底前汇总并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用,不得截挤占或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专款专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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