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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吉林大学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方案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
[2006]3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留任和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除外),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核定离退休费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二)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1.行政管理人员,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厅局级以上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按吉林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990元,副高级职务540元,中级及以下职务350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1.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处级450元,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
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及以下和普通工180元o
(四)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五)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330元增加退休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按国家规定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适当增加退休费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由国家另行研究制定
四、相关政策
(一)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执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前既任领导职务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明确其离退休时的主要任职岗位,并按该岗位增加离退休费今后,按照这次明确的任职岗位增加离退休费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幼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计入离退休费计算基数本实施方案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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