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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为加强对全市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督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当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市征地补偿实施方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监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公开、公允、公正实施征地补偿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地农夫合法权益的原则;刚好足额点对点干脆拨付补偿资金的原则;强力推动拆迁腾地的原则
二、监督内容对征地补偿程序的监督充分发挥区、县政府、区管委会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作用,对各区、县政府,大河西先导区、区管委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实施《条例》、市政府第103号令、《暂行规定》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市征地补偿实施方法〉有关问题的看法》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补偿费用的监督征收补偿严格执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征地拆迁事务机构进行调查登记时,应将被拆迁房屋在现状图上标注并照相存档;被拆迁房屋、设施和人口以及地上其他附着物的数量可以经用地单位签证;集体和个人补偿资料要存档保存个人补偿费用实行三榜公示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调查状况进行初核后,在发布征求看法公告时,应将个人全部补偿费用在被征地的所在村组的醒目位置上墙进行第1榜公示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看法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在发布实施公告时将个人全部补偿费用在被征地的所在村组进行第2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合法面积和补偿费用、家庭人口数、室外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并照相存档第3榜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站或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免费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与实际补偿数一样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对补偿资金的监督征地补偿费用应按规定存入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用账户,由市国土资源局实行统一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点对点干脆拨付到集体和个人个人的补偿费用凭户主或房屋产权全部人身份证领取市辖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的,不得发布实施公告和实施拆迁腾地对社保资金的监督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被征地农夫纳入社保体系的管理和监督对合法面积、人口数认定和家庭分户的监督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应严格依据市政府第103号令第
十一、十二条,《暂行规定》其次条和国土资政发〔)1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县、区征地办公室和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必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拆迁人口数和纳入社会保障人口数的确定,由区、县、区征地办公室和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并在有关村组张榜公示后报区、县政府、大河西先导区和区管委会核准依据土地管理的农夫建房分户原则,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的规定,严格进行农业人口的家庭分户管理市公安局应按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夫分户立户和户籍转换的监督对补偿个案问题处理的监督区、县政府、大河西先导区和区管委会,不得擅自出台补偿政策和标准,不得个人擅自表态确定补偿个案一般补偿个案,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综合有关部门看法后,按有关规定集体探讨处理;疑难问题和特别个案,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区、县征地办集体探讨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集体探讨后提出处理看法;涉及对补偿项目和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三、监督方式内部监督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加强对本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并实行项目抽查、听取汇报、定期检查、群众座谈等多种形式,对补偿调查登记状况、房屋合法面积和被拆迁人口数的认定、补偿费用的发放和公示状况以及集体资产的管理、安排、公示状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项目拆迁完成后,市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抽查拆迁项目,对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费用、保障住房的建设和安排以及社保资金状况进行审计群众监督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在拆迁项目现场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应依据职责刚好仔细调查、核实和处理职能部门和乡镇的监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一样,并对本系统下属部门的履职状况、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监督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区、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政策把关和说明工作;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统一管理,确保补偿资金按进度刚好拨付;负责全市安置用地、社保用地指标的核定,刚好核发被征地农夫保障住房的土地运用权证;按政策标准审核征地补偿费用概算;负责对城区内违法用地的查勘和认定;对征地补偿疑难问题和特别个案刚好提出处理看法
2、市劳动保障局制定被征地农夫就业培训安排、就业救济和岗位安置政策,督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被征地农夫参与就业培训;做好社保政策的宣扬和说明工作,刚好为被征地农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办理相关手续及其他相关工作
3、市公安局加强被征地农夫户籍管理,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户口调查、摸底、核定工作,加强对发布征地公告后户口迁入、分户和户口转换手续的管理和审核把关工作,刚好办理被征地农夫户籍转换手续
4、市房产局加强对被征土地上非农业人口中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享受其他福利分房的资格认定和审核把关;在规定时间内为被征地农夫办理和发放保障住房权证
5、市农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主动推动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管理
6、市民政局负责对村务公开状况的监管;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夫刚好纳入救助范围;明确被征地农夫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管理、民主权利和自治组织管理的相关政策
7、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帮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夫转为城镇居民人口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运用、安排、公开等状况的监督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和市人口计生委等职能部门,要依据《条例》、市政府第103号令和《暂行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日常监督工作
四、责任追究违反《条例》、市政府第103号令、《暂行规定》以及本方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职权对下一级实行责任追究或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实行行政问责,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峻的依法依纪查处区、县政府、先导区和区管委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政策标准和征地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有关补偿嘉奖政策的;不按规定认定房屋合法面积和被拆迁人口的;违反规定随意分户和户口转换而增加补偿费用的政府各职能部门未履行好各自职责,严峻影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据本方法应当进行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或者应当立案查处而未履行的征地补偿概算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发布实施公告或者实施拆迁腾地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拨付和运用补偿资金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虚报冒领征地补偿费用的对补偿个案的处理,未经集体探讨程序,违反政策规定随意补偿的;补偿疑难问题和特别个案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确定的对集体和个人补偿费用不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的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其他情形的本方法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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