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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章程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永续经营成员出资总额第三条本社以兀服务社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比例返还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经营范围如下: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为〔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不载明于章程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第五条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卸任理事须在五年后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七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第二十八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收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三十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一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15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二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第三十四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III未分配收益;国家扶持补助金;(五他人捐赠款I其他资金八第三十五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六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三十七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的出资第三十八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三十九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10%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5%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50%o第四十一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品),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第四十二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的,按约定办法处置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资金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第四十三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成员个人账户中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四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四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五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第四十六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者新设的组织继承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第四十七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有约定的除外关核准后解散:(-)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第四十八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九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及时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公告期为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45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五十一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所欠其他债务;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六)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公告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由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收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一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注经营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o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共一个,其中农民成员共一个,信息如下
1、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成员填身份证号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填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资额—万;出资方式
2、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成员填身份证号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填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资额—万;出资方式
3、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成员填身份证号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填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资额—万;出资方式
4、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成员填身份证号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填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资额一万;出资方式
5、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成员填身份证号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填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资额—万;出资方式第十二条本社成员的权利(-)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第十三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第十四条本社成员的义务: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收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
(四)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主动要求退社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六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七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以上的成员提议;30%
(二)执行监事提议;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成员签署后留存于合作社第二十三条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书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第二十四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
(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收、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的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第二十六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三)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四)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务审监察工作;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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