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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提高管理XXX效能,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核查,有效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单位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设立、变更、解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协议第三条合同管理职责
(一)单位及所属各科室(办)对外签订及履行合同时应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保守秘密、维护单位利益
(二)合同管理由业务承办部门及办公室、财务室分别行使职权,各部门行使职权应遵循职责、相互配合、严禁推诿等原则
(三)各科室(办)为合同主办部门合同主办科室(办)是合同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全过程负责具体职责如下、负责确保合同项目计划经单位有效审批;确保合同标的内容与计划一致;1确保合同申报的内容准确;确保文本、资料规范、完整、真实;确保合同标的满足相关技术要求(产品的技术性能、标准、质量等)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四章备案和审批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六)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A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
二、三季度末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10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30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30米购合同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30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30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和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负责审核合同相对人的签约资质和履约能力合同相对人是法人的,应验证其相2关资质文件原件并索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合同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应验证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索要复印件、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等信息、负责进行合同谈判
3、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起草,对报审的合同进行初步审核,保证内部合同管理规范、4完备、负责对本科室(办)业务所涉及的重要合同发起评审、会审工作,沟通相关科室5(办)及领导意见,形成工作纪要,指导完成合同起草和拟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二」
一、会计管理体系
(一)单位领导人职责、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1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各项内部会计制度进2行监督、实施、落实、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单位3领导及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会计主管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财务制度,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1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
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年15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A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7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第五^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H财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制定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出差费用报销第二章标准及内容第三条出差人员交通费用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标准:
(二)工厂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外地交通费控制在元以内,凭票报销30夜间(指当天一次日)出发或返回徐州的可报销本市出租车费往返各一次,不22006:00包含在交通费标准之内
(三)乘坐火车从晚时至次日晨时之间,乘车时间超过小时以上的,或连续876乘车超过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12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确因出差任务紧急、路途较远需要乘坐的,出差当事人必须事前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乘坐单程飞机
(五)下列出差人员只报销两天外地交通费、参加各种会议、适应性培训及由归口部门批准公费学历和专业证书学习的人员;
1、工伤住院、疗养等人员2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六」事业单位+收支业务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500010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30005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3000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520xx2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相关阅读如何正确处理事业单位收支转账业务对于期末、年终收支转账业务,年月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20xx11称“新制度”)较之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称“原制度”)增加了许1997多内容笔者经过认真研究分析认为,会计人员弄明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一些异同,在处理收支转账业务的压力就会大大降低新制度与原制度的差异“结余”分拆为“结转”和“结余”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公共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单位收支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是目前一些单位预算资金当年不能形成实际支出,形成较多的剩余资金随着长时间的累积,数额越来越大,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管理上的难度加大为了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需要加强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并要根据不同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特征,采取具体的管理措施因此,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制度都在原制度“结余”概念的基础上,将其具体拆分为“结转”和“结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新制度规定,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是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不得提取职工福利资金和转入事业基金,而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这样进行改革,不仅有利于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减少财政拨款资金沉淀,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收支转账业务不只是在年终才会发生尽管老制度中也有“期末”结转收支的规定,但长期以来,受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在内的预算会计都是在年终才办理收支业务结转新制度尽管仍然采用了“期末”“年终”两个词语,但由于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发生了变化,如资产负债表取消了“收入类”和“支出类”科目,不再分为“资产部类”和“负债部类”,所以事业单位必须在期末进行收支转账后,才能填列会计报表上“净资产”各项目“期末余额”栏内的数字个别会计科目年终没有余额除了收支类科目年终没有余额外,下列会计科目年终也没有余额“事业结余”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事业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发生的事业亏损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经营结余”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经营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年末结账后,本科目一般无余额;如为借方结余,反映事业单位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收支转账业务处理的变化对会计人员和软件公司都提出了挑战事业单位收支转账业务处理工作,既是事业单位重中之重的会计工作,也是许多会计人员都感到头疼的一件事情处理此类业务不仅非常繁琐、复杂,而且涉及的财务政策比较多,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失误轻则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成为难以弥补的遗留账务问题;重则导致财务风险,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所以,会计人员面对新制度收支转账业务处理难度加大的现实,应当克服畏难情绪,积极认真学习好新制度,不放过每一个细节业务处理方法新制度不仅给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也给会计软件公司提出了新的挑战根据新制度的规定,涉及收支业务结转的会计科目像老制度那样,依照“收支科目、事业结余、结余分配、事业基金”的顺序,全额、直接结转的十分有限,大部分业务都需要分析判断后才能办理账务处理那么,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想借助会计软件自动月结、年结的时代也随之成为历史为此,会计人员必须破除处理收支转账业务可以依靠“电脑--------------------------------------会计软件”,而不用“人脑-------------人工编制会计凭证”的懒惰思想针对会计软件可以“自动结账”这个“卖点”的消失,会计软件公司也要积极适应新制度的要求,设计更加人性化的事业单位会计软件重视年终清理结算与结账前资产负债表年终清理结算是年终结账和转账的重要工作新制度虽然没有像老制度设置“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但此项工作在年终仍需进行,不可放弃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月日1231前汇达对方主管会计单位对所属各单位的拨款应截至月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1225下拨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至月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1231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年的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事业单位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数字,一般应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编制结账前资产负债表是年终转账时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事业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月份合计数和全年12累计数,结出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12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冲转办法,填制月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1231账冲转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事业单位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七」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各乡镇政府、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县政府、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禁止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2源,有效使用资金、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对单位的财务收支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准确为领导3提供财务信息,做好领导参谋领导好财务会计工作,做好对银行、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组织好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4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会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会计部门要经常与业务部门沟通,及时为业务部门提供核算信息,经常深入基层1第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财务后勤保障工作,为单位中心工作服务、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把好维修项目、基建工程的审计关
