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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第十二条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第四章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第十九条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第二十条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r,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第二十四条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第二十七条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第二十九条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第三十一条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第三十二条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第三十三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第三十四条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第三十五条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1000元第三十六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兀第三十七条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500元第三十八条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500元,监督人员处罚100元第三十九条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第四十条施工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部门执行第四十一条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四」
(一)餐厅要建立卫生制度,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从采购、验收、操作等环节严格把关严禁使用发霉变质的原料和霉坏变质的食品
(二)加强宣传教育,使炊管人员充分认识加强卫生管理是防止食品污染,直接关系就餐人员身体健康的大事,食品卫生的因素主要是环境污染、食具消毒不严、厨具和个人卫生不彻底因此,炊管人员必须执行卫生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提高法律意识和食品卫生意识
(三)实行食品〃五四制〃1从原料到成品实行〃三不〃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原料,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原料2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3餐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六不〃〃勤洗、勤剪指甲、勤洗头理发、勤洗衣服和更换工作服〃六不〃不用手拿食品、工作时间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对着食品和就餐都打喷嚏、不随地倒垃圾和脏水、不穿工作服上厕所
(四)保证就餐人员专用餐具的保管和清洗,做到勤消毒,勤更换
(五)落实卫生管理责任,厨房卫生由红案、白案师傅负责,餐厅等环境卫生由服务员负责,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实施卫生责任追究,如发现违规操作及卫生不合格现象,第一次提出口头批评,如不改正则采取经济处罚工作场所要站立服务,注重个人仪表,按规定着工作服并保持衣物、鞋帽干净整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五」
(一)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组织安排,遇事要请(销)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热爱本职,认真负责做到饭熟菜香,味美可口,饭菜定量,食品足称,平等待人
(三)遵守财经纪律炊事人员按规定做好员工就餐登记手续任何人在食堂就餐须按规定做好登记不得擅自向外出售已进库的物品
(四)坚持实物验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每月盘点一次,每月上旬定期公布帐目,接受员工的监督
(五)爱护公物食堂的一切设备、餐具有登记,有帐目,不贪小便宜,对放置在公共场所内的任何物件(公家或个人),不得随便搬运或拿作它用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者,要照价赔偿
(六)做好炊事人员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炊事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准在食堂工作
(七)计划采购,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八)按时开膳每天制定一次食谱、早、午、晚餐品种要多式样,提高烹调技术,改善员工伙食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和临时客餐,可事前有预约和通知
(九)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模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种类电源开关、设备等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十)加强管理,团结协作,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饭堂工作人员守则为了更好地规范饭堂,管理和做好厨房餐厅工作,使员工有一个舒适的就餐环境,特制定如下守则
一、严格要求个人卫生,定期去防疫部门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绝对不允许带病作业
二、上班时音要著装整齐,乾净,穿好工衣,戴好工帽,开饭时戴好口罩
三、不留长发、长指甲、不得随地吐痰、涂指甲油、穿拖鞋、短裤
四、上班时间不准抽烟,大声喧哗,要礼貌待人,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五、如没有特殊情况,节假日照常上班,若请假一天需饭堂主管批准,三天以上需厂长批准
七、没有特殊原因,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动用厨房的财物和带出饭堂
八、不得随意进入厂方生产区和仓库,生产储物基地,必须严格遵守厂方的厂规、厂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六」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七」
1、监控室实行三班轮换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换岗,严禁脱岗;睡岗;
2、坚持对系统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系统设备的清洁;
3、注意防潮,经常检查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5、严禁携带易然、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监控室;
6、严禁在监控室内使用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电炉、电饭煲等电器;
7、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用餐或使用明火,不得将食品或有异味的物品带入监控室;
8、上岗时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岗;
9、严禁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值班队员不得在岗与人或用电话聊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五条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第六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第九条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三条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四、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的统一标准设置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三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四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四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务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九」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它部门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分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十」
1、在主管领导的‘带领下,认真做好监控调度工作;
2、认真学习监控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3、熟练掌握安全避险五大系统各种设备及各种软件的操作使用方法;
4、按时交接班,严格按照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5、要坚守岗位,时刻注意观察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基站、传感器运行情况,认真填写值班运行记录;
6、发现安全监控监测系统、设备故障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案;
7、密切注意嗣内安全生产情况,在接到人员报警或发现其它紧急情况,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启动广播报警系统通知工作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8、负责监视胴外监控区域安全隐患点的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值班坑长,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9、认真做好矿石计量监督工作,如实填写采矿计量记录;
10、负责上级部门来人检查讲解工作;
11、严格执行请示汇报程序和值班制度,保守企业秘密;
12、负责保养维护安全监控监测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3、爱护办公设施,保持监控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14、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十一」第一条防火检查分为四级管理责任制分别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负责人和员工负责完成第二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每月、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第三条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的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3、消防设施、控制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4、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6、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情况;
7、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
8、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9、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各项记录是否真实准确,突发事件处置是否得当;
10、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的编制是否合理科学,演练是否经常;
11、员工消防知识与技能掌握情况;
1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13、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四条单位员工上班前、下班后按照以下内容进行防火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值班人员(班、组长)报告,由值班人员(班、组长)填写有关记录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五条消防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写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并督促整改
2、必须进行安全隔离;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监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xx)8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树立依法守信观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xx)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江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行政约束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由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依法对本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短期内(30个自然日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不含急性工业中毒);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监管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拒绝、阻碍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生暴力抗法行为并受到处罚,或逾期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指令、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迟报、漏报事故的;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并经查实的;(A)发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监管部门处予行政处罚的;
(九)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情形的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一2一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第六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收集并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资料存档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汇总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系统监管领域内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汇总全市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四)信息公开市安全监管局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汇总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述部门单位可依托本级网站、新闻媒体及信息公布栏等平台,及时公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五)信息撤销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整改情况等说明,申请撤销监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核实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移出“黑名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撤销申请,经相关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复查合格、符合相关规定后方能撤销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对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逐级报送至江门市安全监管局第八条监管部门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实施以下惩戒约束和监管
(一)发现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从严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县级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督查一次,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市级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督查一次,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方式为主,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四)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营造守法、自律、守信的安全生产诚信氛围第十条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xx)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在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工作衔接和业务交流,细化检查督查工作计划,改进检查督查方式,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第十二条“黑名单”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各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是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定义第十四条本文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江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第三章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第七条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第八条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第九条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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