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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要简介了无效婚姻概念和特性,重点阐述了国内无效婚姻制度法定情形、无效婚姻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缺陷及完善穿插简介了无效婚姻制度合用范畴、确认婚姻无效程序和需要注意几点问题
一、国内无效婚姻制度法定情形国内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合用范畴从有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角度出发当事人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时,法定无效情形依然的确存在
三、宣布无效婚姻需要注意几种问题宣布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上诉或申诉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祈求宣布婚姻无效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布无效婚姻法律后果国内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重要构成某些,它弥补了国内婚姻法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解决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根据维护了国内婚姻法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规定
(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因素
(二)完善无效婚姻程序性规定
(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法律责任问题我在论文选题、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收集、整顿、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难努力,在取其精华基本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保护第三,违背一夫一妻制涉及第三方懂得或不懂得结婚对方婚姻状况重婚、非法同居;有禁止结婚亲属1980年《婚姻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详细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儿,堂兄弟姐妹以及表兄弟姐妹间禁止结婚不涉及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姻亲之间或抑制血亲之间结;患有禁止结婚疾病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适当结婚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涉及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关于精神病等第四,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修改后《婚姻法》第8条规定“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作为男女双方结婚必备形式要件,若结婚当事人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双方未履行法定结婚手续;或双方当事人既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又未履行结婚手续;或履行手续时故意规避法律,仍应属无效婚姻涉及如下几种状况未婚同居;已离婚男女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背规定条件或程序办理结婚等第
五、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男女一方或双方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和婚姻登记管理人员,骗取结婚证,也应当作为无效婚姻解决例如男女事实真相,欺骗婚姻登记管理人员,骗取结婚,也应作为无私效婚情形之一例如男女一方或双方在进行婚姻登记时谎称已达到法定婚龄,提供虚假未婚证明,没有禁止结婚疾病等
(二)完善无效婚姻程序性规定第
一、确认婚姻无效期限问题修改后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祈求权期限规定仍不完善,只规定了受胁迫婚姻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祈求权期限,“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祈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内提出规定得过于简朴,引起操作上混乱笔者以为规定得不够,对当事人违背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情形都应规定祈求权期限对当事人违背结婚某些实质性要件,都应规定其祈求权行使期限,逾期则无祈求权,以保护相对人利益超过规定期限,只能以离婚方式而不能以申请婚姻无效方式解除婚姻;当事人违背结婚形式要件,不应当有祈求权期限限制,无论何时都可以提起婚姻无效祈求第
二、宣布婚姻无效机关权限问题修改后婚姻法对这一问题也未作规定,看不出宣布机关权限如何原草案对无效婚姻解决程序规定为婚姻登记机关行政程序和法院诉讼程序两种,同步规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婚姻无效从草案规定中看出,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只有被动宣布权力只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上述两类机关才干宣布婚姻无效但笔者以为这样不当,既然无效婚姻既然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违背了婚姻法强制性规定,理应无论与否有人提出异议,一律自始无效,法定机关固然有权对其进行积极审查,否定其“婚姻”效力,虽然当事人未提出婚姻无效祈求也不例外;特别是对当事人违背结婚形式要件、又未提出婚姻无效祈求,法定机关更应当积极审查,否定其“婚姻”效力因而,婚姻登记机关权限应涉及积极审查和被动审查,通过积极审查,掌握当事人婚姻状况,及时纠正违法婚姻,以保证婚姻法严肃性;在某种状况下,人民法院也可积极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如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可积极对当事人配偶资格进行审查,以保护合法继承人继承权我以为,既然修正案对此问题未作规定,似乎可以以为,虽然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婚姻无效祈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仍有权积极审查当事人婚姻效力此外,对于违背结婚形式要件无婚姻,除重婚外,还应规定为当事人有权自行主张婚姻无效,无需经法律程序撤销或宣布无效
(三)明确无效婚姻责任主体法律责任问题依照国内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应负法律责任形式重要是行政责任,情形严惩还应负刑事责任,在以往法规中没关于于民事责任形式规定,并且行政责任规定得也比较简朴,不能达到有效制裁无效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目为此,修正案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可以合同解决财产,合同不成时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因一方重婚导致婚姻财产解决,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但此规定还不够全面,对因欺骗而结婚、逼迫而结婚等无效婚姻,法律应明确规定无过错方有民事补偿祈求权,对无过错方所受到身心伤害应以财产补偿和精神补偿予以弥补,以保证法律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内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重要构成某些,它弥补了国内婚姻法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解决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根据变化了此前国内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解决缺少法律根据,人民法院普通是将本应宣布无效婚姻按离婚解决,导致违法婚姻解除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完全相似现象这样,更有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国内婚姻法严肃性和权威性核心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论无效婚姻制度国内无效婚姻制度经历了一种曲折发展过程解放后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未规定无效婚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初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涉及无效婚姻规定1994年2月1日《条例》在此基本上初步显示了国内无效婚姻雏形,但由于其中规定很不完善,且位于位阶较低行政法规之中,因而,《婚姻法》修订之前,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一致以为国内婚姻法应当增设无效婚姻制度修订后《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祈求权人、有权作出宣布机关、法律后果等,建立了较体系化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弥补了法律空白,这对健全国内婚姻法律制度具备十分重要意义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一)无效婚姻概念
(二)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本,以共同生活为目合法两性结合形式婚姻成立,是指男女之间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成立要件而被法律以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婚姻由于违背法定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与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祈求权一方当事人态度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应当涉及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绝对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应当是一种并列关系,这两个制度互相补足,使得无效婚姻制度内容更加丰富与完整