2、业务部门领用支票,必须在五日内结账收到的支票必须在一日内交财务室解交3银行,促进资金回笼,保证资金运用安全、配合财政、银行做好每月代替发工资工作4
(四)各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方式
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各单位设立财务室(可隶属办公室),根据本单位实行集中记账的具体情况,设置以下会计岗位会计主管一名,出纳会计一名,下属事业单位各配报账员一名第五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的合同;100
(二)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第八条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第九条县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未经审查,不得订立合同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备案合同;
(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县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10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第十二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县政府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范本合同应当由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应依法确定后,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程序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第十五条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县政7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第十九条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书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第二十一条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10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批准文件;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第二十七条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县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第二十八条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机关事业单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机关事业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的监管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范本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主业内的重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合同应当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其合同文本由签订合同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三十条县经开区签订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玉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xx81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八」
一、责任单位雁峰区财政局产权企业外经股
二、责任人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力行使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35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36法》(湘政办发号)、《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发[20xx]33号和《雁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20xx]25
四、受理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及经营性资产收益的管理;
(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使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办理程序
(一)资产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政状况制定1资产配置标准,经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政府批准执行、车辆配置单位申报换购车辆资料、主管部门意见、市控购办初审、报国有资2产小组审核批准到区控购办、办理相关控购手续
(二)资产调剂对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等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三)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方式的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到财政资产部门办理手续
(四)资产处置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到财政资产部门办理手续
(五)资产清查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需要,制订资产管理办法,督促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业务
六、实施要求
(一)严格按程序办事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规范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七、监督检查
(一)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二)通过公开、公示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一)会计主管的岗位责任制、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1严格执行各类收支项目和收支标准,加强会计监督、领导财会人员同一切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参与单位各项消2耗定额的制定或修订,为规范和加强财务工作献计献策,当好参谋、坚持按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贯彻率达百分之百
3、根据各项经济业务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4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编制凭证和记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按期上报、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5进行清查、盘点、处理,确保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发生溢缺,及时处理,保证单位财产账、账实相符(每年于六月)、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对领取的各种票据,要定期与财政进行核对,对领用部门6要定期核对和抽查,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学习财会理论知识和新的会计法7规、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对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8级财会部门报告、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按会计档案制度要求存档9
(二)出纳会计岗位责任制: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九、环节流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九」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外派员工
1、各子公司参照本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
三、职责划分综合服务部
1.代表总经理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1负责劳动合同的文本制作、签订、保管等具体工作;
1.2组织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工作;
1.3负责对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服务;
1.
4.用人部门负责人2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核;
2.1分管副总经理
3.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核;
3.
1.公司总经理4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批;
4.1
四、程序与内容
(一)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办理时间原则上为入职当天,最迟不超过入职后一个
1.月;除特殊岗位外,所有新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二)新员工劳动合同试用期管理根据劳动合同的类型,新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
1.期限为年,其中试用期为个月;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期限为33-61年,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1.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后,综合服务部有权组织对新员工的试用期考核,考核不能2通过者,公司有权及时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三)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天,综合服务部应统计出待签人员名单;
1.140综合服务部应与用人部门负责人就待签人员工作表现进行沟通,并就续签或
1.2终止达成一致意见;对符合续签条件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于原合同到期前天组织用人部门及
2.335各相关领导审批,填写《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单》,审批通过后组织当事人谈话,对同意续签的员工在原合同到期前天发放《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30回收存档;劳动合同续签的手续办理应于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对不符合续签条件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于原合同到期前天组织当事
3.430人谈话,并发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对个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综合服务部应了解具体情况,视情予以挽留,
1.5对决意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按合同终止方式处理;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应综合考虑续签人员原合同的期限、在司连续工作的年限、
1.6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已签定固定劳动期限合同次数等因素最终确定;对劳动合同终止人员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1.7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应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1.必要时,用人部门需给出书面意见;.对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或岗位要求的已转正人员(经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后仍2不符合岗位要求),经用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与综合服务部研究后可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必要时,用人部门应书面提出不符合的说明;.对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并发放3《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综合服务部应组织进行谈话,了解相关情况,4视情予以挽留,如员工决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公司离职手续规定办理;.对劳动合同提前解除人员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5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员工职务、薪酬、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法定保护内容发生变化,应履行劳动1合同变更手续.对需要进行劳动合同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就变更2的具体内容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发放《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相应的变更手续应于谈话后一周内办理完毕;.对不同意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会同用人部门解释,打消当事人顾虑,对3决意不同意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充分了解情况,并将情况上报公司领导研究决策;.对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变更请求,综合服务部应详细了解情况,及时上报公司4领导,并于受理后一周内反馈
(六)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的文本按部门分类保存,并建立劳动合同登记台账以便查询
1.劳动合同应随时保持更新,对已过期的合同应及时予以替换
2.
