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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内蒙古**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签定日期年月日2004425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的,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2发包人可以将
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
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汁资质等级利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
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9.1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n.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
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检查和返工
17.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7.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8.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若可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T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1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
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投标承诺书(附件一)本工程项目部技术管理人员一览表(附件二)项目经理简历表(附件三)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附件四)本工程主要机械设备一览表(附件五)开标、评标、定标结果汇总表中标通知书暂定材料价格表**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7.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8.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9.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9.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9.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0.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没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8.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款至
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自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1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1..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什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
(4)规定相同
37.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8.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9.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40.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9.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2.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3.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
44.
2.
44.
3.
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内蒙古**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一期工程(Al#、A2#A3#、A4#、A5#、A6#、A12#、A13#、A14#、A15#、A16#、A17#住宅楼)工程地点呼市**区**街北、**街南工程内容土建、安装工程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号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一期工程(Al#、A2#A3#、A4#、A5#、A6#、A12#、A13#、A14#、A15#、A16#、A17#住宅楼)的土建、安装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甲供设备、材料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采用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承包人对整个工程(包括所有分包单位)的质量、造价、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交付使用、售后服务、维修等全面负责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4年5月1日竣工日期2004年11月30日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
2.1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及其以上建筑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行政法规和规定
4.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与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图纸会审前7天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设计图纸中若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提供
5.图纸
5.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2004年4月5日前,提供8套(含竣工图2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6.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驻现场总监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发包人委托合同,代表发包方对工程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实行质量、进度、造价、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等进行监督、检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的调整、工期变更的联系单、报告、文本等会签
6.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驻现场代表职权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实行质量、进度、造价、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等及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的调整、工期变更的联系单、报告、文本等会签等
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总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场地的平整和地下障碍物的处理部分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其他工程必须在5月1日前具备开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把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并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把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满足生产需要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开工前五天提供,如施工时遇到及时同发包人联系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在开工前办妥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证件、批件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由发包人确定时间后通知有关各方会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若遇到及时同发包人联系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确保承包人所有工程在2004年5月1日前具备开工条件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呈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及下一个月的施工进度计划一式两份,工作量统计报表应附预算书呈报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
9.1-3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免费提供现场办公用房一间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执行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成品保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的,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若有遇到及时同发包人联系,承包人采取保护,发包人承担其费用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文明标化样板工地要求施工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竣工后15天内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2份和提供2套竣工图b.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合理化的管理制度,如会议制度、会签制度、表格化制度、各项合理化的规章制度等,必须无条件执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计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工程开工前并图纸齐全后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呈报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二份经监理会同发包人审定后方可施工以后每道重要工序在施工前向监理工程师代表呈报施工方案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分别独立明确所属标段内各个单位工程以及整个标段总的各形象进度节点,并有明确的保证措施
11.工期
1..1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是指开工之日起至交付使用止的日历天数投标人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竣工、退场、备案工作,并交付使用
2..2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够合理提前工期,并有相应施工技术措施予以保证
11.3室外配套工程、甲方指定分包等所有工程项目,其配合工期全部纳入总包工期内本工程竣工日期为完成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之日(包括招标人自行分包项目)投标人在编制总工程进度计划时应一并考虑,为分包工程留出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并在施工中予以穿插酉监厂
12.4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方原因而造成的任何可能影响总工期的事件,施工方均要无条件克服,确保实际工期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总工期
12.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L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及政府质监部门按国家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规定执行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国家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有关的质量评定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各道施工工序的质量关,杜绝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
3、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一次性通过(合格),如初验不合格,除由承包人负责返工修补合格并承担费用和延误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外,另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计罚违约金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全、文明施工
1.按《通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标化工地要求,做好各项文明标化工作并服从建设单位和社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所需交纳的费用按规定交纳
3.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服从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承包人应设有专职人员负责上述条款的执行
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负责人、专职用电管理员,以确保施工安全和用电的管理
5、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要认真作好成品保护因承包人发生的失窃或失火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凡由此而损及建设单位利益时,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确认及调整
1.1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本工程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根据双方约定调整
23.3|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60天内提供所承建标段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孩算书,发包人在收到预算书后在30天内完成预算书的审核,其审核后的预算总造价经双方确认后即为暂定合同价款一
23.4经发包人审核后的预算单价包括子目单价、材料、设备单价的调整,其单价调整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一律至决算中调整
23.
