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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格式文书新疆维吾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行强制措施审批表案由当事人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主要案情及实行措施的依据承办机构看法负责人年月日法制机构审核看法负责人年月日执法机关领导审批看法负责人年月日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确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留意事项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执法机关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书面报告或建议,经政府批准后,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强制措施查封施工现场确定书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确定书》(编号),但你(单位)至今仍未停止违法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六十三条(条款内容)规定,现确定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依法予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L查封若不服本确定,可在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确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确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实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担当解除查封施工现场审批表案由当事人查封现场确定文号解除措施的依据和理由承办机构看法负责人年月0法制机构审核看法负责人年月0执法机关领导审批看法负责人年月日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其次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刚好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确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确定,不再须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须要实行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马上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赐予补偿
(二)留意事项执法机关确定解除强制措施,应当向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的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解除施工现场查封通知书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本机关于年一月一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查封施工现场确定书》(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现解除对施工现场的查封(机关印章)年月日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确定书性别:住址: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确定书》(编号)(或《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确定书》(编号),责令你(单位)在年—月—日自行拆除违法(临时)建设,但你(单位)逾期未予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六十三条(条款内容),经(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实施强制拆除若不服本确定,可在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确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确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实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担当《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须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代履行确定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代履行理由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履行行政确定催告书》(文书名称、文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刚好履行,本机关确定代履行(或托付第三人代为履行)代履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条款内容)代履行方式代履行时间代履行标的代履行费用代履行人责令停止建设呈批表案由工程名称法定代表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案件基本状况及停止建设理由承办机构建议负责人年月日法制机构看法负责人年月曰执法机关领导审批看法负责人年月曰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解除阻碍、复原原状等义务的行政确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平安、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托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确定书,代履行确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依据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担当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纳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审批表案由当事人中止事由及法律依据承办机构看法负责人年月曰法制机构审核看法负责人年月曰执法机关领导审批看法负责人年月曰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确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实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见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须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逝后,行政机关应当复原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实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复原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留意事项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执法机关应当向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的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申请中止(终止)行政强制措施,经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中止强制执行确定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向你(单位)发出《》(编号),因出现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中止对你(单位)的强制执行待该情形消逝后,再复原执行行政机关(印章)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审批表案由当事人终结事由及法律依据承办机构看法负责人年月日法制机构审核看法负责人年月日执法机关领导审批看法负责人年月日终结强制执行确定书—终执[]—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向你(单位)发出《》(编号),因出现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确定终结对你(单位)的强制执行(机关印章)年月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确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须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除机关内部审批表外,其他执法文书均应向当事人送达,填写送达回证责令停止建设确定书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条款内容)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五十九条(条款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马上停止建设若不服本确定,可在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确定书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经查,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条款内容)的规定,无法实行改正措施消退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五十九条(条款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若不服本确定,可在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实行改正措施消退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确定书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经查,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条款内容)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条款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若不服本确定,可在收到本确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运用期限内自行拆除O《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依据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留意事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须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或临时建筑确定应当在被执行人居住区域公告履行行政确定催告书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确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确定书》/《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确定书》(行政确定名称、文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确定名称、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依据下列要求履行(任政确定名称、文号)、自收到本催告书日内履行(行政确定名称、1文号)
2、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值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确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机关印章)年月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确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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