(七)劳动合同的书写规范.劳动合同中书写的字迹应清晰明确,不得模糊不清或涂改;
1.劳动合同中任职岗位’的填写统一分为三类:‘管理类‘、‘技术类‘、’非技2术类.劳动合同中时间的填写应准确,前后一致,合同签署日期不应超过生效日期的3天30
五、附则.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120xx41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审批后执
2.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十」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车辆使用管理(-)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1〜2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六)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三、车辆用油管理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设备物资科、资产财务科辅助配合监控管理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工作职责、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1、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2障;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工作流程
①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②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③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或更换
④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⑤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十一」
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1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XX、本办法适用于镇级部门预算(以下称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批和分解下达、2执行、决算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镇部门预算由镇人大、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镇财政部门3xx即镇财政所,预算单位包括镇府本级、镇属各单位部门、各村(社区);、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4(-)依法理财原则部门预算管理要贴合法律法规,体现和我市有关方针xx XX政策;
(二)真实可靠原则部门预算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三)完整统一原则部门预算要涵盖镇及所属预算单位的所有预算内外收支,xx实行一个一级预算;xx
(四)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二、部门预算管理职责、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监督1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XX、镇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2xx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和绩效评价;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状况;、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和绩效评3价;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和xx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状况xx
三、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是镇镇负责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报本部门预算;1XX,XX、镇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部门预算文本主要包括部门预算编制2xx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部门职能、机构、编制、人员、部门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计划等状况;、部门本级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收支要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并细化到具体的3项目和相应的功能收支分类科目;、部门收入预算编制,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指标,结4合部门发展计划和履行职能需要,参考历年收入以及经济性、政策性和管理性因素变化状况,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分别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测算财政拨款和补助收入,应当充分思考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参考本部门前两年预算和决算状况合理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当结合收入计划安排、相关收费项目政策以及单位性质和需求状况综合编制;其他各项收入要根据历年收入完成状况和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编制;、部门支出预算编制,应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努力保障部门5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得与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性基金等收入挂钩;xx、基本支出预算分为人员支出预算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主要采取定员定额的方6法编制定员定额标准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综合思考财力状况及部门支出需要,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分类分档制定;、人员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工资福利支7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人员支出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在职人数以8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编制为依据,超过编制的按编制数核定,没有超过编制的按实有人数核定离退休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人员支出定额标准根据和地方规定的工资、xx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综合思考下一年度正常晋职晋级等因素核定;、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预算,包括办公9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维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福利费等等(以当年支出分类目录为准);xx、公用支出预算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在职人数、资产和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编10制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社会物价水平和财力状、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付
1、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白条及不合格凭证入账,认真编制记账凭证,及2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坐支,不得白条3抵库,不准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暂借现金由领导审批,坚持报销凭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办理银行业务收支、款项支付必须经单位领4导批准后方可支付不准出借账户,外单位支票不准在本单位套用现金、加强支票管理,领取支票碰到疑难时,须报领导批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5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书转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三」
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储蓄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况,综合思考部门职责、级别、工作量、占有资源和正常运转需要,以人或资产为计算对象分类分档制定;、项目支出预算是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11XX度支出计划项目按照预算安排时限划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按照支出性质和具体用途划分为城镇综合管理类、城镇基本建设类、农村农田水利类等;、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镇要对相关预算12xx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项目轻重缓急,按照财政部门明确的资金规模组织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推荐草案财政部门对镇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推荐草案进行审核论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项目支出xx预算草案;、镇应将项目支出预算推荐草案资金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13xx、镇和预算单位根据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将部门预算中应实行采14xx xxxx购的项目,编制采购预算草案xx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十二」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第十八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年月日印发的《中央国家1987731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第号)同时废止1987169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1、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措施
2、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措施
3、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4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储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储蓄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1措施对出租、出借银行卡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措施2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1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措施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管的2制度应当明确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措施
1、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2修管理措施、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3置管理措施、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4、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5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措施
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2关奖惩办法、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篇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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