5、工程总造价结算编制原则根据审核后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政策性文件、双方核定的材料价格、定额等内容进行结算和调整其中
1、定额A.取费定额执行二OO一年《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DYD15-03-2001中的有关规定,土建综合费率为
13.52%,安装综合费率为
85.29%
96.65%X
13.52%4-
15.32%=
85.29%综合费率包括雨施费、安全文0明费、财务费、三项其它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工程总造价中还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
0.15%、劳保费
3.5%和税金⑶41%等行业规费及建筑安装工程其它费B、土建工程执行一九九七年《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C.安装工程执行二OOO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通用单位估价表》第一~十一册有关定额
2、政策性文件有关定额基价调整、辅助材料调整、周转性材料调整、“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有偿处理费等有关政策性文件按呼市地区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
3、双方核定的材料价格本工程中材料按照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造价站的《材料价格信息》执行若本工程所用材料的实际市场价格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造价站的《材料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价格的价差波动在±3%以内含3%,则不予调整;如价格波动在±3%以上,则结算时按本工程所用材料的实际市场价格调整若本工程中发生甲供的材料,甲方须保证乙方施工用材进度,甲方采购的材料,乙方按规定计取价差费用外,乙方另行收取材料总价的现仓库保管费
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字后方可计入工程变更价,否则无效现场签证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后方可计入工程变更价,否则无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本条第一款A中的综合费率取费,并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劳保费和税金及建筑安装工程其它费
5、工程定额缺项子目,共同向定额管理部门申报,并执行补充定额
6、工程决算最终经过审定确定的总造价,超出承包人上报决算总额的3%,超出部分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设计变更除外
23.8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3.
8.1承包方未按设计要求和现行规范、标准施工,造成增加或返工,责任自负在施工中由于签证项目、设计变更及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和所有的工程变更联系单须经监理会签和发包人的最终签证确认,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其工程造价增减只在工程结算时予以调整
23.
8.2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而发生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改变,材料价格应由发包人签证认可后方可调整°
23.
8.
38.3工程水电费差价指实际价格与定额计取价格的差价部分据实结算
23.
8.4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的分包工程见附表,如果与总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同时交叉施工时,除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总包服务费外总包服务费的计取和服务内容由总包单位同分包单位双方另行协商),发包方应另外支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工程总价1%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费此费用在结算时,以独立费形式单列计算在一起,只计定编费、劳保费、税金
24.工程预付款发包入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在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三天内确认(延期视认可)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付款原则发包人按每个标段内各个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分段支付工程款,竣工后15天内付至总造价的80%,但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和支付工程进度款、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和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等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履约合同中的工期,工期相应顺延,并发包人确保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量在2004年12月31日前15天内确认完,同时在2005年1月10日前按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90%支付给承包人
(2)进度款的支付按完成工程形象进度节点时间进行考核,按时完成节点,支付进度款,未按时完成,到按时完成下一个节点时一并支付支付额度为经发包人审核后的形象进度节点的工作量报表造价
(3)每个标段内每个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工程完成至土
0.000时,支付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的10%;
(4)±
0.000以上主体税结构工程部分将根据双方每月认可的形象进度造价为依据,每月支付形象进度造价65%的工程款填充墙结构、内外装修工程部分按双方每月认可的形象进度造价为依据,每月支付形象进度造价65%的工程款
(5)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各项资料、用户手册移交,完成备案后,支付至工程的合同价款80%;
(6)决算审计完毕后15天内,支付至决算总造价的95%,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7)余款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的一个月内退还4%(无息),1%的余款待屋面保修期满(保修期限为3年)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无息)
(8)每一次工程款具体组成为基本价(40%)+进度价(30%)+质量价(15%)+安全价(5%)+文明施工价(5%)+资料价(5%),每期发包人对承包人按各节点形象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资料等内容进行分类考核,并扣除相关违约部分价款,待整改完毕后,与下期工程款一起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规定计算交付使用日期2004年12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4天本合同工期是指实际开工之日起至承包人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交齐施工技术资料及质保资料,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核实签字,交付使用之日止,如因承包人之因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等级需返修的,则返修工期计入合同总工期
四、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确保“青城杯”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文明标化样板工地要求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暂定陆仟万元(人民币)(¥):暂定6000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投标书、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承包人组织采购,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证书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并须经发包人、监理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无承包价的材料采购前其质量、价格、产地、规格等需事先征得发包人签证同意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材料其品牌、厂家、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价格,发包人将核价领导小组核价或以招标、议标方式确定,并经发包人、监理签证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
3.其余未指定品牌和材质的承包人购设备和材料,必须为省、部优或合格产品
4、工程所选材料的供货厂商必须持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颂发的生产许可证,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和试验设施,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
