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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农村文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发展,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省设立“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坚持“出资、市场运作、乡镇搭台、农民看戏”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第三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安排,稳步推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省财政安排的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农村放映电影;支持乡(镇)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比例购买文艺演出、购买电影和乡镇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等农村文化活动的资金使用,原则上按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仅限用于购买文化产品,不得用于管理、差旅、404020会议等开支对违规使用的,县文化主管部门不予报账第八条每个乡镇每年必须购买四场以上县级(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乡(镇)、村为农民演出文艺演出实行最高限价,一般每场不得高于元,大型文艺演出(演职员在人以上),其演出费用可适当增加下乡演出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事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300060后,方可进入演出市场第九条乡镇每年为每个行政村购买六场以上电影为农民放映,购买的电影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发行的拷贝电影放映归口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每场放映故事片个、科教片个,且每场收费不得高于元第十条乡镇每年要组织次由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12300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龙舟、农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2-3它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开展各项活动的方案必须事先经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大型活动须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方可实施第十一条报账程序
(一)报账票据各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凭乡(镇)演出证明,到各乡(镇)财政所开具费用单据后,凭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具税务发票;电影放映公司凭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村委会放映证明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具税务发票;各乡(镇)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必须对照文化活动方案,由财政所审核并开具费用报销票据
(二)到县文化广播局报账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放映公司携带税务发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演出证明和地税所开具的税务发票,到文化广播电视局报账;由文化广播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第三章乡(镇)职责第十二条乡(镇)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及维修等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机构,并配备好人员各乡(镇)要提供演出、放映场所,并负责维持演出、放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乡(镇)在安排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时,应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以改善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终考核将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第十四条乡(镇)是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其它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前,事先要负责向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第十五条乡(镇)要制定年度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方案,有选择地确定全年的节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月底前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1第十六条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第十七条乡(镇)要成立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活动的工作,确保演出、放映和文体活动顺利开展,并制定本乡镇年度活动方案和签订有关演出、放映协议第四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第十八条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号前将上月文化活动费用支出报表送县财政局,并接受监督检查7第十九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乡镇开展各类活动,做好业务上的培训和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建议督促、检查各乡镇开展文化活动的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二十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通盘考虑,择优劣汰的基础上,向各乡(镇)推荐演出团体、放映单位,并审定相关内容,供乡(镇)选择第二十一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信息收集、档案整理,并认真总结经验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农村文艺演出队伍和电影放映的建设,确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场次任务完成,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看戏和看电影难的问题第二十三条乡(镇)购买低级庸俗的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和走私、盗版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虚作假、虚报演出场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财政部门职责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参与编制全县农村文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审核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使用计划,安排调度好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第二十五条乡(镇)财政所负责参与编制乡(镇)年度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乡(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费用报账等,确保乡(镇)做到专款专用O第六章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为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有序进行,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文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条县文化行政、财政部门和乡镇要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墙报、标语、幻灯等新闻媒体和工具,大力宣传省设立“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使之深入农村,家喻户晓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培训文化骨干,组建文化队伍,鼓励文艺演出团体,电影公司抓住机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竞争力,积极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第二十九条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第三十条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七章奖励处罚第三十一条建立奖惩制度,每年评比一次,对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全面发展,获得农民群众好评的乡(镇),演出团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乡镇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发、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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