(三)国内无效婚姻制度法定情形国内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1.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人又与她人登记结婚违法行为,或者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她人登记结婚违法行为现实中,某些人钻法律空子,婚外与她人共同同居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此,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档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案件与否以重婚罪定罪惩罚批复是〃有配偶人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仍应按重婚罪定罪惩罚〃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重婚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上所述,重婚有两种状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她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人,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依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依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对于重婚,不但要确认重婚者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处二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重婚违背了国内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筹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因而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禁止近亲结婚,是人类长期生活经验结晶,是人类婚姻总结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弱点和缺陷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健康,不但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民族兴旺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后果因而,本次修正婚姻法将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为了配偶及子女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男女双方结婚,其目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健康,以利于家庭和睦、幸福如果结婚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疾病,那么,该婚姻则可以确以为无效婚姻确认无效婚姻,当事人必要是婚前患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那么,哪些是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未作明确规定,重要考虑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许多医学上以为不适当结婚疾病会随之治愈,同步还会发现新不适当结婚疾病,因而,婚姻法不适当明确详细规定哪种疾病是医学上以为不适当结婚疾病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当前,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可以理解为如下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关于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以为影响结婚和生育其她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所有或者某些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裔再现风险高,医学上以为不适当生育遗传性疾病关于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她重型精神病导致婚姻无效当事人所患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由于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是禁止结婚,也就是说是主线不能结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规定结婚男女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再有,当前国家规定在有条件地方,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由于婚前健康检查没有普遍开展,因此,有患有禁止结婚疾病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而,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姻为无效婚姻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在关于部门要拟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疾病已经治愈,则不能拟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姻,应当在当事人疾病治愈前确认其婚姻无效
4.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法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结婚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干结婚对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予以规定,是古今中外法律惯例,其重要是由于婚姻关系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依照人类生长规律,男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其身体、生理和心理才发育成熟,如果过早结婚,开始过性生活,会对男女双方当事人身体和心理带来不利后果如果过早结婚,当事人还不完全具备判断和解决事务能力,很难承担婚后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责任因而,婚姻法拟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政策,城乡群众接受限度,是符合国内国情男女当事人结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违背了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规定,因而,新修正婚姻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
(三)拟定婚姻无效程序无效婚姻在本质上不为法律所承认,是一种违法民事行为,从法理上来说,是固然无效,当事人之间这种婚姻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其她人或关于单位之间,其她人或关于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就婚姻有无效力问题发生争议,仍应通过一定程序解决从国内实际状况出发,拟定婚姻无效可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解决
1、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确认该婚姻无效,撤销其结婚登记,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2、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判决
二、国内无效婚姻制度合用范畴国内《婚姻法》拟定了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但这四种情形必要是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时仍客观存在情形判断婚姻无效原则,应以起诉时状态为准由于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状况如何,一旦通过一定期间,当其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结婚条件时,就已经属于合法婚姻,不能用此前无效事由对抗已经合法有效婚姻《婚姻法解释
(一)》依照立法本意,从有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关系角度出发,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合用范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祈求宣布无效婚姻案件,必要是起诉时该婚姻仍属于法律规定无效情形,否则不予支持超过无效婚姻制度规定合用范畴,将导致不能浮现无效婚姻结论依照《婚姻法解释
(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在一方向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状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则这种无效婚姻已转变为有效婚姻例如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疾病,但婚后已经治愈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一方申请婚姻无效时,以达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形,都不能按无效婚姻对待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在申请时,如果重婚者只存在一种婚姻关系,就可以不再宣布此外一种婚姻无效笔者以为,因重婚是严重违背一夫一妻制原则行为,因此不存在超范畴,即无论申请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一种,都应宣布其中一种婚姻无效,构成犯罪,还应予以刑罚制裁对以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布结婚无效,也有观点以为,在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时,如果当事人已结婚近年,并生有子女或不在生育,可以以此作为阻却事由,对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申请不与支持由于,法律规定禁止近亲结婚目,无非就是为避免因男女近亲结婚,将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弱点和缺陷集中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下一代健康,给国