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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4.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间的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总得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12大及重大事故未满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年的;
2.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总得分及各管理部70分得分均不低于分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申报一级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级、三级的煤矿,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原60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
(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表,依据拟申报的等级向初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初审部门收到煤矿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其中,申报一级的还应进行现场检查,申报二级、三级的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抽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三)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煤矿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1后需重新自评申报,且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等级
(四)公示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由初审部门监督检查申报煤矿隐患整改合格后,将整改报告报送考核定级部门,考核定级部门在本部门或本级3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5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公告定级后个工作日内将被定级煤矿名单经“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考核未达到一级或二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煤矿,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考核定级部门可按照考核得分直接定级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季度至11少组织开展次全面的自查,煤矿上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次全面检查(没有上级企业的煤矿自行组织开展)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每年至少通报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第八条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每33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在年期满前个月重新自评申报,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第六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作出符合一级体系要求的承诺,3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年期满时直接办理延期
1.3年期限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情况;
1.4年期限内,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冲击地压事故”;
3.井工煤矿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冲击地压矿井和开采保护层的矿井除外);
4.io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露天煤矿采剥机械100%化程度达到第十条办理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应在3年3期满前个月通过“信息系统”自评申报,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其审核,并征求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意见,审核符合延期条件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程序予以公示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二级、三级煤矿不执行直接延期制度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的监管
(一)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停6产超过个月的煤矿,应撤消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待复产时重新申报、考核定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日常检查查处煤矿存在重大6事故隐患后,自查处之日上溯个月,查处重大事故隐患数量超过煤矿自查上报数量的,应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三级为撤消)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后分别降为二级、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撤消其等级
(三)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后,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并更新“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五)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直接延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开展重点抽查对达不到一级等级要求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并将有关情况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煤矿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二)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三)申请生产能力核增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开展审查确认工作;新投产的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提高产能规模的间隔时间,可按规定缩短;100%,
(四)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通过改120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万吨/年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200%;折算比例可提高为
(五)生产能力核增时,核增幅度可在“不超过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标准21设计井型规模级级差”规定的基础上,上浮级级差;实现“一井一面”2或智能化开采的,核增幅度可上浮级级差;
(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七)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
(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鼓励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完善有关激励政策,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积极性第十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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