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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建设管理单位(甲方)广州市荔湾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监理单位(乙方)合同编号甲方穗荔建合字[)号2014乙方签订日期二一四年月日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争议的解决第49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样,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样时,依据双方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条件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须要进行定义、说明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改或修改,其条款号与标准条件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说明权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第2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除此以外的有关政策规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安排、规划、设计、招投标文件
2.托付人与设计、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4.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
5.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6.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通知等
7.托付人发出的指令84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工程图纸范围内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及平安监管监理工作内容
1.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交托付人批准,作为开展工程建设监理的指导文件
2.审核施工图、参与技术交底,施工图会审和找寻通过设计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
3.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进度安排、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提交改进看法,并检查督促实施
4.要求和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商严格遵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程序施工
5.监理工程师必需常常巡察工地各部位,发觉问题即督促承包商改进,并查其执行状况
6.每道工序完毕,监理工程师必需刚好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藏工程的验收签证重要工程的施工(如灌注、隐藏工程的施工过程,及有可能危及四周建筑或本身结构平安的施工等)必需进行旁站监理,限制工程质量
7.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施工观测、测量及进行抽查工作,保证施工及接近建筑物平安
8、严格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用于工程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单等进行核定并存档
9.托付人选购的货物到场后,帮助托付人组织进行货物向承建商的移交检验工作
10.刚好供应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多方提出的变更,如设计变更、技术洽谈、施工图修改)造价的审核看法,上报托付方
11.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看法,督促承包商组成事故处理小组刚好处理事故
12.督促承包商文明施工、健全平安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13.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年报和竣工总结刚好、精确、具体地做好施工全过程记录、监理睬议纪要、监理日记等
14.审核承包商提出的进度报表、工程款申请以及核准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算和工程价款结算单后,报托付人审批,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5.依据承包商提出的各阶段、部位工程检验、验收及整体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组织初验,督促承包商的工程验收报告,参与托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
16.审核工程结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报托付人审核
17.依据市城建档案馆有关规定,督促并审查承包商完成竣工资料的整理,资料齐全合格后,交托付人归档
18.平安生产监理1)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状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短暂停止施工,并刚好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刚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担当监理责任第9条外部条件包括
1.托付人负责拟建筑场地的平整及接通施工用水源、电源
2.托付人派出驻工地代表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属于业主处理的事宜,包括参与由总承包商组织的工程协调会及竣工验收工作
3.托付人须按本合同监理费支付方法,按时向监理方支付监理费用
4.托付人支持监理方在执行职责中的一切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法规的做法和看法对监理方的不正值之处,提出看法,监理方必需改正
5.托付人应供应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勘察资料、建材及设备资料、设计图纸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给监理方,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第10条托付人应供应的工程资料及供应时间签订监理合同后1天内供应第口条托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12条托付人的常驻代表为o第13条监理人担当本工程项目总监为0第15条托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供应如下设施J监理人自备的、托付人赐予补偿的设施如下J第26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与义务,或在工作中发生失误,监理人应向托付人支付监理费用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给为托付人造成的损失,还应赔偿损失第39条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相应条款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劳⑴工程造价暂按概算建安费互元作为签定监理合同、监理酬金支付的依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取监理费,专业调整系数取
1.0,工程困难程度调整系数取
1.0,高程调整系数取L0,且下浮殳监理服务费暂定为元[计算公式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义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困难程度调整系数X高程调整系数X(1土浮动幅度值)]监理服务费仅为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费用监理服务费终审结算价按工程实际终审结算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2007]670号文)和附加协议条款计算监理总酬金=万元付款方式托付方在本合同签定后,依据《荔湾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方法》相关规定执行,支付监理单位首期监理费30%;依据施工进度最多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付清余额第41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劳第45条嘉奖方法J第49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监理单位未能依据规定实施监理工作,造成托付人损失的,应按其责任范围担当相应赔偿责任本合同须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在荔湾区税务部门缴纳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甲方(建设管理单位/托付人)广州市荔湾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乙方(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
一、托付人托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总投资工程建安费万元(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监理范围施工阶段监理总监理费_________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份《标准条件》中赐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本合同标准条件
②本合同专用条件
③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依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期暂定为一个日历天,自托付人同意监理人进场日为起先日,监理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结束监理合同服务工期以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完工时间为期限若存在索赔事务,有关索赔应在索赔事务发生之日起28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七、本合同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三份甲方(托付人)(盖章)乙方(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广州市荔湾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510370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本合同签订于2014年月日其次部份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⑴“工程”是指托付人托付实施监理的工程⑵“托付人”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⑶“监理人”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托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托付人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托付人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监理业务的工作⑩“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00“月”是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2条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3条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4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须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托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5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为托付人供应与其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6条监理人运用托付人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于托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给托付人第7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托付人义务第8条托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9条托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依据须要,如将部份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人担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第10条托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须要的工程资料第11条托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第12条托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13条托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14条托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⑵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第15条托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赐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运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第16条依据状况须要,假如双方约定,由托付人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17条监理人在托付人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向托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依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托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依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⑺征得托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托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托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运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18条监理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托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19条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托付人权利第20条托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力;第21条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22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托付人同意;第23条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有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24条当托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25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26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的经济损失,按因监理人责任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按责任分担比例)第27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当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托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担当责任但对违反第5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托付人担当赔偿责任第28条监理人向托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托付人责任第29条托付人应当履行托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托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托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30条托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31条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通知托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第32条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马上通知托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复原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复原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劳第33条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34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需采纳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有效第35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托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说明时,或依据第31条及第32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14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接着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一第36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劳第37条当托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值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托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托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担当违约责任第38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担当的责任监理酬劳第39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依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40条假如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第41条支付监理酬劳所实行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42条假如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劳项目的支付其他第43条托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托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托付人实报实销第44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须聘用专家询问或帮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担当,由托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托付人担当第45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托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托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赐予经济嘉奖第46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酬劳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47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托付人申明的隐私,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供应并申明的隐私第48条监理人对由其编制的全部文件拥有版权,托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运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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