家和民族兴旺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后果而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婚姻当事人讲,在通过近年后,若以生有子女或不在生育,如果再行宣布婚姻无效,既不会达到禁止近亲结婚目,又将会给存有恶意一方当事人提供借口,产生不良社会效果,更不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因而,对以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申请时,如果当事人已经结婚近年并生有子女和不再生育,可以不宣布婚姻无效,以保护妇女小朋友合法权益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而产生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解除因而,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婚姻申请宣布无效,不存在超范畴这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禁止结婚亲属关系是法律拟制亲属关系,在法律拟制亲属关系没有解除之前,都应是禁止但有一种例外情形,那就是依法收养形成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依照《婚姻法》规定,依法收养形成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权利与义务,以及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诲继子女间权利和义务,合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规定因此,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属于禁止近亲结婚范畴但在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之间不具备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宣布无效婚姻需要注意几种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宣布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审理不合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宣布婚姻无效由于无效婚姻四种情形是法定,认定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尚有许多外在客观原则可以作为根据,为了提高审判效率,避免简朴事情复杂化,对于明显属于无效婚姻情形,不必合用普通离婚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婚姻效力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上诉或申诉这是司法权利详细体现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祈求,而无权规定解决当事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依照《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备夫妻权利和义务解决财产时,依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解决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宣布婚姻无效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有学者以为,婚姻登记机关也能宣布婚姻无效,对此,《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未明文规定但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迫人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祈求撤销其婚姻,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2)可以证明受胁迫婚姻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以为受胁迫婚姻状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布结婚证作废从此可以看出,婚姻登记机关只有撤销婚姻权利,而无权宣布婚姻无效
四、宣布无效婚姻法律后果婚姻无效法律后果,是指无效效力与否具备溯及力,以及因无效而产生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效果
(一)无效婚姻溯及力在无效婚姻中,国内《婚姻法》第十二规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备夫妻权利和义务J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固然不具备夫妻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在被宣布撤销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因而在宣布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夫妻婚姻采用溯及既往原则,自始无效但是,仅具备婚姻无效情形,未被依法宣布无效,关系也应当得到承认,具备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内现行《婚姻法》对于无效其婚姻关系是有效
(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合同解决,合同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财产解决,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这个规定比较模糊且不是很全面,《婚姻法解释
(一)》第十五条明确指出“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解决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除外J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解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获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对与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买财产按民法普通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解决时运用关于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祈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祈求损害补偿
(三)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所生子女,合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规定J事实上,婚姻法对这个问题态度很不明朗可撤销婚姻存续期间出生子女是婚生子女,这是可撤销婚姻不具备溯及力必然法律后果核心是无效婚姻中出生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有学者以为她们是非婚生子女,但考虑到这一严肃后果对子女来说是不公平,会引起不良法律后果,因而应将当事人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无效婚姻既然自始无效,那么自始无效婚姻中出生子女毫无疑问是非婚生子女,但这并不是说咱们就不保护无效婚姻中子女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无效,但子女是无辜,并且子女与父母之间自然血缘联系不因婚姻无效而解除,因而,无效婚姻中当事人所生子女,合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子女如何抚养,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都是双方子女,各自承担子女必要抚养费和教诲费;不抚养子女一方有看望子女权利
五、无效婚姻制度缺陷虽然修正后婚姻法在创设无效婚姻法律制度方面较之此前婚姻立法有明显进步,法律规定也较为全面,但笔者以为仍存在某些缺陷和局限性
1.缺少对无效婚姻原则性规定,并未界定无效婚姻概念,只是简朴地规定了四种违背婚姻实质要件情形,没有规定违背婚姻形式要件状况,局限性以涉及所有无效婚姻情形,使违法婚姻当事人有了规避法律也许
2.对当事人违背法定结婚程序未登记结婚情形未作规定修正案第8条明确规定了结婚形式要件,即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而第10条列举四种无效婚姻中并没有规定缺少结婚形式要件也是无效婚姻因素之一无效婚姻无效因素没有先后相应,明确规定未登记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
3.对无效婚姻当事人违法责任规定不全面,虽较现行婚姻法有所突破但不够全面,只是简朴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对下正在实行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重婚,对实行家庭暴力,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对民事责任形式及适应范畴规定得不完善,仍未建立系统无效婚姻法律制度,还应当在后来修正案中加以详细化,使之便于操作
六、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规定-增补规定无效婚姻因素无效婚姻是不具备结婚条件,不履行法定程序违法婚姻修改后《婚姻法》第十条中仅仅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情形,这还远远不够我以为发生婚姻无效因素应当涉及如下几种状况第
一、结婚非双方自愿国内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要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阐明,在符合其他条件状况下,与否结婚决定权取决于当事人本人,非任何第三人如果欠缺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结婚合意,其婚姻无效例如因欺骗而结婚、因逼迫而结婚、父母不顾当事人意愿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尚有在形式上虽有结婚合意,但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婚姻,以及附条件或附期限婚姻等等,都不具备婚姻法律效力第二,未达到法定婚龄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是违法行为,应以为婚姻无效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虽然没有达到法宝婚龄,随着时间推移,在双方都已经达到法宝婚龄状况下,则不应当以过去违法行为作为当前确认婚姻无效因素,在没有其她婚姻无效状况下,应认定婚姻是有效,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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