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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积极要件1确有悔改表现这其中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申请人具有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主观意愿,该点可从其提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中体现;另一方面,申请人具有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客观行为具体而言,申请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提交其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悔改的决心、接受教育辅导的情况以及后续表现情况等证据材料,一般还需要提供其他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所在单位、被监护人所在社区、所在学校的证明等如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对监护人开展监护指导、心理疏导等教育辅导工作并取得效果的,申请人还应当向法院提交上述报告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走访申请人、被监护人及其家庭,向当地民政部门、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监护人所在单位等了解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征求被监护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被监护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对申请人的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以及被监护人的身心状况、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申请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刑罚执行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2被监护人同意本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即在被监护人具备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了解并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被监护人不同意恢复其父母或者子女的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不宜恢复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因此,申请人恢复监护人资格,一般应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当然此通常适用于被监护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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