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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民办非公司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合用于申办慈善组织)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公司单位(慈善组织)制定章程提供范例民办非公司单位(慈善组织)制定章程,应涉及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所有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内的文字为制定规定,()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本单位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行政负责人【应当载明具体职务如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等,且应是理事会成员当副理事长的职数大于名的,应拟定常务副理事长】2第三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为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人,并推选名监事长人数较少的民办非公司单位可不31设监事会,但必须设名监事】1-2第三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有关单位重要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监事中应当至少有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1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的不用此条】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单位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单位理事、监事、行政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单位有任何交易行为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O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派,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目的第三十八条本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所有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四十条本单位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EQ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单位应当做好相关纪录捐赠人规定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单位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涉及捐赠人和本单位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捐赠人与本单位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单位应当及时积极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本单位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规定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单位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行流程,减少运营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拟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涉及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直接登记表述)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双重管理表述)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六条本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第四十七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单位应当及时积极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本单位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规定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本单位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单位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单位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五十条本单位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劳动用工制度第五十二条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第五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第五十四条本单位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第五十五条本单位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解决第五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消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剩余财产,完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直接登记的表述)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剩余财产,完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双重管理的表述)第五十八条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拟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与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应从本单位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毕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直接登记的表述)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毕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双重管理的表述)第五十九条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第六十条清算工作的顺序
(二)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三)【重要指已经收取但因注销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但不涉及举办者的投入和接受的社会捐赠]
(四)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五)偿还本单位债务;
(六)开展终结审计;
(七)解决剩余财产;撰写清算报告(A)第六十一条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第六十二条剩余财产的解决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报酬;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本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单位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毕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六十四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献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直接登记的表述)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单位全称)章程XXXXXXXX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全称)O【名称应当以已核准的名称为准】第二条本单位是重要运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宗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本单位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第五条本单位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第六条本单位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直接登记表述)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业务主管单机关核准(双重管理的表述)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位是【全称】,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双重管理表述)第八条本单位的住所【如南宁市区(县)路号室】XX XX XXXX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所有举办者的全称)第十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出资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载明每位举办者的出资金额以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为准】第十一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存、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规定回报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表述属于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批准文献、证件的表述登记;不需要许可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学科分类和代码》等国家标准规定规定,明确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表述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进行登记】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业务范围展开表述,内容需具体、明确,且不能超越概括出来的内容】第十三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重要在广西开展活动第十四条本单位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劫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为(以上为可选项)第十五条本单位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第十七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一般在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5—254第十八条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下选项供参考,民办非公司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拟定:
①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②年龄一般不超过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70
③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
④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⑤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
(一)
(二)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拟定;
(三)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四)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重要举办者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请的主持平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公司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总干事等】
(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长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H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建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建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第二十二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告知全体理事、监事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一)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变更开办资金;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署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去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根据本单位情况拟定具体职数)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七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平常工作,组织实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行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立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行政负责人是理事的,不用此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o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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