5、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工程变更当本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出具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该联系单必须遵循业主明确的联系单制度执行并采用指定的表式申报,否则将视为无效,承包人无权单独与设计部门联系洽谈工程变更事宜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15天内提供二套竣工图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28天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逾期视为认可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按每延误一天扣合同总价有千分之三计取违约金(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延误期时间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竣工报告的批准及承包人全部设备人员退场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款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诺的质量等级为确保青城杯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如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罚扣40%项目班子到位率项目经理未按承诺的到位率到位,每不到一天扣2000元(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其他人员未按承诺的到位率到位,每不到一天扣500元(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直到履约保证金额的相关部分全部扣完为止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达不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文明双标化工地,扣履约保证金的5%;•与业主另行发包的专项分包单位配合不力,经业主、监理协调仍无改善,扣履约保证金的5%;
(1)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依法终止,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4)若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递交的履行保证金中获得此项款项或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中获得
(5)违约金根据违约情况按实计算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约定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的工程无分包施工单位为不得分包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项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不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不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甲方三份,乙方七份,监理二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承诺的项目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及时到位,项目经理到位率不低于90%o班组长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为本企业正式成员并持有上岗证等必备证件,机械设备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网络计划及实际进度及时到位,若其中某项不能兑现,人员设备承诺保证金全额归发包人中标单位严格依法经营,严禁将工程转包发现私自转包或挂靠经营现象,所有承诺保证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
47.2工期提前
1、承包人承包的所有工程在2004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30日之间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奖励人民币150万元
2、承包人承包的所有工程在2004年11月20日之前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奖励2004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之间的工期提前奖人民币150万元,并在2004年11月20日之前的每提前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给于奖励
47.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函数额为500万元其中质量保证金200万元,进度保证金200万元,人员设备保证金25万元,与分包单位配合保证金25万元
47.
3.民工工资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民工工资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呼政办发
[2004]1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必须保证每期拨付的工程款的1520%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发放〜
3、对于竣工结算的工程,建筑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全部结清,确有困难的,也要至少支付民工工资的85%以上,其余工资的支付不得超过一个季度
47.4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承包人应编制用户手册,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内蒙古**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证**一期工程(Al#、A2#A3#、A4#、A5#、A6#、A12#、A13#、A14#、A15#、A16#、A17#住宅楼)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1年,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为2年;
3.供热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5、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工程总结算款的5虬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一期工程(Al#、A2#A3#、A4#、A5#、A6#、A12#、A13#、A14#、A15#、A16#、A17#住宅楼)工程项目地址呼市**区**街北、**街南建设单位内蒙古**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甲方)第一条施工单位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第二条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三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第四条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第五条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二)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向乙方介绍或配偶、子女、亲属参与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一)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教授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九条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
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十条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
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十一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十二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止本责任书一式十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肆份,监理执二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合同订立地点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L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H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L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4.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图纸
6.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6.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注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6.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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